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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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在就职、离职、晋升、降级、调整职务等情况下,要对个人财产情况进行申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等问题,保障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公职人员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要求公职人员对自身经济生活再清楚不过,财产申报制度就能有效约束公职人员,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2. 防止腐败案件发生。

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腐败产生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开、透明的财产申报,可以使公职人员在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中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有不正当的财产来源、暴富现象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就能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从而遏制、查处腐败行为。

3. 加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

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要对个人财产情况进行彻底、真实、完整的申报,这也提供了一种行为规范标准,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

4. 维护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财产申报制度让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透明化,也可以让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有更准确的了解。

在该制度推行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无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垄断政治和经济资源,从而维护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长效机制,不断地开展、完善和完善工作,需要切实见到制度产生的效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知情制度。

财产申报工作应当根据情况与时间和内容的重要性,要严格的具备公知公开、透明、全员参亲三个要素,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财产申报知情宣传,使工作人员以及公众及时了解财产申报的实质意义、目的以及公开程度。

2. 强化政府监管和制度执行力度。

政府应建立监督与反腐败的机制,从制度、法规、策略等多个维度,加强政府的自我监管机制,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将其与考核、晋升等方面的紧密相连起来。

工作心得:加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完善防治腐败制度

工作心得:加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完善防治腐败制度

工作心得:加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完善防治腐败制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国际公认的防治腐败的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的探索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但至今尚未立法。

因此,厘清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加强制度反腐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认同度从制度设计理念和域外国家的经验来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有效的治理腐败的制度安排。

推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预防、揭露和惩治腐败,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度,克服政府合法性的危机;有助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事公务活动;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拓宽“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渠道,增强政治生活的透明度。

然而在我国,作为财产申报主体的公职人员特别是一定级别以上的公职人员对这项制度普遍存在抵触心理,立法的阻力很大。

2008年,被称为“破冰之举”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行时,当地干部只有一成坚决支持,七成反对。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的阻力既有来自既得利益群体因惧怕财产申报引发腐败暴露遭到惩处而加以阻挠等因素的影响,又有思想观念上的阻力。

在传统文化中,藏富与仇富是国人普遍的心理趋向,一些公职人员认为财产申报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担心财产申报与公开会给自己和家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

由于腐败现象不断蔓延,并且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公职人员担心财产申报会影响社会稳定,引发政治风险。

还有人认为,在财产申报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宜先行立法。

这些观念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是大势所趋,因此,突破错误观念的束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提高认同度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公职人员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方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其隐私权要服从于人民的知情权。

完善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概述(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可追溯到1883 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

该法案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在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

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

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礴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学者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理解,彭坤、韩磊、夏风云认为是指规定官员依照法定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检查和公众监督的法律制度。

[1]李秋芳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

[2]汪玉凯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

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3]黄留国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

[4]笔者认为所谓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行为的制度。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解析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政府的启示等方面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解析。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管,以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机构通常为国家监察部门或者纪检部门,并贯彻全过程、全覆盖、高频次的原则。

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之前、担任职务期间及离职后,均需要填写详细的财产申报表,报告个人及家庭的资产、收入来源等信息。

同时,申报制度强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然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出于目的不纯粹的个人利益,对财产申报隐瞒不报,从而造成制度执行的失效。

其次,财产申报的审核和监督机构需要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能力,以确保公正审查和严格惩处。

此外,财产申报信息的保密和数据安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免泄露个人隐私和造成恶意利用。

对于政府而言,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政府应打破机构间的壁垒,建立联合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的共享和审核。

其次,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诚信意识和责任感,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概率。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处机制,对于财产申报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际上,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的反腐工具。

例如,美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必须每年向联邦政府申报个人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及任何可能给公职人员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透明度,减少了腐败的发生。

