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讲座共20页文档
行政公益诉讼word版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界定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统一解释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
但是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须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
从定义上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的主客观统一的意义。
共同体的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
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
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
1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
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所以,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
总之,在社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叠的,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领域,但都从属于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相对于集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集体的利益又是个别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演ppt课件
诉讼参与方
原告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被告为常隆农化公司、锦汇化工 公司、施美康药业公司、申龙化工公司、富安化工公司、臻庆化 工公司6家企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纪阿林担任一审审判长,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许前飞亲任二审审判长。支持起诉人 为当地检察院。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江苏省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并发表意见,明 确支持环保联合会起诉。
基本案情
今年9月10日,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泰州市环 保联合会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 工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河 流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危害了 公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应当承担环 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这6家企业共 计赔偿1.6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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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案N情E介绍
基本案情
这起案件始于2011年,当时戴卫国、姚雪元等人 买来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以从事废酸销售的名义,与 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将企业产生的废酸 直接倒入内河,由企业付费。这些运输废酸的船舶都经过 改装,一船2吨重的废酸8分钟就能倒完。几个月的时间, 几人将两万余吨的废酸直接倾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 导致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戴卫国、姚雪元等人在 向古马干河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今年8月, 泰兴市人民法院以戴卫国等1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1万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1. 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从案件类型上分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反垄断公益诉讼、劳动保障公益诉讼、反腐败公益诉讼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均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保障这些领域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迅捷性原则等。
权利原则指的是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公正原则体现了公益诉讼必须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公益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合法、公平、公开;迅捷性原则强调公益诉讼案件要尽快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得到及时维护。
这些原则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履行职能的基础。
3. 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通常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相关利益团体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公民、法人等。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可能有不同的适格主体规定,需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
4. 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除了普通的诉讼程序之外,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相关公共利益保护机构的介入、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特殊程序环节。
5. 公益诉讼的影响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深远的。
正常情况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更可能对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法治进程。
6. 公益诉讼的困境和挑战尽管公益诉讼有着众多显著的优势,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比如,诉讼成本高昂、立案难等问题成为了制约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
另外,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会透过公益诉讼来行使不正当的诉讼权利以牟取私利,这对公益诉讼监管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7. 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面对现有的困境和挑战,公益诉讼也在不断探索前进。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严格的公益诉讼立案条件、规定明确的公益诉讼受赔对象等相关政策措施。
公益诉讼专题讲座(精简版)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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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 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为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 而提起的 。
❖ 公益诉讼基本上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 的利益(多数人共同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其价值在于 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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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6月22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 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 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李冰要求 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 ——[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66页、68页。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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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小额易腐权利”的作用
❖ 美国在80年代对集团诉讼所作的调查显示,在 1938年采用申报加入的制度下,只有15%的被 害人加入这类诉讼,因此只能解决15%的损害问 题;而1966年采用申报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 后,申请“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也就是说, 可以解决85%的纷争。两种制度解决纠纷所发挥 的功能有很大差异。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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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简单课件
2、公益诉讼在中国发展的局限
NO.1民事公益违法行为的一 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客体主要 是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这就难以确定一个直接、 具体的受害者来担当原告, 由于这种案件的“社会化” 和“政治化”特征,即使有
直接受害者,加害方所获得 的非法利益总额非常大,而 受害方则是小额多数,绝大
部分人存在着“搭便车”的 心理定势。想起诉的人也可 能因为考虑诉讼的不经济及 援,只能孤军奋战等因素而 不得不“忍痛割爱”、“退 避三舍”
最后,朝阳法院以卫生部为被告受理该诉讼, 其理由如下:朝阳法院,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 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 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 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 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 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 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 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 律依据。
他人“狗拿耗子,多管 闲事”的讥讽,被怀疑 为“动机不纯”。
NO.3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 检察院也只能对经济犯罪行为 而导致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的案件,根据《刑诉法》提 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换言之,
未触及刑法,没有达到犯罪程 度的其他一切公益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是“鞭长莫及”的。
此外,即使有直接受害的个体 当事人“挺身而出”,讨个说 法,法律也只保护其个人利益。 在代表人诉讼中,也只保护明 确表示起诉的私人利益,除此 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仍旧归属于违法 者.
