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收。
贵州省盘县煤矿
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贵州省盘江矿务局2011年5月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单位: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证书类别: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乙级,黔国土资地灾勘资字第(20082224016)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5124012)号编制:审核:项目负责:技术负责:提交单位:贵州省盘江矿务局提交时间:2011年5月15日目录前言 (5)第一节任务的由来 (5)第二节方案编制的依据 (7)第三节方案适用年限 (9)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10)第一节矿山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 (10)第二节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11)第三节相邻矿山 (12)第四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6)第一节矿区自然地理 (16)第二节矿区地型地貌 (16)第三节矿区地层岩性与地质构造 (17)第四节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18)第五节矿区工程地质条件 (20)第六节矿山矿体(层)地质特征 (22)第七节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 (23)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24)第一节评估范围和级别 (24)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5)第三节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7)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27)第五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 (29)第四章矿山质地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36)第一节分区原则及方法 (36)第二节分区评述 (37)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目标和任务 (39)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 (39)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和任务 (39)第三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部署 (41)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44)第一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44)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50)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53)第一节经费估算 (53)第二节进度安排 (53)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57)第一节保障措施 (57)第二节效益分析 (58)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60)附图目录顺序号图名比例尺1 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1∶20002 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1∶20003 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部署图1∶20004 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剖面图1∶2000附表目录1、贵州省盘江矿务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5号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国发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色金属矿产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其中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是我国的优势矿产,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近年来大量的集体、个体(含联户)采矿者,对正在开采的全民所有制矿山、国家规划矿区和勘探区内的有色金属和离子型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甚至盗窃、哄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设备器材,破坏生产设施,使国家的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地质单位的探矿权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受到严重侵犯,勘查矿区和矿山企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干扰,矿山的安全生产受到严重威胁,流通秩序混乱,走私贩私猖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协助国家计委做好分管矿产资源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矿区规划,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按照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不适于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零星分散资源,允许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
关于界定矿产资源压覆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尊敬的XXX部门领导:您好!我们收到了贵部门关于界定矿产资源压覆范围有关问题的函件,并就此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
现将我们的复函如下:一、对于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界定(一)压覆范围的概念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是指矿体或矿床所受覆盖岩层的范围,通常是由上覆岩层对下伏矿体的覆盖程度和范围所确定的。
在矿产勘查和开采中,准确界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对于合理的勘查和开采具有重要意义。
(二)界定压覆范围的方法1.地质勘探法:通过地面地质勘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获取地下矿体的空间分布和岩性情况,从而推断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
2.数学模型法:利用地质统计学、地质力学、数学地质学等理论和方法,建立矿床的三维空间模型,通过对矿体、岩层的形态、特征、受力情况等参数进行分析和计算,来确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
(三)压覆范围判定标准在确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时,需要考虑矿体的结构、岩性、地质构造、构造应力场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大量的地质资料和勘探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压覆范围的判定标准包括:岩层的厚度、古构造应力场的作用、地下水的影响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目前存在的问题1.地质数据资料不足:目前部分矿产勘查存在地质数据资料不足、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导致难以准确界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
2.技术手段不够先进:部分地区的矿产勘查技术手段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对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准确界定需求。
(二)建议1.加强地质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地质信息数据库,为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界定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引进先进的地质勘查技术设备,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以确保对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的准确、全面的掌握。
三、总结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界定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结合丰富的地质数据和勘查资料,可以更准确地判定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为勘查和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感谢贵部门对于矿产资源压覆范围界定问题的关注和指导,我们将积极落实相关建议,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2017《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3第一编总则 (3)第一条 (3)第二十一条 (8)第二编地质保障 (9)第二十二条 (9)第三十三条 (11)第三编井工煤矿 (12)第一章矿井建设 (12)第三十四条 (12)第八十五条 (26)第二章开采 (26)第八十六条 (26)第一百三十四条 (42)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2)第一百三十五条 (42)第一百八十八条 (59)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9)第一百八十九条 (59)第二百二十四条 (6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7)第二百二十五条 (68)第二百四十五条 (72)第六章防灭火 (72)第二百四十六条 (72)第二百八十一条 (81)第七章防治水 (81)第二百八十二条 (81)第三百二十五条 (9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1)第三百二十六条 (92)第三百七十三条 (104)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4)第三百七十四条 (104)第四百三十四条 (131)第十章电气 (132)第四百三十五条 (132)第四百八十六条 (14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6)第四百八十七条 (146)第五百零九条 (153)第四编露天煤矿 (154)第一章一般规定 (154)第五百一十条 (154)1第五百二十条 (156)第二章钻孔爆破 (156)第五百二十一条 (156)第五百三十八条 (160)第三章采装 (160)第五百三十九条 (160)第五百五十八条 (165)第四章运输 (165)第五百五十九条 (165)第五百七十三条 (169)第五章排土 (169)第五百七十四条 (169)第五百八十二条 (171)第六章边坡 (171)第五百八十三条 (171)第五百八十八条 (17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3)第五百八十九条 (173)第五百九十六条 (174)第八章电气 (174)第五百九十七条 (174)第六百二十八条 (181)第九章设备检修 (181)第六百二十九条 (182)第六百三十六条 (183)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4)第六百三十七条 (184)第六百三十九条 (184)第二章粉尘防治 (184)第六百四十条 (184)第六百五十四条 (188)第三章热害防治 (188)第六百五十五条 (188)第六百五十六条 (188)第四章噪声防治 (189)第六百五十七条 (189)第六百五十八条 (189)第六百五十九条 (189)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9)第六百六十条 (189)第六百六十一条 (190)第六百六十二条 (190)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0)2第六百六十三条 (190)第六百七十一条 (192)第六编应急救援 (193)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 (193)第六百八十二条 (195)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 (195)第六百九十二条 (197)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 (197)第六百九十八条 (19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 (198)第七百零二条 (198)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 (199)第七百零七条 (200)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 (200)第七百一十九条 (203)附则 (204)第七百二十条 (204)第七百二十一条 (20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年4月23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
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质矿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质矿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质矿产局•【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沪财预[1994]第42号•【施行日期】199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质矿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1994]第42号各区、县财政局、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本市有限的矿产资源,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即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保证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缴纳1、市地质矿产局和市财政局为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各区、县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一职能部门主管地产工作,并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征收部门的监督。
不设地矿主管部门的区、县,由市地质矿产局代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市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地矿局统一征收。
建筑石材、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区、县的地矿主管部门征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并适用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矿产品。
向境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计征。
3、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
各类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向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缴费注册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资料,并须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
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征收部门盖章后,由采矿权人和5、采矿权人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征收部门予缴当月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XX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技术方法、成果编制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1﹕50 000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其它比例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 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规范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和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 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铁锋、徐友宁、张进德、张开军、张茂省、张江华、何芳、乔冈、曹金亮、 张德强、柯海玲、陈华清、刘瑞平、白光宇。 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调查评价规范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4 年 7
目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技术要求
第 2 章 评价原则
2.1 科学性 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应当从实际出发,在分析区域土地利用的压
力和限制性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区域土地综合承载力,为决策提供科 学依据。 2.2 协调性
土地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生态环境要素一道,共同构成 区域国土空间利用系统,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 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并与相关规划和政策相协调。 2.3 差异性
梳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 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林业发展规划、草原发展规划等规划成果, 收集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农用地产能核 算、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地球物理化学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 成果和资料,水利普查数据等水资源数据,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 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
修正评价应结合基础评价结果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测算分要素 的承载指数,对基础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判定区域土地综合承载力状 态,划分为可载、临界及超载三种类型。(具体评价方法详见附录 C)
3.7 分析承载状态空间差异
汇总分析评价结果,编制区域土地综合承载状态分布图及汇总 表。阐释区域土地综合承载状态空间差异,重点分析超载和临界超载 地区的资源环境本底、人口集聚与城镇化水平、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 特征,分析区域国土开发的资源环境主导约束性,并揭示其超载成因。 3.8 提出承载力提升对策
基础评价基础评价开发利用单要素限制性评价开发利用综合限制性评价开发利用综合适宜性评价自然生态耕地资源水资源地形地貌大气环境水环境分级分析分级分析强限制性较强限制性叠加分析叠加分析适宜性人口经济区位综合适宜性评价结果规模布局空间分析空间分析建设用地压力状态指数耕地开发压力状态指数水资源承载指数水土资源匹配指数生态退化指数大气环境质量指数水环境质量指数赋值计算赋值计算基于修正评价的综合评价基于修正评价的综合评价权重理想值阈值指标标准化土地资源评价水资源评价生态条件评价环境质量评价综合承载状态成因分析整合评价整合评价提升对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管控措施引导方向空间规划及政策制定政策研判政策研判图图1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过程图11第第44章成果要求44
采矿权评估案例——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扩大柳沟峡铁矿采矿权范围,甘肃省国土资 源厅同意以有偿协议方式出让柳沟峡铁矿扩大区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 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为甘肃
1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叶文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47727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04 号 2 评估委托方
评估委托方: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委托方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 6 号 3 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地址:甘肃省肃北县鱼儿红牧 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4 评估目的
省国土资源厅提供该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5 评估对象和范围
1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肃北县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Ⅰ矿段采矿权评估报告
