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的遗产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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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后房产归谁

五保户去世后房产归谁

五保户去世后房产归谁一、五保户去世房屋归谁法律常识:五保户房子继承。

如下:1、五保户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房产继承;2、五保户没有立下遗嘱,但是与他人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房产继承;3、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由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产;4、上述三种都不存在的,房产归于国家所有;土地归于集体所有的,房产也归于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五保户的房产死后归谁一、五保户的房产死后归谁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归集体组织所有,这是由于宅基地是不能被继承的,即使在五保户生前,也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五保户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那么在五保户死亡之后,该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二、五保户的房产死后继承可以公证吗三、五保户的房产死后的分配协议如何写有效五保户的房产死后的分配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1.标题:首先,明确协议的标题,例如“五保户房产分配协议”。

2.当事人信息:列出所有参与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世分量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3.房产描述:详细描述房产的位置、面积、房产证号码等信息,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清楚分配的房产具体是什么。

4.分配方案:详细列出房产的分配方案,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或特定方式分配给各参与者。

分配方案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法律法规。

5.权利与义务:明确各参与者在分配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产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处理

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处理

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处理标签:五保户农村公证遗产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公证探析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484 更新时间:2010-11-30 16:46:46 免费法律咨询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五保户的财产也在不断增加。

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处理也成为新的矛盾焦点,针对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诸如住房、银行存款、经济林木等遗产的公证事项也在逐年增加。

但近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发生了的较大变动,一些原有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在发生变化,但却无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给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公证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更为严重的是司法部及中公协针对此类公证问题的处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指导,给公证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增加了难度,为此,有必要对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作逐一分析,不当之处敬请公证界同仁指正。

一、农村五保户的概念所谓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通俗地说法就是由供养人对此类人员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二、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属性分析我国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也有五十多年了,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确保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同时期的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而这直接影响了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的处理方式和遗产公证内容,以下做一简单的分析。

1、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力有限,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扶助农村五保户的日常生活,只能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供养。

因此它属于村民互助自养式的供养体制。

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会议记录

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会议记录

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会议记录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会议记录【引言】在中国,五保户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自理的老年人。

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五保户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然而,由于五保户大多没有直系亲属,他们的死后财产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护五保户的利益,我们召开了一次相关的会议。

【会议记录】一、主题介绍与背景会议时间:20XX年X月X日会议地点:XX市社会福利中心本次会议旨在讨论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问题,并就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探讨。

五保户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财产归属事关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公平。

本次会议希望通过深入研究,为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问题提供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

二、现状分析1.五保户的财产状况五保户通常由于年老体弱或其他因素,无法工作或自主生活,因此往往没有较多的财产。

他们生活所得主要依赖公共救助和社区的资助。

2.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由于五保户大多没有亲属,按照传统继承方式,财产会根据法律继承顺序归属到远亲或是国家。

这种方式往往无法保证五保户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方案讨论1.建立五保户财产归属的监管机构重要议题:成立五保户财产归属监管机构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五保户财产归属的管理和监督,可以解决五保户财产归属问题。

该机构可以由政府、福利机构、义工组织等共同组成,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五保户的财产。

2.探索法定继承法规的改进重要议题:完善法定继承法规,保障五保户财产归属权益当前的继承法规主要面向有亲属关系的情况,对于五保户这一特殊群体的财产归属缺乏相应的规定。

应该探索并完善相关法规,确保五保户财产归属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加强社区服务,转变观念重要议题:加强对五保户的社区服务和关爱社区是五保户最重要的依托,应该加强对五保户的服务和关爱。

也要转变观念,从家庭继承到社区共同维护,让五保户的财产更好地为社区做贡献。

四、总结与展望通过这次会议的讨论和研究,我们深刻认识到五保户死后财产归属问题的重要性。

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

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

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所谓的遗产继承,属于一种继承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或者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所享受的,一种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是什么?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一、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保户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一般是没有继承人的,如果有继承人,其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其遗产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什么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三、继承权的丧失以及恢复【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是一篇关于“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五保户遗产继承程序,除此以外,还有遗产继承的概念以及遗产继承的丧失以及恢复。

