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一、引言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受理量逐年上升,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携带子女组成家庭。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
其中,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四、争议点分析1.房产权属问题: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李某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要求分得房产。
2.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房产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应平分房产。
五、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点分析,法院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2.在确认房产权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3.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4.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并酌情考虑双方各自携带子女的家庭情况。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售房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六、结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
同时,双方应通过理性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房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家庭关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矛盾日益加剧。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儿子丙。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对丙的抚养权也各执一词。
甲主张离婚后由其抚养丙,乙则认为应由其抚养。
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案件陷入僵局。
二、法律分析1.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甲、乙双方应将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考虑到甲为离婚方,且抚养儿子丙,法院可适当多分配给甲财产。
2.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决:(1)丙的意愿:在保障丙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可考虑丙的意愿。
(2)双方经济条件: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对抚养子女有较大影响。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3)双方生活环境: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双方的生活环境。
(4)双方父母意愿:子女的抚养权涉及双方父母的意愿。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父母的意愿。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在判决丙的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父母意愿等因素。
考虑到甲为离婚方,且抚养丙有利于丙的成长,法院可判决丙由甲抚养。
离婚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事项,通常会引发许多争议和纠纷。
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法规定了离婚财产的处理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性质,会有不同的执行方式。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践操作。
某年某月某日,甲女士和乙先生决定离婚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甲女士是一名白领,担任公司高级职位,月收入颇丰;而乙先生是个体经营者,从事小型企业经营,月收入较为稳定。
除了房产、车辆等固定财产外,双方还存在大量存款和股票等金融资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为依据,具体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协议、调解或者判决等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甲女士和乙先生通过了诉讼调解,达成了以下财产分割协议。
首先,对于房产方面的分割,甲女士同意将共同购买的房产归还给乙先生,作为乙先生以后的居所。
甲女士在分割后保留了自己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并补偿乙先生一定的分割款。
这一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乙先生的居住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甲女士自身的经济实力。
其次,对于车辆的分配,双方同意将共同名下的车辆一分为二。
乙先生获得一辆较高价值的SUV车,由于甲女士需要抚养孩子和上班,她选择了一辆小型轿车。
虽然在价值上不完全平均,但这个协议符合双方的实际需要,达到了公平和合理的分配原则。
在金融资产方面,甲女士和乙先生共同拥有的存款和股票等财产因其具有高度流动性和价值波动,往往给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甲女士支付给乙先生一笔补偿款,以收回共同财产的份额。
这一协议是在充分考虑到市场情况和双方的财务状况后达成的,旨在保证双方的合理权益。
总体来说,这个典型案例中的财产分割精心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使得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都能够有相对平衡的发展。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处理的原则。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垒金竺!竺!!望堕i卷盈蟹筮豳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刘瑞刚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基层人民法院占据较高的比例地,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偏差,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本文通过分析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家庭纠纷法律适用离婚案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85.0l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较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30%左右。
离婚案件为复合之诉,涉及人身权利、子女抚养和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家庭的解体与否,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处理不当,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离婚案件中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在离婚案件中,多数女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会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懂如何保存、收集证据和如何向法庭举证。
有些女当事人即使提供了证据,但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高。
有的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辩论能力较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有理表达不清。
(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现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缺席判决虽然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难以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财产状况难查明。
(四)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难度大。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是因为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在经过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大多数走上法庭的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常常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后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
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
审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
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涉及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黄某支付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该笔钱款支付某学区房首付。
购房后黄某催促王某复婚遭拒绝。
黄某起诉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王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1;王某;黄某2【当事人】黄某1王某黄某2【当事人-个人】黄某1王某黄某2【代理律师/律所】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林清【代理律所】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回避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2:03:07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56号上诉人:黄某1,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哔,醴陵市山林纠纷调解委托会调解员。
