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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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
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

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
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
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

(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

(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
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

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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