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的叙事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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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节目分析

《今日说法》节目分析

今日说法《今日说法》是一档法制类的电视新闻专题栏目。

该栏目自1999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以来,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今日说法》的叙事内容丰富。

时间、地点、人物和时间的经过在节目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该节目大都在节目的前半部分来叙述其新闻事件的基本内容,其次在叙事中强调叙事的真实性。

真实人物的使用,使主人公现身诉说时间的整个过程,对于不愿意面对镜头的主人公,采取一些技术处理(画面虚焦,马赛克,还有一系列的音频处理。

)来保证人物的画面和声音形象真实的存在。

这种叙事手法的处理增强了片子的真实感。

该节目还充分利用视听语言来还原新闻事件的真实现场,增强新闻事件的叙事气氛。

该节目运用一些真实再现的手法,真实的还原情景。

如:两人牵手散步的手的特写镜头,背面拍摄相互争吵的剪影画面来还原事件的情节,给观众以直观的感受,使得观众更加深透的了解事件内容,大大增强了片子叙事内容的生动性。

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案件的讲述者是全方位的。

有主持人、嘉宾、解说、现场记者、案件相关人员。

他们按节目内容安排的顺序,依次登场,来回穿插。

该栏目的两个部分之间,从一步步紧逼挖掘,或者设置悬念,从而合理的衔接在一起,对于具体情况的运用也恰到好处。

《今日说法》的案例风格是朴实平时的。

大部分的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因素。

该节目却不利用这些来吸引受众的眼球。

它极力避免这些元素的渲染和放大,报标题制作的质朴平时,从新闻真实性、节目导向性角度揭示节目的主旨,来表现《今日说法》栏目拟题的不凡品味。

撒贝宁和张绍刚的主持,个人觉得是节目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对于法制节目而言,太过于严肃则会显得枯燥,太过于娱乐又显得轻浮,而对于北大法学院的撒贝宁和90年进入北广摄影的张绍刚,身上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阳光朝气的一面,将这样本该枯燥的节目主持得妙趣横生,实在是难得。

《今日说法》始终迈着自己坚定的步伐实现着自己的目标,用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它一路上披荆斩棘,对中国的防止进程功不可没,见证了十几年来的法治进程,希望能够越走越远。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电视文化导论结课作业标题:浅议《今日说法》学专业:水利水电工程班级:12级水工2班姓名: 洪海峰学号:120xx228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浅议《今日说法》引言:电视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应该是最熟悉的,在选择写什么时我纠结了许久,我既想写现在比较火的电视节目如跑男,爸爸去哪儿之类,也想写我比较喜欢的一些经典电视栏目如《百家讲坛》,《人与自然》,但是这些节目我都是一时偏爱,只有《今日说法》一直未弃,所以我最终还是决定写《今日说法》,尤其是近期又听到有学生被传销组织拐带,虽然被救,但作为大学生,我觉得在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时候,除了必要的专业知识,我们还应该学会保护自己,而法律正是保护我们的一项重要武器,借助《今日说法》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法律常识。

特点:我从小到大也看过很多期《今日说法》,尤其是中学的时候几乎天天看,那时还没有午睡的习惯,而中午也没有什么电视剧之类,刚开始只是打发时间后来就喜欢上了这个节目,我归纳了下我看《今日说法》给我的最大特点:一:标题引人入胜所谓“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今日说法》的标题非常吸引人,我上网查了下一些经典标题,按字数归纳可以有四字标题:婆媳之争;失踪之谜;桃子事件。

五字标题:车牌“绑架”案;幼儿园谜案;追踪逃逸案。

六字标题:网吧里的悲剧;看不见的战线;泥石流的背后等,节目标题制作者在长度上把握短小精悍的标准,却在内涵上赋予其深远的意味,将对节目阐发的主旨以及对节目主讲案件的态度、观点融入其中,引人深思。