《行政公益诉讼》PPT课件
• (3) 对于只有受益人而无特定受害人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 行为,原告只要向法院提供线索即可,立案后由被告对其无违法 情形举证。
• (4) 对于其他程序及民事事实等证据,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
• (5) 鉴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相应规范性文件数量多,由被 告承担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责任,而原告负责提供有关公 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
社会组织是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利益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其社会公共职能主要是保 护和服务,便于发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作用。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等, 他们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成员个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社会 组织的成员往往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行使者违法行为侵害时,只能更多地依 赖其所属的社会组织。
(一)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1、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正当依据)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 •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在工作性质上没有增加新职能而括展了监督范围; • 能平衡原告弱势和被告强势之间的实力差距;
公益诉讼
一、概念:教材P204二、特征:教材P204-205(五条)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实施状况):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
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这些结果的出现,一是由于我国原告资格理论基本上采取的是实体权利人标准,即原告资格专属于享有实体权利的人,具有很强的个人主义色彩;二是由于法院的审判权利和判决的效力边界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分别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原告与被诉事实“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均无权提起诉讼。
四、立法建议: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1.在诉讼主体方面我认为应有以下几种:1)利害关系人,在包含公共利益的现象中享有诉权的相关人,一方面,他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犯或影响。
另一方面,这种侵权又是对公共利益的的损害。
这时他们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此时,公益和私益保护有效结合具有双重保护性质。
2)公益团体。
现实社会中公民的个人利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相关的公益团体代替公民从事诉讼。
这样可以增加处于弱势一方主体的分量。
行政公益诉讼讲座ppt课件
• 特征三: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
公益诉讼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主要表现在向法院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 行为、诉请行政主体查处损害公益的行为,以及 诉请行政主体履行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等。 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公益诉讼 区别于私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 来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的公益种类和情形 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
• 法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表现为越权之诉。法
国行政诉讼分为越权之诉与完全管辖权之 诉两种,越权之诉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违 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 不是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该诉讼 着眼于公共利益,力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越权之 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 为限。
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是指不需要公 益侵害实际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 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 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做,有利于把潜在的 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上是以 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 益,因而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公 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外国发展
• 法国甚至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规定越权之
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等,来鼓励人们提起越权之诉。正是由于行政法 院所鼓舞起来的信心和1864年11月2日法令的支 持,基于“越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在数量上迅速 增加。越权之诉的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不仅包括 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例如宗教尊 严、集体荣誉、环境美等。而且不限于现实利益, 将来的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
• 特征一: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有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课件讲义
模板的使用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
4 公益诉讼的特征
在传统的诉讼中,除了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刑诉外,无论是民诉还是行诉都是当事人认为 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提起的,侧重于保护公民、法人的个人利益;而公益诉讼首要特征在于其 诉讼目的不仅是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国家
德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叫做团体诉讼,是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 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团体提起符合其 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此外,意呆利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制 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和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制度都具有明显的公益诉讼的 特征。
模板的使用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
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很多,但司法途径作为其中最有效、最根本的手段,并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模板的使用 模中板国的的使环境用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
2 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罗马法的 公益诉讼制度对大陆及英美法系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目前两大法系 的代表性国家几乎都有公益诉讼制度,只不过名称各有不同而已。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第一部分
2 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领域和范畴,一般被称为客观诉 讼或民众诉讼,主要指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提起的诉 讼,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性审查,确保行政权力得到客观和公正的使用。
总之。上述法条的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过多,且未对包括举证责任 、诉讼费用、诉讼时效等在内的保障制度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将会增加环境公益诉 讼制度实际操作难度,有待探讨。
法律公益讲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开展法律公益活动,通过举办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居民法治素养。
本文将以某社区为例,介绍一场法律公益讲座的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社区位于我国某城市,人口约2万,其中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
社区内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邻里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为提高社区居民的法治素养,社区居委会联合当地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以“法律进社区”为主题的法律公益讲座。
