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机械指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机械指令

目录

编辑本段

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368/EEC,

93/44/EEC,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于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上。

编辑本段

指令中对机械的定义

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1) 机械是指由若干个零部件连接而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并透过适当的制动器、控制装置和动力回路连接起来,并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农林用拖拉机及其配套机、橡胶及[ur械[/u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储存设备、建筑机械、食品加工机械、热处理设备、地下采矿机械、印刷及造纸机械、铸造机械、纺织机械、洗涤机械、压缩机、内燃机、泵、制革机械、消防设备等。

对于那些为了便于运输而以拆散形式包装运输的机械,因其使用时会组装在一起,所以也应遵循该指令。

(2) 机械的组合,为达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机械经过适当配置和控制成为一个综合整体,实现完整的功能。如自动生产线…等。

(3) 可更换设备是指那些可以改变机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换的设备,这些设备可投入市场销售,可由操作者将他与一台或一系列不同机械或牵引机装配在一起,该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设些设备可自备动力或不具备动力,如装在机床上的车端面装置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保安零组件是由制造商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在市场上销

售的、在使用中实现安全功能的零部件,它的失效或故障会危及身处危险区

域的人员之安全及健康。例如:起重用的绳索、急停装置、确保双手控制安全的逻辑组件、为保护人员而设计的电子敏感装置、跌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

依机械及零组件的类型, 除机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适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电压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压力容器指令。

编辑本段

危险机械的划分

危险机械(属于机械指令附件IV所列范围之机械)

98/37/EC 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附件IV 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之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IV的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IV所列之”危险机械”:A.机械

操作步骤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 手押送式刨木机。

3. 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单面刨。

4.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 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 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 木材加工用手提式链锯。

9.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包括弯板机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装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装载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到万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起重用的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B.保安零组件

1. 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

(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 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 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 翻覆保护结构(ROPS)。

5. 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构)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

编辑本段

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之产品划分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设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辐射能外泄。

‧辐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份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度以上之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