10 评估方法 ......................................................... 16 10.1 本次评估思路.......................................................16 10.2 计算公式...........................................................16 11 评估参数的确定.................................................... 17 1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参数选取的依据 ...................................17 11.2 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8 11.3 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21 11.4 生产规模...........................................................21 11.5 矿山服务年限的确定.................................................21 11.6 主要经济指标参数的确定与计算 .......................................22 11.7 折现率 ............................................................32 12 评估假设 ......................................................... 32 13 评估结果 ......................................................... 33 14 特别事项说明...................................................... 33 15 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 33 15.1 评估结果有效期.....................................................33 15.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33 15.3 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 .............................................34 15.4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34 16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 34 17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4 附表目录 ............................................................. 35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6•【文号】地函179号•【施行日期】1994.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地函17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徐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请求地矿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予以解释的请示》(徐矿管〔1994〕008号)收悉。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现对请示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你局在请示中对“责令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由征收机关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理解是正确的。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确定的期限,及时报送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二、《规定》第八条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期限的规定。
由于各地及各种采矿权人采矿生产的具体情况不同,《规定》中未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仅在第八条第一款中用了两个“前”字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限的下限作了原则规定。
至于在法定的两个期限前的半年内如何征收,可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规定或由征收机关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三、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管机关核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础资料。
报送上述资料是《规定》确立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是为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服务而设定的。
因此,报送上述资料的具体期限应与省(区、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或征收机关确定的征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期限彼此协调一致。
克州阿克陶穷铁列克普查报告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穷铁列克地区金铜钼矿普查报告克州瑞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六月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穷铁列克地区金铜钼矿普查报告提交单位:新疆克州瑞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负责:秦清林勘查单位: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徐万臣编写人:裴世俊审查人:陈为民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总工程师:张耀华提交时间: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绪论 (5)第一节目的和任务 (5)第二节位置与交通 (5)第三节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7)第四节以往地质工作简述 (8)第五节本次普查工作 (8)第二章区域地质 (10)第一节地层 (10)第二节构造 (11)第三节岩浆岩 (11)第四节矿产 (11)第三章矿区地质 (11)第一节地层 (11)第二节构造 (12)第三节岩浆岩 (12)第四章矿床地质 (12)第一节矿体特征 (12)第二节矿石质量 (15)第五章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 (16)第一节水文地质 (16)第二节工程地质 (17)第六章地质工作质量评述 (18)第一节地质测量 (18)第二节水系沉积物测量 (18)第三节勘探类型及勘探方法选择 (20)第四节采样化验 (20)第七章结论 (21)《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穷铁列克金铜钼矿普查报告》审查意见《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穷铁列克金铜钼矿普查》项目是抚顺市良友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的项目,本普查报告由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组织编写。
2010年6月12日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报告审查会议通过,形成如下意见:1、区内大地构造位置属天山兴安地槽区西昆仑褶皱系恰尔隆-库尔浪优地槽褶皱带之恰尔隆复背斜(V12)。
在该复背斜中,泥盆系中、上统复理石建造组成复背斜核部,石炭系碳酸盐岩建造、碎屑岩建造构成两翼。
该复背斜呈北北西方向延伸,断裂发育,且延伸方向大多与褶皱轴线相交,表明后期块体发生右行扭动。
岩性、构造、矿体特征、矿石质量等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成矿条件,对该多金属矿进行的普查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里必煤矿
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里必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晋博矿评字[2015]第015号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通讯地址:太原市漪汾街10号麦特摩尔905室邮政编码:030024 电话:(0351)5634889-888 传真:(0351)5634889-888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里必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摘要晋博矿评字[2015]第015号评估对象: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里必煤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让机关:国土资源部评估机构: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454号)有关要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拟对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里必煤矿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我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目的是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处置该矿采矿权价款提供咨询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5年1月31日评估日期:2015年2月5日-2015年8月21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根据《山西省沁水煤田沁水县里必井田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2007年8月)及其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08]38号),截止2007年8月31日,共求得3号煤保有资源储量32043万吨,其中,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12320万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10325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9398万吨。
另有高硫煤(15号煤层)保有资源储量20499万吨,其中,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7177万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6844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6478万吨。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31103.20万吨,可采储量18714.86万吨,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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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地函179号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10.16
【实施日期】199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地函17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
徐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关于请求地矿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予以解释的请示》(徐矿管〔1994〕008号)收悉。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现对请示中的有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