三、讲座内容1. 邻里纠纷处理讲座首先针对邻里纠纷这一常见问题,邀请律师为居民讲解邻里关系、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通过案例分析,让居民了解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纠纷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特点,讲座重点讲解了劳动合同法。
律师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3. 侵权纠纷讲座还针对侵权纠纷问题,讲解了侵权责任法。
律师通过案例分析,让居民了解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等,提高居民在遭受侵权时的维权能力。
4. 法律援助最后,律师介绍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让居民了解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讲座效果1. 提高居民法治素养通过此次法律公益讲座,居民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提升。
讲座结束后,居民纷纷表示,今后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会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讲座有效解决了社区内一些法律问题,减少了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等事件的发生,为社区和谐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3. 增强社区凝聚力此次讲座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好评,增强了社区凝聚力。
居民们纷纷表示,今后要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五、总结法律公益讲座作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居民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社区法律公益讲座案例表明,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法律活动,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法治素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站在这儿,想跟大家聊聊公益诉讼这个话题。
可能一提到诉讼,您脑海中浮现的是严肃的法庭、激烈的辩论,还有那厚厚的法律文书。
但今儿个,咱不说那些刻板的东西,就跟您唠唠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您就知道公益诉讼到底是咋回事,又为啥重要得不得了。
就在去年夏天,我回了趟老家。
那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小村子,承载着我童年的无数欢乐。
小时候,我们在清澈的小河里捉鱼摸虾,在绿油油的田野里追逐打闹。
可这次回去,我却发现一切都变了样。
村头那条小河,曾经是我们的乐园,如今却散发着刺鼻的气味,河水浑浊不堪,别说鱼虾了,连水草都没几根。
我好奇地打听了一下,原来是上游建了几家工厂,整天往河里排放污水。
这可把村里的老少爷们儿气坏了,可大家除了抱怨几句,也没啥办法。
我这人吧,就爱较真儿。
看着那被污染的小河,心里堵得慌。
我寻思着,不能就这么让这些工厂肆意妄为,得想个法子治治他们。
于是,我开始收集证据,拍照、录像,还找了村里的老人了解情况。
这过程可不容易,工厂的人见我在那忙活,还威胁我少管闲事。
可我哪能怕他们呀!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您想啊,如果没有公益诉讼这个渠道,像我们这样的小老百姓,面对那些财大气粗的工厂,哪有什么力量去抗衡?但有了公益诉讼,我们就有了法律的武器,就能够为自己的家园发声,为保护环境出一份力。
我联系了相关的环保组织和律师,在他们的帮助下,终于提起了公益诉讼。
这期间,各种麻烦事儿接踵而来。
要准备各种材料,要应对工厂的各种狡辩,还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
但我心里一直有个信念,那就是一定要让小河恢复往日的清澈。
终于,经过漫长的等待,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那些工厂被要求整改,停止排放污水,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当我再次回到村子,看到小河的水渐渐变清,那种喜悦的心情,真的无法用言语来形容。
通过这件事儿,我想说,公益诉讼不是什么遥不可及的高大上的东西,它就是我们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的有力手段。
行政公益诉讼讲座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观点一:行政公益诉讼是同被诉行政行为 观点一:
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 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以 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 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公 诉和一般主体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形式。 诉和一般主体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形式。
• 观点二: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 观点二:行政公益诉讼,
• 1.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 美国的“私人检察长”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外国发展
美国是最早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 美国是最早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 其行政公益诉讼脱胎于民众提起的行政诉 通过一系列案例把起诉条件由“ 讼,通过一系列案例把起诉条件由“权力 损害”调整为“利益影响” 损害”调整为“利益影响”,并且建立了 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长” 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长” 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后, 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后, 才正式形成。直到1940年桑德斯兄弟无线 才正式形成。直到1940年桑德斯兄弟无线 电广播站控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一案, 电广播站控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一案, 美国法院承认了竞争者的起诉资格, 美国法院承认了竞争者的起诉资格,把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权利损害”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权利损害”逐步调 整为“利益影响”之后, 整为“利益影响”之后,美国的行政公益 诉讼才开始得以确立。 诉讼才开始得以确立。在三年以后的纽约 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 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第二上诉 法院首倡了“私人检察长理论” 法院首倡了“私人检察长理论”。
• 法国甚至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规定越权之 法国甚至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
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 来鼓励人们提起越权之诉。 等,来鼓励人们提起越权之诉。正是由于行政法 院所鼓舞起来的信心和1864年11月 院所鼓舞起来的信心和1864年11月2日法令的支 基于“越权行为” 持,基于“越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在数量上迅速 增加。 增加。越权之诉的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不仅包括 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 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例如宗教尊 集体荣誉、环境美等。而且不限于现实利益, 严、集体荣誉、环境美等。而且不限于现实利益, 将来的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 将来的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
第十讲 公益诉讼
(一)公民。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 是在我国领域内,也还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按 照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进 行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 务。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一样,可以作为民 事诉讼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 (二)法人。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如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另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即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 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外国法人同我国法人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起诉或者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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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既有不少共同和交叉 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公益诉讼与群体 诉讼其共同和交叉之处在于:二者均涉及 到多数人利益,都是以现代性诉讼为主等 等。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相比,也有明显 的区别:
3
