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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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一文库()〔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篇一:《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目录

1234567891011

总则................................................. ................................................... ........1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城乡用地................................................. ................................................... 3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1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公共设施................................................. . (22)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城乡用地 (3)

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公共设施 (22)

7道路交通 (27)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

9景观与环境 (44)

10特定区域 (46)

11附则 (47)

附录一:用词说明 (48)

附录二:名词解释 (49)

附录三:计算规则 (51)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

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

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

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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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 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 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 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 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地块控制标准 3.6 城市用地开发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为依据进行划分;地 块划分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等,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 (引导性道路)和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确定,不同使用性质适宜的地 块 尺度宜参照表3.6。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面积超出表3.6 地 块面积上限标准时, 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道路或公共通道。
5
3 城乡用地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2011年7月15日)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2011年7月15日)

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五、原5.39 条款修改为 :

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住宅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六、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5)小点修改为 :

(5)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架空层(层高3米以上)用作人行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佛山停车配建标准

佛山停车配建标准

佛山停车配建标准

目前,佛山小区车位配比情况执行的是2021年11月颁布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编版)》,根据该指标,目前佛山非保障性住宅的车位配建指标90㎡<建面≤144㎡是1.0-1.2,50㎡<建面≤90㎡则是0.8-1.0。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随着城市发展和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查询佛山市政府官网或咨询当地规划部门以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试行版)

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

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

1、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

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以下是对该技术规定的简要介绍。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等几个方面。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为后续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规划编制部分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是佛山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明确了城市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分区规划则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工作,对不同区域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和指导。

规划审批和实施部分重点关注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在规划审批过程中,需要依法审核规划方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障规划的合法性和民主性。规划实施则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

规划管理部分主要强调城市规划的长效管理和动态调整。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定期的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同时,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规划的落地。

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

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划的公正和民主。

总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公众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民主、可行。

佛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2009

佛山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2009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修订版)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3)

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 公共设施 (21)

7 道路交通 (2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

9 景观与环境 (36)

10 特定区域 (38)

11 附则 (39)

附录一:用词说明 (40)

附录二:名词解释 (41)

附录三:计算规则 (4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

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经济的经济的发达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对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

(一)城市性质

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

实现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和区域、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区域影响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将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

(三)城市规模

2020年,佛山市域常住人口91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18.26平方公里。

(四)发展战略

1、战略一:以人为本,民生改善

加快四项“基础服务”和四项“基本保障”的建设。逐步完善外来人口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关系民生的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多层次的养老设施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加快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丰富市民公共生活。

2、战略二:转型提质,城市升级

区域融合,加快广佛肇一体化建设。优化区域分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对接;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强化两地高端服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深化与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合作。

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统筹空间资源,构筑“强中心、多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城乡功能分区,引导分区差异化发展;加强城乡联动,以公共交通、绿道等网络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大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水平。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城乡用地 (3)

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6)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7)

6公共设施 (23)

7道路交通 (29)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6)

9景观与环境 (47)

10特定区域 (49)

11附则 (50)

附录一:用词说明 (51)

附录二:名词解释 (52)

附录三:计算规则 (55)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5)

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71)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

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城乡用地 (3)

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公共设施 (22)

7道路交通 (27)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

9景观与环境 (44)

10特定区域 (46)

11附则 (47)

附录一:用词说明 (48)

附录二:名词解释 (49)

附录三:计算规则 (51)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

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

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

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佛山市土地规划技术指标规定

佛山市土地规划技术指标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规划局

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城市用地 (4)

4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16)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8)

6公共设施 (26)

7道路交通 (31)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7)

9景观与环境 (45)

10特定区域 (47)

11附则 (48)

附录一:用词说明 (49)

附录二:名词解释 (50)

附录三:计算规则 (5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58)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

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

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

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

定执行。

图1-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篇一:《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XX〕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XX年修订版)

目录

1234567891011

总则 (1)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城乡用地....................................................................................................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6公共设施..................................................................................................22道路交通..................................................................................................27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3景观与环境..............................................................................................44特定区域..................................................................................................46附则. (47)

2011.08(2011修订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2011.08(2011修订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

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

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篇一:《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XX〕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XX年修订版)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则 ...................................................... (1)

城市规划编制体

系 ...................................................... ............................... 2 城乡用

地 ...................................................... .............................................. 3 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 ............................. 1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

度 ...................................................... ..................... 16 公共设

施 ...................................................... ............................................ 22 道路交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居住用地

3.8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 — 5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

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

位按本规定7.24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

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

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

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3.12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

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

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

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

定。

(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

河流两岸。

3.13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

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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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修订版)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3)

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 公共设施 (21)

7 道路交通 (2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

9 景观与环境 (36)

10 特定区域 (38)

11 附则 (39)

附录一:用词说明 (40)

附录二:名词解释 (41)

附录三:计算规则 (4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

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

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

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

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 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地块控制标准

3.4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3.6 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

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

3.7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

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居住用地

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

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5—7.27条款

的规定执行。

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

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

3.14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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