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年检暂行规定
大连检车地点
大连检车地点大连检车地点年检时间1、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可享受6年内免检。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年检材料1、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正副页);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注:第三联原件,其中保险至少是在下一个检车周期前的一个月有效的。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4、车主身份证。
年检流程1、参检车辆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在待检场地依次等候外检。
2、经外检合格后的车辆持《外检传递单》、《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手续到办公大厅审核。
3、审核合格后的车辆持《行驶证》、《外检传递单》到对应窗口登陆并领取《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单》。
4、持《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单》到检车收费窗口交费。
5、交费后持《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单》到检车线按顺序上线检车。
6、车辆检验完毕后持《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单》到对应窗口领取《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送交审核窗口审核。
7、检验合格车辆到环保审核窗口领取《辽宁省机动车排污合格证》再到审核窗口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8、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调修后持《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单》到外检窗口办理复检确认,再将《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单》送交审核窗口办理复检。
年检地点大连市长兴岛机动车检测XX公司地址:大连市长海县长兴岛宝岛路288号电话:0411-********大连经济开发区博达汽车服务XX公司地址:大连市金州区铁山东三路16号电话:0411-********年检费用汽车类每车次100~150元;(建议带2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车次50元。
(建议带100元)年检地点1、泉水检车线(二十高中检车线)上班时间:8:00-16:00行车路线:走东快路,过了椒金山隧道后,在二十高那个小路口下道(道口附近右侧有指示“ 车检中心〞),往前过了二十高大约几百米,看路边的牌子“ 检车通道〞右拐。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冢、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试验室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单位委托试验室对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结构等进行检验,确定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和实验室等单位,依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负责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
第六条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由市和区、市、县检测中心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试验室组成。
第七条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设在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区、市、县检测中心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八条市检测中心应满足综合一级试验室标准;区、市、县检测中心应满足建筑综合二级试验室标准;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必须满足一级试验室标准.第九条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应与教学试验室分开设置。
第十条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单位工程设专职检测工作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十一条市监督站职责范围:(一)监督管理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和试验室落实国家、市颁发的法律、法令、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全市试验室资质审查和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对检测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质量低劣的试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市检测中心职责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大连检车流程及手续
大连检车流程及手续随着汽车的普及和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加,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因此,车辆的年检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
在大连市,车辆的年检手续较为繁琐,需要准备的材料也较多。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连市车辆年检的流程及相关手续。
一、准备材料在进行车辆年检前,务必准备好所需的材料,以免耽误时间。
准备材料如下:1. 车辆注册证书:这是车辆的身份证明,必须携带。
2. 驾驶证:需要将驾驶证带上,作为年检的身份证明。
3. 保险单:需要携带车辆的购买保险单。
4. 车辆行驶证:作为车辆身份证明,必须携带。
5. 车辆号牌:需要带上车辆号牌,作为车辆的标识。
6. 车辆备用轮胎:需要携带备用轮胎进行检查。
7. 环保标志:需携带环保标志,作为车辆环保性检查的凭证。
上述材料都要进行核对,确保没有遗漏。
准备好了这些材料之后,就可以进行车辆年检了。
二、选择检测站在大连市,有很多车辆年检检测站可供选择。
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选择距离较为便利的检测站。
考虑到一些检测站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可以询问一些朋友或者在网上查找一些评价,选择一个口碑较好的检测站。
三、到达检测站选择好检测站之后,就可以去检测站进行车辆年检了。
在距离检测站不远的地方,就会有标识牌指引方向,按照标识牌的指引前往检测站。
四、等待受理到达检测站之后,首先要进行车辆的受理。
在受理点要出示好准备好的材料,工作人员将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进行登记和收取相应的费用。
在交费后,工作人员会将车辆的信息录入电脑系统,并排定相应的检测时间。
五、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外观检查是车辆年检的第一步,主要检查车辆的外观情况和车身是否有严重损坏。
工作人员会仔细察看车辆的前后灯、车身、车窗等部位是否有破损。
同时,还会检查车辆的号牌、保险标志等是否完好。
六、底盘检查底盘检查是车辆年检的重要一环,主要检查车辆的底盘情况。
工作人员会询问车主是否愿意自己检查底盘,如果车主同意,就可以自己下车进行检查;如果车主不愿意,工作人员会帮助检查底盘情况。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2022年大连车辆年检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2年⼤连车辆年检最新规定是什么车辆年检,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项检测,相当于每年⼀次按《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
那么,2022年⼤连车辆年检最新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连车辆年检最新规定是什么2020年⼤连车辆年检最新规定如下所述:《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起,按照下列期限进⾏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检验1次;(三)⼩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之⽇起⼀⽇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规定:除⼤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之⽇起⼀⽇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金库代理支库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金库代理支库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金库代理支库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库各支库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管理,提高代理支库工作水平和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大连市国家金库代理支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人员变动的报备、征求意见及取得上岗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人行大连中支将于2011年上半年举办国库业务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对象为国库主任(副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及在岗和拟上岗国库人员,请各行相关人员认真做好考试准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大连市国家金库代理支库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连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管理,确保代理支库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适应国库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辖区取得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国库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支库从业人员指代理支库业务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统称“机构负责人”)、国库业务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工作的会计主管及从事国库工作的经办人员。
