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关
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关于开展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统发[2015]2号【发布部门】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发布日期】2015.01.06【实施日期】2015.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关于开展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统发〔2015〕2号)各区县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发改委、国家调查队: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统一部署,2015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
为确保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投资统计改革是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切实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是更加真实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更客观揭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态势,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扎实的信息支撑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扎实工作,高质量完成我市2015年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加强对投资统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开展工作,经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协商,决定补充调整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李利民市统计局局长。
《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查明统计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包括:(一)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二)前项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三)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对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年度审验的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统计登记工作。
统计登记实行在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地市统计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登记,但对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登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并建立健全统计登记档案制度。
第七条新成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在成立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办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统计登记单位申办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证件:(一)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提供批准成立文件;(三)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四)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户主身份证;(五)其他未注册登记的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和《统计登记表》所涉及的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经核准后发给《统计登记证》。
第十条《统计登记表》和《统计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制发。
《统计登记证》酌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持《统计登记证》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领取或者查询统计资料;(二)办理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街道(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街道(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街道(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现将《西安市街道(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西安市街道(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改善基层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市统发〔2008〕31号)要求,市局制定《西安市街道(乡镇)综合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是当前和今后我市统计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其指导思想是:以街道(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为指导,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街道(乡镇)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改革街道(乡镇)统计基本情况信息平台,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进一步提高源头数据采集质量,提升统计工作为基层服务的水平。
二、实施范围此项工作由各区县统计局组织实施,在全市176个街道(乡镇)全面推行。
三、建立统计台账的形式先行建立纸质台账,逐步过渡到电子台账。
(一)纸质台账。
按照全市统一格式设置年度和月(季)度综合台账,根据辖区内基层单位统计报表数据,按时间顺序和不同栏目分别汇总登记或计算填列。
(二)电子台账。
各区县结合网上直报工作,采用电子表格形式,要求报表报送对象以报表备份的形式向所在街道(乡镇)导入电子格式的统计数据,建立电子台账。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市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统计机构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2]52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5.28【实施日期】200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52号)《西安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2]25号),西安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转变的职能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完成国家、省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包括驻地中央、省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的意见-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的意见正文:----------------------------------------------------------------------------------------------------------------------------------------------------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的意见各处、室、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统计信息、改进文风、提高文件效用,更好地服务统计工作大局,根据中办发〔2012〕216号、陕办发〔2012〕18号、市办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进一步精简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精简各类文件(一)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统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单独行文能够解决的,不联合行文。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行文。
(二)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得原文转发。
中央、省上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市上如无新的、重要的政策性规定和安排部署,市局不再发文。
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
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三)倡导面对面地协商办事,解决问题。
凡已通过当面商定、电话联系、开会协商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或将领导批示、指示已抄送、复印有关单位执行的,市局不再下发文件。
(四)严格控制表彰奖励类文件。
大型普查、调查表彰工作由普查或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年报表彰由局年报办统筹,系统内区县、开发区年度工作表彰由局目标考评办统筹,报局长办公会决定后统一予以表彰。
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对各项工作进行表彰,如特殊原因要求单独表彰的,须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0•【字号】市政办发[2001]98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1]98号2001年9月10日)市统计局关于《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西安市统计局2001年8月26日)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按在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1]43号)精神,我市将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在地统计”。
这是我市统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完善国民经济核算,满足区县政府调控经济和科学管理需要而实施的一项统计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
为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不再列入向市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中央单位、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及其他无主管单位,包括中央直报单位、省(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济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无主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在地统计”业务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调查(如基本单位普查、三产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能源、劳动、人口、科技、外商投资等定期及年报统计业务。
金融、保险、邮电通讯、铁路运输、民航、电力、大型及重点投资项目等统计业务,仍按原统计渠道报送有关报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资料不列入本次“在地统计”实施范围。
城调、企调等统计调查仍按国家和省、市调查队调查方案独立进行。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在地统计”是指在某一空间区域内,按单位所在地而进行的统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西安市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的统计业务。
第五条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执行《西安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及《部门统计数据抄送制度》,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各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支持国家统计局驻西安各级调查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本部门及全行业统计工作,健全全行业统计,负责收集全行业统计数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修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狄寨乡和洪庆镇”修改为“狄寨街道办事处和洪庆街道办事处”。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者,一经发现,由村民委员会责令丧主就地平毁”删除。
3.将第十二条中的“火葬地区内遗体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揽遗体运送业务”删除。
4.将第十三条中的“平毁”修改为“深埋”,并将“逾期未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就地平毁”删除。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7.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企业统计台账的通知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企业统计台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企业统计台账的通知
西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服务业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企业统计基础,增强企业统计数据采集及处理能力,加强对企业统计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工作要求,结合西安统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西安企业统计台账》。
《西安企业统计台账》分6种不同的企业类型:
一、西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
二、西安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统计台账;
三、西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统计台账;
四、西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统计台账;
五、西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统计台账;
六、西安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台账。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具体要求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市政办发[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229号)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乡镇和村组撤并工作、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农村事业单位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已经全面进行,农村统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都给农村统计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这种形势下,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建设,稳定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统计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
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现象的复杂化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全面统计的基础动摇,搞准农村基层统计数据的难度骤增。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统计网络,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实现农村统计手段现代化,规范乡镇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推进农村统计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保障农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农村统计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当前农村各项改革的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依法加强农村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目前,在一些区县的部分乡镇机构改革后统计信息工作站被取消,一些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信息工作站名存实亡,未设立专职统计员,这种现状已经影响到全市的统计基础。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6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市政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本决定公布的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2.拟修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91件)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拟修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附件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9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
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9.15
•【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施行日期】2004.09.15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立法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
二、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删除。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西安统计局
西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2019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西安市统计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录统计台账填写要求1、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必须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及2019年《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本统计台账按时间先后分月记载。
3、台账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4、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由企业领导确定责任人,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5、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纸介质或电子台账,电子台账请于自行下载。
使用电子台账的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将电子台账打印装订成册,实行归档管理,并在接受统计机构检查时出示纸介质台账。
6、本统计台账应妥善保管,并作为历史资料存档。
7、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政府统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政发〔2017〕6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政发〔201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发〔2016〕10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5号)和《西安市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工作方案》(市办字〔2017〕49号),经2017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行使职权,将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以实施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目录清单》中的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下放和调整。
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审核,报市审改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审核后,予以调整并报市政务中心备案。
三、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和需提交的材料,精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网上审批办结率,健全问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总计767项)20171108104823.png" width="500" height="264"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border-radius: 0px !important; 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vertical-align: middle; line-height: initial;"/>——结束——。
统计规章制度
统计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严禁篡改、造
假统计数据。
第三条,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统计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
意变动或省略统计内容。
第四条,统计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统计数据和相
关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统计
数据的保存和利用。
第六条,统计工作必须遵守统计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统计原
则和方法。
第七条,统计工作必须遵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不得擅自
行动。
第八条,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统计部门必须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市统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市统发〔2008〕9号)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现将《西安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西安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由区(县)统计局组织实施并考核。
第二章组织和制度建设第四条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负总责。
乡镇(街道)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统计建设和日常工作,保障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相对固定兼职统计人员2人以上,乡镇(街道)辖区人口在6万人以上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3人以上,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工作机构,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的统计事务。
第六条省政府扩权试点县试行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由县统计局垂直领导,业务、人员、经费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的“一垂三统”管理改革。
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统计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23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6【实施日期】2009.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西安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统计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评价职责。
(二)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五)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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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情况。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市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统计机构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统计工作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业、经济等各类开发区的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开发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办)或专职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本镇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人
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