例如:美酒成祸那一期用“美酒”与“祸”构成因果关系;赌徒末路那一期则简洁明了地揭示出赌海无涯,回头是岸的道理。

新闻传播中,标题制作者往往将焦点信息放置在焦点位置,达到有效传播主题信息的功效。

而《今日说法》的标题制作者更是十分娴熟地将这一功能运用到了标题的制作中。

主要表现为精选每日话题的关键词,进行恰当的组构,突显出每期节目的话题焦点,引人瞩目和深入思考。

用播音知识分析今日说法栏目

用播音知识分析今日说法栏目

用播音知识分析今日说法栏目1、通过以上部分的综合,可以看出《今日说法》栏目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融合的、相互贯通的,致使整个节目浑然一体。

2、从节目的宗旨和价值取向上就可以看出,节目是以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向普通百姓普及的法律为目的的。

所以节目的其他组成部分都围绕着这个宗旨和目地服务,并且配合的相当好。

3、节目的目标受众是全中国的老百姓,所以节目在取材和播出结构上都比较讲究。

节目从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故事中选取,这样不仅更贴近百姓的生活,在播放和主持人讲解时也更易于百姓接受和理解。

节目的播出结构也很好的配合了节目的宗旨。

节目的第一部分播出的是一个真实的法制故事,而第二部分是邀请法制专家为我们讲解,这样不仅增加了节目的趣味性,而且通过口语化的讲解告诉了观众正确的法制取向,同时达到了普法效果。

4、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节目的风格也保持了相当的一致。

撒贝宁严肃的主持风格以及严谨的语言特色和节目的严肃性风格相吻合,但他的睿智、理性以不失幽默及充满亲和力的主持风格有给节目带来了更多的趣味性。

5、《今日说法》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

即采用演播室访谈与专题片结合的方式,夹叙夹议,叙事清楚,说理明白。

这又和节目的目标受众是相一致的,便于观众理解和接受,又符合平民化的要求。

5、最后来综合的总结一下,节目的各个部分都是为了法制的节目类型和普法的宗旨服务。

节目的严肃风格以及主持人严肃和谨慎的主持风格与节目的法制类型相一致;节目的的平民化取材以及演播室访谈与专题片结合的方式与亲民性要求相吻合;节目的取材和播出方式迎合了节目贵在“引”、根在“法”、淡于“奇”、重在“普”的宗旨;节目特点与节目的类型和宗旨相吻合;…综上所述,《今日说法》是一个各个组成部分都相互贯通和配合的节目,各个部分的高度吻合使节目达到了浑然一体,也受到了更多观众的喜爱。

《今日说法》节目分析

《今日说法》节目分析

今日说法《今日说法》是一档法制类的电视新闻专题栏目。

该栏目自1999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以来,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今日说法》的叙事内容丰富。

时间、地点、人物和时间的经过在节目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该节目大都在节目的前半部分来叙述其新闻事件的基本内容,其次在叙事中强调叙事的真实性。

真实人物的使用,使主人公现身诉说时间的整个过程,对于不愿意面对镜头的主人公,采取一些技术处理(画面虚焦,马赛克,还有一系列的音频处理。

)来保证人物的画面和声音形象真实的存在。

这种叙事手法的处理增强了片子的真实感。

该节目还充分利用视听语言来还原新闻事件的真实现场,增强新闻事件的叙事气氛。

该节目运用一些真实再现的手法,真实的还原情景。

如:两人牵手散步的手的特写镜头,背面拍摄相互争吵的剪影画面来还原事件的情节,给观众以直观的感受,使得观众更加深透的了解事件内容,大大增强了片子叙事内容的生动性。

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案件的讲述者是全方位的。

有主持人、嘉宾、解说、现场记者、案件相关人员。

他们按节目内容安排的顺序,依次登场,来回穿插。

该栏目的两个部分之间,从一步步紧逼挖掘,或者设置悬念,从而合理的衔接在一起,对于具体情况的运用也恰到好处。

《今日说法》的案例风格是朴实平时的。

大部分的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因素。

该节目却不利用这些来吸引受众的眼球。

它极力避免这些元素的渲染和放大,报标题制作的质朴平时,从新闻真实性、节目导向性角度揭示节目的主旨,来表现《今日说法》栏目拟题的不凡品味。

撒贝宁和张绍刚的主持,个人觉得是节目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对于法制节目而言,太过于严肃则会显得枯燥,太过于娱乐又显得轻浮,而对于北大法学院的撒贝宁和90年进入北广摄影的张绍刚,身上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阳光朝气的一面,将这样本该枯燥的节目主持得妙趣横生,实在是难得。