与此同时,对于遗产继承,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学习法律!。

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人民的关怀,越来越注重民生。

五保户属于弱势群体,在农村较为常见。

这项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人道主义精神。

五保户也享有其土地使用权,那么,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置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1、五保户的财产(宅基地等)在其死后,一般由村里收回;2、如果村里暂不收回的,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3、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二、关于五保户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虽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该规定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户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中“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与家庭承包相对而言以外的承包方式,包括转包这种方式。

权利义务承受者即是被转包人。

综上所述,▲五保户死亡土地使用权应收归国家所有,承包责任是不能继承的。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所以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承包户仅享有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

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

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朱晓华【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4(000)018【总页数】1页(P57)【作者】朱晓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基本案情】林某系泾县泾川镇某村村民,早年丧偶,在其女儿小英14岁时,经人介绍与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小英成家后与林某夫妻分开生活并生育一子王某。

2000年,小英因故去世。

2002年,林某去世,肖某认为其与外孙王某平时来往少,加上王某身体有病,生活也较困难,因此就未向王某主张赡养义务,独自一人生活。

2006年,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住进敬老院,由村委会负责李某的日常生活及开销。

2012年,肖某去世。

村委会将其原居住的房屋、山场林木及其他遗产一并卖与同村村民。

王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母亲小英虽与肖某构成继女与继母关系,但王某未对肖某尽任何赡养义务。

肖某向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由村委会将其送进敬老院并负责其日常生活费用,故村委会有权在肖某死后处置其遗产,王某不再享有继承权,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五保”政策是国家对无依无靠老人的一种社会福利,本身并不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肖某并未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其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因此,村委会赡养老人并未构成有权处置其遗产的法定事由,王某仍有权对其外祖母(肖某)的遗产行使继承权。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1、未尽赡养义务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看出,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间才能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肖某与王某的外公再婚时,王某的母亲小英才14岁,显然肖某与小英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小英依法取得了继承肖某遗产的资格。

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近日,我国卫生部印发了关于五保户遗产继承的新规定,对五保户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新规定,五保户的遗产继承将分为两类,即有劳动力的五保户和无劳动力的五保户。

有劳动力的五保户指的是五保户中年龄较轻、身体健康、能够进行劳动的人群,而无劳动力的五保户则指的是五保户中年龄较大、身体较弱、无劳动能力的人群。

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遗产的继承将有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有劳动力的五保户,如果其有直系亲属,那么遗产将按照普通遗产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那么遗产将由国家及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用于改善五保户的生活条件。

这一规定的出台,能够保障有劳动能力的五保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再次,对于无劳动力的五保户,无论有无直系亲属,其遗产均将由国家及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用于改善五保户的生活条件。

这一规定的出台,能够保障无劳动能力的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落实国家对他们的扶贫政策。

最后,新规定还对五保户的遗产继承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规定,五保户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间,应当及时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合法继承。

对于遗产继承手续的办理,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同时加强对遗产继承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定的实施。

总的来说,这一新规定对五保户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既保障了有劳动力的五保户的合法权益,又落实了国家对无劳动力的五保户的扶贫政策。

同时,规范了遗产继承的程序,保障了遗产的安全和合法继承。

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五保户的融入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中府〔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6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5日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14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各镇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二)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

一、五保户遗产继承新规定1、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对于五保户的财产处理问题。

一般来说,五保户的自行财产可以由自己进行相关支配。

五保户死后可以交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但是五保户的五保财产在其死后还是要交还给其所在的经济集体组织。

如果亲有供养协议的就按照协议处理。

二、股票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书面凭证,它与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支票等都是几种常见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可以由公民个人持有。