原审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28日,上诉人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哔、原审第三人黄某2到本院接受询问。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材料实例原告:尚明芳,女。
被告:路可遥,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叫路阳。
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没有建立好夫妻感情,一直发展到行同路人。
原告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二人收入差距较大。
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为工作忙,与原告沟通较少。
被告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
Z市K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2001年3月10日后生育一女路阳。
婚后感情一般,但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
2001年5月,双方签订生活协议书。
2002年尚明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
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6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01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共同购置位置为N小区D栋504室住房一套。
2002年,双方购买了职工住宅一套。
2003年1月,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2002年,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90000元与原告的父亲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生活协议书2、夫妻财产清单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4、房屋产权书4份5、当事人陈述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夫妻的感情走到尽头时,一部分选择了和平友好分手,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剩余的不能和平友好分手的,只能走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只涉及三大问题:1、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这个关系到离或不离的问题;2、孩子的扶养问题。
这个关系到孩子扶养权由谁取得,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在本案中,原告尚明芳与被告路可遥把上述三大问题全部包括了。
所以本文将以这三大问题为基本题目,逐条进行分析。
一、尚明芳与路可遥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尚明芳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口的流动也更加频繁,农村居民中的离婚率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在这类离婚纠纷案件中,本文结合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常有的财产分割难现象,分析了财产分割难的成因,并探讨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到现在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据统计,在离婚方式上,诉讼离婚要远远大于协议离婚的数量,这一方面是由于夫妻双方很难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可以全面地解决财产、子女抚养等涉及婚姻关系的各种的问题,且可以作为一方不履行约定时的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需要法官确认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
这些案件能否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裁决,关系到法律的严谨和严肃,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
因此必须加以认真研究探讨,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一、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问题及成因现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长期离家在外,下落不明,若干年后,回家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的;或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期间虽与家中有所联系,但往往三五年内并未返家,这部分人与家中留守一方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而另一方认为这些财产均系自己一人辛勤劳动所得,对方长期抛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是没有权利索要家庭财产的。
如2007年,我院审理一起郑某诉王某离婚案件,郑某外出4年打工,家中全靠王某苦苦支撑,郑某外出期间,从未向家庭尽过丝毫义务。
而王某在家抚育子女,辛勤劳作,盖起了砖房。
郑某起诉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这些财产,同时称自己在外无任何财产。
在现实的大多数农村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没有约定。
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按揭房 是 以其所购 房产 作抵押 , 用抵押贷款 方式取得购 买 方的名义签 订购房合 同、 采 办理房贷 手续 , 权证也 为个人 , 产 婚后 共 房地 产 资金 的一种购 买房 屋 的方式 。随着 我国房地 产 市场 的逐 同归还贷 款 。
步发 展 , 9 年代 初房 地产按 揭进入 商 品房 市场 领域 。进入 2 在 O 1
享有所 有权 的一方 予 以返 还 。
有二 种观 点: 一种 认为属 于婚 前个人财 产 理 由是 : 方已在婚 法院提起 诉讼 。根 据此规 定 , 买 ” 可按双 方的协议 处理房 屋权 属 。 若
前通过 按揭 的方式支付 了全部 的购 房款 , 屋买卖合 同 已经履行 协 商不成 的, 房 法院根据 实际情 况判 决按揭 房归 ~方使 用 , 待房 屋 完毕 , 一方在婚 前取 得 了房 产 的全 部债权 , 婚后获得 房产 证仅是 产权 证发放 下来后 , 由争 议方另行 提起所 有权 之诉再 作处 理
探讨。
关键词
房产 种类
抵 押 贷款
房 产分割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1 -9 -2 1 0 -5 22 0 )20 80 目的 , 往往 在婚前达成 口头协议 , 共同 出资购买房屋 , 以当事 人一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一
、
按 揭房
由于《 婚姻法》 相关 司法解释对此 都没有 明确规定 , 及 目前司 所 有权 的归属 , 当根 据实际 情况判 决 由当事人 使用 。 应 当事人 就 法 实务 中的认识 也未 统一 , 出现 同案不 同判决 的差异 。 且前主 要 前款规 定的房屋取 得完全 所有 权后 , 争议 的, 以另 行 向人 民 有 可
论我国农村离婚案中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农村的离婚率逐年递增。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
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更是寥寥无几.对于如此严重的离婚问题.我们应当在立法方面和法律的适用方面作出反思.一、我国农村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代中国农村离婚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第一.人们观念的转变。
从无法忍受包办和买卖婚姻、家庭暴力、“生女未生男”等具体原因.到追求幸福婚姻的权利意识的伸张、土地制度变革引起家长制权力的削弱和女性更多的自由。
第二,两部《婚姻法》的颁布(1980年、2001年)促使离婚趋向容易。
第三.农民外出影响其婚姻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适用我国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是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能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共四类.第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的解释》。
这些内容的明确.对于指导农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有的内容对于农村离婚问题适用起来歧义较多.问题依然不少.首先.分析在我国农村导致离婚的具体情形大致有:男方或女方在外打工过程中移情别恋.造成离婚:女方为逃避不幸婚姻而外出打工.提高了经济地位。
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出离婚:女方外出务工,在家男或父母怀疑其收入来源不正.产生矛盾造成离婚等等。
其次.离婚的法定事由的本质无外乎}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平等互助义务。
重婚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侵害了夫妻间的合法性关系。
家庭暴】力者、虐待和遗弃者侵犯了夫妻间的平等地位.违背了夫妻间的互助义务。
由此出发,部分学者认为通奸、强奸、嫖娼和赌博吸毒亦可进入法定事由的范畴。
最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农村适用,应当加大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力度。
农村妇女受到的伤害主要来自于家庭暴力。
因此,在离婚侵权之诉中.对农村妇女的保护问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解释有哪些导读: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解释有夫妻双方如果有进行制定财产分割的约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优先根据该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则根据《民法典》进行财产分割。