《今日说法》始终迈着自己坚定的步伐实现着自己的目标,用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它一路上披荆斩棘,对中国的防止进程功不可没,见证了十几年来的法治进程,希望能够越走越远。

今日说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今日说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张某选择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居民小区作为作案目标。

2019年7月5日凌晨,张某趁夜深人静,翻墙进入小区,进入一户居民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若干贵重物品。

案发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但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嫌疑人,并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

二、案件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万元及若干贵重物品,属于数额较大,且属于入户盗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某,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盗窃了人民币5万元及若干贵重物品。

3. 案件定性根据以上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确定嫌疑人张某。

随后,警方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了被盗财物。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刑法教育与宣传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反映出当前社会部分人群法律意识淡薄,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教育与宣传。

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学分析--以《今日说法》为例

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学分析--以《今日说法》为例

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学分析--以《今日说法》为例肖啸然【摘要】《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于1999年推出的一档法制类栏目。

《今日说法》通过一个个引人入胜的新闻事件,向人们讲解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以讲故事为手段而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开创了法制节目的新形式。

故事性既是“新闻叙事学”在文章当中的通俗说法,又是基于“叙事学”而延展出来的一门新兴学科。

文章以《今日说法》为例,探究法制类电视节目故事性的新闻叙事策略。

%“Legal Report” is a legal program recommended by CCTV in 1999 . It explains some law knowledge to us by some interesting newsmakers. It initiates a new style about legal program and beats the target of popularizing law. Narrative is the popular term in this article and it is also known as News Narratology, which is a new discipline based on Narratology. This paper takes “Legal Report”as an example to study narrative of news in some legal program.【期刊名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页(P126-129)【关键词】《今日说法》;故事性;新闻叙事学【作者】肖啸然【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学院,北京朝阳 10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8大众传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讲故事。

《今日说法》的叙事学分析

《今日说法》的叙事学分析

《今日说法》的叙事学分析作者:孟超来源:《新闻世界》2010年第06期【摘要】电视节目叙事化是当今中国电视业务的一大趋势。

本文借助叙事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今日说法》的文本,探讨了叙述者、叙事时间、叙事角度、叙事结构等叙事因素的作用。

【关键词】《今日说法》叙述者叙事时间叙事角度叙事结构电视理论家科兹洛夫曾经指出,在当今美国社会里,电视已成为最主要的故事叙述者,“大多数的电视节目——情景喜剧、动作系列片、卡通片、肥皂剧、小型系列片、供电视播放而制作的影片等等,都是叙述性文本”①。

目前在国内也是同样的状况,各类电视传播中充斥着叙事,这已成为电视节目吸引观众、参与竞争的一大法宝。

本文以《今日说法》为例作具体分析。

《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收视率高、社会影响大的法制节目,它关注的都是社会生活中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观众可以从中学习法律常识。

这是《今日说法》备受关注的题材原因。

此外,《今日说法》节目的表现形式也是吸引观众的重要因素,即它追求故事性,十分讲究叙事策略,使得观众能够被牢牢吸引住。

为了分析《今日说法》的叙事艺术,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下几个叙事因素。

一、叙述者叙事的第一要素是叙述者,即节目中的事件由谁来叙述。

在电影叙事学理论中,叙事的主体被分为暗隐的“大叙述者”和明现的“次叙述者”。

在电视节目中,我们也可以将叙事者区分为暗隐的“大叙述者”和明现的“次叙述者”两大类。

(一)暗隐的“大叙述者”以安德烈·戈德罗为代表的电影叙事学者认为电影背后躲藏着一位“隐含作者”,他称之为“大叙述者”,就是指暗隐的、不可见的、躲在叙事文本背后的“影片叙事交流的负责人”。

