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每日一练(2014.11.8)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在当今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各自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和规范的重要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简单来说,就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则是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让其在本单位从事劳动的单位。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招聘与入职管理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严格筛选和招聘合适的劳动者。
这包括对劳动者的资格审查、技能评估等,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二是培训与职业发展责任。
为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这种培训不仅包括工作技能方面的培训,还应当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关注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一定的职业晋升机会和通道。
三是劳动报酬支付与社会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是劳动关系维护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类问题。
例如,当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协调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接下来,我们看看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一,工作安排与劳动保护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方式,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
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后,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而用工单位则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
在这个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着一系列法定责任,以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派遣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员工提供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待遇。
这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派遣员工能够享受到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资水平,并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
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可能有不同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在员工遇到工作困难或者职业发展方向不明确时,劳务派遣单位还应给予帮助和指导,使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和职业环境。
劳务派遣单位还有责任保障派遣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危险和安全风险,比如工作环境不安全或者工作条件不正常。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起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责任,确保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履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确保员工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员工的相关信息和工作经历,确保派遣员工的就业记录得到合法保护。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员工的过程中承担着一系列的法定责任,以保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其中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人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说明其重要性。
首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人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作为雇主,应确保合同的合法、公平和合理性,同时也应承担雇主应尽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支付合理的工资、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等。
其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如支付清晰明确的工资、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应关注劳务派遣工人的职业发展和培训,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机会。
另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雇主义务和安全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安全保障,确保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构成威胁。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应承担劳动纠纷的责任。
当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积极参与解决,并努力维护双方的权益。
用工单位应协助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以便更好地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承担雇主义务和安全责任,以及解决劳动纠纷的责任。
这些责任的履行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劳务派遣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责任的重要性的明确,我们能够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共赢与共同繁荣。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什么责任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务人员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以满足用工单位的临时用工需要。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从工作安全保障、福利待遇、合同签订和劳动权益保护四个方面分析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工作安全保障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他们应当落实各项工作安全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工器具,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定期检查工作场所,避免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并及时改进工作条件,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福利待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补贴和年终奖金等。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和福利待遇事项,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应该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和职业资格培训,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合同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他们还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合同,与派遣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劳动权益保护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责任保护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劳动争议解决义务,妥善处理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
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并以和解为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总结起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有多项责任要承担。
他们应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派遣员工签订合同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法律责任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连带责任(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劳务派遣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总结劳务派遣合同法律责任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简要分析,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法合规进行劳务派遣,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政责任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政违法⾏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是,对⼀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政违法⾏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不是⼀种⾏政处罚,只是⼀种补救性的⾏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这⾥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政部门和⼈事部门。
⽬前,根据我国⼈⼒资源市场分为⼈才市场和劳动⼒市场,劳动⾏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市场的监管,⼈事部门负责对⼈才市场的监管。
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也有⼀部分是由劳动⾏政部门审批,⼀部分是由⼈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政部门或者⼈事部门进⾏。
⼆是,对情节严重的⾏政违法⾏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常见的⾏政处罚之⼀,是⼀种典型的财产罚,指⾏政主体强制违法的⾏政相对⼈承担⾦钱给付的处罚形式。
与罚款是⼀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种资格罚。
资格罚⼜称能⼒罚,是指⾏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为的⾏政相对⼈某种⾏为能⼒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根据⾏政处罚法第⼋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政相对⼈的经营资格或者⾏为能⼒,⾏政相对⼈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为能⼒。
根据⾏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政部门或者⼈事部门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则应由该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实施。
因此,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即为⼯商⾏政管理部门实施。
劳务派遣服务中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派遣服务中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劳动合同相关责任1、合同签订(1)派遣单位有责任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除应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明确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长期合同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就业保障,避免派遣单位随意终止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
2、合同告知义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这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使劳动者在工作前对自身权益和工作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1、工资支付保障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即使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派遣费用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确保劳动者能获得应得的全部工资。
2、社会保险缴纳派遣单位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保障了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1)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
虽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派遣单位同样有责任确保劳动者了解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
(2)在派遣单位知晓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劳动者管理责任1、人员招聘与筛选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招聘工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招聘流程,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可能会找⼀批劳务派遣⼈员,劳务派遣⼈员与单位建⽴的是⼀种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在⼯资福利上⾯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劳动者的⼯资福利是有所区别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1、⽤⼯单位应将使⽤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常管理⼯作。
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单位应告知劳动者⼯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付加班费和绩效奖⾦,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主要是⽤⼯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劳动者实⾏同⼯同酬,适⽤相同的⼯资福利制度。
