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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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基础,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是农业发展的关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是指通过对耕地进行定期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价,对耕地质量进行科学评估,为耕地管理和保护提供可靠数据和科学依据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调查监测的目的、内容和方法、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调查监测的目的1.了解耕地面积、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农业生产规划和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2.掌握土壤质量的基本状况,为土壤调理和施肥决策提供参考。

3.监测土壤污染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污染问题。

4.追踪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效果,评价农田治理和保护的效果。

二、调查监测的内容和方法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调查区域和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和统计表格。

2.现场调查:实地勘察,采集土壤样品,记录土壤属性和有关数据。

3.实验室分析:对采集到的土壤样品进行化验分析,得到土壤质量和污染情况的数据。

4.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进行分析和评价。

5.结果报告: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提供给政府部门和农民使用。

三、评价指标耕地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养分含量、氮素利用率、抗风蚀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如下:1.土壤质地:包括砂粒、粉粒和粘粒的含量和比例,反映土壤的物理性质。

2.有机质:反映土壤的肥力状况,可以通过测定有机质含量和腐殖酸含量来评价。

3.养分含量:包括氮、磷和钾等主要营养元素的含量和比例,反映土壤的肥力水平。

4.氮素利用率:反映土壤对氮素的利用效率,可以通过测定土壤中的全氮和碱解氮来评价。

5.抗风蚀能力:反映土壤的抗风蚀能力,可以通过测定耐蚀性指数和风蚀等级来评价。

四、加强管理和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的管理和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调整农田布局,优化耕地资源配置。

2.加强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3.合理施肥,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土壤养分的流失和污染。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资料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资料

附件2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本细则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中《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时间2016年8月,具体修订说明见附录)。

2.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姜大明部长、韩长赋部长、王世元副部长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7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调整版)3.提交资料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调整版》)。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34567注1: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

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质量检查规则

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质量检查规则

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的质量检查规则关于2023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的质量检查规则,通常会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标准和技术规范来制定。

尽管我无法提供精确到2023年的最新详细检查规则,但可以概述一般性的原则和可能包含的要点:1. 数据完整性:检查是否完成了规定区域内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全部数据更新,包括各类耕地类型、等级及其分布情况等信息。

2. 准确性验证:-地块边界准确性:核实地块划分与实际地理位置的一致性。

-分类准确度:对照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壤、环境等相关资料,确认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的正确性。

-质量指标更新:检查各项耕地质量指标(如土壤肥力、灌溉条件、地形地貌等)是否根据实地监测数据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更新。

3. 数据一致性:-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确保空间分布图层与对应的属性表数据一致。

-历史数据衔接:与上一年度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连续性和变化的合理性。

4. 技术规范符合性:-检查是否遵循了国家或省级下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规程和相关作业指导书。

-核实工作流程是否按照规定的步骤执行,例如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编制、自查互查以及最终审核验收等环节。

5. 成果提交规范:-数据格式标准化:提交的数据应符合规定的GIS数据格式和数据库结构要求。

-报告编写:撰写详尽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内容涵盖方法论、过程描述、问题发现与解决、结论与建议等。

6. 审核与验收:-自检:由承担单位完成初步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专家评审:通过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包括现场抽查、数据分析等。

-官方验收:经过县级、市级乃至省级国土部门逐级审查并最终验收通过。

为了获得2023年最准确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质量检查规则,请查阅当年相关的官方文件和技术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汇集了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质量、保护责任、保护标志等电子信息,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全面落实特殊保护政策的重要基础。

目前,各省(区、市)已完成省、市、县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正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完善表册、补齐标志、落实责任、上图入库,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数据库建设和更新完善要求(一)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

为适应当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工作新要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扎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部对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标准、质量检查细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质量检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检查细则》,见附件2),并对现有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完善,在本通知印发后分发各省(区、市)使用(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栏目下载)。

(二)统一数据库更新完善时点。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应以2014年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采用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一致的行政区域,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要素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为支撑和基础,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成果,以及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任务完成情况,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

附件2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本细则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中《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时间2016年8月,具体修订说明见附录)。

2.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姜大明部长、韩长赋部长、王世元副部长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7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调整版)3.提交资料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调整版》)。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34567注1: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针对污染地质环境的变化,具体规定了耕地质量的监测理念、技术要求、监测流程以及数据处理成果等内容。

