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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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
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
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 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原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2014年4月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 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修改及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影响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数量限制及相关法律 责任 四、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和劳务派遣协议 五、劳务派遣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 和终止 六、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权利义务及管理 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退回及职工的辞职 八、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九、劳务派遣与相关用工方式的比较
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 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 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 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
新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 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 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之和。
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工单位被依
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决
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
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修改及对劳 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暂 行酬确定。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
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
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二)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数量限制及 相关法律责任
(一)适用范围-----三性岗位的理解与适 用
(二)数量限制 (三)适用的例外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 (五)过渡期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三十被九派条遣和劳第动四者十有条本第法一第项、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 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
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 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 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 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 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 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 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 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 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 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 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规定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 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 遣劳动者。
原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 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
原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
新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 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修改及 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修改
原五十七条
新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 件: 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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