“影片叙事交流的负责人可以被看作为一种机制,它操作各种各样的表现材料,对其作出安排,组织其叙述方式,制定其活动策略,以此向观众提供各种叙事信息”。

“我们将虚构故事中的这个组织机制称作一个‘暗隐的叙述者’,在纪录片或新闻报道片里,就是‘纪录片工作者’或‘记者’”②。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乱纪的现象。

本篇将以《今日说法》栏目中一则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对该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命案。

被害人王某(化名)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 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死亡。

从李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明知持刀伤害他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2.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王某,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1. 确定刑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具备自首情节。

2. 刑罚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案例分析_今日说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今日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冤假错案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选取了一系列冤假错案进行报道,揭示冤假错案背后的真相。

本文将以其中一例冤假错案为案例,分析其成因及教训。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03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家属报警。

警方经过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李某被抓获后,供述了自己杀害受害者的犯罪事实。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经过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冤假错案真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和李某均提出了质疑。

经过调查,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李某供述不实。

2.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李某的辩护权。

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无罪,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假错案成因1. 刑讯逼供: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李某供述不实。

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执法不规范、人权保障不足等问题。

2. 证据不足: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这说明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存在缺陷。

3. 辩护权保障不足: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李某的辩护权。

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有待加强。

(二)教训与启示1. 强化执法规范,保障人权: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完善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加强辩护人权利保障,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四、结论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大痛点。

节目评析

节目评析

《今日说法》节目评析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案件的讲述者是全方位的,有主持人、嘉宾、解说、现场记者、有案件相关人,他们按节目内容安排的顺序,依次登场,来回穿插。

对于案件的经过,《今日说法》的基本风格是再现的方式。

从案件的由头再到一步步的揭露过程,全场景都侦破。

这样的风格在当时属于首创风格,后来被各种说法节目模仿,风靡一时,时至今日。

例如在2013年12月12日的《今日说法》的案例《狙击白色诱惑》中,首先让观众感兴趣的就是案件的由头,一对一夫妻之名人的在云南边境被抓,一步步当地警方一步步探解出,原来这对夫妇是贩卖毒品的。

接着呢?这件案子只是破了一半,最重要是如何抓到毒品的买方。

此时当事人提出,愿意将功赎罪,协助警方破案。

后面的就不用再复述了,这样的叙事风格显然是让观众容易接受的,悬念一波接着一波。

同时,在讲述案件本身的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空间与之配合,就是对于案件侦破后的官方立场和评析。

如果说前一部分是对案件过程的剖析,那么后部分则是作为补充和延伸意义而起到的启示作用。

将案例和说理结合起来,说事引人入胜,说理入木三分,且语言风格简练生动,这样的节目风格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在《今日说法》的整个节目设置上,同样有许多创新之处。

首先在标题上。

标题简练,平均长度只有5个字左右,总体上短小精悍,简洁凝练、干净利落,展现法制类栏目的制作风格,并通过标题递交给受众,这正是《今日说法》栏目组在拟题时将栏目定位于节目制作风格映射到标题中的思维体现。

《今日说法》栏目每个部分之间的衔接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步步紧逼挖掘,激动万分;或者设置悬念,庖丁解牛。

对于具体情况的运用也恰到好处。

在内容上,《今日说法》的案例风格是质朴平实,品位不凡。

大多数的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今日说法》却不利用这些来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

它极力避免这些元素的渲染和放大,把标题制作的质朴平实,从新闻真实性、节目导向性角度揭示节目的主旨,表现出《今日说法》栏目拟题的不凡品味。

法律今日说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今日说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规范,导致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旨在揭示职务侵占的危害,提高企业及员工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40岁,某公司销售部经理。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构销售合同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主要证据1.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2. 公司财务账目、销售合同、发票等书证;3. 公司员工的证言;4. 相关证人证言。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认定的事实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构销售合同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 行为人必须侵占本单位财物;4. 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

(二)本案中职务侵占罪的特点1. 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侵占公司货款,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2. 被告人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3.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仍然故意为之。

(三)本案对企业和员工的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防止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及分析(3篇)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某地发生了一起涉及邻里纠纷的刑事案件。

张某(化名)因邻里矛盾,将邻居李某(化名)杀害。

此案在舆论和民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今日说法节目也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和分析。

