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演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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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某省一家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案某省一家规模较大的化工厂,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化学废水,且没有有效的排污处理设备。

为了节省成本和提高利润,该公司将大量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附近的河水水质严重恶化,并对周边环境以及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附近居民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但未能得到重视和解决。

面对居民们的绝望呼声,当地环保志愿者组织决定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

环境志愿者组织首先积极收集证据,调查了附近河流的水质指标和化工厂排污的情况,证实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然后,他们联系了一位熟悉环境法律的律师,共同制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书,并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

在起诉书中,他们强调了该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严重影响,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污,并赔偿受害居民及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院审核起诉书后,决定受理该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辩护意见,称他们在排污过程中使用了一些简单的处理设备,并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但是,环保志愿者组织和律师通过现场调查和专业的鉴定结果,证明了被告公司的排污方式并不符合环保法规要求,且所使用的简单处理设备根本无法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庭审和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该化工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需要投入资金购买和安装先进的废水处理设备。

此外,法院还责令该公司赔偿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和修复受损环境的费用。

这个判决不仅为当地居民提供了保护,还向其他化工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违法排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都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对环境公益诉讼手段表示肯定。

该案的判决结果也给了其他环保志愿者组织和居民们信心,鼓励更多人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和自身权益。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它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通过诉讼手段,居民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违法企业也被迫承担起责任。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各种环境保护的手段和措施也应运而生,其中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手段。

那么,究竟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呢?简单来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由特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某个个人或者特定群体的私利,而是为了维护广大公众共同享有的环境权益。

比如说,当某个企业违法排放污水,导致河流受到严重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用水安全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这时候就可能会有人或者组织站出来,通过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在我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

社会组织要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人民检察院则可以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所针对的对象范围也比较广泛。

既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也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比如非法采矿、滥伐森林、侵占湿地等。

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利益具有公共性。

它所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而不是某个具体个人的利益。

其次,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

它不仅可以要求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还可以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或者刚刚发生时,通过诉讼手段阻止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再次,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

比如,要确定环境污染的程度、生态破坏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金额等,都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公益诉讼简单课件

公益诉讼简单课件

2、公益诉讼在中国发展的局限
NO.1民事公益违法行为的一 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客体主要 是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这就难以确定一个直接、 具体的受害者来担当原告, 由于这种案件的“社会化” 和“政治化”特征,即使有
直接受害者,加害方所获得 的非法利益总额非常大,而 受害方则是小额多数,绝大
部分人存在着“搭便车”的 心理定势。想起诉的人也可 能因为考虑诉讼的不经济及 援,只能孤军奋战等因素而 不得不“忍痛割爱”、“退 避三舍”
最后,朝阳法院以卫生部为被告受理该诉讼, 其理由如下:朝阳法院,接到西城法院移转案 卷后,原告李刚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 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此 案的共同被告,这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学专 家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 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 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法人 行使对国家的求偿权提供了更加直截了当的法 律依据。
他人“狗拿耗子,多管 闲事”的讥讽,被怀疑 为“动机不纯”。
NO.3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 检察院也只能对经济犯罪行为 而导致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的案件,根据《刑诉法》提 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换言之,
未触及刑法,没有达到犯罪程 度的其他一切公益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是“鞭长莫及”的。
此外,即使有直接受害的个体 当事人“挺身而出”,讨个说 法,法律也只保护其个人利益。 在代表人诉讼中,也只保护明 确表示起诉的私人利益,除此 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仍旧归属于违法 者.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幻灯片PPT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幻灯片PPT
❖ 该规定是关于环境共同侵权的内部责任划分吗?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解释:
没有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 一、自行协商 ❖ 二、调解 ❖ 三、仲裁 ❖ 四、环境民事诉讼
1、起诉资格的放宽
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公益组织认为 环境公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 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 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 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 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2007年2月1日,该案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 再审,刘德胜却在2006年11月22日去世。刘 的老伴郑宏珠首次向农机局提出了77.69万元 的赔偿,其中包括3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 2007年11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农机局在 生活区内喷漆作业,对刘德胜等附近居民的生 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刘德胜主张患上癌 病是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目前无法准确 界定各种癌病的起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原那么,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为 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污染行为与刘德胜癌 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 实依据。
❖ 期间,刘德胜向吉首市环保局进展了投诉。吉 首市环保局认定吉首市农机局在单位宿舍院内 进展喷漆活动,产生含苯有毒气体,对周围居 民造成影响。
❖ 2000年刘德胜确诊为恶性淋巴癌。
❖ 2002年7月,刘德胜起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 称致癌原因乃由于被告喷漆造成苯污染所致, 要求吉首市农机局“停顿侵害、赔偿造成的损 失〞。 被告辩称:原告患淋巴癌乃被告喷漆所致没有 科学依据,目前对人类致癌的化学物质有143 种。原告患病与我局喷漆没有必然联系。

环境保护法讲座ppt

环境保护法讲座ppt

0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
总结词
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将预防作为主要指导思 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VS
详细描述
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 注重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再进行治理。具体 而言,应采取科学规划、严格执行环保法 规、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等措施,最大程度 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总结词
受益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费用。
详细描述
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受益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费用 。具体而言,应采取建立环保基金、推广环境公益诉讼等措施,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保事业,促进环保工 作的开展。
03
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