总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政府的改进和完善,可以增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准确性。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立法思考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立法思考
2 0 l 3 年 4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i y a n Te c h n i c a l I n s t i t u t e
Ap r ., 2 01 3
第2 6卷第 2期
Vo 1 . 2 6 NO . 2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2 1
基 金 项 目 : 衡 水市 社 科 联 2 0 1 2年 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 反 腐 倡 廉 法 规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研 究 —— 以 反 腐 立 法 为 视 角 ” ( 课 题 编 号
2 01 2 06 2 B) 。
世 界上 大多 数 国家和 地 区都 是 以法 律规 范作 为
坡( 此 三 国并 列第 一 , 分值为 9 . 3分 ) 之后 ] 。从 各 此 制度 保 障 的。 自 1 8 8 3年英 国 的《 净化选举 , 防止 国财产 申报制 度 的运 行 现状 来 看 , 其 在 预 防腐 败 方 腐 败法 》 首开 该制 度 的立法 先河 以来 , 美国、 法 国、 澳
心。
腐 倡廉 道 路 , 坚 持标本兼 治 、 综 合 治理 、 惩 防并举 、 注
我 们 要构 建惩 治 和 预 防腐 败 法律 体 系 , 需要 建 重预 防方 针 , 全 面 推进 惩 治 和预 防 腐 败 体 系建 设 。 ” 立 公务 人员财 产 申报 法 律制 度 , 这是 从 源 头上 遏 制 惩治 和预 防腐败 体 系 的建 设 中 , 我 国相 继 出 台了一 腐败 、 预防腐 败 的行 之 有 效 的 重要 举 措 。所 谓财 产 系列 的法 律法规 , 例如 2 0 O 5年公 务员法 及其 配套 法 申报制 度是 指法定 范 围内 的 国家公 务人 员依 照法定 的期 限和方式 向有 关机关 如 实 申报 其财 产状况 及变 化情况 , 并 接 受 有 关 机 关 监 督 检 查 的法 律 制 度[ 1 ] 。 规, 但 是 却没有 对公 务 人员 的财 产 申报 制度 作 出规

试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试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我 国公 务员财产 申报制 度立 法的 重要
确立 起符 合 自己 国情 的财产 申报 制度 。这种 制度 对
预 防腐败 、对政府 公务 员监督 方 面有着 无 可 比拟 的 优越 性 。19 9 5年 5月, 中共 中央 办公 厅 、 务院 办公 国 厅联合 发布 了《 关于党 政机 关县( 级 以上领 导干 部 处)

任 职期 间和任 职届 满后 向有 关部 门如 实 申报个 人及
其 家属 子女 的财产 及变 化状 况 的制度 。这 种制度 最
早 可 以追溯 至瑞典 , 17 年 , 典公 民就有权 查看 在 76 瑞

般 官 员到首 相 的纳税 清单 。直 到 1 8 8 3年英 国 《 净
化选 举 、 防止腐 败法 》出 台, 之后 许 多法 治 国家 纷纷
立 了公务 员财产 申报制 度 并 且是 总统或 者是主 要
古不 易的经 验 。 而这 些腐败 事件往 往凭 借着偶然 性 ,
由知情人举 报得 知 ,结果到 最后被 查处 的大多数 腐 败 官员却 是 以“ 巨额财 产来源 不 明罪 ” 判刑 。而 在 被 这其 中 国家 资产 也损 失甚 多 。 反腐倡 廉一 直是我 党和 政府孜 孜不倦 努力 去做 的一 项工作 。腐 败现象 败坏 社会 风气 ,扰 乱经济 秩 序 ,严 重地 危 害社会 发展 。而我 国惩治 腐败 的措 施
收入 申报 的规定》 这 一规 定 的出 台标志着 我 国首 次 ,
确 立 了县 ( 级 以上 干部 的 收入 申报制 度 , 处) 也是 中
国共产 党反 腐 的又 一大 重 要举 措 。然 而 由于收 入 申
未有法律正式出台, 而所谓的 《 报制度》 申 也只是流