二、案件详情张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近年来,两家因土地纠纷、噪音等问题产生了矛盾。

张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在案发当天,张某因琐事再次与李某发生争吵,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死。

三、案件分析1. 邻里纠纷的根源邻里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本案例中,邻里纠纷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纠纷:张某和李某因土地归属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2)噪音问题:张某家中有噪音较大的设备,影响到了李某的生活。

(3)性格差异:张某和李某性格差异较大,沟通不畅,导致矛盾加剧。

2. 法律责任的界定(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持刀将李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李某的过错。

李某在邻里纠纷中,未能采取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邻里纠纷中的过错,导致张某情绪失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3. 预防邻里纠纷的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民众明白在邻里纠纷中如何依法维权。

(2)完善社区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社区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邻里纠纷。

(3)加强社区治安管理。

加大对社区治安的投入,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案件启示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

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关爱,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2. 遇到邻里纠纷,要依法维权。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3. 社区应加强邻里关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

总之,邻里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我们要从根源上预防,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今日说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租赁李某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某。

张先生发现后,与李某协商解决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转租权?2.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3. 李某应否赔偿张先生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李某是否具有转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出租人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不具有转租权。

2.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且未约定续订租赁合同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然而,李某在未取得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3. 李某应否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李某违约行为对张先生造成的损失程度、李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法律案例分析_今日说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今日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 案件分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是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本案中,犯罪客体为张某的人身权利。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张某的人身权利受到李某某的侵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本案中,李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受伤,但仍然故意实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有意识的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李某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今日说法法律案例详说(3篇)

今日说法法律案例详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现象的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即是一起因高空抛物导致人员死亡的悲剧。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20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当天下午,该小区一栋居民楼10楼住户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将装有重物的塑料袋从窗户扔下,导致楼下行人赵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案件审理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李某还需承担赵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件分析1.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案中,李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却仍然实施,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2.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李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生命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需赔偿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赵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高空抛物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今日说法法律刑事案件(2篇)

今日说法法律刑事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某地发生一起涉及法律刑事案件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甲因与被害人乙发生争执,持刀将乙刺伤,导致乙重伤。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甲被依法逮捕。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解析。

二、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故意伤害被害人乙,致乙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若犯罪嫌疑人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若犯罪嫌疑人甲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乙重伤,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犯罪分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案件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

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

2.重视家庭、学校教育家庭和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环境,要重视对青少年的家庭、学校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今日说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今日说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名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了多名员工的工资。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然而,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拒绝履行义务,员工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欠薪?2.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3. 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三、案例分析1. 恶意欠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某建材有限公司在仲裁委员会判决生效后,仍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属于恶意欠薪。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欠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

同时,法院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恶意欠薪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日说法案件法律分析(3篇)

今日说法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二)案件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某产品,甲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3月前将产品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分析1.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

2.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3.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分析1.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2.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将产品交付给甲公司;2.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XX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

今日说法案件法律解析(3篇)

今日说法案件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公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今日说法栏目作为我国法制节目中的一员,定期报道各类法律案件,为广大观众提供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

本文将以今日说法栏目近期报道的一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法律解析。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邻里纠纷,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矛盾。

原告主张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其房屋受损,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漏水原因系房屋老化所致,与其无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房屋漏水原因认定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责任范围及数额四、法律解析1.房屋漏水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在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维修、养护等原因,确需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应当事先通知相邻人。

相邻人应当予以配合。

给相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被告在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水问题发生。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调查房屋漏水原因,判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若被告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漏水问题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若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

3.赔偿责任范围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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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 述 者
《 日说法 》 今 的叙事学分析
■孟 超
【 摘要 】 电视 节 目叙 事化是 当今 中国电视 业务的一 大趋势。本文借助叙事学的有关理论
分析 日 今 说法 的文本 , 讨 了 探 叙述者 、 事时间、 事角度 、 事结构 等叙 事因素 的作用。 叙 叙 叙 【 关键词 】( 日说法》 叙述者 叙事 时间 叙 事角度 叙 事结构 《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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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的时 序 可 用 于 电 视 节 目的 研 究 , 顺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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