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资源的核心要素,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重要意义。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是涉及到资源拥有权、资源使用权和经济效益分配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以推动矿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管理1. 收费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核定和收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情况,根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以及环境保护成本,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金额。

2. 收费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应明确规定,可根据矿产资源的储量、质量、估价以及资源持有者拟开发矿业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

同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

3. 缴费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方式可由资源持有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或者按照采矿产出量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4. 使用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资源持有者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

同时,应加强对资源持有者的监督,避免逃避缴费和滥用资源的现象发生。

三、采矿权价款的管理1. 价款核定采矿权价款的核定应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经济效益来确定。

通过考虑资源储量、质量、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款标准。

2. 价款支付方式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由资源使用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可采用固定金额支付、按矿产品销售额支付或按照开采量和价格变动的方式进行支付。

3. 价款管理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应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资源使用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资源使用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其支付价款的顺序和方式。

四、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资源持有者和资源使用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资源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论述。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探矿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计算方式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在获得探矿权后需要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

2. 收费主体和依据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为国家,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 支付方式和时间探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二、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采矿权价款的定义和计算方式采矿权价款是指矿山企业或开采者需要向探矿权持有人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采矿权的授予条件、储量、采矿成本等因素。

2.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3. 价款管理的监督与审计为保证采矿权价款的支付透明、公正,应建立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价款支付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合规与规范。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控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性,可以有效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的现象。

2. 保障国家利益和矿产资源安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有助于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矿产资源的安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鼓励技术创新和矿业发展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以激发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矿业发展水平,推动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增加监督和审计力度,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持有者,其所需支付的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以下将介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和开采范围,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收取。

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数额。

2.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3. 使用费的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期限应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进行缴纳,一般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

4. 使用费的违约责任若探矿权采矿权的持有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停止使用权利等。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价款的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2. 价款的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应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进行缴纳,一般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

3. 价款的违约责任若探矿权采矿权的持有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解除合同等。

4. 价款的变更和调整若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对价款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监督机构的设立: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 概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是指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方,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费用和价款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办法。

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2.1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2.2 基于资源储量和品质使用方应根据探矿权或采矿权涉及的矿产储量和品质,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定价,确保资源价值和使用费的关联性。

2.3 经济合理性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应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既能够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能够符合使用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3.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支付3.1 价款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形式。

支付方式应尽量方便快捷并保证双方权益。

3.2 价款支付时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时间由合同约定或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应在约定时限内履行。

逾期支付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或额外费用。

3.3 价款支付凭证使用方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支付凭证,如银行汇款单、支票等,以确保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 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考核4.1 监督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应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监督,确保执行的公平、透明和规范。

4.2 定期报告和相关资料使用方应根据规定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包括资源产量、使用费及价款情况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考核。

4.3 处罚措施对未按时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权益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 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解决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探矿权空白地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章收缴管理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取消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管理成本等的净收入,按省、市(或县、市)7:3的比例与矿产地的市、县分成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区块在县域范围内的,市不参与分成;跨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矿产资源储量在市、县间进行分配;跨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探矿权价款按勘查面积在市、县间进行分配。

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618【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分为四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分别是费用计算依据、缴纳管理、监督管理以及违约处理。

以下将对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费用计算依据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主要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开发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确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各地区需要按照相应的指标和标准来进行计算。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按照矿产资源量、所在区域面积、年开采量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缴纳管理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通常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一次性缴纳是指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一次性将使用费或者价款一次性支付给有关部门。

分期缴纳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使用费或者价款分期支付给有关部门。

2.缴纳期限和罚款规定缴纳期限一般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未按时缴纳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罚款标准进行罚款。

三、监督管理1.使用费和价款的监督管理使用费和价款的监督管理主要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有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使用费和价款的计算和缴纳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同时要监督和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

2.价款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价款的发放和使用也需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制度,确保价款的发放和使用具有合规性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采矿权人的监督。

四、违约处理1.违约处理的情况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时缴纳使用费或者价款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相关部门将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用或者撤销探矿权采矿权等措施。

2.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方式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罚,确保违约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

财综字〔1999〕74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第九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定处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价款的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费用。

为保障合法权益,规范费用的管理,以下办法可供参考:1. 使用费计算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应按照资源的类型、规模、年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市场调查和测算结果,制定相关的计算标准,确保费用的公正合理。

2. 缴费方式使用费可以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一次性缴纳适用于资源规模较小、开采期限较短的项目;分期缴纳适用于资源规模较大、开采期限较长的项目。

在确定缴费方式时应考虑资源的特性以及开采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3. 使用费的征收与管理资源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征收工作应合法、透明,确保收费程序的规范与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的使用费管理制度,确保使用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价款管理办法采矿权价款是指采矿权的出让者按照事先约定或者法定计算方法,向采矿权受让者收取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费用。

为确保价款管理的公正合理,以下办法可供参考:1. 价款的确定采矿权价款应综合考虑资源类型、储量、市场需求、开采成本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各相关方的意见,进行合理的评估。

确保价款的确定合理可行。

2. 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根据采矿权的特性和采购方的经济状况,确定适当的支付方式。

在分期支付中,约定明确的支付期限和金额,加强对支付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3. 价款的监督与管理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价款的征收与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价款的及时到账,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以减少相关方的损失。

四、结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对于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费用。

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价款。

首先,我们来谈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这一标准通常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的。

以探矿权为例,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的使用费可能为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对于采矿权,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通常是按年度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如果未按时缴纳,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其采矿权的正常行使。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确定方式。

价款通常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来确定。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款。

评估的方法和参数选择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面,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选择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 20%,并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两年内缴清全部价款。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定。

这些费用和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费用和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截留、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引言: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使用费的确定方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是由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资源的珍贵程度和开发难度,使用费可以根据公开竞拍、招标等方式来决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使用费的具体金额。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评审机制,确保使用费的确定过程透明公开。

2. 价款的管理与支付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到采矿权转让、合作开采等情况,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提供资产作价等方式进行。

在管理价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价款的合法合规支付。

同时,各相关企业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以合法手段获得相关资源的使用权和价款。

3. 处罚制度的建立为了加强资源管理,对于未依法支付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处罚。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处罚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流程的简化与优化为了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流程需要进行简化与优化。

政府部门应当推行“多证合一”制度,简化各类许可证、手续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平台,方便企业了解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进行管理办法的评估,对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督促其合法合规运作。

结论:通过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资源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探矿权是指在规定范围内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预测,以确认其规模、品位等有限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的权利。

而采矿权则是在探矿权的基础上,获得实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为了规范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使,使其更加合理和有序,我国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一、背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矿业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和资源有限性原则。

通过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以实现国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确保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体系,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三、费用的确定和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储量、品位、开采方式、环境影响和市场状况等。

费用应根据不同的地域和时间灵活调整,以满足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需要。

具体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不同属性进行区分,以确保征收公平合理。

同时,征收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费用的及时缴纳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公开。

四、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估使用费和价款的一部分可以用于对勘探项目进行资金支持,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估工作。

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储量和品位,为采矿决策提供依据。

2.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采矿活动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部分费用可以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减少矿产资源的开采对环境的破坏,加强生态修复工作,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3.公共福利和社会事业一部分费用可以用于公共福利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可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和扶贫等方面,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11月11日财综字[1999]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资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资权利。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三、为了适应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四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需要,各地应对市(地)县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予以规范。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探矿权空白地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章收缴管理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2]433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2.12.30【实施日期】2002.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地矿收费管理办法通知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劾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约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

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
证。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第一联:登记管理部门存查
第二联:财政部门记帐凭证
第三联:付款方收据
第四联:登记管理部门记帐凭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