公务员财产申报之立法思考

公务员财产申报之立法思考
中图 分 类 号 : 1 . D9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 2 5 ( 0 9 0 — 1 10 1 0 —3 92 0 )30 5—4
作 者 简 介 : 杏梅 (9 5 ) 女 , 南 武 陟 人 , 南 省 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副 教授 , 学硕 士 , 要 从 事 行 政 法 研 究 。 周 1 6一 , 河 河 法 主
世界 各 国实践 证 明 , 务 员 财 产 申 报是 从 源 头 公
国财 产 申报 制 度 的基 本 框 架 , 一 定程 度 上 增 强 了 在 国家工 作人 员 家庭 财 产 的 透 明度 , 强化 了对 县 处级
以上领 导 干部 的经 常性监 督 。然 而 , 严格 说来 , 上述
上遏 制腐败 、 进廉政 的一项 有力举 措 。近 年来 , 促 在
1 ・ 51
公开性 、 强制性 和实效 性 。那么 , 国公 务员 财产 申 我
报立法 可否采 取“ 地方 立法 推进全 国” 之模式 ?对此 人们 看法不 一 。笔 者 认 同这 样 的观点 : 务 员 财产 公
挥 其重 要作 用 。也正 是 因为我 国 目前还 没有 比较 完
界上 大 多数 国家 和地 区都 是 以 法 律 规 范 作 为 保 障
的。 自 1 8 8 3年英 国的《 净化 选举 , 防止 腐败 法 》 首开 该制 度 的立 法先 河 以来 , 国 、 国 、 大利 亚 、 加 美 法 澳 新
成效 , 些领 域甚 至有 顶风 而上 , 某 愈反 愈 烈之势 。因
罪 和罪犯 待 遇大会 上通 过 的《 反腐 败 实际 措施 》 也建
议, 应制定 “ 律” 罚那 些不 依法 公 布财产 者 。 法 惩 就我 国财 产 申报 的现 状来 看 , 并. 完 全没 有 也 非 建立该 制度 , 是 没 有 上 升 到法 律 层 面 。中 央和 地 而 方相继 也 出 台了部 分 规 定 , 些 规 定初 步确 立 了我 这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迷思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迷思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迷思【摘要】公务员财产申报一直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纵观“两会”期间代表们的议案,网络上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呼吁使我们更加意识到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对于依法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终极反腐利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我国已经酝酿了20多个年头,其间前进的脚步尽管缓慢但却从未曾停止。

【关键词】财产申报;反腐倡廉;廉政建设一、财产申报制度的进程与范围近几年来,很多掌握实权的高级公务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纷纷落马并触犯法律,使大家的目光又集中在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上来。

社会上所谓的仇富心理,其实真正的源泉便是对于贪官的愤怒情绪的宣泄。

2003年以来,韩德云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出多份引起轰动的议案建议,近几年来更连续多年要求全国人大就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更是在今年两会上呼吁加强反腐立法,将网络反腐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进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

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但是,这个规定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党内监督的形式,而且后来也没有真正付诸实施。

20多年过去了,全世界已经有97个国家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在我国,公示制度的建设仍是停滞状态:对于此制度本身的积极意义没有争议,但对于实行的配套措施、制度条件仍然没有达到基本的共识。

其实,为加强廉政建设,早在1995年,中办、国办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表示,这个规定的执行情况其实并不乐观。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立法思考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立法思考

刑 事 处罚 制度 ,从 而确 保 公 务 员
财产 申报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公 务 员财 产 申报法 可 以 根据
券 、债 券 、债 务 以及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比如房 产 、 产 、 车 、 地 汽 机械 设
备 、 票 、 款 、 票 、 过 一 定 限 支 存 股 超
财产 申报 的特 点和 要 求 , 鉴 《 借 刑
括 公务 员 个人 的 ,而且 要 包括 父
财 产 申报 的 主 体 范 围
对 于 公务 员财 产 申报 法 应该
母、 配偶 、 女等近亲属 的。 子
— —
确 定 怎样 的 申报 主体 ,理 论 界 见
仁 见智 。有 学者 认 为 , 国家工 作人 员都 必须 统 一 申 报 自己的 家 庭财 产, 接受 审 查并 受 到 社会 的 监 督 。

尽 如 人 意。 在 起草 《 务 员 法》 公 的
过程 中 ,有 人 曾提 出设 置公 务 员 财产 申报 的相 关条 款 ,但 最 终 颁 布 的《 务 员法 》 未 规定 公 务 员 公 并 财产 申报 制度 。 长期 以来 ,我 国 的 公务 员 财 产 申报 立 法 可 以说 是 步 履 蹒 跚 。 虽然 中央纪 委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工 委 的有 关 负责 人 多 次 重 申正
公 务 员财 产 申报 是 指 一定 范
围 内 的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美 国对于 政 府 官员 的财 产 公 开 已 经 形 成 了一 套 相 当完 善 的 制 度
围。这 种 申报 实际上是 收 入 申报 ,
因 为工 资 、 奖金 、 贴 等 本来 就 是 补 公开 、 合法 的收 入。收入 申报制 将 官 员 的非法 所 得排 除 在 外 ,将最 可 能涉 嫌犯 罪 的 收入 遗 漏在 申报 之 外 对于 预 防和 惩 治 官 员腐 败 的作 用 十 分有 限 。2 0 年6 , 01 月 中 央 纪委 、 中央组 织 部联 合 发布 《 关 于 省部 级现 职领 导 干 部 报告 家 庭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一、引言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中具有较高权力的一群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合法、规范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人员持续申报个人财产信息,以加强监督和防范腐败。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方面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制度目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其个人财产来源,防范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职人员定期申报、公示个人财产状况,实现社会对其财产状况的透明化,增强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三、实施情况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并要求公职人员定期进行财产申报。