大连车检的流程是什么
⼤连车检的流程是什么对于⼤连车检的流程是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连车检流程私家车检车时,需要携带⾏驶证(包括副本)、车主⾝份证(最好有⼀张复印件)、保险单、交强险保单(含副本);验车⼈不是车主本⼈时,还需要检查验车⼈的⾝份证。
单位车辆则要带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机动车⾏驶证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第三联原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免因资料不全⽆法通过年检。
主要检车项⽬发动机和尾⽓检测核对发动机号是检车重要环节。
进⼊检车点⼤门,有专⼈负责引导车辆到指定位置停放,然后再次被引导进⼊待检区等候。
之后由专业的汽车检测员把车开进电脑检测线,车主只要在电脑检测线的另⼀端耐⼼等待就可以了。
电脑检测完之后,汽车检测员就会把车开到检测线的这⼀头“还”给车主,整个外检完成。
尾⽓检测——尾⽓是否合格,也是检车内容的⼀部分。
完成外检后,进⼊环保检车线⼤门,进⾏尾⽓检测。
⼤连车检流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去检车要看天⽓⾬雪天不能检车据介绍,车辆检测有其特殊性,受天⽓的影响很⼤。
下雪、下⾬或霜雾天⽓都会使道路变得湿滑,⽽车轮在沾⽔的情况下,就⽆法检验其真实的制动⼒,很容易导致车辆制动系统出现测量数据不准现象,造成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
另外,⾬雪天⽓进⾏车辆检测对检测设备容易造成损坏。
所以提醒车主,检车前⼀定要看天⽓预报,并注意道路状况,路⾯湿滑不能前去检车。
注意事项查验违法记录是否已处理检车过程中发现未处理的违法记录,就⽆法通过年检。
以往不少车主在最后⼀天去年检,突然查出的违章记录让车主措⼿不及,最终导致超期检车。
提醒车主检车前上⽹查询并处理完所有违法记录,然后再去年检。
此外,检查后备箱⾥是否携带了灭⽕器(注意:有时会检查灭⽕器是否过期)、三⾓牌等。
除指定检车⽉份外,也可以提前1个⽉检车,提前进⾏⼤连车检流程中不需要额外⼿续。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2011年度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2011年度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2011年度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就大连辖区取得期货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人员进行2011年度资格年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参检人员范围取得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期货公司实际任职且住所地在大连的人员。
二、相关要求(一)参检人员按要求填写《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
1.参检人员从大连证监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年检登记表》,签署年检承诺和个人声明;2.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对《年检登记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瞒报、漏报等问题进行确认。
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发现《年检登记表》存在严重虚假或瞒报、遗漏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参检人员更正。
参检人员拒不更正的,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应当拒绝签署年检意见;3.年检意见应当包括参检人员在上一年度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履职情况、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诚信表现以及推荐人对《年检登记表》是否存在虚假、瞒报、漏报等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参加本次年检。
4.本次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 31日,逾期报送的,我局将不予接收。
(二)需要参检人员务必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参加2011年度资格年检。
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辽宁车辆年检新规定
辽宁车辆年检新规定辽宁汽车年检都有哪些地⽅?辽宁车辆年检下辖14个地级市:沈阳市、⼤连市、鞍⼭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市、⾩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17个县级市:新民市、⽡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海城市、东港市、凤...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辽宁车辆年检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辽宁汽车年检都有哪些地⽅?辽宁车辆年检下辖14个地级市:沈阳市、⼤连市、鞍⼭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市、⾩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17个县级市:新民市、⽡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海城市、东港市、凤城市、凌海市、北镇市、⼤⽯桥市、盖州市、灯塔市、调兵⼭市、开原市、凌源市、北票市、兴城市,市民亦可办理机动车尾⽓检测,辽宁市民还可以登录辽宁⽹上车检预约系统报名年检。
辽宁车检新规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近⽇出台的车检新政,从今年9⽉1⽇起,将试⾏⼤部分6年以内的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同时推出扩⼤新车上牌免检范围以及推⾏机动车异地检验等措施,此举可以说给车主们带来了很⼤便利。
辽宁车检有效期如果是⼀辆1998年注册的私家车⾏驶证副证的检验有效期⾄2018年6⽉,此车注册已经超过15年,应该每6个⽉检验1次,但此车⾃2018年6⽉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按照新规定,在2018年12⽉31⽇计算机系统⾃动对该车予以强制注销。
辽宁车检时间机动车所有⼈应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含当⽉)提交⾏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到沈阳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如果驾驶注销的机动车上路,按照相关规定将被处以15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辽宁车检⽬标第⼀,年检能查处汽车尾⽓是否达标。
现在雾霾天闹得这么严重和(汽车)尾⽓有很⼤关系。
第⼆,汽车年检可以查处汽车是否有潜在的故障隐患,可以保障⼤家的安全出⾏。
大连工商局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最新版)
大连工商局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最新版)说明: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本文流程同时适合本流程同样适合:辽宁省大连沈阳铁岭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朝阳盘锦葫芦岛这些城市!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网上申报流程一:百度一下携创网【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二:进入后选择城市“大连”【如下图】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网上申报流程三:进入大连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四:进入后,登陆大连工商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五: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六:选择要报的年份【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七: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八:然后填写网站信息。
