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 证券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保密协议实用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
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
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
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
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挂牌方和挂牌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挂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内容
1. 挂牌方的义务
1.1 挂牌方应按照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交挂牌申请资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1.2 挂牌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转让系统提供公司的财务数据、事项变更、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1.3 挂牌方应支付挂牌费用,并确保在挂牌期间及时缴纳转让系统的相关费用。
2. 挂牌公司的义务
2.1 挂牌公司应按照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挂牌方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2 挂牌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转让系统提供公司的财务数据、事项变更、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2.3 挂牌公司应遵守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约定,不得从事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转让系统的义务
3.1 转让系统应及时处理挂牌方和挂牌公司的挂牌申请,并进行审核。
3.2 转让系统应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挂牌交易的正常进行。
3.3 转让系统应提供便捷的信息披露渠道,方便挂牌方和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4 转让系统应及时通知挂牌方和挂牌公司有关挂牌交易的重要信息和变动情况。
4. 保密条款
4.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将与挂牌交易相关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
4.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接触到对方不明确公开的信息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为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方
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本协议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全部流程。
2. 挂牌程序
2.1 挂牌申请
1.挂牌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提交挂牌申请书。
2.挂牌申请书中应包含挂牌方的基本信息、持股结构、
公司业绩、财务报告等必要信息。
3.管理机构将对挂牌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
向挂牌方发出挂牌批准通知书。
2.2 挂牌协议签订
1.挂牌方应与管理机构签订挂牌协议,明确挂牌方与管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和义务。
2.挂牌协议中应包括挂牌方的股份转让方式、挂牌期限、挂牌费用等相关条款。
3. 挂牌要求
3.1 股份转让条件
1.挂牌方应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份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挂牌方应满足管理机构对挂牌条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持股结构、业绩表现、财务状况等。
4. 权责和义务
4.1 挂牌方的权责和义务
1.挂牌方应按时履行股份转让义务,并向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挂牌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
3.挂牌方应支付挂牌费用,并按照要求协助管理机构
进行相关审核和调查工作。
4.2 管理机构的权责和义务
1.管理机构应审核挂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
批结果。
2.管理机构应组织挂牌方的股份转让交易,并保证交
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3.管理机构应保护挂牌方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挂
牌方的投诉和纠纷。
5. 挂牌费用
1.挂牌方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的挂牌费用。
2023股权转让保密协议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合同
一、协议背景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在一家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
机构的行为。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保持交易的保密性十分重要,
以防止信息泄露对交易双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股权转让交易双方
应签订一份股权转让保密协议合同,确保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和
数据不会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二、协议内容
本股权转让保密协议合同(简称“本协议”)由乙方(简称“出
售方”)和丙方(简称“受让方”)共同签订,双方同意遵守约定:
1.出售方在接受受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的询问时,应当始终保
持沉默或回避,以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
2.受让方在获得出售方提供的有关股权转让的信息和文件时,应严格保管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3.双方同意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继续保持对交易过程中所
涉及的信息的保密,不作任何公开披露。
4.若受让方需要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律师、会计师等),应事先经出售方书面同意,并要求第三方受到保密义务
的约束。
5.出售方和受让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合理措施防止
信息和数据的泄露。
6.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转让双方意外终止交易的情况,双方应继续对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和数据保密。
三、保密义务的期限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期限为[协议生效日期起]三年。在该期限届满后,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仍将持续存在:
1.出售方的商业秘密和交易过程的通知继续受到保护。
2.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仍然属于保密范围。
四、免责条款
1.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违约方
应对害怕泄露方进行补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精选3篇)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精选3篇)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篇1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拟受让甲方在四川省________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双方现就该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提供及信息保护,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
1.1保密信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任何一方以书面文字、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对方提供的,或者各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进行协商达成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任何一方提供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表、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等各种文件;
②各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以及谈判内容,如转让价格、转
让方式等,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③任何一方知悉的对方或者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或者其他商业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产品信息、商业渠道、客户信息等经营、技术、市场、资产等信息;
④其他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有关并经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保
密信息对待的其他信息。
1.2以下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①该信息可以通过各方以外的公开渠道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知悉; ②该信息在披露之前为知悉方合法拥有信息;
③该信息非因知悉方之故而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④该信息由知悉方自行开发而非依赖保密信息的任何资讯; ⑤该信息由具有正当权利的第三者处合法获得,该第三者未负有保密义务。
1.3保密信息披露
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实施需要,向有
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司法机构、双方的法律、审计、商业顾问、公司股东、董事等披露的信息除外。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1. 引言
本文档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模版,旨在规范挂牌公司股票的发行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该细则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为挂牌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提供指导。
2. 名词解释
在本细则中,以下名词解释适用:
挂牌公司
指已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
发行
指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投资者
指购买或出售挂牌公司股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适当性管理
指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等要素进行评估,以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和承担投资风险。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
挂牌公司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公正合理原则
挂牌公司应公正合理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上不得存在歧视或偏袒。
事前告知原则
挂牌公司应事前向投资者告知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包括适当性管理的目的、内容、方法和风险提示等。
自愿与知情原则
投资者参与发行应自愿参与,并且事先应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
风险提示原则
挂牌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明确、充分和准确的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
挂牌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信息收集
挂牌公司应通过面谈、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收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等。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书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
