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
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收藏)
合同“重大误解”的裁判规则梳理合同的订立有重大误解情形时,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尽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1条作出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上述裁判规章看似清晰明了,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法院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在司法实践的态度如何?“重大误解”有那些构成要件?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缺乏某种专业知识,而对合同内容发生错误认识,是否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为此,笔者对对涉及“重大误解”的裁判规梳理如下。
一、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律检索,发现如下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或可以作为解读“重大误解”的依据或者重要参考。
1、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有关“重大误解”的司法判例在对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这里又进一步搜集和整理了有代表性的案例的裁判规则,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网购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兼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
撤销合同的考量因素,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生的影响,以及商事 交 易 的 特 性 无 法 凭 借 单 一 的 民
第三,这与网 络 环 境 的 特 性 有 关。 有 的 法 院 认
① 参见:赵人伟诉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 渝 0106 民 初 7151 号
⑤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北消简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书。
⑥ 参见:赵人伟诉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 渝 01 民 终 6017 号 民
事判决书。
⑦ 参见:郑晨诉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6) 浙 0781 民初 3109 号民事判决书。
景,可以分为线下买卖合同和线上的电子商务合同。
一、考察:《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颁布前
线下交易中发生的 标 价 错 误 案 件 较 少,而 线 上 电 子
裁判观点多元
商务交易面向更多 主 体 展 开,标 价 错 误 的 案 件 更 容
易发生,且造成 的 影 响 更 大。 当 出 现 电 子 商 务 合 同
———兼评《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第 19 条
沈明焱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 摘 要]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特意将标的物的价格作为重大误解的客体加以规定,意在对
实践中消费者“ 薅羊毛” 的情形予以回应,经营者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然而该条规
定忽视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关注消费者 是 否 诚 信 以 及 经 营 者 有 无 过 失,商 事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李俊青【摘要】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体例上看,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规定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在实施重大误解规则方面,仅以买卖合同为原型展开,使用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表述方式,既不具有将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统合规制的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也不具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设定不同错误制度的分散立法的优点,却保留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救济范围过窄,无法妥善解决法律错误问题.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重大误解制度立法体例之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可救济的错误的类型,妥善解决法律错误的法律调整问题.【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12页(P132-143)【关键词】法律错误;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主观行为基础障碍【作者】李俊青【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案例1]甲开车外出忘带驾驶证,甲妻乙请丙为其夫送驾驶证。
甲收到驾驶证后与丙分别开车返家,途中丙与案外人丁开的大货车相撞,丙死亡。
事后,甲和丙的父亲、儿子都认为甲应对丙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甲遂给予丙的儿子和父亲1万元,并书面承诺在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另支付丙的父亲和儿子7万元作为赔偿。
事后甲听他人说自己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拒绝支付剩余的7万元,遂发生纠纷。
①参见胡建勇:《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27日C03版。
[案例2]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抵押权,处在第一顺位的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同时也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其目的是让第三顺位抵押人取得其抵押权顺位。
浅析重大误解合同之构成条件
一
重大 的 , 为人 才能获 得法 律救 济 。由此可见 , 行 误解之 “ 大” 重 是 民法对 误解 者利益 实施 法律保 护 的限定条 件 。 关 于判 断误解 的重 大性 的标准 , 最高人 民法 院 ‘ 意见》 7 第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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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误解合 同之构成条件
武 奎
摘 要 我国( ( 合同法》 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但并未对 重大误解构成的具体条件作 出规定.本文尝试从四个方面阐述对重大误解构成条件的理解. 关键词 意思表示 误解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6 重大损失
于现 行法 律对 重大 误解 制度规 定的种 种不足和 缺 陷致使 实践 中 体不 一定 为双方 当事人 。 对重大 误解 合 同的认定缺乏统 一的认识标准 , 从而增加 了操作难 二 、 大误解 的程 度 重 在 订立 合 同过 程 中, 由于交 易或行 为本 身复杂性 , 或行 为人 度 , 利于 实现 法制统 一和维 护司法权 威 。 文拟就重 大误 解合 不 本
