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DOC版)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DOC版)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2。
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某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完整版)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我行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相关概念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我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银行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
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
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
总、分行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总行合规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三)、根据需要,参预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四)、对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五)、向高管层报告我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总行各部门是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应用系统,是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主责任人,主要负责:(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应用系统录入、维护、审核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三)、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浮现的问题;(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者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五)、制定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六)、提交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七)、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商业银行数据标准管理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数据标准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2)第三章数据标准的制定 (4)第四章数据标准的评审 (5)第五章数据标准的发布 (5)第六章数据标准的执行 (5)第七章数据标准的变更 (6)第八章数据标准管理工具和版本管理 (7)第九章责任追究 (7)第十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本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依据《XXX银行数据管理制度(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本行各种重要数据(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财务等主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本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数据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三条本行数据标准分为基础明细类和指标类数据标准:(一)基础明细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并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财务、渠道、地址、资产、营销及公共代码等。
(二)指标类数据是指为满足本行内部管理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在基础类数据基础上按照统计需求和分析规则加工后的数据。
第四条数据标准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一)业务部分内容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过程中应遵循的业务规则等。
(二)技术部分内容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五条本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业务为导向:基于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数据标准立足于本行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本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行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的顺序进行采纳。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设立企业征信管理小组,隶属于信贷部,企业征信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
第三条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我行信贷政策制定、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企业征信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信贷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各支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业务,组织支行企业信用数据的录入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督促指导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本行用户。
第七条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为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各支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支行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根据企业信用数据库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各支行报送的企业信用数据应客观、真实,如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一条**银行总部及支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于2007 年正式投入运行,经各方共同努力,已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做好2008 年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数据质量“四单制度”,规范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建立以“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为核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
(一)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1.适用条件: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通过电话交流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解沟通后,仍认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2.格式内容:(1)提示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提示单要明确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或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确认的内容。
(3)提示单要明确说明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数据变动原因、数据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安排、自我检查情况或内部审计结果等。
(4)提示单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如正式文件、讨论会议或约见会谈等。
3.使用方式:非现场监管人员以本部门(处、科)或本局(分局)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单”作为附件。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年第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治理是指本行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数据治理纳入本行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四条数据治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本行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行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董事长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第六条本行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计划财务部是数据治理的归口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治理是指本行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数据治理纳入本行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四条数据治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1。
某银行数据中心管理办法
某银行数据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某银行数据中心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银行业务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数据中心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数据中心的职责与目标(一)数据中心的职责数据中心负责银行各类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等工作,为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目标1、保障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2、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提高系统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三、数据中心的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一)组织架构设立数据中心主任、副主任,下设系统运维部、网络运维部、安全管理部、数据管理部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二)人员管理1、人员招聘: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2、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四、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管理(一)机房环境保持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环境指标符合标准,定期对机房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电力供应配备可靠的电力供应系统,包括不间断电源(UPS)、备用发电机等,确保电力的持续稳定供应。
(三)网络设施构建高速、稳定、安全的网络架构,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
五、数据中心的系统管理(一)操作系统管理定期对操作系统进行补丁更新、安全配置和性能优化。
(二)数据库管理确保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做好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应用系统管理对各类应用系统进行监控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
六、数据中心的安全管理(一)物理安全加强机房的门禁管理,限制人员进出,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二)网络安全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防范网络攻击。
(三)数据安全采用加密技术保护敏感数据,建立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制度。
七、数据中心的应急管理(一)应急预案制定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等。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全行统计工作水平及数据治理最终责任的承担者,董事会可以通过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具体包括以下职责:1.审核批准全行统计工作及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2.监督高级管理层对统计工作及数据治理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3.持续关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治理进展,定期不定期获得相关汇报,及时了解管理情况及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层1.根据董事会的目标要求及外部监管标准,建立了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专人(分管行长)具体负责统计及数据质量管理工作;2.负责协调落实制度性变革的重大监管统计工作,对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进行及时的研究部署;3.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机制和流程;第三部分部门职责一、财务部为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监管部门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2.制定本行统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牵头向监管部门、央行、统计局、金融办等机构定期报送各类报表。
4.配合审计部门、评级机构等,提供各类报表;5.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检查,包括自查和现场检查;6.组织、培训统计人员,负责对全行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7.牵头组织统一监管报送平台的开发、测试,协同业务部门、科技部对系统运行进行跟踪、维护。
二、风险管理部是客户风险专项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客户风险类统计报表的上报、分析、汇总等工作,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不良处置方式、处置金额、风险抵补能力、贷款质量迁徙、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等与客户风险有关的统计调查、分析及预监测。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号
附件一: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1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岗位设置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银行信贷系统已成为银行日常经营的重要工具,银行信贷系统数据的质量对于银行风险管理、业务拓展、盈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规范数据质量检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管理,适用于所有部门。
三、检查内容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数据准确性检查对于信贷系统中的各项数据指标应分别进行检查,确保数据准确性。
如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担保品评估报告、不良贷款评定报告和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等数据。
(二)数据完整性检查对于各项数据指标应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如各项数据是否完整、必备信息是否齐全等。
确保数据完整,避免因缺失数据对后续业务及数据分析带来影响。
(三)数据规范性检查对于各项数据指标应检查数据的规范性,如各项数据是否按照业内标准进行输入和处理,是否符合银行内部的规范要求,确保数据规范化。
(四)数据时效性检查对于各项数据指标应检查数据的时效性,如各项数据是否及时更新,是否符合要求等,确保数据时效性。
(五)数据安全性检查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数据安全性是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银行数据检查应包含数据安全性检查,检查数据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情况出现。