有价证券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予以继承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该《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因此,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三、房产继承程序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以后土地和宅基地该由谁来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以后土地和宅基地该由谁来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以后土地和宅基地该由谁来继承?
五保户的土地和房屋在其去世后的处置问题得根据村里对五保户施行的赡养政策来看。

1.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供养的五保户
如果是由村委会施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看村委会与五保户是否签订了抚养协议,抚养协议中有讲明土地和房屋处置事宜的按照抚养协议来进行,没有讲明或者没有签订抚养协议的要看死者是否有遗嘱要谁继承,或者有继承资格的人请求继承的话,可以继承,但是村委会可以代表村集体向该继承人扣回“五保费”。

2.和村其他村民签订了“以地代养”协议的五保户
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针对五保户的赡养这一块,施行的是“以地代养”的政策,也就是讲五保户把自家的土地交给其他村民耕种并签订供养协议,而代种农民给五保户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粮油、燃料、衣物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五保户死亡,通常只要代种人负责其丧葬费用,其土地就可以继续耕种,但是具体的还是要和村委会商量,因为一般五保户死亡,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就视作自动停止了,其土地的处理上还需和村委会协商,上述做法只是个别地区的实践方法。

五保对象遗产村委会不能继承

五保对象遗产村委会不能继承

安排资金 . 用 于 补 助 和 改 善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象 的生 活 ” 从 中可 以看 出 . 五
保 供 养 已从 农 村 集 体 供 养 转 为 财 政 供养 . “ 五保 ” 已从 农 村集 体 福 利 升 级 为“ 农 村社 会 保 障 ” 依 据 继 承法 第 三 的标 准来 主张 计 算 残疾 赔 偿 金 数 额 十一 条 的规 定 。 公 民可 以 与集 体 所 有 根 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十 五 条规 定 , 公 民 制 组 织 签订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而村 委 会 以他 的户 籍 所 在 地 的居 住 地 为 住 所 并 没有 与你 哥 哥 签 订 遗 赠扶 养 协 议 本 案 中 .你 只 要 证 明 自己 是 广 东 户 便 可 以享受 广 东 的赔 偿 标 准 了 且 他 所住 的房 屋 系 上 辈 留下 的遗 产 . 口. 有 你 应继 承 的份 额 按继 承法 第 二 十 六条 规定 . 遗 产 在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之
定的 , 但根 据最高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 三 十 条 的规 定 , 如 果 受 害 人 住 所 地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所 在 地 区 的计 算 标 准高 于受 诉 法 院所 在 地 标 准 , 那 么 法 律 也 允 许 受 害 人 按 照 其 住 所 地
母 过 节遭 遇 了一起 交通 事 故 . 伤 情 构
成 九 级 伤 残 请 问: 因 为 我 的 户 籍 在 广
东. 赔偿 可 以按 广 东的标 准来 算吗 ? 答: 一般来说 , 残 疾 赔 偿 金 数 额 的 计 算 是 以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的 上 一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统 计 数 据 来 确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在现实⽣活中我有些偏远农村还有村民的⽣活是⾮常困难,对于⽣活困难的低收⼊群体,可以申请低收⼊补助的,那么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什么⼈继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没有订⽴遗嘱的,由法定继承⼈继承,订⽴遗嘱的,由遗嘱继承⼈继承,没有继承⼈⼜没有订⽴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千⼀百六⼗条【⽆⼈继承遗产的归属】⽆⼈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于公益事业;死者⽣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没有订⽴遗嘱的,由法定继承⼈继承,订⽴遗嘱的,由遗嘱继承⼈继承,没有继承⼈⼜没有订⽴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五保户死后协议书

五保户死后协议书

五保户死后协议书甲方(五保户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五保户生前所在社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 五保户(以下简称“逝者”)已于[具体日期]逝世,生前由乙方负责五保户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相关福利保障。

2. 甲方作为逝者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理逝者的遗产和相关事宜。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逝者的遗产处理及后事安排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遗产处理1. 逝者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家具、电器等,由甲方依法继承。