【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九:填写股东信息。
【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如下图】网上申报流程十一: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如下图】记得在6月30号前申报完成哦。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大民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大民发〔2012〕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实行年度检查是国家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立足点放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稳定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上来。
一是强化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扎实推进年检工作的有效展开,解决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报送中的虚假失真问题,改变过去“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
二是把年检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上来。
一方面是明确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使年检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绩效评估、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二、年检的主要事项1.年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大连社会组织网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凡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上年度7月1日以后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4篇)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车辆和驾驶员,以及与出租汽车运营相关的各方,包括乘客、经营者等。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者第四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拥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租汽车;(三)具备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必要设施设备;(四)有定期检验出租汽车的能力;(五)有相应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六)具备与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信息互通的能力。
第五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其服务承诺,明确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投诉处理等内容,向乘客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驾驶员第六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驾驶员考试合格后,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适合从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的情形;(三)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四)无吸毒、酗酒等不适宜驾驶的恶习。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恪守道德规范,亲切热情服务乘客;(二)依照规定佩戴统一标志;(三)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内空气清洁;(四)不得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运营收入,如拒绝搭载乘客、绕行等;(五)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目的地;(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乘客的安全。
第九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以下设施和设备:(一)安全带,必须在行车过程中提醒乘客使用;(二)GPS导航系统;(三)行李架或行李箱;(四)先进的呼叫装置,方便乘客叫车和投诉。
大连老年卡年检网上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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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
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一)综合管理1.大厦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对大厦建筑、设备、设施、环境容貌、治安、绿化、场地、服务等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经营性管理。
2.大厦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使用人大会(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大厦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4.大厦交付使用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验收,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交接手续完备。
5.物业管理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有企业发展规划和现代企业制度方案、工作标准、岗位责任,考核办法完善。
6.大厦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定、公约编印成册,分发到户。
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
7.管理人员经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带服务标志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用语,服务规范,整体素质较高。
8.有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大厦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9.各种资料管理、财务管理、记录报表均运用微机操作。
10.对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
(二)房屋及维修管理1.大厦外观整洁、完好、美观。
无违章广告和防碍市容观瞻现象。
2.大厦大厅制作统一的驻楼单位标志牌,并有明显的引路标志或示意图。
大厅通道、走廊等公共部位管理有序,无乱贴、乱挂、乱堆放现象。
3.大厦房屋完好率在98%以上。
4.房屋零修、急修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
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并有回访记录。
5.房屋改装修有批准手续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6.定期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请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及时提请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无重大安全事故。
7.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包括: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客户情况表、房屋维修和养护记录等。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大建委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182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检验等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形成、科学归档、妥善保管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大人社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0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132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格式服务范围和审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18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许可证换发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持有《人才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需换发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009年6月30日前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是2009年度年检合格的单位(合格单位名单另行通知);2009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直接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换发时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