一、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解释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郑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霞李静淑【代理律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一审向李慧贞等人调取证据,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虽未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审理。
关于郑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四处房产及车辆(车牌号为豫N×××某某号)全部过户至女儿王冰倩、王冰琰名下的问题,郑某与王某已明确表示将前述房产及车辆赠与两个女儿所有,故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就前述房产及车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二人的两个女儿,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适格。
关于郑某主张其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郑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分割双方离婚后至2019年5月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浅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浅析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北漂或南漂”的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婚姻家庭观念。
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离婚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离婚现象存在的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变得尤为重要。
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确山法院审判工作实践,试图找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从2005年至今确山法院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005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013件,其中离婚案件256件,解除婚姻关系的182件,撤诉25件,调解和好的9件。
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5.3%,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1.1%。
2006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176件,其中离婚案件332件,解除婚姻关系的246件,撤诉33件,调解和好的10件。
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8.3%,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4.1%。
2007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205件,其中离婚案件44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349件,撤诉38件,调解和好的11件。
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36.8%,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8.8%。
2008年1-10月,共受理民事案件结案1056件,其中离婚案件408件,解除婚姻关系的338件,撤诉29件,调解和好的13件。
离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8.6%,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1.6%。
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2.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外,判决离婚的约占24%,调解离婚的约占57%。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
财产分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的行为。
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角度,探讨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依法达成的协议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用于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来说,法院会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为使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几点需予以注意:1. 协议的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以自愿的方式进行签署。
签署时应注意书写清晰,无涂改或遗漏。
双方应当详细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协议真实、准确地反映双方的意愿。
2. 公证的重要性:为增强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据力,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协议后进行公证。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双方的意愿。
公证书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可的有力证据。
3. 法律约束力: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证明和证据作用。
以下是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明和证据的相关事项:1. 协议的要求:财产分割协议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其证明和证据的有效性。
协议应当明确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分割比例等关键信息。
同时,协议应当详细列明要分割的财产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相关内容。
2. 证明和证据的方式:为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和内容,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公证书:公证书是最常见的证明方式之一。
可以在签署协议后,将协议向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真实、准确地被记录下来,并获得公证书作为证据保存。
关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强黄文劲苗玉红【审理法官】彭国强黄文劲苗玉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某;叶某【当事人】关某叶某【当事人-个人】关某叶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王宏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潘鸽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王宏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潘鸽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莉虹王宏磊潘鸽【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审对双方银行流水的审查期限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13:40关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8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关某,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某,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鸽,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XX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纠纷解析
案例1:婚姻关系变"心"的房产分割问题事实经过:夫妻双方,甲、乙于2005年结婚,直到2020年感情破裂,双方离婚。
婚后,2008年甲父亲为其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未归还,房产市值约100万。
甲主张婚后财产应独立归甲所有,但乙主张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其为个人财产。
在该案例中,甲于婚姻期间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但婚后属于共同住宅。
建议:乙可以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一定分割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乙可以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甲协商合理的分割方案,或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将由法院决定最终的财产分割方案。
乙应该咨询律师并且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案例2:民间借贷引发的房产纠纷事实经过:甲借给乙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贷款的抵押,乙出示了一套市值300万元的房产证明。
随后,乙未按期偿还贷款。
甲要求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抵押物的担保权。
在该案例中,甲作为贷款提供者,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了以房产作为抵押物。
因此,甲有权将乙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裁定将房产出售或拍卖,以清偿未偿还的贷款。
建议:甲应该咨询律师,并提供完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其拥有基本案件依据。
甲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存在未偿还贷款的事实。