然而,一些国家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存在公职人员隐瞒财产信息、违规操作等问题。

四、存在问题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是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规隐瞒财产信息的行为,导致财产申报制度的失效。

其次是一些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执行和惩罚机制。

五、改进建议为了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申报范围和标准,规范申报程序。

二是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核查和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是建立处罚机制,对于故意隐瞒财产信息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六、结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力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推动政府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现状,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保障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也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对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改革,旨在加强对公务人员财产来源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务人员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以及收入来源等。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了解公务人员的财产情况是否与其合法收入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当的财产来源。

对于那些财产增长明显迅速的公务人员,可以进一步调查其财产来源,发现并防止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其次,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廉洁意识和自律能力。

公务人员在填写财产申报表时,需要对自己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

这就要求公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公务人员的廉洁意识和自律能力,提高其廉洁从政的素质和水平。

再次,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公务人员财产信息的数据库,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依据。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有助于建立公务人员财产信息的数据库。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和比对,可以发现公务人员之间的财产变动情况,进一步筛选出可能存在不正当财产来源的公务人员。

这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线索,有助于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最后,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申报信息的真实性难以验证、申报制度的惩戒力度有待加强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和审查,建立健全惩戒机制,确保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实施,对于加强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思考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思考

一。国外有的国家是专设的,如美国由政府道德署受
理,而韩国则由公职人员所属系统的有关行政处受 理。笔者认为,我围现在在中央已设有国家预防腐败 局,可由其受理中央省部级官员的财产申报,并进行 审核和监督。今后可在地方设立与该局相应的机构, 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来分别受理地方各级官员的财产 申报,原则上各单位一把手由其上一级机关受理其财
在众多实行财产申报的国家中,可以说美国是其 中制度最完备的一个。美国早在1978年就颁布了 《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 其中规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 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情况,并对 申报资料的接收与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 询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 也都做了详细规定。在1990年,美国又出台了《政府 官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 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做了进一步的规范。此外, 美国《廉政法》还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 收入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可以说, 到日前为止,美国已经形成一套较完善的政府官员财 产公开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是预防 腐败的有效途径。 法国为了防止公务人员腐败,也很早就制定了财 务公开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 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鼍、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 定的监察机关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其中《资金 透明度法》,对财产公开的主体、时问、方式、内容等做 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俄罗斯在2008年12月制定了《反腐败法》,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申报自尸、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
为将财产申报的主体局限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不
符合平等原则,国家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家庭 财产都必须统一申报、同一接受审查、平等地受到社 会监督。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 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与我国《刑法》第395条第l款 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相一致。[41 也有学者认为,财产申报主体应当包括所有有呵能利 用其职权、地位、影响来进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活动 的人,具体可以包括:第一,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任命的各级领导干部;第二,由各级人民政府 及所属机关任命的科以上干部;第三,除上述人员外, 在国家机关中具体经营人、财、物的人员。【51国外关于 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界 定。需要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有不分级别职务限制 的,有分级别职务限制的。俄罗斯、尼日利亚、新加 坡、泰国、巴基斯坦等是不分级别职务的,只要是公职 人员,统统要求申报财产;而加拿大、韩国、法国、美 国、中国台湾等则是有级别职务上的若干区别。申报 财产的主体范围,一般都出于反腐侣廉制度之必要, 连带地包括了其直系亲属以及部分非直系的姻亲属。 我国公务人员队伍相对来说非常庞大,而且具有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思考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的思考
第 20 3期 09年 6月
政. 论 圭
Z e g Fa L n C n hn u og
No. 3
Jn 1 2 0 u . 0, 0 9
【 文章编号 】 0—67 (090—16-4 1 2 2420 ) 0 3 0_0
公务人员财产 申报制度法制化 的思考
都 玉 霞
( 东政 法学院法学院, 东 济南 20 1 ) 山 山 504
制度 , 并适 时制定 《 公务 人员 财产 申报法 》 。所 谓财 产 申报 资料 的接 收与保 管办 法 、 期 限 、 保存 公开 方式 、 查
审查 以及 对拒 绝 申报和虚 假 申报 的处 罚办法 申报制度 是指 法定 范 嗣 内 的 国家公 务 人 员 依 照 法定 询手续 、
90年 美 政府 的期 限和方 式 向有 关 机关 如 实 申报其 财 产 状 况 及变 也都做 了详 细规 定 。在 19 , 国又 出台 了《 , 化情 况 , 并接 受 有 关 机关 监 督 检查 的法 律 制 度 。1 l其 官 员和工 作人 员道 德行 为 准 则 》对 各 类 高 级官 员 及