一、耕地质量监测理念
1.正确认识耕地质量监测的重要性:耕地质量监测是识别、研判土壤和地下水及其环境因素变化、评估污染危害状况以及保护土壤环境资源的重要工程。

2.使用适当的监测技术:要根据监测污染物的不同性质,选择正确的监测技术,以保证监测结果的满意真实性。

二、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要求
1.采样要点的选择:要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效的空间布局;并采用多样性的采样方式(将半颗粒和全部颗粒采样有机结合起来),以得出最准确的结果。

2.采集适量的新鲜样品:要收集新鲜样品,在采集站点,不得有明显的污染物场景。

三、耕地质量监测流程
1.完成准备工作:订购必要的技术装备,并对监测环境进行确认;
2.实施采样和分析:按照规定的采样样品、样品寄送、样品处理及分析的流程进行;
3.综合处理数据:根据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判断;
四、耕地质量监测成果
1.按照规定的理应值,控制不符合耕地质量标准的污染物:根据监测成果,判断污染物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理应值,以确定相关污染对耕地质量的影响程度;
2.分析危险区域地面或地下水的污染状态:根据污染物测试结果,分析土壤、地面水、地下水,或蔬菜相关污染物的超标情况,以及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具体污染物类别和浓度情况等等。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提交资料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按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分级提交,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及市(地)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2010,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规划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注:对检查方式为“人机交互”的规划数据检查内容,以对应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1025-2010)的有关要求作为检查标准。

5.质量评价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发现的错误按照检查内容划分Ⅰ级错误、Ⅱ级错误、Ⅲ级错误三类。

错误级别与检查内容的对应关系详见表2。

采用百分制评价规划数据质量水平,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基本农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基本农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基本农田调查大连九成测绘企业集团二○○八年四月目录一、调查要求二、调查依据1、法律法规2、规范标准三、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与统一性原则2、合法性与继承性原则3、规范性与准确性原则四、组织机构五、调查流程与方法1、资料收集核查阶段1.1 资料收集1.2 资料选用1.3 资料核查1.4 资料补充2、采集处理阶段2.1图形数据采集2.2 属性数据采集2.3 存档资料采集3、数据确认阶段4、检查入库阶段4.1 数据检查4.2 数据入库4.3 数据检查入库技术要求5、成果汇总阶段5.1 图件编制5.2 数据汇总5.3 数据汇总技术要求六、基本农田调查成果与质量评价1、基本农田调查成果2、成果质量评价3、成果质量评分4、成果质量评定附录附录A:基本农田上图图例附录B: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附录C:文字报告编写参考提纲附录D:基本农田调查成果质量评价指标表附录E:基本农田调查成果扣分标准表基本农田调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是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此基础上掌握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为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及时反映、监测基本农田变化等提供基础图件信息。

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保障。

一、调查要求将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注在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层,计算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和构成基本农田的地类面积。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

该标准规定了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以下内容:•调查对象:耕地•调查内容:耕地地力要素、耕地质量等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方法•调查方法:实地调查、实验室分析、遥感测量、模型模拟等•调查步骤:准备工作、调查设计、调查实施、数据处理、成果编制该标准的实施,将规范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提高耕地质量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耕地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耕地耕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盐碱地、沼泽地等。

•调查内容:耕地地力要素、耕地质量等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方法耕地地力要素是指影响耕地产量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包括土壤质地、土壤肥力、土壤酸碱度、土壤水分、土壤有机质、土壤微生物等。

耕地质量等级是指耕地地力要素的综合水平,根据耕地地力要素的综合水平,将耕地分为五个等级:特等地、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方法是指根据耕地地力要素的综合水平,对耕地进行分级的方法。

•调查方法:实地调查、实验室分析、遥感测量、模型模拟等实地调查是指在耕地现场,通过观察、取样、测量等方法,收集耕地地力要素的相关数据。

实验室分析是指在实验室,通过化学、物理等方法,对耕地地力要素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遥感测量是指通过遥感技术,对耕地地理特征、土壤覆盖情况等进行测量。

模型模拟是指通过建立耕地地力模型,对耕地地力要素的变化进行模拟。

•调查步骤:准备工作、调查设计、调查实施、数据处理、成果编制准备工作是指制定调查计划、组织调查队伍、准备调查资料等。

调查设计是指确定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

调查实施是指根据调查设计,开展实地调查、实验室分析、遥感测量、模型模拟等工作。

数据处理是指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等。

成果编制是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耕地地力调查报告。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是耕地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为耕地质量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提高耕地质量水平、保护耕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方案