同时,甲还应该关注法院对房产拍卖或出售的规定,并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案例3:转让房产引发的亲属间纠纷事实经过:甲是某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同时也是其父亲的儿子。
甲将该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乙。
甲的父亲得知后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并主张该房产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达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达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2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立鹏李虹王小英【审理法官】胡立鹏李虹王小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达某;李某【当事人】达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达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振华【代理律所】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达某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329374元及后续过渡费的二分之一,该费用系位于任泽区处宅院的拆迁补偿,但达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处宅院系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一审时提交了韩西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宅-6- 院系李某的父亲李长岁所有,故达某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达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经调解未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元,由达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2:0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讼争的拆迁宅院,其产权归被告父亲李长岁所有。
1986年李长岁居住的村根据任县人民政府(1986)3号文件精神,本村居民李长岁(被告李某父亲)名下登记宅基地一处,并发放宅基地使用证,2014李长岁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住宅,2018年该宅院被拆迁,该宅院产权归李长岁所有。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它涉及到离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的分歧和争议。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往往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和权益。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小张和小王结婚多年,两人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小张认为他在婚姻中所做出的贡献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要求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而小王则认为自己在财产积累中所做出的努力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不愿意放弃自己应得的一份。
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财产纠纷的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评估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和努力,并结合财产来源、财产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双方在婚姻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以及财产来源和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以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和小刘离婚后,两人的房产成为了财产纠纷的焦点。
小李认为房产是由自己的家庭出资购买的,因此应该归自己所有。
而小刘则认为自己在婚姻中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应该有权分享房产的所有权。
双方在房产归属上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财产纠纷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考量双方在房产购买和维护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并结合房产的来源、登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房产归属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双方在房产购买和维护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以及房产的来源和登记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房产归属决定,以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中,法院往往会依据双方在婚姻中的实际贡献和努力,以及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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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封面参考江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学生封面格式,网上应该可以下载第1页第二页、目录也就是论文提纲第2页农村离婚案件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标题改为: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分为分为以下三部分,重新一、我国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应该在于对妇女难以得到应得财产,特别是房产。
有些财产没有纳入夫妻财产范围,比如土地、宅基地、果园承包权等二、影响我国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应该在于农村习俗的影响较大、国家法律得不到很好实施;法律上的男女平等没有得到保护、习惯法大于国家法律;等等三、完善我国农村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的法律路径进行普法教育打破不良的农村风俗加强《物权法》、《婚姻法》、《农村承包经营法》等法律的实施力度;等等自己要要考虑二级提纲。
根据提纲去重新组织材料!还需要大修改!!!第3页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结合目前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剖析了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村离婚财产分割前言本人系农村家庭出生,从小生活在农村,耳染目睹了许多农村夫妻离婚问题,对农村离婚案件有较多感受,尤其是农村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农村离婚案件自身存在诸多的特点,有一些与城市离婚案件相比明显的难题存在,是否能够认识到这些特点、难点,以及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村离婚案件能否取得满意的结果,甚至是当地的社会和谐问题。
现将本人一些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看法以及有关重点问题解决的办法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要想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首先必须要了解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的解决有关问题。
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而言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乡里关系复杂、风俗习惯众多原因形成了农村离婚案件自身独特的特点:出现了向下箭头,明显是下载的。
(一)农村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性较大与城镇离婚案件相对而言,农村的结婚离婚都有较大的社会影第4页响,特别是在亲朋好友、周围村民中比较受关注。
在有些人看来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单单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所以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就容易产生对抗激化,引发治安事件,甚至引起刑事案件。
(二)征地补偿款对离婚案件有较大影响随着这几年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近几年来一直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由此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问题对农村的离婚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有的人为了增加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头数而仓促结婚,导致夫妻双方缺乏巩固的婚姻基础,为日后的感情破裂埋下了隐患,也导致了法院受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在实际分配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问题,也造成了一部分家庭夫妻的经济矛盾。
再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成为农村家庭的重要收入和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这几年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财产的重要目标。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相对城市而言,农村人口由于接受法律教育不够导致了法律观念相对较低,加上一些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和谣传使农村人口对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对离婚方面的规定把握存在较大的偏差,如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仪式举行时间为准;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以及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错误。