2.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遗产继承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后事安排1. 逝者的遗体处理、丧葬事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 乙方应协助甲方联系相关机构,办理逝者的遗体火化、安葬等事宜。

3. 逝者生前的墓地、骨灰安置等事宜,由甲方根据逝者遗愿或家属意愿决定。

第三条遗物处理1. 逝者生前的个人遗物,由甲方负责整理和保管。

2. 对于逝者生前的个人遗物中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甲方应妥善保管,并可考虑捐赠给有关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其他事宜1. 甲乙双方应本着尊重逝者、维护逝者尊严的原则,妥善处理逝者后事。

2. 甲方在处理逝者遗产和后事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2024年适用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细则合同版

2024年适用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细则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适用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细则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五保户的定义1.2 遗赠执行的定义1.3 抚养的定义第二条:合同主体2.1 遗赠执行人的权益与义务2.2 抚养人的权益与义务第三条:遗赠执行的程序与要求3.1 遗赠执行的申请3.2 遗赠执行的批准与公告3.3 遗赠执行的监督与执行第四条:抚养的程序与要求4.1 抚养的申请4.2 抚养的批准与公告4.3 抚养的监督与执行第五条:五保户遗赠执行与抚养的权益保障5.1 遗赠执行与抚养的权益保障措施5.2 遗赠执行与抚养的争议解决方式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遗赠执行人的违约责任7.2 抚养人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请求第三方调解8.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效力与期限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期限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义务与期限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的确定13.2 争议解决的确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与期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五保户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五保户,是指依法享有国家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孤儿。

1.2 遗赠执行的定义:本合同所称遗赠执行,是指五保户在去世后,将其遗产赠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1.3 抚养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抚养,是指抚养人对五保户在生前所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遗赠执行人的权益与义务:遗赠执行人享有依法执行遗赠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抚养人支付遗赠执行费用。

专项五保户遗产赠与抚养责任合同(2024版)

专项五保户遗产赠与抚养责任合同(2024版)

专项五保户遗产赠与抚养责任合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赠与方1.2 受赠方1.3 专项五保户1.4 遗产赠与1.5 抚养责任2. 合同标的2.1 赠与财产范围2.2 赠与财产交付3. 抚养责任3.1 受赠方的抚养义务3.2 受赠方的赡养义务3.3 受赠方的监护义务4. 遗产管理及使用4.1 受赠方的管理责任4.2 受赠方的使用原则5.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终止条件6. 合同的履行6.1 赠与方的权利与义务6.2 受赠方的权利与义务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主体8.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合同修改条件8.2 合同补充内容9. 合同的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10. 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法律适用10.2 法律解释11. 合同的效力11.1 合同效力范围11.2 合同效力期限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效力13.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主体13.2 盖章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履行地14.3 合同的送达地址14.4 合同的送达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赠与方1.2 受赠方1.3 专项五保户1.4 遗产赠与1.5 抚养责任第二条合同标的2.1 赠与财产范围赠与财产范围包括赠与方名下的房产、土地、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及其他投资权益等全部合法财产,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2.2 赠与财产交付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赠与方应将清单所列财产全部交付给受赠方。

第三条抚养责任3.1 受赠方的抚养义务(1)提供赠与方所需的生活照料,包括饮食、住宿、清洁等;(2)为赠与方提供精神慰藉,关心赠与方的身心健康;(3)负责赠与方的医疗保健,陪同赠与方就医,承担医疗费用;(4)协助赠与方处理日常事务,如购物、缴费等;(5)赠与方去世后,承担赠与方的丧葬事宜。

五保户的财产归谁所有

五保户的财产归谁所有

五保户的财产归谁所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处理:
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

3.“五保户”没有继承⼈或者继承⼈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4.对“五保户”⽣前有过⼀定扶助的⼈,可以在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篇一:五保供养办法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正常生活;(二)政府供养为主;(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