⽤⼯单位⽆同类⾮派遣劳动者的,参照⽤⼯单位所在地或所在⾏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单位⼯资集体协商,建⽴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5、⽤⼯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付劳动者⼯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并应当在⽀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伤事故伤害的,⽤⼯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伤认定申报⼯作。
按照⼯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付⼯伤职⼯⼯伤保险待遇。
7、⽤⼯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特殊⼯时⼯作制的,由⽤⼯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员⼯资福利怎么发(1)《劳动合同法》第六⼗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单位的劳动者同⼯同酬的权利。
⽤⼯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已经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工作的行为。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务派遣成为一种常见的就业形式。
然而,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保障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劳动权益。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职责,包括对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安排、工作环境、职业安全等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确保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平等的待遇。
在工资、福利、保险、休假等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达成协议,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待遇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当。
这也是保护劳务派遣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要求。
二、履行安全保障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的过程中,需要履行安全保障的责任。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以及工作内容,评估潜在的劳动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组织派遣劳动者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包括对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危险性进行告知,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应对紧急情况。
安全培训旨在提高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降低工作事故风险。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在派遣工作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和报告,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可以有效促使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加以重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水平。
三、承担法律风险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还需要承担法律风险的责任。
在派遣劳动者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派遣行为的合法性。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市场运作模式,它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暂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随着劳务派遣业务的不断发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也变得日益重要。
下面将就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探讨。
一、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与职务相当的工资待遇,确保劳动者在劳动派遣期间获得合理的薪酬。
二、履行劳动保障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供给者,要履行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派遣相应的劳动者并提供计划安排和合理的工作,确保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发挥其专业技能。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工作环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受伤害。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履行与劳动者的其他权益相关的义务,如支付应该支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三、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提供规定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等。
此外,在劳动派遣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用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什么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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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有什么法定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发⽣争议,劳动保障⾏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数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保证⾦及其他费⽤,劳动保障⾏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加收⽋缴⾦额的滞纳⾦。
公司责任义务
1.负责派遣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2.负责派遣员⼯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增减维护。
3.负责派遣员⼯⼯资的发放(或委托⽤⼈单位代发)及个⼈所得税的计缴。
4.负责派遣员⼯⼯伤事故的处理及待遇的申领。
5.负责派遣员⼯⽣育、失业保险及医疗待遇相关⼿续的办理。
6.负责派遣员⼯个⼈档案的建⽴及管理。
7.负责派遣员⼯⼊职、离职⼿续的办理。
8.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事档案关系的建⽴、转移。
9.负责劳务争议的处理。
10.负责向⽤⼈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相关新出台政策的提供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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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合同法律责任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合同的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出现纠纷。
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保障各方权益,本文将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梳理。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责任概述1.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5)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 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用。
(2)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3)用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4)用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合同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1.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范本一: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员来满足自身的用工需求。
然而,作为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承担。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介绍。
2.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责任2.1 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等等。
2.2 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例如,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定应急预案等。
2.3 履行监管责任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例如,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确保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
3.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模板附件2: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支付单模板附件3: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制度4.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2. 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和规章。
范本二:1. 引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承担着特殊的责任,既需要满足自身用工需求,又需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详细阐述和细化。
2.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责任2.1 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什么责任范本一: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基本概念及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作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其责任如下:1. 管理和维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的合规关系;2. 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和合法权益;3. 负责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应聘、培训等工作;4. 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及安全保障;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 负责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7. 配合用工单位开展工作场所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8. 配合用工单位进行劳动争议解决和劳动纠纷调解等工作;9. 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细化1. 招聘和培训责任1.1. 开展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工作,确保选聘符合岗位资格与要求的员工;1.2. 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员工的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政策、安全规定、岗位要求等;1.3. 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2. 工作岗位和安全保障责任2.1. 根据工作需要,将合适的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2.2.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2.3. 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3. 薪酬和福利待遇责任3.1.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3.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3.3. 提供合法、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假、带薪病假等。
4. 劳动合同和合同履行责任4.1.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4.2.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4.3.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包括按时支付工资、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等。
5.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5.1. 配合用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5.2.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5.3. 配合用工单位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法师兄
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法师兄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为用工单位提供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着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合法合规。
这包括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派遣劳动者的合法用工等环节。
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履行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劳务派遣单位要履行劳动安全保护义务,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关注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劳务派遣单位应关注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发展。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方式,派遣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增加职业发展机会。
