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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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备忘录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备忘录

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备忘录致:公司领导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等相关问题,经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本所律师前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实地进行了咨询,结合有关具体情况,出具本备忘录如下: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1、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相关规定:(1)建设部、商务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4)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2、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相关规定:(1)建设部、商务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3)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3、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第一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说明:下划线部分为《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原文,其余为补充说明。

一、备案审核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为:(一)171号文(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11日)、(二)192号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三)50号文(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

二、备案审核范围(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范围:1、正向列举:按照192号文,171号文中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将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列入限制类。

2、反向列举:下述5类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列入备案范围: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和仓储企业。

(二)审核内容包括的范围:下述5大类内容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例外:1、据反映,部分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其它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事项要求提供我部备案手续。

我们认为,50号文件主要加强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新设(包括并购)及增资过程中有关外汇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涉及外汇事项的暂不进行备案审核。

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中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一项规章,主要用于管理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和相关事项。

下面将从背景和目的、备案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等方面对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描述。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希望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并投资于中国的企业。

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和保护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和监督,其中包括外商投资备案制度。

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管理规定,促进外商投资的合理有序发展。

二、备案范围和程序在备案程序方面,外商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前向当地国家发改委提交投资备案申请,填写相关的投资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备案材料。

国家发改委将依据备案申请的实质性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投资行为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知投资者。

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备案的时效性,即国家发改委应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三、备案材料1.投资申请书:包括投资方的基本信息、投资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等。

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包括投资方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投资方的权益与义务。

3.经营计划书:包括投资方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包括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

4.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投资方的资信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

5.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材料:包括投资方的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职称、证书等。

6.其他必要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利证书等。

在备案过程中,国家发改委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并在实施备案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评估。

四、备案的效力和变更一旦外商投资备案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并颁发备案证书,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证书是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重要凭证。

外商投资中国大陆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中国大陆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规定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1.1.3
(汇发〔2006〕47号2006年9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2023年企业外资并购备案新规

2023年企业外资并购备案新规

2023年企业外资并购备案新规2023年,我国企业外资并购备案将迎来新规。

新规将对外资并购的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促进外资并购活动规范、有序,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备案条件新规明确了外资并购备案的具体条件。

首先,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资产购买及其他方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取得比例超过50%或者即将超过50%的,需要进行备案。

其次,外国投资者在同一境内投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要进行备案。

最后,需要备案的外资并购行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

二、备案程序新规还明确了外资并购备案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需向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

外国投资者应及时提交投资变更、股权转让等相关变更申请,外汇局应及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三、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规的实施将对促进外资并购活动规范、有序,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新规将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防范外资并购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风险,同时也将促进外资并购的参与者更好地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促进外资并购行为规范有序的同时,也将有助于引导外资向高质量、绿色、创新、可持续的领域倾斜,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总之,2023年企业外资并购备案新规对于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引导外资向高质量、绿色、创新、可持续的领域倾斜,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新规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新规的实施和落实,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解读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016年10日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将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化。

同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标准,即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此,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即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正式落地。

一、修法影响1.管理体制改革。

备案并非前置条件,而属于告知性质,备案机构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2.事项生效条件。

设立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在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由于取消了对章程和合同的审查和批准,外资审批也将不再构成此类文件的生效条件。

3.流程便利。

备案时间缩短为3日内;提交材料大为减少;备案全程网上进行。

二、适用范围1.产业类型限制:适用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1)《联合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按《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农业相关产业涉及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仅有两项,即“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股权要求均为“中方控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指南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指南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指南一、引言随着我国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市场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工作,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提高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制定本指南,以便引导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工作。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分类根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类型和规模,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由外商独资或与国内企业合作组成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

3.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企业:指由外商独资或与国内企业合作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纪业务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程序1.准入申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准入申请。

2.审批材料提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项目规划书等。

3.审批机关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5.行政许可决定:在完成复审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即批准或者不准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6.颁发证照:在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照等相关证照。

7.其他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其他审批程序。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2.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4.我国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

五、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要求1.守法经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合法合规经营房地产业务。

2.资金管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合理管理和使用投资资金,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合规经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遵守中国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规性。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9 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发文单位:建设部、商业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部、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发文时刻:2006年7月11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治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其他方式并购的境内房地产企业,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承诺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治理(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和经营活动。

关于近期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情况的说明

关于近期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情况的说明

关于近期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情况的说明关于近期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工作的说明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近期国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宏观调控~在审批、备案工作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相关法律文件:1.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全文见附件,。