他 山之石 : 国外 立法例 的介绍
产公开 制度 。这一 被称 为“ 阳光法 案 ” 的制度 , 是预 防
目前, 全世界已有 9 个国家和地区将 “ 7 官员财产 腐败 的有效 途径 。
申报制 ” 法 , 其 中 既有 发 达 国 家 , 有 发 展 中 国 人 这 也 有效 预 防腐 败 的一项 重要举 措 。 法 国为 了防止公 务人 员腐 败 , 也很 早就 制定 了财
【 内容摘要 】 公务人 员财产 申报制度是许 多国家预 防腐败 体 系的一种常 见手段。从上 个世纪 中 期 以来, 多国家 后 许

浅谈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向组织部门申报自己及配偶、子女和经济关系密切人员的财产和债务情况。

这一制度的实行,旨在抑制腐败,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

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按照该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逐渐完善,保障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首先,2010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程序、时间要求、保密制度等细节问题。

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次,201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要求政府部门定期公布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让公众监督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再次,2020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登记和报告财产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财产申报制度,严格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具体操作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具体流程一般为:1、公职人员应当准确认定及及时申报其出资、投资、担保、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决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职务、股权、利润等财产状况。

2、公职人员应当按时向其工作单位报告其自己及其配偶、子女和经济关系密切人员的财产和债务情况。

3、公职人员应当向组织部门提供真实、详尽的财产和债务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故意遗漏情况。

4、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和核实公职人员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并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5、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将情况向有关机关通报。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研究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研究
申报程序
应当规定申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报时间、申 报方式、审核程序等,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透 明度。
申报范围
应当明确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以及投资、债权债务等, 确保全面掌握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
法律责任
应当明确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包括对 公职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确保制度的 威慑力和约束力。
自愿申报模式
以英国为典型,政府官员在入职时填写财产申报表,由部门或机构保管,供离职时使用。
必须申报模式
以美国为典型,政府官员必须向政府申报个人财产,由第三方机构或部门保管,供离职时 使用。
随机抽查模式
以瑞典为典型,政府官员在入职时填写财产申报表,由第三方机构或部门保管,离职时随 机抽查使用。
域外财产申报制度核心要素
科学立法原则
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确保 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民主立法原则
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体现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公 开性。
依法立法原则
制定程序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 性。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重点
申报主体
应当明确规定申报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公职人 员需要申报财产,是否应当涵盖所有公职人员还 是仅限于特定职位的公职人员。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公职人 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对 财产申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理 解,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 执行。
06
结论和建议
研究结论
财产申报制度能够抑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提 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权利。
制度设计应考虑申报范围、内容、程序、监督 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财产申报制度需要与其他反腐措施配合,形成 多层次、全方位的反腐体系。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讨论
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而言,只是一道闸门 虽然可以遏制腐败的泛滥,但它无法切断 腐败的源头; 它虽是一剂反腐的良药,但不足包治百病, 要根治腐败,尚需综合施治; 要根治腐败,尚需综合施治; 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热切期待这一重要 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建立,毕竟,只有建立, 才有可能完善。
谢 谢!
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 制度的讨论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能产生 一定的副作用
“财产申报可能会刺激一些贪官挥霍不义之 财 ……” “官员财产公开后对普通老百姓造成冲击” 官员财产公开后对普通老百姓造成冲击” 副作用的说法是否成立?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的申报主体
1995年 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 关于党政机关县(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收入申报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 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 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 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 15日联合发布了 日联合发布了《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家庭财产的规定 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做了延伸, 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 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房产、1 房产、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约束均需要相应机制的设立。

