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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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3负荷计算
5.4无功补偿
6.配变电所
6.1所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
7.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
3.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3.4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5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6 配电所(开闭所)
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
3.7 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8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9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10 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11 室内变电所
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
3.12 公用变电所
指为居住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简称公变
3.13 专用变电所
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电梯、消防、水泵、公用设施等,简称专变。
3.14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
4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建筑面积在20万m2及
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设计。
4.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4.8 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居住区消防、商场、广场、居委会、学校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
4.9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供配电系统
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