该文件是现阶段外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框架性指导政策~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强化和落实外资房地产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商务部办公厅随即于2006年8月14日发出了商资字[2006]192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类型、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要求、批准及注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并购等上述•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操作性明确。

3.2006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汇发…2006?47号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购房主体~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债登记管理等~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范。

4.2007年5月23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资函…2007?50号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该文件是在项目审批和外汇监管领域对上述几个文件的延伸和深化~也是最近阶段审批备案和外汇监管操作规程的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涉及项目公司原则、商业存在原则、境外融资限制、返程投资限制、项目备案规则、违规罚则等内容。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14•【文号】商资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审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内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所设店铺应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商业企业涉及房地产投资的应符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相关规定。

(二)外资并购商业零售企业(含店铺),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内贸、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如涉及境内外上市,还应征求证监会意见,被并购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注明“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经营范围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须注册“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商务部同意可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给省级以下商务部主管部门。

(五)经营范围涉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氧化铝、钢材、矿产品等重要商品的,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审核。

(六)审核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项目时,应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需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I. 概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要进行备案审核。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

II. 备案审核要求1.备案申请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明;- 投资者资格证明;- 合同、协议及章程等有关文件;- 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证明;- 建设用地的出让文件;- 房地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2.审批程序备案审核分为受理、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审批的流程如下:- 备案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颁发受理回执。

- 审查备案材料:受理机构应根据办理程序的要求,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细审和评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 决定备案:经备案审核合格后,受理机构应依据备案标准及程序作出决定,并在备案标准及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III.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企业基本情况表- 备案申请受理回执- 备案审查要点- 备案通知书IV.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外商投资:以外国投资者自有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立企业或参股已有企业的行为。

- 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 备案审核:属于行政审批范畴中的一种程序,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东背景、营业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的过程。

V.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资料不完整可能遇到的困难是申请人资料不完整,缺少必要的材料。

处理方法是要求申请人提供缺失的材料。

2.备案标准不符合要求可能遇到的困难是备案标准不符合规范。

处理方法是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的标准,并要求其改正。

3.备案时间延误可能遇到的困难是备案时间延误。

处理方法是尽量提前安排审批时间,并在审批过程中催促受理机构快速处理。

以上是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的要点及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指南

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指南

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指南一、引言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变更企业情况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一项法定程序。

本指南旨在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指引,确保其在2023年顺利完成备案手续。

二、备案主体资格要求1. 外国投资主体资格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适用于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外国组织。

外国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在其注册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2. 投资项目资格要求投资项目应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在选择投资项目前,外商投资者应仔细研究相关投资政策,确保所投资的领域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三、备案程序及材料要求1. 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申请外商投资者应向所在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填写相关备案申请表格。

(2)材料审查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并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3)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证书。

2. 材料要求(1)备案申请表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申请人基本资料、投资项目概况等内容。

(2)投资主体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者应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企业注册证明等。

(3)投资项目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者应提供投资项目的计划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明确投资额、投资方式等信息,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提供中国方面认可的文件翻译件。

四、备案费用及时限1. 备案费用备案费用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请外商投资者在备案前与所在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2. 备案时限备案时限根据具体地区和备案机构的工作效能而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者应尽早提交备案申请,以避免时间上的压力。

五、备案后的相关事项1.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外商投资者在完成备案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外资房地产公司设立、备案及结汇相关工作流程

外资房地产公司设立、备案及结汇相关工作流程

外资房地产公司设立、备案及结汇相关工作流程外资公司设立及备案,与市商务局(或外经贸局)密切相关,前期审批及后期北京商务部备案均需市商务局(按照当地政府的权限及能力,也许需要省商务厅)的大力协调及公关,因此建议在我司决定设立外资公司开始,就外资公司(下文提到的各个问题)各方面均可向当地商务局咨询,因各地审批有差异,相关文件可提前与审批人沟通,确保无误,并请其准备向北京商务部备案公关。

(下文举例以武汉市为例)一、外资公司设立审批地块以外资方式竞得后,需竞得外资公司在境内成立全资子公司。

结合我司工作流程,在竞得后马上走文件审批单,审批全资子公司的相关内容。

包括1、公司名称。

我司惯例为“xx地产(城市名)有限公司”,若该地区已有此类名称,可换成“xx置业(城市名)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与我司相关名称,视具体情况决定。

