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之二法规汇编-2012修订
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第二册……常用法规规章汇编)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年十月目 录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施行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1990年4月1日施行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9月1日施行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修订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29)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介(略) (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施行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46)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5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6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29号2010年12月1日起(略)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略) (7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9年5月5日起施行 (7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8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主席令第五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1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十九号1998年1月1日 (1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2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 月1日施行 (1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3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施行 (15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施行 (15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 (15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1987年(略) (16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施行 (16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主席令第23号2000年1月1日(略) (169)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年1月l 日(略) (16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09 29 (16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35号2006年1月1日(略) (172)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略) (172). (173)第二部分法规 (17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3号令1990年4月6日施行 (17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略) (1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施行 (17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0204施行 (182)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07020施行 (18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 (19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施行 (201)8.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213)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222)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务院19830808发布 (225). (228)第三部分 规章 (228)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2年1月1日施行 (228)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2)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9)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38号1994年12月1日施行 (241)5.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24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66号1999年2月3日施行 (247)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年1月1日施行 (251)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施行 (254)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 (258)9‐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 (26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60)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 (262)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264)1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 (267)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69)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 (276)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 (281)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施行 (288)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91)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97)1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311)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施行 (314)2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9月1日(略) (318)2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19)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 (322)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0823 (325)2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329). (331)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1部分国务院及其部委 (33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3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33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1号 (339)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3号2001 (34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4]472号 (345)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347)7.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略) (36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364)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0601 (369)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20090820 (379)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铁道部令第25号(略) (382)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383)1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388)1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略) (390)15.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5月1日施行 (390). (393)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2建设部 (393)1.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9号 (393)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监〔1997〕60号 (397)3.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建[1997]167号(略) (398)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建建[1997]123号 (399)5.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1997]222号 (40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建办建[2000]18号 (406)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410)8.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412)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2000〕167号 (415)9-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 (418)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420)11.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经贸贸[1997]354号 (422)12.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号 (424)1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02]189号 (425)1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发[2002]223号 (428)15.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430)16.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建质[2003]113号 (431)1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162号 (434)18.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440 1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442)20.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444)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 (446)2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448)2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452)2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454)2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456)2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471)2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建市监函[2006]28号 (475)2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478)2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略) (483)3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 (483)3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487)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489)3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491)3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340号 (506)3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质[2007]184号 (508)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51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517)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522)39.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526)4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略) (527)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 第107号 (528)4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 (530)4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第80号令 (533)44.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535)45.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537)4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130号 (539)4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7]257号 (540)48.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9]52号 (543)49.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42号 546 50.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9号 (549)5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 (552)5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 (555)5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6号 (561)5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0928) (563). (568)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3交通部 (568)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568)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573)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577)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582)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85)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592)7.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598)8.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601)9.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 (6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614)1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10月01日施行 (623)1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5号 (635)1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2009-01-16 0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厅质监字[2009]183号 . 115.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274号 (17)16.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 . 38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质监发[2009] 318号 (49). (61)第五部分 常用法规规章汇编-第5 海南省 (61)1.海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61)2.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66)3.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省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72)4.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2009 (75)5.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从事建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管[2006]159号) (89)6.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若干意见(琼建监[2006]123号) (90)7.海南省交通厅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009年3月9日 (92)8.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琼建法[2010]102号 (100)9.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5年海口市政府令第49号 (139)10.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琼建监[2009]113 (141)11.海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2007-04-24 (145)1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的意见的函琼建质函[2009]255号 147 1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168)1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070604 (174)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管理制度)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关联管理活动,村民于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壹)于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于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于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运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和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经批准于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方案,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于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提交下列材料:(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三章房屋装饰装修第四章房屋修缮第五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章危险房屋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级资质的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三)总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
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分
包给其他单位;
(四)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七条 下列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
位;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四)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其他单位。
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
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勘察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
程勘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
第十四条 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
程设计。设计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以外的部分分包给
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设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7 月 6 日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目录
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9月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五号)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1月8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1996年8月2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天津市信访条例(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二)应当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分包劳务作业,不得要求劳务企业垫资、带资承包。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生产、经营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受境内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二)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企业;(五)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的其他单位。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2000年2月3日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其他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其核发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无效,据此实施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实行职责分工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虽已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棚亭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既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建设、房屋、土地、工商、市政、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shall not exceed the level of stator core, or arc skateboards, protection of stator plate rollover may occur), reasonable to generally should be centralized. Avoid layout vulnerable to mechanical damage, damp, vulnerable to corrosion and vibration, ensure as far as possible with the platform stairs, lifting devices, cover plates, electrical enclosures and other intervals at arm's length. Piping support and hanger set weight of the weight and its insulation shall meet reasonable piping displacement, increase system stability, prevention of pipeline vibration displacement in operation. Process piping support and hanger spacing are shown in table 1. Process piping in the drain pipe must have a certain slope (about 0.002-0.004) to drain. Enter the pipe should be smooth flow to the lateral, intake manifold into the expansion tank should be considered order, low pressure or high pressure drop near the expansion tank inlet. Pipe deflection and expansion must be considered the absorption problem, consider the natural direction of the pipelineusing the small pipe to achieve thermal expansion compensation and, if necessary, consider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1.18【实施日期】1995.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境内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外埠或者境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本市的审查和管理;(四)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测、招标和造价等管理机构的审批和资质管理;(五)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的制定、推行和监督,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六)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二)依照职权范围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招标工作,负责区、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三)发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