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5〕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扩展静态交通容量,提高城市公共停车管理水平,缓解市区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形成规范有序、安全智能、快捷便利、协调发展的静态交通格局,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升市区”战略部署,以逐步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为目标,以规范提升市区公共停车管理水平为突破口,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实施政府特许经营,专业公司市场化运营管理,搭建智能化技术支撑平台和资本化运作平台,优化整合停车空间布局,调整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强化执法管理保障,引导绿色低碳出行,着力保障市民出行便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有序、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交通环境。
力争经过2年左右的时间,打造具有潍坊特色的理念先进、运营科学、管理有序、国内一流、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停车运营管理模式。
到2020年,市区公共停车秩序实现规范化、智能化、常态化、现代化。
(一)构建一个投资运营管理的支撑平台。
通过整合资源,实施特许经营,引入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市场主体,搭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平台,逐步探索建立一套投资建设机制和运营管理体系,形成公共停车建设运营的示范引领效应,打造潍坊停车运营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一个差别化收费调节体系。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17]28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商务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潍坊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潍坊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6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潍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4〕15号),设立潍坊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职责下放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1.承接上级下放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职责。
2.承接上级下放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职责。
3.负责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开放发展综合协调和推进落实职责。
2.加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职责。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规模(限额)标准,调整全市投资核准目录和项目(限额)标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2.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三)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全市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露天烧烤等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露天烧烤等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潍政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露天烧烤等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68号)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潍坊市市区露天烧烤等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六月六日潍坊市市区露天烧烤等占道经营集中整治方案露天烧烤、早市、夜市等违章占道经营已成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卫生的一大痼疾。
今年入夏以来,此类现象在不同地段有了不同程度的漫延,不但污染环境,阻碍交通,有碍观瞻,而且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干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巩固城市建设成果,塑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市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承办鲁台经贸洽谈会实际,自2006年6月7日起至8月底,在市区范围内,对露天烧烤、早市、夜市等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和《潍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堵疏结合、建管并举的办法,依法对露天烧烤和早市、夜市上的违章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市容市貌较大改观,为迎接国家创卫办专家组来我市调研、暗访、验收和鲁台经贸洽谈会在我市召开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市高新、经济两个开发区内未经批准的露天烧烤等违章占道摊点、探头市场以及未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无设施摊点群等。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登记,优化合理布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按《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潍教办字〔2018〕27号)执行,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其中,对办学场所使用1998年9月以前建设完成建筑主体的不再审批。
鼓励发展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音体美等特长为目标的培训,严格审批面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在受理审批时,应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使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布局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二、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一)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进行招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所在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生及家长信息。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潍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潍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4月9日召开的潍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推进政务公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因公出差或出国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意见-潍政发[2008]3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意见(潍政发〔200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现就我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和谐,按照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潍坊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6-2020)》(潍政复字〔2006〕116号)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造一批农贸市场,建设一批生鲜超市,配置一批社区农贸市场,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业态,推进传统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和室内农贸市场转型升级,实现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坚持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不仅做到商品货丰量足、价廉物美,还要注重环保、卫生、通风、交通等配套购物环境建设,使顾客享受方便、快捷、放心的服务,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实行公开招标,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升级工作健康发展。
3、统一规划、稳妥实施。
综合考虑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规划,适应各阶层消费群体的需求,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
4、利用资源、综合开发。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处理好群众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实行综合开发,集约利用,形成经商、办公、居住有机结合的社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1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1日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将带动产业发展作为项目谋划的重点内容,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鲁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办发37号文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鲁政发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范围按照国发38号文件、国办发37号文件和鲁政发11号文件要求,遵循规范有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各类交易场所),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各类交易场所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潍政办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2〕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2022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城市能级活力为目标,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产业规模、建筑品质、安全能级、市场环境、发展基础、行业稳定等六大方面,强化创新、寻求突破,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助力城市能级活力提升,切实增强城市承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任务目标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跻身全省建筑业五强市。
综合资质企业5家,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70家,年产值过100亿元企业6家,过50亿元企业20家,过10亿元企业50家,积极开拓市外、省外和境外市场,外部市场产值占比达20%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一)壮大产业规模1.深化企业改革。
引导基础好、实力强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国企混改、产权置换、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路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实现跨越式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潍政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潍政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刘运同志代表市政府所作的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日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12月27日在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潍坊市市长刘运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2年工作回顾2022年是极不平凡、极不寻常的一年。
面对多重困难和风险压力,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市人民,迎难而上、创新实干,有力有序有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迈出新步伐。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全面落实。