关于误 解是 否仅适用于相对 人或也适 用于表意人 , 有学者 坚 我 国民法采取 了种类 示范性 加等 的立法 方式 , 而有 些大陆法系 国
持传 统 民法 的观 点, 认为误解指 意思表示 的受领人对 于相对人 的 家 关于错 误 的规定才 去 的是概 有 错误 。 就是说 , 也 误解仅 是针对 意思 表示 的 认定错 误上规 定的标准 属于 半开放性质 规定 , 即列 举了三种标准 受 领人 ( 即表 意人 的相对人) 而言 , 对相对 人 ( 这里 的相对人 是 指 同时 附 以等 , 对于 法律未 明文 规定 的其他 错误可 以由等推 出来 。 表 意人 ) 则无 误解 可言 。 也有学 者主张 误解不 仅包括 表意人 无过 对 《 意见》 的等进行 推导 时 , 中 应考虑 以下几 个方面 内容 : 发展 出
民法典重大误解合同
民法典重大误解合同合同双方:甲方(说明具体名称)、乙方(说明具体名称)一、合同背景鉴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鉴于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依据我国最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
二、重大误解定义及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认识错误或者不了解,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误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错误的商品价格、错误的交付地点、错误的标的物性质和质量等。
具体认定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执行。
三、合同内容概述双方经协商,对以下事项存在重大误解:(在此列举重大误解的具体事项)。
现双方同意重新明确以下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数量或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四、双方权益保障措施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和履行,积极纠正误解,恢复合同正义。
2. 因重大误解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确定。
3. 若双方无法就重大误解事项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基于重大误解的认定及协商结果,双方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具体变更内容、解除条件及后续事宜,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
八、其他条款(在此添加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如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九、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在平常的生活过程中,经常因为各种原因签署多种多样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购买合同,合作协议,生产合同,运输合同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在合同签署完毕后,发现合同内容有失误,会影响到我们的利益,那该怎么办呢,这个答案,我国法律也有解答,律师365为大家分析民法总则第147条的主要内容。
我们在平常的生活过程中,经常因为各种原因签署多种多样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购买合同,合作协议,生产合同,运输合同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在合同签署完毕后,发现合同内容有失误,会影响到我们的利益,那该怎么办呢,这个答案,我国法律也有解答,为大家分析民法总则第147条的主要内容。
一、民法总则14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
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
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二、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
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
制定总则编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总则编司法解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据悉,此次总则编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总则编司法解释通篇都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倡导文明观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
随着时代发展,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行使方式也更加多样,与此同时,权利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比如,有的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权益私装摄像头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根据实践需要,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本解释第3条对滥用民事权利的具体认定和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时也起到行为导向作用,促进形成依法文明行使权利的良好风尚。
二是践行平等理念,细化权利保护规则。
本解释将平等保护权利,特别是自然人权利置于突出位置。
比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细化了监护制度,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部分强化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诉讼时效部分中细化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通过的《⾏政协议解释》,对该解释内容做进⼀步解读。
⼀、明确⾏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政协议当事⼈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政协议的内涵。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根据这⼀规定,⾏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必须⼀⽅当事⼈为⾏政机关;⼆是⽬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当事⼈必须协商⼀致。
通过对⾏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2.明确规定了⾏政协议的范围。
⾏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了列举。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项⽬】等等。
通过对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段时间,国有⾃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保障城市低收⼊群体的“房⼦是⽤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排除了⾏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事协议。