自2010年6月1日起,停止人才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在我市的使用。
三、许可证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范围为: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服务(非民办培训机构)、测评;职业中介、职业指导;人事代理(不含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服务;高级人才寻访;组织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我市老年证(优待证)年检和下放老年证(优待证)审批办理权限的通知
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我市老年证(优待证)年检和下放老年证(优待证)审批办理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我市老年证(优待证)年检和下放老年证(优待证)审批办理权限的通知
各区市县老龄办:
为方便我市老年证(优待证)的审批办理,为广大老年人办证提供便利,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作风建设年”的总体部署,依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经广泛听取老年人建议、与市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县老龄办沟通论证,决定从2013年2月28日起将老年证(优待证)的审批办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市县,并取消我市老年证(优待证)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老年证(优待证)办理工作应以方便老年人为前提,请各区市县于2013年5月底前在本地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内设置老年证(优待证)办理窗口,并正式开展老年证(优待证)办理等工作。
2.各区市县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本地区老年证(优待证)办理时间、地点予以广泛宣传,确保广大老年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3.为满足审批权限下放期间老年人办证的需要,市老年事业经济开发中心办证
职能暂时保留,以实现平稳过渡。
请各区市县认真组织,严密部署,按要求做好本地区老年证(优待证)的审批办理工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特此通知。
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0]3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3.22【实施日期】2010.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3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市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2009年度年检(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辖区内,经原市人事局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
二、年审内容(一)许可服务项目经营情况;(二)许可证登记变动情况;(三)从业人员变动及培训情况;(四)服务机构诚信情况;(五)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提交材料(一)《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二)《大连市人才服务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中介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A4纸);(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A4纸);(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五)《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以及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和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六)2009年度机构运营状况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要重点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四、工作安排此次年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会同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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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新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生管理
1、实行广告审批备案制度,杜绝虚假宣传。
民办教育机构发布的广告或简章等内容、发布媒体及相关材料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广告或简章等的宣传和承诺应与民办教育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相一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
2、禁止有偿招生,杜绝擅自扩招。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有偿招生,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二、教育教学管理
3、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完整的教育教学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不得擅自删减、增加课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认真履行办学章程,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效果。
4、民办教育机构要重视教学研究工作。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研究教学方法,探讨教学过程,交流教育心得,总结教育成果,提高教学积极性,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5、要发挥教育机构育人功能。
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培训对象的公民素养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的相关情况。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须按《大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三、师资队伍管理
6、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把入口关。
聘用的教职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修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学历和财会人员上岗资格。
7、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要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检查登记相关情况,如有违反规定的单位记入当年年度检查情况。
8、民办教育机构要重视教职工的继续教育。
要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做到业务培训制度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培训内容丰富化,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校园文化建设
9、要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
做到办学场所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充分利用好教学场所墙画、板报、宣传栏等,紧密结合校情、时事新闻充实好内容,突出特色,并定期更新。
注重校风、教风、学风的塑造,营造良好、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形成本校独有的精神面貌。
定期组织师生开展丰富多彩、有教育意义的各类活动,使师生从中受到启迪和教育。
五、安全管理
10、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
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要明确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保安人员,要定期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定期组织学校防震、消防等演练活动。
六、财务管理
11、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审计。
民办教育机构要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财务,并按照要求如实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12、严禁非法集资,规范资金使用。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