(四)乡里、家族在离婚案件中有较大影响在办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虽然离婚案件只有原、被告双方两个当事人,但是来到法庭的却有双方父母第5页以及双方的亲朋好友等一大群人,和城市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这些家族宗亲势力往往急于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如果对这些人不能加以有效的约束和疏导不但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
(五)外出务工问题给农村家庭离婚问题带来的影响近年来农村外出人员不断增加,在给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同时也给农村的家庭离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表现在家庭其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家庭的不和谐埋下了巨大隐患甚至直接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另外由于外出务工所带来的经济问题也对家庭的稳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其次,由于外出务工的流动性给离婚案件的审理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开庭时需要双方共同出庭查明有关问题,可是有些当事人由于长期外出务工难以联系,甚至有些人长期外出以致没有音讯。
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判决离婚,但这样做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允,甚至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和承办法官产生误解。
(六)家族势力干涉离婚自由的情况仍然存在虽然解放几十年来离婚自由的观念已较为深入人心,但相比城市而言,家庭包办离婚在一些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
现在农村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仍然主要依靠媒人或者亲朋好友的介绍,而父母的意见往往起到了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就造成了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以至于有的夫妻在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相差较大难以适应。
这些封建陋习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
(七)男尊女卑的观念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在农村家庭中较为盛行由于农村人口文化修养和法律素质相对较低,男尊女卑的封建第6页陋习仍然在农村家庭中有较大市场,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以及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村的男性往往由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在家庭问题的有关决策上有较大的发言权。
伴随而来产生的问题就是随着家庭暴力、男尊女卑观念的流行,导致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
(八)因女方无生育能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近几年,在国家计划生育调控政策之下,农村家庭再也不会像以前一样生七八个小孩,基本上也只有一至二个小孩,因此,当双方结婚后,如若女方无生育能力,则很难在家庭中生存,会被村里人说嫌话,遭男方父母的嫌弃,继而导致离婚。
二、农村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一)庭审过程的控制较为困难由于农村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比较引起亲朋好友的重视,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亲朋好友,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者甚至打断法庭正常庭审或与法官对抗,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审,可是如果法官态度过于强硬同时又没有做好旁听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则有可能造成对抗加剧,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二)审理需要与普法过程并重前文说过,由于农村的普法程度较低,特别是离婚案件方面还对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误解。
如现在比较盛行的“男、女双方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举行仪式的时间才是结婚的时间,何时办理结婚证并不重要”、“举行结婚仪式之后的购买的东西就是婚后财产”、“女方离婚之后户口自动迁出”等等,这些错误观念的以讹传讹使大家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解,而且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使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官违法办案,第7页为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法官还要进一步作普法工作,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工作量。
(三)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村人口普法知识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这就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官不但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纠正当事人错误观念。
此外,造成农村离婚案件调解难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族成员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使其举棋不定难以作出判断。
其次,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请代理人,因此给双方的沟通造成了一定障碍。
再次,当事人的意见经常出现反复,妨碍了正常的调解程序。
最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不了解,由于误解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反对调解,同时又缺乏调解技巧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后遗症需要注意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处理,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等等。
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找法官进行协调、咨询,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
(五)妇女同志的权益往往不能受到有效保护女方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女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男方的感情背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关于婚姻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农村妇女对新法规缺乏了解,导致在第8页其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及该请求,从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其次,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得不到很好地维护。
在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
这不仅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
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
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六)农村家庭对婚生子女的性别歧视情况较为严重对于有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置往往是离婚案件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
但是这种争执不但但是表现为双方争取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时还会表现为双方均推脱婚生子女的抚养。
而这种争执往往和婚生子女的性别有着重要联系,具体表现为离婚双方对男性婚生子的抚养权争夺比较热衷,特别是一些农村被称之为几代单传的家庭更为明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的长辈对男孩的争夺显得比当事人更加积极,而一些女方家庭特别是一些招上门女婿的家庭对孩子的争夺就更为强烈,笔者就曾经处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就是一名上门女婿虽然最后将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是女方为了争夺孩子不惜使用暴力手段与男方争抢。
与此相反的是,第9页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女孩却乏人问津,往往是男方既不想要女孩,而孩子的母亲为了日后出嫁考虑往往也对抚养权问题进行再三推诿,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
(七)农村离婚案件中缺乏代理人农村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或是认为无关紧要,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不会聘请职业代理人,但是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上文提到的过错方赔偿金问题,另外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