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达成初步意向。为保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
本保密协议书。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保密信息指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公司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法律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
名单、员工信息、市场策略等。
1.2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情形的信息:
(a) 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 在本协议签订后非因乙方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c)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合法知悉的信息;
(d)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2.2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员工、代理人、顾问等在知
悉保密信息时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期限
3.1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
3.2 若股权转让未能完成,乙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
甲方书面同意解除保密义务为止。
第四条信息的使用
4.1 乙方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评估和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
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五条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4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条为规范乙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二)甲方有权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负责提供股票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股票挂牌,组织乙方股票转让活动。
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计划引进战略投资者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即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适当的时间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乙方为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本次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办券商,为其提供专业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乙方协助甲方制定股份制改造整体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该等方案,协助甲方完成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制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整体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该等方案,推荐甲方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乙方协助甲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转让、定向增发以及其他融资行为。
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及挂牌后的相关融资协议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在本协议基础上,由双方另行签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制定
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整体方案;
2、甲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后,优先聘请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股权转让、定向增发以及其他融资行为,具体服务事项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本次股份制改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不存在虚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范本文)
股权转让保密协议
甲方(转让方):地质: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地质: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拥有在股权领域业务经验的公司,意欲将其在特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对特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详尽的了解,愿意接受股权转让并承担相应义务; 3.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一、保密义务
1.1 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指与特定公司以及其业务有关的,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表达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财务数据、客户信息、技术方案、合同等。
1.2 保密义务的适用范围
各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保证对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1.3 例外情况
1.4 保密义务的延续
保密义务将受到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及可续约条款的约束。各方应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不再构成商业敏感信息。
二、保密措施
2.1 保密措施的义务
各方应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或泄露。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访问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控制数据传输的途径和方式;
加密、备份、防火墙等技术手段的应用。
2.2 保密措施的评估和改进
各方应定期评估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改进和加强,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
三、违约责任
3.1 违约认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视为违约行为。
3.2 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
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
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4.06.25
•【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
•【施行日期】2024.06.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披露要求
(1)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与证券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正在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
2、乙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代办股份转让、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从业资格);
3、在项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2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甲方在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进行股权融资,需要乙方向甲方推荐投资方或需要乙方将甲方股权融资项目推荐给投资方,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授权向相关投资方提供保密信息。
2.2 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收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之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3 接收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2.4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4.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4.2非因接收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4.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2.4.4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员独立开发或获得的;
2.4.5经披露方事先或事后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2.4.6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规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2.5 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要求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为保密信息。
2.6 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披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披露方应赔偿接收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接收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接收方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接收方免受损害。
2.7 若披露方要求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根据监管和行业自律要求必须保留存档的除外。
2.8 如果披露方、第三方或有权机关指控接收方,接收方有权为了辩解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双方应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第3条排他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任何其他实体签署与本协议目的、内容相同或相类似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文件;乙方应作为甲方开展本项目唯一的合作伙伴。第4条违约责任
4.1 任一方(“违约方”)或其关联人员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2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期待收益或可得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成本节约、商业信誉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5条协议有效期
5.1 本协议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文首载明签署之日起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保密期限截至项目完成之日或甲方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项目之日起12个月止,项目完成之日是指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
第6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6.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第7条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多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7.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应被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7.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