(如果在同一城市我司已经使用过“xx”字号,则须去工商局询问是否可继续使用。

一般情况下可以,但须集团出具一份函,证明两公司均为集团旗下子公司,允许使用“xx”字号。

)2、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监事。

一般设立一人公司,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同一人。

3、公司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以地价上浮4%为参考,此值主要是为使注册资本可以包含所有地价及契税,注册资本的单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外币。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建议:如果注册资本较大,则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较为稳妥,方便后期备案。

4、公司注册地址。

在我司尚未有明确办公地点时,可以待定,然后由当地招商局协调提供地址,地址所在地区决定我司此项目的税落在哪个地区,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将地址落在项目所在区。

5、要求香港公司办理注册公司的公证书。

内容包括基本资料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境内办理公司的授权书,董事会决议,公司股权架构声明书。

外商投资备案要求

外商投资备案要求

外商投资备案要求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的顺利进行,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备案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备案的相关要求,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合作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投资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2. 投资项目所使用的资金符合相关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3. 投资项目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范围。

二、备案材料要求外商投资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以供相关部门审查。

以下是常见的备案材料要求:1. 外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2. 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3.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 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证明;5. 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三、备案流程要求外商投资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投资者需要将备案所需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并填写相应的备案申请表;2. 材料审查:主管部门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3. 备案费用缴纳:投资者按要求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4. 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后,将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5. 后续程序:备案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继续进行注册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后续程序。

四、备案后的管理要求外商投资备案完成后,投资者还需要遵守一些管理要求,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管理要求:1. 合规经营:外商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2. 定期报告:外商投资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等信息;3. 变更申报:如有投资项目的重大变更,外商投资者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4. 记录保存:外商投资者应当妥善保存备案证书和备案相关文件。

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一、商业存在原则:禁止投资者以境外直接持有中国物业的方式投资中国房地产,堵住外资以股权投资直接向国内投资。

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即出租、出售);或将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不在此列)。

二、项目公司原则: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或非房地产企业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或已设立房地产企业增加新的房地产建设经营业务,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已经设立的外资房地产公司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则应首先获得政府部门对增加经营范围的批准,即经营范围应包括特定的房地产项目。

三、并购限制:外商股权并购内资房地产企业。

该内资房地产企业应拥有在建或正在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内资房地产公司的设立不受项目公司原则的制约,即可以在没有房地产项目时设立公司。

也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设立公司)。

但是,如果外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房地产投资"这一内容,外汇管理局将拒绝为该公司出于收购内资房地产公司股权之目的办理资本金结汇。

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本身没有房地产建设、经营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房地产投资性公司,或以投资房地产为主业的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四、项目规模控制和审批备案原则: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没有充分理由。

审批机关一般不批准其增加总投资。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经下放到设区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外商与非国有法人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平衡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属地原则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项目,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其申办者可以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对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申办者提交合格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的全部手续。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告知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

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

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

省计委负责省权限范围内基建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报备案;省经贸委负责省权限范围内技术改造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报备案和商业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

各设区市计委、经贸委、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授权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报备案。

省外经贸厅负责省权限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备案。

负责国家权限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初审及申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管理局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本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申报备。

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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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一、商业存在原则:禁止投资者以境外直接持有中国物业的方式投资中国房地产,堵住外资
以股权投资直接向国内投资。

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即出租、出售);或将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各类外商投资企
业将自用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
业将自用房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不在此列)。

二、项目公司原则: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或非房地产企业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或已
设立房地产企业增加新的房地产建设经营业务,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 购买协议。

已经设立的外资房地产公司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
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则应首先获得政府部门对增加经营范围的批
准,即经营范围应包括特定的房地产项目。

三、并购限制:外商股权并购内资房地产企业。

该内资房地产企业应拥有在建或正在
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内资房地产公司的设立不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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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境内房地产之八大审批备案原则
一、商业存在原则:禁止投资者以境外直接持有中国物业的方式投资中国房地产,堵住外资以股权投资直接向国内投资。

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即出租、出售);或将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不在此列)。

二、项目公司原则: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或非房地产企业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或已设立房地产企业增加新的房地产建设经营业务,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已经设立的外资房地产公司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则应首先获得政府部门对增加经营范围的批准,即经营范围应包括特定的房地产项目。

三、并购限制:外商股权并购内资房地产企业。

该内资房地产企业应拥有在建或正在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内资房地产公司的设立不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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