为了准确把握⾏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步规定,对于⾏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不符合⾏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并同步启动《总则编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初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标民法典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文提出废、改、留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逐条研讨,后将拟保留或修改后保留的条文送法工委征求意见,形成《总则编解释》的初稿。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关于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的认定
关于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的认定——《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了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由《民通意见》第71条修改而来。
为加强条文的针对性,将“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这一问题存在理论争议,容易导致滥用,建议删除。
我们经研究认为,自《民通意见》实施以来,该条规定运行良好,且有利于指导一线办案人员对重大误解作出认定,有必要予以保留。
有关立法资料也认为,“重大误解的概念自民法通则创立以来,实践中一直沿用至今,已经为广大司法实务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所熟知并掌握,且其内涵经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后已与大陆法系的‘错误’的内涵比较接近,在裁判实务中未显不当,可以继续维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欺诈的认定标准,基本沿用《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
为加强条文的针对性,将“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本条原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考虑到《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行为,第149条规定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用“对方”可能造成歧义,采纳部分高院建议,将“对方”删除。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错误”的含义不准确,容易与重大误解混淆,建议将“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修改为“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的”,以与《民法典》第148条一致。
经研究,我们认为,重大误解通常是因自身的原因产生错误认识,欺诈是因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原因陷入错误认识,此处“错误”即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不会与重大误解的规定混淆。
且自民通意见实施以来,该条规定适用过程中未出现明显的问题,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认可,如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学》直接引用了《民通意见》第68条作为欺诈的定义。
浅论重大误解
意 思 是 “ 要 买 这 条 项 链 ” 这 个 意 思 表 示 从 一 个 客 观 的第 三 人 我 , 的 角 度 看 。 理 解 为 “ 要 买 这 条合 成金 属 的 项 链 ” 而 当 事 人 应 我 。 的 真 实 意 愿 是 买一 条金 项 链 。这 里 的 意 思 表示 和真 实 意 愿 就 出 现 了 偏 差 。 种 偏 差 就 是 错误 。可 见 , 误 解 ” “ 误 ” 生 的 原 这 “ 是 错 发
因。
遵 循 表 示 主 义原 则 按 照意 思 主 义 , 有 和 真 实 意 愿 有 偏 差 的意 思 表 示 都应 当 所 可以被撤销 . 即任 何错 误 都 可 以 作 为 撤 销 事 由 。但 是 这 样 就 会 导 致 . 法 律 行 为 陷 入 不 确 定 状 态 的 因 素 过 多 , 律 行 为可 以 使 法 因 为 任 何 一 个 错 误 而 被 撤 销 , 利 于 维 护 交 易 秩 序 的 稳 定 。 综 不 合 以 上 考 虑 , 国 的 立 法 者 对 一 部 分 错 误 作 为 撤 销 事 由加 以规 各
参 照 我 国《 法 通 则 》 合 同法 》 民 和《 中的 规 定 , 对 后 者 即 内 只
容 错 误 ( 为 误 解 而 产 生 的 错 误 ) 出 了 规 定 , 对 前 者 即表 示 因 做 而
是指 当事 人 对 客 观 事 物 的 错 误 的 认 识 , 这种 偏 差 出 现 在 客 观事 物 ( 括 标 的物 、 方 当 事 人 和 行 为 的性 质 ) 真 实 情 况 和 当事 包 对 的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之 间 。 而 大 陆 法 系 的 其 他 国家 , 德 国 民法 典 规 如 定 撤 销 事 由之 一 是 意 思 表 示 中 的 错误 。这 种 偏 差 在 于 当事 人 的 真实 意 愿 和 表 达 出来 的 意 愿 的 偏 差 。由此 可 见 “ 解 ” “ 误 ” 误 是 错 发生 的原 因 。当 事 人对 客观 事物 的误 解 导 致 表 达 出 来 的 意 思 和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认定
(⼀)概念与类型 1、不真实的意思表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与“⽆意的不真实”不真实的意思表⽰,具有瑕疵,其效⼒状况各个不同。
2、⽆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于意思表⽰时不知其表⽰出来的意思与其内⼼真意不⼀致。
重⼤误解属之,已如前述。
3、有章的不真实,指表意⼈于意思表⽰时知道其表⽰出来的意思与其内⼼真意不⼀致。
包括四种:①真意保留;②戏谑⾏为;③双⽅虚假⾏为;④隐藏⾏为。
(⼆)真意保留 1、概念。
真意保留,⼜称单独虚伪表⽰,指⾏为⼈故意隐瞒其真意,⽽表⽰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
2、真意保留的枸成要件有三:①须有意思表⽰;②表⽰与内⼼真意不⼀致;③须表意⼈明知其表⽰与真意不符。
3、真意保留的效⼒:(1)原则:有效。
(2)例外:其不⼀致为相对⼈所明知者,⽆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
但该⽆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三)戏谑⾏为 1、概念。
戏谑⾏为(即开玩笑、吹⽜)是真意保留的⼀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与真意保留的区别在于,戏谑⾏为的意思表⽰者,期待对⽅不⾄于产⽣误认。
2、戏谑⾏为的要件有⼆:①表意⼈的意思表⽰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有理由期待,对⽅明了⾃⼰内⼼的真意,其不⼀致的意思表⽰不⾄于被对⽅误解。
3、戏谑⾏为的法律效⼒:①戏谑⾏为的意思表⽰⼀律⽆效(⽆论相对⼈是否信以为真)。
②若相对⼈对戏谑⾏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据诚实信⽤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澄清误会,避免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四)虚伪⾏为 1、概念。
虚伪表⽰,⼜称“双⽅虛假⾏为”,指表意⼈与相对⼈通谍⽽为虚假的意思表⽰。
2、虚伪⾏为的构成要件。
①须为有相对⼈的意思表⽰(否则不能形成“通谋”); ②须表⽰与真意不符; ③须表意⼈与相对⼈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与相对⼈互相故意为⾮真意的表⽰。
3、虚伪⾏为的效⼒。
①在当事⼈间,因当事⼈⽆受其拘束的意思(⽆法效意思),故虚伪表汞⽆效。
②虚伪表⽰的⽆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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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
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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