四、检查频次为保证数据质量,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频率应适当,建议每季度对数据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定期汇总,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报告汇总银行信贷系统数据质量检查后,应形成检查报告,必要时可以成立数据质量小组,对检查结果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从而确保数据质量的稳定和升级。
六、纠正措施根据数据检查报告,银行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如重点关注数据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组织开展纠正行动,保证检查结果的有效性。
七、总结银行信贷系统数据的质量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安全发展以及业务扩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数据质量,要做好数据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篇: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XX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数据标准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推动数据标准在业务领域和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我行整体业务运行和管理效率,提升IT实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分支机构所有与数据标准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行各种重要数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这些重要数据在全行内外共同使用和交换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我行跨业务部门或跨系统多处使用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标准按照数据加工程度划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分析类数据标准两大类型,本办法主要针对基础类数据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共同业务特征的基础性数据,可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数据主题,包括客户、产品、协议、交易、资产、财务、地址、组织、渠道、营销十个数据主题。
第七条数据标准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和技术两部分:第1页(一)业务规范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涵义和数据项处理加工的业务规则等;(二)技术规范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数据格式等。
第八条 XX银行数据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业务为导向。
基于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分阶段推进制定工作。
(二)全面性及完整性。
数据标准立足于我行整体业务架构,覆盖未来所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
既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更应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我行业务类型逐步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
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金融行业标准、监管报送要求的顺序进行采纳。
第九条我行数据标准信息项及代码的选择遵循以下准入原则:(一)已有的内外部成文规范纳入数据标准,包括:行业、国家或国际组织正式发布的数据标准;监管部门管理指引、监管统计规范等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的相关数据规范;行内已经发文进行明确的相关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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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我行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我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银行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
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
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
总、分行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四条总行合规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三)、根据需要,参与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四)、对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五)、向高管层报告我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第五条总行各部门是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应用系统,是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主责任人,主要负责:(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应用系统录入、维护、审核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三)、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五)、制定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六)、提交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七)、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应用系统使用部门主要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单位,是应用系统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的责任人,主要负责:(一)、加强对采集、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率;(二)、严格执行数据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数据采集、录入真实、准确和及时;(三)、按照规定,对数据采集录入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四)、对采集录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向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告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六)、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应用系统采集录入人员是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一)、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二)、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缺省;(三)、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四)、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八条科技信息部负责应用系统的安全、维护责任,参与对各应用系统数据考核工作。
第二章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第九条数据采集是通过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使用各种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收集、整理、传输的行为第十条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应严格依据经营管理原始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不得随意修改、增减。
(二)完整:要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缺失。
(三)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标准进行。
(四)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及时反映经营管理实际。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程序(一)接收:操作人员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要求,及时对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整理。
(二)录入:原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应用系统;对审核有误的,必须修正后再录入或导入。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一)通过业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业务软件各子系统的使用部门。
(二)对于使用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工具软件的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数据采集必须严格按相应的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进行,不得违反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对数据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数据采集必须依据不同业务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数据采集时间,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
数据采集必须按有关业务规范要求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不得缺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采集的数据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在各类应用软件系统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和权限操作。
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户和口令进行有关的数据录入和修改。
各系统用户应当定期更改自己的口令,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第三章数据维护第十六条数据维护是按照应用系统的有关规定对错误的数据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
第十七条数据维护由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应用系统的有要求,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数据维护的程序。
凡是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
能够通过系统模块解决的,经过审批后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规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九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科技信息部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送的每项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记录进行备案,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二十条数据维护人员在进行数据维护时,必须认真负责,避免在数据维护过程中产生新的错误数据。
第四章、数据检查第二十一条数据检查是按照有关应用系统数据管理规定对数据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进行的数据质量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数据检查采取应用系统使用部门自查和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检查的方式。
数据检查的方法有:(一)通过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检查;(二)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进行检查;(三)用数据质量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四)抽取原始档案材料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对比;(五)其它数据检查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检查的内容:1、纸质资料与信息系统内资料进行检查核对,数据采集录入是否全面、及时、规范。
2、数据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全面。
3、数据的传输是否规范、及时。
第二十四条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及时告知相应的数据采集的责任人或部门进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使用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数据检查,仔细分析检查结果,识别其中不符合规律和常理的数据,查找存在的数据问题。
第五章数据质量考核第二十六条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数据质量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考核指标至少包括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
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点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二十八条考核的比率指标是:1、信息采集率。
已经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应用系统信息的比率。
2、信息采集准确率。
录入应用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3、信息传输及时率。
规定时期内传输的信息与检查期限内所有传输信息的比率。
4、信息处理率。
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第二十九条数量指标是指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四级:1、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
2、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
3、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
4、数据质量错误造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
第三十条各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细则,并报总行合规部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对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数据质量追究的原则(一)“以谁的用户名录入,谁负责”;(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范围(一)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不能生成或生成错误的;(二)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其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三)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经营决策行为的及时性、正确性的;(四)因数据质量问题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五)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财产、声誉损失的;(六)其他应当追究的数据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一)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即为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二)从数据库后台记录中确认的数据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三)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数据质量责任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过错的;(二)二次以上发生同一或类似过错的;(三)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行应用系统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