5. 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争议劳务派遣单位要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争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涉及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 劳务派遣工资支付记录表3. 劳务派遣劳动者考勤记录表4. 劳务派遣劳动者安全教育培训材料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法:是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派遣劳动者: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 职业发展: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通过培训、学习和工作经验积累等方式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取得更好的职位和薪酬。
劳务派遣合同中责任的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逐渐兴起。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错综复杂,责任承担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合同中责任的承担角度进行分析。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权益。
2. 劳务派遣单位应保证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收取劳动者抵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
如违反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3. 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二、用工单位的责任1.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件的劳动条件。
用工单位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违法危险作业。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等。
用工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自身的责任1. 劳动者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者应确保自身在工作中的安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劳动者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提出申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法律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法律咨询:您好,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其一,行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即有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公安行政部门、税务行政部门。
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这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登记的,未按规定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在无工作期间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等。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有哪些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有哪些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有哪些?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有哪些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资标准,向其按⽉⽀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以下称⽤⼯单位)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资标准,向其按⽉⽀付报酬。
第五⼗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以下称⽤⼯单位)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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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劳务派遣公司责任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责任义务劳务派遣公司责任义务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劳动力供应活动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为劳动力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并为其提供相关的工作保障和权益保护。
劳务派遣公司在履行这一基本责任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以下义务:1. 提供合法合规的就业机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是合法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待遇等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还需要与用工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为派遣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2. 维护员工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派遣员工提供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社保等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福利保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时,应当确保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安全、无危险因素。
如果发现用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要求用工单位改正,确保派遣员工的人身安全。
2. 劳动纠纷处理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劳务派遣公司应积极履行调解义务,协调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进行协调解决,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协助派遣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履行其责任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面临以下违法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可能会面临刑事追究,承担刑事责任。
被民事索赔: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派遣员工的权益受损,派遣员工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劳务派遣公司在履行其责任义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权益,确保派遣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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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每日一练(2014.11.8)1、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少选,不选,多选均不计分!1、甲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宣告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甲又犯间谍罪,则甲( )。
A.构成一般累犯B.构成特别累犯C.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D.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D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
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
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因为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B.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因为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C.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因为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C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
3、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C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正确答案为C。
4、对从犯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和胁从犯B.从犯也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C.从犯只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D.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解析: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但不包括胁从犯,胁从犯是与从犯相并列的单独的共同犯罪人类型,A、C选项错误。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
因此,B选项正确。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错误。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B.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认定为是共同犯罪D.事后的帮助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ABCD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同犯罪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
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
只要共谋实行犯罪,即使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也认定为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上会予以考虑,C正确。
单独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的帮助行为以共犯论处,D正确。
6、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
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
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
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
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
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
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
C为正确答案。
7、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村村长甲威信颇高,对本村村民的违法乱纪行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关押24小时,从而使违法乱纪现象减少,村民也拍手称快,甲也从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由于甲的行为稳定了村子的社会秩序,不具有危害性,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B.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但是以为只要征得幼女同意后就可以与之发生性交,于是在征得乙女同意后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甲男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C.甲于1987年3月自费出国(出国前曾有嫖娼行为),在国外期间染上严重性病,并于1999年9月8日回国。
甲不知道国家已经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于1999年10月10日嫖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构成传播性病罪D.甲化装拦路强奸妇女,黑夜中将提前下班的妻子当做其他妇女,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D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
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奸罪。
8、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B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
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甲于1992年3月5日犯A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1996年11月21日甲又犯B 罪,B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应为( )。
A.2007年3月4日 B.2011年11月20日 C.2006年11月20日 D.2002年3月4日. B解析: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由于前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0年,故其追诉时效应为15年,即从1996年11月21日起算,结束时间应为2011年11月20日。
10、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C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正确答案为C。
11、下列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负轻伤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某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取出交给李某AB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C选项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了犯罪既遂;D选项某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
故正确选项为A、B。
12、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
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
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
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
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C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