湖北省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方案

湖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方案为了保证我省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质量,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检查验收程序、方法、和内容,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关于迅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49号)、《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稿)(以下简称《调整稿》)、《基本农田质量检查细则》、《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具体实施。

对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检查验收实行自检、初检、验收和复核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负责自检,市(州)级负责初检,省级负责验收,最终由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审核后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复核确认。

二、验收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保护卡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表、册等。

三、验收程序基本农田检查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完成,按照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验收、确认验收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检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自检。

各建库单位利用检查软件对所承担的县(市、区)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进行质量检查(质检细则见附件2),生成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通过质检软件检测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首先,对技术单位提交的所有成果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再进行全面外业核查。

外业核查具体要求为:检查所有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100%的实地检查;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及标志牌设立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外业核查记录表(附件3-6)。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附件4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等。

2.引用标准和规范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9版)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19版)
3.提交资料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储备区汇交要
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9版)(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3
4
5。

农业部号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号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第二章调查第八条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

农业部令2016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2016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 业 生产布局建设耕地 质量 区域监测 站 。 耕地 质量 区域 监 测 站 负责 土 壤 样 品 的集 中检 测 ,并 做 好 数据 审核和信 息传 输 工 作 ⊙ 第 二 十条 农 业部 耕 地 质 量 监 测 机 构 根 据 耕 地 土 壤 类 型 、 种
植制度和质量水平 在 全 国布设 国家耕地 质 量监测 点 。 地 方耕地 质 量监测 机构根据 需 要 布 设 本行政 区域耕地质量监测 点。 耕地 质量监测 点 主 要 在 粮 食 生 产 功 能 区 、 重 要 农 产 品生 产 保 护 区、 耕地 土壤 污 染 区等 区域 布 设 ,统 一标 识 ,建 档 立 案 。 根 据 实
耕地 质 量 特定指标 现状及 变化趋势进行评价 。 第 二 十九条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农 业主 管部 门应 当对 新
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 开展耕地 质量评价 ,并 出具评价 意见 。 增耕 地 、 第 三 十条 各 级 耕地 质 量 监 测 机 构 应 当根 据 应 急调 查 结果
,
配合 相 关部 门对 耕地 污 染 或破 坏 的程度 进 行 评 价 ,提 出修 复 治 理 的措 施建议 。
,
” 量监测 机构 )应 当具各 开展耕地 质量调 查 监 测 与评价 工 作 的条

2—
件和 能力 。 各级 人 民政府农 业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 耕地 质 量监 测 机 构 的能 力建设 ,对 从 事耕地 质量调查监测 与评价 工 作 的人 员进行 培 训 。 第五条 农 业 部 负责制定 并发布耕地 质 量调 查 监 测 与评价 工
作 的相 关技 术标 准和规 范 。 省级人 民政府 农 业 主 管部 门可 以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行政 区域 内耕地 质 量调查 监测 与评价技术标 准和 规 范 。 第 六条 各 级人 民政府农 业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耕地 质 量调 查

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及检查细则

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及检查细则
检查数据表达是否准确
如地类名称、代码等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面积、长度等计量单位是否正确等。
数据一致性检查
检查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致性
01
如空间图形与属性记录是否一一对应,是否存在空间
图形与属性记录不匹配的现象。
检查不同数据源之间的一致性
02 如不同部门提供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现
提升数据质量监管水平
加强数据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数据质量检查机制,提高数据质量监管 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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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不齐全
必须保证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包括数据成果、元 数据、质量检查报告等。
提交格式不正确
提交的数据格式必须正确,如采用规定的压缩格式进 行提交,保证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05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介绍
高精度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实践
基于GIS的基本农田划定与数据库 建设
某省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
案例一
象。
检查数据更新前后的一致性
03
对于更新后的数据,应检查其与更新前数据的一致性
,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04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数据格式问题
01
数据格式不符合要 求
提交的数据格式必须与规定的数 据格式一致,如Shapefile、 GeoDatabase等。
02
坐标系不统一
03
属性表结构不规范
所有空间数据必须采用统一的坐 标系,一般采用CGCS2000坐标 系。
问题与不足
在数据汇交和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 问题和不足,如部分数据缺失、属性信息不 准确等。
未来展望
完善数据库建设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一、引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使命。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农业部制定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1.耕地质量调查内容耕地质量调查主要包括土壤质量、耕层厚度、田间灌溉条件、地力状况、土壤持水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耕地进行综合调查,了解土壤基本性质、肥力状况以及土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供数据支持。