作为制度保障的关键环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了实施与完善。

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也体现了国家对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本文将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一)制度实施背景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通过对公务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进行公开透明地披露和监督,使国家机关的运行更加公开、公正和廉洁。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以来,至今已经逐步得到普及与深化。

(二)实施现状我国各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流程和机制。

一般由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务员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年度或周期性的登记,并对重要财产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对于一些重要的财产变化,如购买不动产等,也需要进行实时申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在一些重大腐败案件的查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立法研究(一)立法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同时,监督和惩罚机制仍需进一步强化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也对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未来发展方向(一)完善立法体系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也要强化监督和惩罚机制,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实用文档其他之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实用文档其他之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财产申报法号称“阳光法案”,是反腐败的终极利器,因此,制定专门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总则性规范、申报主体或申报义务人、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种类、申报受理机关和申报审查机关、申报受理程序和审查程序、申报书的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立法应当强调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及其技术手段的运用,要处理好公开与隐私的关系,使立法与相关法律制度配套。

关键词: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内容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8-0094-05收稿日期:2013-03-15作者简介:崔爱鹏(1970—),男,河南滑县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有许多专家、学者探讨并建议国家就财产申报进行立法。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了《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领导干部有隐瞒不报房产等事项的可被免职。

上述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

但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原因在于:一是申报的内容过窄,不能反映申报人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情况;二是申报的时间不科学、不全面,有较多漏洞;三是申报受理机关只是被动接受申报,缺乏监督、检查、核实等强制措施;四是申报资料不公开,群众无权知晓;五是违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对领导干部没有约束力,威慑力不强。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范文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在治理国家、服务民众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视。

其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公务员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针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与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一)制度发展历程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务员法》为核心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得以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

(二)制度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各级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每年定期的财产申报工作,使政府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此外,各地还积极开展专项财产申报工作,对公务员的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立法研究(一)立法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其次,对于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导致一些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

此外,部分地区的财产申报工作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二)立法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其次,加大对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处罚力度,提高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视程度。

此外,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财产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部分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廉政和诚信素质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为了加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务员应当如实申报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经商情况,以便于政府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思考,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伦理基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体现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公共利益的保障公务员是国家的管理者,其职责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摆脱个人私利的驱动,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障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公务员财产状况的申报和监管,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共权力被私人利益所侵蚀,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一种基本的政治权利,人民作为主人公应当对公共事务有一定程度的知情和监督。

而公务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影响了公民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度,公民有权了解公务员的真实财产情况,以保证公务员的廉洁和公民的权益。

3、职业道德的约束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在任职期间不能从事与职务无关的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廉洁操守和机关的形象,避免滋生腐败现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进一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维持职业操守的纯正性。

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具有伦理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缺乏监管机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想发挥应有的效果,必须具备一套完整的监管机制,可以对公务员提交的财产申报进行审核和监督,否则,公务员提交虚假申报的行为将难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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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之立法思考作者:陈香酥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02期摘要: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腐败的终端利器,各国均在立法中做了完善规定。

当前我国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尚未真正确立,只限于政策性规定,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缺乏强制性、执行力和有效监督,不能充分发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应有作用。

我们应适应我国当前的反腐形势,考虑将这一制度入法,并参照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确立完备的制度内容。

关键词:预防腐败;财产申报;阳光法案;公示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3)02-0030-0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在2013年1月2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中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

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党和政府在反腐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我们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需要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这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预防腐败的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

所谓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1]。

其被国外视为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和终端利器。

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财产申报制度仍未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精神来看,2013年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有望列入立法规划。

一、财产申报制度入法之可行性分析中央和地方先后公布了多项关于公务员人员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只是由于立法时机尚不成熟而没有将之上升到法律层面。

从当前形势来看,这一制度入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从以下方面加以论证:首先,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符合我国当前反腐形势。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中,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2005年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但是却没有对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出规定。

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规定公民有权利查看从普通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

这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的官员财产登记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下来,瑞典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清廉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2010 年瑞典的清廉指数为9.2分,全球排名第四,紧随丹麦、新西兰和新加坡(此三国并列第一,分值为9.3分)之后[2]。