第五条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要、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保对象,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四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粮油和燃料;(二)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指现金和物资折价),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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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死 葬的 义务 , 享有 受遗 赠的权 利 。 ” 织承担 该 公 民生养死 葬的 义务 , 享有 而事 实上 , 村委 会 并没有 与老 张签 有 受遗 赠 的权 利 。 这 样 的 协 议 。且 老 张 所 住 的 房 屋 , 系 在 此案 中, 何 某为 了得 到村 委会 其 父亲遗 产 , 包含有他 妹妹 可继承 的 的额 外保 障 , 在 双方 自愿的前提 下, 签 份额 。按 《 继承 法》 第二 十六条 , 遗产 订 了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该 协 议 是 有 效 在共 有财 产之 中的 , 遗产 分割 时应 先 的 。 何 某 单 方撕 毁 协 议 , 处 置 协 议 约
的 遗 产 该 归 谁
随着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的落实 , 各项救助措施 的实施 , 无劳 动 能 力、 无 生活来 源又无 法定赡 养义 务 人 的孤 寡 老人 , 得到“ 吃、 穿、 住、 医、
葬” 五保。 张 的妹 妹 , 有权 继承哥 哥的遗 产为理 但 是 与 之相 随也 带来 了一 些 问 由, 要求村委会退 出房屋 , 停 止侵权 行 题, 如当五保 老人去世后 , 他们的遗产 为 。 该归谁 所有? 有人认 为 , 既然老 人 生 村委会则 以 1 9 9 4 年1 月2 3 曰国务 前 享受 了“ 五保 ” , 在其去世后 , 无论其 院发布 的《 农村 五保供养 工作 条例》 第 有无继承人、 受遗赠人 , 他们 的遗产都 十九 条 : “ 五保 对象死 亡后 , 其遗产 归 应一律 归公 、 归村 委会 。这样 的观 点 所 在的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所 有 ” 为法
对吗?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 了解这 律依据 , 不肯退让。就此 , 老张的妹妹 方面的法律知识。 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
点评 : 2 0 0 6年 1月 2 6日 , 新 的
《 农村五保供养Βιβλιοθήκη 作条例》 实施 , 与 此 同时 1 9 9 4年 1 月2 3日发 布 的《 农 老张终 身未娶 , 年 轻时生活富足 , 村 五保 供 养 工作 条例 》 废 止 。新 《 条 用“ 浑身上下 口袋里都是钱 ” 来形容也 例 》 取 消 了旧《 条例 》 第 十九 条 “ 五 保 不为过 。 因没 有娶 妻生子 , 无 家庭 负 对 象 死 亡后 , 其 遗 产 归 所在 的 农 村
分 出他 人 财 产 。 换 句话 说 . 村委 会 即 定的财 产 , 将 其 赠 与 他 人 是 一 种 违 约 使 与老 张签 有协议 , 协 议 也 不 应 当 包 行 为,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 括 其妹 妹 的部 分 。 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贯彻 执行( 中 若 干 问题 的意 最后 , 法 院经 审理 , 判 决老张的遗 华人 民共 和 国继承 法) 产部分 归他妹 妹 继承 , 房 屋 归 其 妹 妹 见》 ) 第五十 六条规 定 , 扶 养人或 集体 所有 。老 张的妹妹 , 则需 支付 村委 会 组 织与公 民订有 遗赠扶 养协议 , 扶 养