2.调查方法(1)采用实地调查方法,结合现场勘查和样品采集。

对耕地进行综合调查,通过土壤类型划分、土壤剖面观测等方式,全面了解土壤的质量状况。

(2)通过室内分析实验,对土壤样本进行质量分析,包括土壤颜色、质地、有机质含量、养分含量等指标的测试,以及土壤酸碱度、盐分等指标的测定,以便更准确地评价土壤的质量。

(3)结合农业生产调查资料,对耕地的施肥、灌溉、耕作、病虫害防治等方面进行评价,从而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及其对作物产量的影响。

三、监测与评价1.监测方法(1)建立耕地监测体系,通过采集实时数据和样本,对耕地质量进行动态监测。

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包括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对耕地进行多角度、多尺度的监测,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2)利用统计学方法,对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建立耕地质量动态变化的模型,以便更加准确地预测未来的趋势和变化。

2.评价方法(1)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土壤质量、耕层厚度、田间灌溉条件、地力状况、土壤持水能力等方面的指标为主要评价指标。

通过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评价耕地的质量,并进行等级划分。

(2)根据评价结果,对各个地区的耕地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政策,以确保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保护与管理1.加强耕地保护(1)建立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

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是中国国家标准,编号为NY/T 1634-2008,以下是该技术规程的详细内容:1. 范围该技术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

2. 规定2.1 耕地地力调查的目的是了解耕地的肥力、水分状况、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酸碱度、微量元素含量等指标,为科学合理地利用耕地提供依据。

2.2 耕地质量评价的目的是根据耕地的地力指标,评价其适宜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及种植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土壤改良措施。

3. 术语和定义3.1 耕地地力:指耕地土壤的肥力、水分状况、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酸碱度、微量元素含量等指标。

3.2 耕地质量评价:根据耕地的地力指标,评价其适宜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及种植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土壤改良措施。

3.3 土壤质地:指土壤中不同颗粒大小的矿物质和有机质的含量和比例。

3.4 有机质含量:指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反映土壤的肥力状况。

3.5 酸碱度:指土壤的酸碱性程度,通常用pH值表示。

3.6 微量元素含量:指土壤中微量元素的含量,如铁、锰、锌、硼等。

4.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方法与步骤4.1 耕地地力调查的方法包括野外调查和室内分析。

野外调查主要包括土壤剖面观测、土壤样品采集等;室内分析主要包括土壤样品的理化分析、土壤肥力指标的测定等。

4.2 耕地质量评价的步骤包括确定评价指标体系、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评价耕地质量、提出改良措施等。

5.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结果与应用5.1 耕地地力调查的结果应以报告形式呈现,包括土壤剖面图、土壤质地分布图、土壤肥力状况图等。

5.2 耕地质量评价的结果应以评价报告形式呈现,包括适宜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及种植方式、土壤改良措施等。

5.3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结果可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农田建设、农作物种植方案的制定等。

以上是《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的详细内容。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质量检查细则(2021版)》(试行)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质量检查细则(2021版)》(试行)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质量检查细则(2021版)(试行)一、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等。

二、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 1057-202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21版)(试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1版)(试行)》三、提交资料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2021版)(试行)》(以下简称《汇交要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21版)(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四、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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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XX号,以下简称《通知》)《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补充说明》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3.提交资料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整合、预检后,以市为单元报国土资源部,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以下简称《标准》)、《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
5.质量评价
其中6101和6201项出现错误数据不合格。

其他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发现的错误按照检查内容划分Ⅰ级错误、Ⅱ级错误、Ⅲ级错误三类。

错误级别与检查内容的对应关系详见表2。

采用百分制评价规划数据质量水平,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采用错误扣分法计算规划数据质量得分。

同样的检查内容可能检查发现多个错误,全部计入错误个数统计。

每个Ⅲ级错误扣0.1分,每个Ⅱ级错误扣1分,出现1个Ⅰ级错误即视为数据不合格。

表2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错误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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