从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现状来看,其在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不可忽视。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申报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从总体上看,以上几个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层级较低,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够,存在“财产申报主体和财产范围过窄、申报程序缺乏严格的可操作性执行细则、申报结果缺乏透明度、未向社会公开、申报的受理机构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惩戒措施缺乏刚性与威慑力、违规拒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责任过轻”等诸多不足[3]。

其反腐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反腐形势严峻,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迫不及待。

其次,各地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试点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各地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试点工作也已逐步开展,自2008年以来,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湘乡、宁夏银川等地先后实行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2012年广东省又拟定珠海横琴新区、韶关始兴县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开试点,广州市主动确定南沙新区作为市级试点,试点工作将在2014年前完成,并逐步推开。

春节后,公务员便可通过当地内网查阅相关人员的家庭财产信息,内容涵盖了工资、房产、投资等六大类,并将根据进展逐步适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各地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实践,在社会中反响极好,社会关注度高,迎合了人民群众对权力掌握者的监督心理,并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起到了制约作用,在透明中使权力阳光运行,并为此制度入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再者,国外立法先例,为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提供借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法律规范作为此制度保障的。

自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首开该制度的立法先河以来,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加拿大等国纷纷效仿并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有的甚至将这一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将财产申报作为公务人员的宪法性义务加以规定。

各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对公务员的申报范围、申报程序、申报内容都做了相关规定,涵盖了公务人员任职、就任、卸任等时期的工资、收入、债务、相关社会关系等范围,并将申报内容加以公示,任何社会公众均可查阅。

这些立法先例都在各国的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参考。

我们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反腐需要,有选择地借鉴其先进立法,构建我国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最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符合国际反腐公约要求。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反腐败实际措施》,要求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财产,定期提供简要报告,并建议应制定法律惩罚那些不依法公布财产者。

1996年12月12日第5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中规定:“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按要求公布或披露,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

”2005年12月14日开始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在预防腐败方面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

”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之一,并于2005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理应遵守公约及相关联合国文件要求,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

此外,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确立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法律义务,可有效地实现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入与财产差额巨大时对差距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上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撑,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公务人员廉洁守法、克己奉公。

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在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申报主体关于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界定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学界对此认识不一。

有的认为,根据平等原则,具有申报义务的主体应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一致[4],目前持此观点的学者较多。

有的认为财产申报主体应当包括所有有可能利用其职权、地位、影响来进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活动的人,具体可以包括:第一,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各级领导干部;第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任命的科以上干部;第三,除上述人员外,在国家机关中具体经营人、财、物的人员[5]。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申报主体不应无限制的扩张,否则极有可能流于形式而致使该制度落空。

根据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参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及其对应关系的界定,并根据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规律,及申报制度实现的可能性,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应界定为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及副主任科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并包括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申报财产范围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包括了工资、收入、房产、投资等各种情况在内,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申报范围大多为投资、不动产和财产增长,申报财产范围较窄。

在公务人员财产申报范围上,学者观点趋于一致,都赞同扩大现有申报范围,囊括全部家庭财产,真实反映公务人员家庭现有财产状况,避免为公务员人员隐匿和转移财产留下法律漏洞。

另外,我们认为,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财产流转情况较为频繁,现有财物更新快,例如,手机、电脑、电视、冰箱等消耗品和生活用品,虽价值较高,但是价值下降快、更新快,在界定申报财产范围时应设定财物价值下限,不能芝麻绿豆一起抓。

国外立法中的申报财产范围一般比较宽泛,包括各种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财产增加和流转情况、债权债务,也包括了旅游等服务项目在内。

参照国外立法中关于申报财产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及经济发展趋势,我们应将公务人员申报的财产范围界定为:工资薪金;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例如房产、土地等);交通工具(例如车辆、船舶等);各类存款、有价证券及金融理财产品;贵重金属(包括金银首饰在内);从事讲学、写作、咨询、书画等兼职或业余劳务收入;发明创造等无形资产;5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情况;投资或经营情况;价值5000元以上的古董、名字画;价值5000元以上的其他流动资产及买卖交易(例如现有的家具、电器,由继承、馈赠买卖形成的财产增加及变动等)。

以上财产均指家庭财产,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财产在内。

(三)申报受理机构对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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