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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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上海市部分纳税人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上海市部分纳税人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上海市部分纳税人缴纳公司用发票保证金的通知【标 签】发票保证金【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稽﹝2001﹞36号【发文日期】2001-04-16【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实施收取购用发票保证金的办法,曾对本市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非公经济的发展日益加快,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鉴此,根据局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准收取除规定之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同时清退本市部分纳税人缴纳的购用发票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范围除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发票时收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之外,其他所有已被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在清退范围内。

二、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时间从200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全市集中清退阶段,整个清退工作延续到2002年6月底结束。

三、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要求 1、接本通知后,各税务分局应立即停止收取除规定收取之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并立即组织落实清退前期的准备工作。

2、具体清退工作安排,由各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在办理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时,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带好原保证金收据、介绍信或有效证明、领取人员的身份证。

4、各税务分局要做好每日清退台帐及保证金收据的存档工作。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购用发票保证金的利息部分全部上交国库。

2、对在2002年6月底前还未清退的本金,先上交国库,今后经核实确需退库的,可再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范本一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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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
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集中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1999﹞159号
【发文日期】1999-06-14
【实施时间】1999-05-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2009101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沪国税函[2017]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2.17【实施日期】2017.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各分局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一)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

各分局应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 准备工作(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标 签】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行﹝1996﹞1号【发文日期】1995-12-27【实施时间】1995-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稽[1995]69号《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业已下发(附后),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实行抵顶经费暂免征所得税的经济实体的范围 凡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管理形式(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并实施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举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如不属沪地税稽[1995]6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均属抵顶经费的范围。

二、关于抵顶经费的比例及分配 对属于上述第一条范围的经济实体,其抵顶经费的比例应按主管部门(或举办部门)的要求,以不低于适用税率为下限,其中:按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的20%部分交负责签证的同级财政部门,其余部分(包括高于适用税率部分)交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关于申请的程序 各申请单位在完整填写好由税务部门发给的《申请证明暂免缴纳所得税的报告》一式五份后,连同应交(或已交)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抵顶经费的有关证明,一并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填报《(申请证明暂免缴纳所得税报告)汇总表》后,连同各单位《申请表》及应交(或已交)财政抵顶经费的有关证明,在规定日期前,交同级财政部门签证。

四、关于受理申请的截止期 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签证的截止期为96年3月15日,逾期应照章纳税。

五、关于违纪的处理 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按规定收足用好下属经济实体的上交款,如不用于抵顶经费,或今收明返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系统当年及以后年度暂免缴纳所得税的资格,并由税务部门照章征税。

特此通知,并请从速转知下属各有关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税函[2018]7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7.04【实施日期】2018.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原):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和信息化工作整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征管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个征管制度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7月4日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2018/5/4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2017/3/24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沪国税发〔2016〕142号2016/12/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局关于公布2017— 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的通知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8家企业作为本市2017— 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名单见附件),免费为所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电子申报服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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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
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缴纳营业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一﹝1996﹞4号
【发文日期】1996-01-27
【实施时间】1995-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69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内称:“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所遇到或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
税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2.20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
•【施行日期】1995.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沪国税稽[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5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代开发票的税务分局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录入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在7月18日前,将6月份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录入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必须同时正确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

凡在6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7月15日前,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凡在7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进行纳税申报,但必须通知纳税人在7月15日前,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7月15日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在8月1日后,可通过网站把《抵扣清单》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抵扣清单》,并将6%和4%征收率相对应的有关数据汇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7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第13-18栏中,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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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
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集中缴纳营业税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1999﹞239号
【发文日期】1999-06-28
【实施时间】1999-06-2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
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停止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沪国税征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20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结合本市税收征管模式改革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款催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每个征期内,各分局应在加强税款征收和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税款催缴管理,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为指引,努力提升催报、催缴质效(本通知所称的税款催缴适用于征期内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种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和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税款除外)。

二、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税款催缴工作落实到位。

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流程和文书式样,协同各部门推进税款催缴管理,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告送达各类文书在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规划核算科(处)负责做好财税库银横向协调管理,及时做好税款入库统计;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提醒服务;信息技术科(处)(风控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税款数据的维护管理,制定税款催缴管理的监控与风险识别应对方案,并负责做好税款催缴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各管理所负责《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二)》的汇总制作和送达,并按照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办税服务厅负责做好重打税单等窗口服务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分期冲减计划的
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沪税流[2001]6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
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纳税应收未
收利息分期冲减计划的批复
(沪税流[2001]635号2001年12月29日)
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212号)的精神和你们上报的农村信用社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本《批复》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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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6.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11.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21号)公布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作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4号公告),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票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税收票证的种类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启用的新版税收票证种类及与原税收票证的对应关系另,《税收定额完税证》、印花税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仍沿用原有样式。

二、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新版税收票证式样,票面无滞纳金加收栏目,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新版税收票证启用后,因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再由银行直接加收,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税收票证,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为避免因当日无法及时缴纳而产生新的滞纳金,建议纳税人应关注银行当日营业结束时间,确保至银行缴纳税款成功。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开具的旧版税收票证,于2014年1月1日后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仍按照原做法,由银行计算加收滞纳金。

自2014年4月1日起,银行不再对逾期旧版税收票证计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须至原税务机关开票点作废原票,开具加收滞纳金后的税收票证,再至银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三、其他事项2013年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31日),税务部门将对系统进行调试,请相关纳税人关注以下事项:(一)12月31日本市纳税服务大厅(包括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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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1999﹞54号
【发文日期】1999-08-10
【实施时间】1999-08-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内称:“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

现转知你局,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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