五保 老 人 遗产 被 村 委会 收去
尽了“ 五保 ” 义 务为 由 , 把老 张生前 所 居住 的祖 上 留下 的老 屋收 归村委会 , 并 用该 房办 了一 个 文 化小 屋 。 老张 在外 省 的妹妹得 知 此事 后 , 赶 来和 村委会理论。她 以老屋是父亲
有; 死者 生前是 集体所 有制组 织成 员 的, 归所在 集体所 有制组 织所 有。 ” 村
电子 商务发展 , 资金 的使 用重点 向建设县 、 乡、 村 三级物 流配送体 系倾斜 。 ( 详见 三农直 通车 )
担, 他整天吃香的喝辣 的, 日子 过 得 很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 的 规 定 该 规 潇洒 。后 来 , 老张 老了 , 不 能劳 动了 , 定 已 不 能 再 成 为 村 委 会 收 取 五 保 对 花光 了积 蓄 , 生计 都成 问题 。多亏有 象 遗 产 的 依 据 。 了“ 五保 ” 政策 , 让 他 的 生活 有 了保 《 继承 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 “ 无人 障。前不久 , 老张病逝 , 村 委会 以对其 继 承 又 无 人 受 遗 赠 的 遗 产 , 归 国 家所
收入 也是 不妥 的 。
最后 , 经 乡司 法 所 调 解 , 村 委会 停 止 了给 老 何 房 屋 过 户 的 行 为 , 退 还 了 扣 押 老 何 出租 土 地 所 获 的 租 金 。 老 何 则 偿 还 了 与 村 委 会 签 订 遗 赠 扶
养协 议 以 来 , 村委 会 对 其 支付 的 “ 五 保” 费用。 王 景 龙 张 洪军 冯石 亮
为老张生前 支付 的“ 五保” 费用。 健在 五保老人的房 屋所有权被变更
人 或 集 体 组 织 无正 当理 由 不 履 行 致 协
议解除 的, 不 能享有 受遗 赠的权 利 , 其
支付 的供 养 费用一般 不予补偿 ; 遗 赠
人 无 正 当理 由不 履 行 致 协 议 解 除 的 , 无儿 、 无女 的老何夫妇 , 一 辈 子 都 则 应偿 还 扶 养 人 或 集 体 组 织 已支付 的
生 活 在 农村 。他 们 在年 老 不 能 劳 动 供 养 费 用 。 此 案 中 , 何 某 应 当偿 还 村 委 会 按 后, 享 受着农村 “ 五保 ” 供 养待遇 。同 时, 他们 与村委 会签 订 了遗赠扶 养协 协 议 已对其 支付 的“ 五保” 费用 。 同 议 。协议规 定 , 在政府 对 老何夫 妇进 时 , 因为遗赠从 遗 赠人 死亡之 E l 起 发 行“ 五保 ” 的 同时 , 由村委 会从农 村集 生法律 效力 。村 委会在 何 某死 亡前 ,
体经 营等 收入 中安排 资金 , 补 助和 改 善他们的生活 , 待他 们去世 后 , 他们 的 老屋 归村委会所有。 前不久 , 因老伴去世 , 老何 重新找 了个 老伴 。于是 , 他 单方撕 毁协 议 , 提 出不 要村委 会补 助 , 之后和 新老 伴签 了一份 赠予协 议 , 要将 自己的老 屋赠 予 新老伴 。村 委会 得知 此事 , 以履 行 “ 遗 赠扶 养协 议 ” 为 由, 扣 留了老何 出 租 土地 的收益 , 并 要将 老张 的房屋 过 户到村 委会 名下。为此老何将村 委会 告到 了乡政府 。 点评 : 《 继承 法》 第三十一条规 定 , 公 民可以与集体 所有制组织 签订遗 赠 扶养 协议 。按 照协议 , 集体所有 制组
就按 遗 赠扶 养 协 议 将 何 某 的房 屋 办理 过 户手 续是 违法的。另外 , 新《 农村五 保供 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 , 农村 五保供养对 象将承 包土地交 由他人 代
耕的, 其 收益 归该农 村五保 供养 对 象 所 有。 所 以, 在 没征得 何 某 同意的情
况下 , 村 委 会 自行 扣 押 何 某 出租 土 地
委 会 如 要 收 取 老 张 的遗 产 , 只 能 凭《 继
承 法》 第三十一 条 : “ 公 民可 以与集体 所有 制组 织签订遗 赠扶 养协议。按照
留下的遗 产 , 有她的份额 , 同时她是老 协 议 , 集 体 所 有 制 组 织 承 担 该 公 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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