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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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二、储存: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专门存放,储存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储存区域必须有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并保证药品的有效期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分类存放,严格按照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限等信息进行标识和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间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

三、管理:1、药学部门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台账,并每月进行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医务科应当建立医师处方权审批和签名备案制度,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确保合理使用。

3、护理部门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监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剩余药液和废弃物等。

4、保卫科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卫制度,加强药品储存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事件。

取、保管和使用。

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医院药库,采购和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严禁使用现金进行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如果医院无法提供急需的药品,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借用,但需要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入库验收制度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进行双人验收,必须在货到后立即验收。

至少指定一名人员和专职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并且要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结束后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要采用专用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如果发现药品缺少或破损,需要双人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加盖公章后由专职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和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院采购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麻精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制度,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五章回收与报损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回收制度,由药剂科负责回收使用过的麻精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损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报损的麻精药品,确保报损的麻精药品的合理报损。

第六章销毁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制度,由药剂科负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毁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防止滥用、误用和流失。

第三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科主任担任组长。

第四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下设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使用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二、采购与储存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药品流失。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地点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三、调配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配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调配时间等。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开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麻醉药品管理小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我院的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采购、保管、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麻醉、精神药品。

一、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医院主管院长、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的麻药、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麻醉药、精神药品的采购须持药监部门核发的“麻醉药、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麻醉、精神药品专营单位申请购买。

麻醉药、精神药品入库(发放)时,应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登记签收入帐或出库,并要有专人负责,专库加锁保管,做到帐物相符。

三、使用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或科室,要根据临床用药需要,经院医务科批准同意,设一定数量的麻药、精神药基数,凭麻药、精神药处方的用量补充基数。

药房或临床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帐登记,专柜加锁保管,有交接班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并做记录。

五、使用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报药剂科备案。

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药、精神药品调配资格才能调配麻药处方。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六、具有麻药、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按照卫生部的麻药、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使用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药、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淡红色的“麻药”、“精一”的专用处方,每张处方只能开具一种麻、精一药品。

七、有麻药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药、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检查患者,书写病历记录,同时医师与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处方背面)。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是重要的医疗资源,其合理使用对于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具有成瘾性和潜在滥用风险,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至关重要。

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1. 成立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麻醉药品管理工作。

2. 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各相关科室、病区、手术室等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4. 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发放等工作,并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麻醉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采购与验收1.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应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 麻醉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药品安全。

四、储存与保管1. 麻醉药品应实行专柜加双锁保管,确保药品安全。

2. 麻醉药品库应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3. 麻醉药品出入库应建立专用账册,逐笔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4. 麻醉药品储存过程中发现缺少、缺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五、使用与调配1. 麻醉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 麻醉药品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3. 麻醉药品调配应遵循“固定基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4. 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患者用药情况。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业务院长负责,同时也为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

医院建立由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三条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贮存第四条药剂科应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

每批采购计划需经药剂科主任审批。

申报次年我院全年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主任制订申购计划、业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第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

入库验收专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五年。

第七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业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八条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并有专用标识。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深圳市***医院药学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①药房组长为本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负责向药库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登记,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并双人双锁保管;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手续清楚,并监督做好交接班记录。

②药房设立专窗、专人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③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调配人首先应检查是否专用处方。

处方医生是否有处方权、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用法、用量等,双人复核无误后方可调配、发药,调配人员和复核人员需在处方上签全名并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及发药顺序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为年-月-日-顺序号。

④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登记本,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发药人、核对人签名以示负责。

⑤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规定收回原批号的空安瓿瓶或者用过的贴剂。

⑥处方用量:⑴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⑵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⑶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⑷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医院内使用。

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专用登记册保存3年备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处方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

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管理由科主任负责、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得问题与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得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得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得教育与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与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

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与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1.科室设立特殊药品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医院相关制度制定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并负责培训、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麻醉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麻醉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4.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24小时监控及防盗系统,监控内容保存180天以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2)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3)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4)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4)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5)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6)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7)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7)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7)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8)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8)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9)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8)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4)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15)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6)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6)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6)调剂人员职责 (17)处方医师职责 (18)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

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机构和职责1、医院成立主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每年至少一次对医护、药学人员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考核成绩、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控记录。

3、每季度由药剂科和保卫部门联合做—次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二条麻醉、第—类精神药品的采购l、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技规定采购,合理库存。

2、医院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资格申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办理印鉴卡,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4、购买麻醉、精神药品付款应山财务科采取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第三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1、购买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员报计划给指定的医药公司,该公司按规定送到医院。