面对新冠疫情冲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坚定不移落实中央、省防控策略方针和各个阶段方案措施要求,充分发挥平战融合指挥体系优势,持续加强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广大医务人员、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志愿者以及各条战线的抗疫战士坚守一线、连续作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齐心协力,为抗击疫情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扎实做好稳增长工作,保持了稳中有进、进中提质的良好发展态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潍政办字〔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确保“一守六保三促”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开源节流力度,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稳妥有序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确保“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具体任务(一)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工作。
将保居民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
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着力做好特困群众兜底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工作。
切实兜牢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基层“三保”)底线,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要认真落实基层“三保”保障责任,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把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潍政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意见(潍政发〔200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财政体制。
一、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必要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总体框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确定的,该体制保留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目前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一)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重组、置换等资本流动日益增多。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使企业之间资源流动受到较多的体制限制,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企业改组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不利于财政政策的统一规范。
原体制下,企业流动带来的地区之间利益调整,只能由政府间进行谈判,通过一事一议,形成一厂一策的协议,不利于政策统一规范。
(三)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随着资本流动的日益增多,企业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权限难以准确界定,混淆收入级次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征管秩序。
(四)不适应当前改革趋势。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大部分地市已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改变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有力地促进了市区经济融合发展。
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将更好地理顺市区政府职能分工,促进整个区域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发展。
二、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促进资源合理流动,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推动城区一体化发展和城市功能的进一步优化。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潍政办字[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0日潍坊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关于确定潍坊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3〕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以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经济运行、促进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新潍坊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打造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为支撑、以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为基础的有序竞争体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自我保护的能力。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潍政字〔2019〕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潍政字〔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经2019年1月4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列市政府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潍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27号,WFCR-2015-0010009);2.《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潍政发〔2009〕34号,WFCR-2015-0010017);3.《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28号,WFCR-2015-0010020);4.《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6〕13号,WFCR-2016-0020005);5.《潍坊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潍政发〔2001〕46号);6.《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20号);7.《关于支持东亚畜牧交易所发展的政策措施》(潍政字〔2016〕47号);8.《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78号);9.《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25号);10.《关于加强收回土地上树木管理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字〔2009〕150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28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100号);13.《关于加强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字〔2011〕103号);14.《关于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96号);15.《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121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62号)。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正文:----------------------------------------------------------------------------------------------------------------------------------------------------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9年4月25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扶持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发展会展经济,建设特色会展名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与扶持,会展活动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扶持、鼓励政策,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经贸、旅游休闲、文化体育、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
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会展活动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宣传培育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25
•【字号】潍政办发〔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
知
潍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上属驻潍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巩固提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有关精神,编制形成《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
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潍政发[2008]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潍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许立全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财政、审计、监察、办公室方面的工作。
胡岗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人事、财政、监察、办公室方面的工作。
负责重大项目工作的综合协调。
分管发改、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粮食、民政、军民关系、法制、老龄、残联、驻外机构、民族宗教、公共行政集中审批、市长公开电话、经济研究、政府督查、应急管理、事业单位改革、支援鄄城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人大、政协和工青妇群众团体的联系工作。
徐振溪同志分管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公路、铁路、民航、港口、口岸事务、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环境保护、房产管理、人防、地震等方面的工作。
辛丕宏同志分管工业经济、节能减排、民营经济、国内贸易、企业改革、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科技、知识产权、电业、安全监管、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XXX同志协助市长负责财政日常工作。
分管税务、审计、国资管理、投资公司、机关事务管理、政府采购、金融、保险、证券和住房资金、劳动事业保险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的联系工作。
初宝杰同志分管招商引资、外经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旅游、风筝会、海关、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打击走私、沿海开发建设和潍坊经济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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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6]120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20
【实施日期】200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1号)精神,推动“诚信潍坊”建设,努力实现全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后一段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重点专项整治为突破口、以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理顺食品安
全监管体制,规范信息发布,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共享。
(二)组织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强化对各类食品批发、销售市场及销售场所的监管、整治;加强对学生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监管、整治;抓好小麦粉、肉类、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类、食盐、儿童食品、保健品、食品添加剂等大宗重点品种的整治。
(三)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
对食品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监控,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四)强化农村食品安全。
建立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研究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安全信息网。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义,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