首先,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两者的诉讼目 的和对当事人适格的要求不同。公益诉讼 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 益诉讼的原告要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要么仅有象征性的利害关系由于公益诉讼 的这一特点,在公益诉讼中,起诉的主体 非常广泛,不局限于具体权益直接受到不 法侵害者。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1
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关系 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 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 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 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 和制止违法行为并籍此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 制度。
9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 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 机关已经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
公益诉讼金梦仙讲稿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公务员。公务员掌握着政府的重要信息,往往能够预测我国法律政策的走向,参与经营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还会滋生腐败。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公务员以隐名投资的方式,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参与经营谋取利益。
讲稿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某银行与某粮油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案”
一、关于交易中心请求确认其为三力期货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享有投资权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交易中心请求确认其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股东及享有投资权益,应以三力期货公司为被告,粮油集团、龙粮公司为第三人,科技支行并非适格被告。且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交易中心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又提起股东资格等的确认之诉,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
(四)隐名股东出资返还纠纷
我国《公司法》坚持“资本维持主义原则”,股东在完成向公司的出资行为后,不得抽逃出资。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产生大量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外承担责任。因为隐名股东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第三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此时,隐名股东为了避免投资受损,提出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其出资行为只是对公司的借贷行为,公司应当返还隐名股东的出资但是涉及是出资还是借贷时,应当以隐名股东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约定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出资享有相应股权的收益。此时,应当认定为对公司的出资,而非借贷,隐名股东不得向公司要求返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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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 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 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 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四、相关案例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
(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
案例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 —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 ((2009)锡法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要旨】 因违法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令该行政机 关对致害人履行恢复环境义务负监管责任。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1】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华荣、刘世密在本判决生效 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 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 负责监督。 宣判后,环境公益诉讼人、被告李华荣和刘世密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 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条解读
(三)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有待完善 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
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定?这些仍需在实践中艰难的探索。 (四)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假设公益诉讼已经审结,但因赔偿金归属和分配存在的问题,在损害事件中
未获得赔偿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向侵权 人主张权利,还是向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 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 关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 大进步,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 摸索,进一步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 的武器,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三、法条解读
(二)公益诉讼主体 1、法律授权。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
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 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个人 认为,这里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
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目前,我国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 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 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赋予提起公 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门尽快 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张勇健:消协作为一个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就解决了个体消费者 他不愿意维权或者嫌麻烦这样一个情况,代表广大消费者就不诚信的行为、欺诈 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成本相对降低,社会效果更好,我们还要加强研究,使这样 的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法条解读
(一)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
公益诉讼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一、法条依据 二、立法动态 三、法条解读 四、相关案例 五、相关新闻
一、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08.31发布,2013.01.01实施) ❖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 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 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 而是有法律的授权。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
二、立法动态
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益诉讼
2014年03月13日 18:41 中国广播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12日)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 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 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 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 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公益 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
张勇健:公益诉讼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中如何适用,应 该说是一个新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 并且就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研。我们也有一个打算,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就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一些规定。公益诉讼将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