2、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而公司无人送药,应由二人同去公司取药,搭乘专用车辆,防止被盗。

第四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1、购入的麻醉、第—类精神药品,药库必须马上由二人当场开封检查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内容应包括:日期、发票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双签名,并在专用帐册上登记入库。

2、数量不符、字迹不清、破损药品不得入库,应由验收清点的二人登记并报告科主任,再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序言1、近年来,随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量逐渐增大,疼痛及癌症病人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既要保证医疗正常需要,又要避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2、近期,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我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望全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

第二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其安全、有效、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小组。

一、成员组成: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1、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及管理。

2、定期(每月)组织对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及时纠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4、组织对我院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等各环节人员的有关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5、药学部门具体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发放、调配、处方审核及登记、管理等工作。

6、医务科负责我院医师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培训和考核,督查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情况。

7、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督促临床科室用过剩余药液的销毁及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等工作。

8、保卫科负责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设备的安全检查、巡逻和保卫工作,处理可能出现的事件(丢失、被盗等)。

第三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一、采购:1、根据我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需求情况,由麻醉、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制订申购单(一式两份),交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成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定期组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四)处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保管、分发、回收、销毁等。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备查。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学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验收日期等;(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三)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保险柜或者专用库房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分类、申请审批程序、购进和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分类麻醉药品按照其作用和危险程度,分为五个等级。

医疗机构需根据麻醉药品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详细的用药理由和用药计划等信息。

3. 购进和储存医疗机构购进麻醉药品时,应选择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麻醉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对储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1. 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其作用和药理特性,分为苯二氮䓬类药品、苯巴比妥类药品、镇静催眠药类药品和其他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的药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批准。

申请材料中需包含详细的用药依据和用药计划,以及使用该药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信息。

3. 购进和储存医疗机构在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的渠道,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四、使用和处置1. 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品交接。

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医疗操作规范和药品用量限制。

2. 失效或过期药品处置在医疗机构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旦失去效力或过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置。

处置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废手续。

五、结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三)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

(六)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八)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九)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十)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一)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医务科、药学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2. 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监督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解决麻醉药品管理中的问题。

3. 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4. 药学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报损、销毁等工作。

5. 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6. 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采购与储存1.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 麻醉药品应储存于专用仓库,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四、处方与调配1. 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应严格控制,仅限于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2. 麻醉药品的调配应由药学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药品剂量。

五、使用与管理1.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医疗安全。

2.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3. 临床科室应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

六、报损与销毁1. 麻醉药品的报损应由药学部门负责,经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2. 麻醉药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七、监督检查1. 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特殊类别,它们在医疗和药品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药品的使用和流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下面将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镇痛和麻痹作用的药品,主要用于手术、急救和疼痛治疗等领域。

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品准入制度:所有麻醉药品在我国上市前都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符合药品的临床需要和质量要求。

2. 药品流通管理: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其流通环节,避免滥用和非法买卖。

3.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剂量使用,同时要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4. 药品监督检查:国家药监部门会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显著影响,具有麻醉、镇静、安定、麻痹或兴奋作用的药品,主要用于精神疾病的治疗。

我国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也十分重视,具体措施如下:1. 药品分类管理:国家会根据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用途将药品分类,并在管理上作出相应安排,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范围。

2. 用药监管: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医生处方用药,避免患者滥用或误用这类药品。

3. 用药记录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建立详细的用药记录,做好药品的管理和跟踪。

4. 不良反应监测:监测和评估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执行,我国能够有效地监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了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为医疗卫生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药品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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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5年11月24日修订日期: 2011年8月1日量由药学部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YS—0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5年11月24日修订日期: 2011年8月1日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学部协商备用数量。

(十二)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五)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六)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七)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七、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建立YS—0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5年11月24日修订日期: 2011年8月1日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处方医师记录、破损记录、空安瓿或用过贴剂退回药房记录及检查记录等,完善防盗措施。

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学部,由药学部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交接双方应建立详细的交接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效期、交接日期及科主任、交接人签字等,退还纪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药学部主任各一份。

八、本制度自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1.1.1YS—017: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7年8月17日修订日期: 2011年8月1日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

(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

(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楚。

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

(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存放。

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2YS—018:放射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7年8月17日修订日期: 2011年8月1日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1.3YS—019: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7年8月17日修订日期: 2011年8月1日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

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三、药学部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1.4YS—020: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修订日期:一、本预案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医院成立由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院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医务部、药学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医疗管理、药学、护理及保卫等人员,其职责如下:1、修订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研究制定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和程序。

3、负责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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