缴费义务人
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包 括企业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
理厂等。
费用使用方向
明确排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 用于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
境监测等方面的支出。环境保来自目标责任制度0102
03
目标制定与分解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将 其分解为各级政府和相关 部门的具体任务。
考核与问责
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完 成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 行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 。
持续发展原则
总结词
环境保护工作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子孙后代的生活环境造成危害。
详细描述
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子孙后代 的生活环境造成危害。具体而言,应采取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 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公益诉讼讲座》PPT课件

《公益诉讼讲座》PPT课件
2013年1月,修改后新增公益诉讼法条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环境维权活 跃人士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已经到来,但其模糊表述遭遇懈怠解读, 成了地方法院不立案的借口。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冰封。本案“立” 而复“驳”,作为半官方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六起起诉唯一立案还被驳 回起诉,凸显新的民诉法实施后立案更难。
(二)2021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
案例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下称罗牛山 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下称天工生物)诉至海口中院。经过取证调 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现,两企业违法排放的超标废水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 况下通过坑塘下泄,威胁到罗牛河水质安全,也导致东寨港国家自然保护区内 的红树林大面积死亡。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罗牛山公司、天工生物各支付污 染赔偿款1399万元、233万元。2013年6月21日,海口中院环保庭正式立案,认 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3年8月初,海口中 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海口中院推翻了立案决定。
五、相关新闻
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中石油非法排污 索赔6075万 2013年12月02日10:52 人民网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诉状,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提起暂定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根 据诉状,今年10月,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 直接排放到了渗坑。因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石油类物质,导致目前该渗坑表层 被厚厚的油层覆盖,大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油气味,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 附近的林木、养殖场均受到危害。其在吉林松原非法排污,另一被告是中石油 吉林油田分公司;北京二中院已接受诉讼材料。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1)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因此,相对于更容易为人们所感知的具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还包括不易于感知的生态和环境风险,是具体环境上升到有机联系整体的理性把握。

(2)相对于环境保护注重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保护更注重对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注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关注如何在源头上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给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环境法制在不断完善,而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没有从系统的角度和思维保护生态系统,而仅局限于治理污染,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特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

在这一概念理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

1.案件性质的公益性。

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公益”是该类诉讼的先决问题。

最容易为公众所感知的两类公益就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其实,很多涉及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案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在环境公益的视野里,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区别更加明显。

前者本质上是私益,人们给它的‘公’的判断其实只是指示它的多,或者它代表多。

如果抛开数量上的这个多,它就变成了纯粹的私”。

只有对那些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权益的案件,才能适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那些看似公益,实则私益的案件,应当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

2.起诉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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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方
原告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被告为常隆农化公司、锦汇化工 公司、施美康药业公司、申龙化工公司、富安化工公司、臻庆化 工公司6家企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纪阿林担任一审审判长,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许前飞亲任二审审判长。支持起诉人 为当地检察院。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江苏省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并发表意见,明 确支持环保联合会起诉。
基本案情
今年9月10日,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作为原告的泰州市环 保联合会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 工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河 流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危害了 公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应当承担环 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这6家企业共 计赔偿1.6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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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案N情E介绍
基本案情
这起案件始于2011年,当时戴卫国、姚雪元等人 买来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以从事废酸销售的名义,与 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将企业产生的废酸 直接倒入内河,由企业付费。这些运输废酸的船舶都经过 改装,一船2吨重的废酸8分钟就能倒完。几个月的时间, 几人将两万余吨的废酸直接倾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 导致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戴卫国、姚雪元等人在 向古马干河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今年8月, 泰兴市人民法院以戴卫国等1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 徒刑五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1万
本案经环保部门调查后,14名企业责任人被抓获,当地法 院以环境污染罪处二至五年徒刑,并处罚金16万元~41万元。 根据省环科学会废酸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常 隆化工等6家企业在此次污染事件中违法处置的废物在合法处置 时应花费的成本(虚拟治理成本)合计36620644元。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意见 及所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污染修复费用应 以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按照4.5倍计算。因此,请求判令被告 企业赔偿上述费用,用于环境修复,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和诉
以对字体、字号、颜色、行距等进行
本修案改。所建议涉正文副12号产字,酸1.3虽倍字然间距符。 合化工产品标准并可销售,但其 在被抛双弃击图时片,,在顶由部于导航具中找有到填强充,烈的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造成 环境污下或染拉纹菜理的单”选,,择在填来应充自当方图式片赔中,选选偿择择想“损要图插片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泰兴市环境监测站对因违法倾倒废酸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了 采样监测;江苏省环保厅认为相关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
PART TW案件O始末
一审双方诉讼辩解
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称: 2012年1月~2013年2月间,常隆化工等6家企业违反环保法
规,将其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6 万吨,以支付每吨2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 理资质的中江公司等主体偷排当地的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 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
/kejian/shuxue/ 英语课件:/kejian/ying yu/
www.1p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kejian/meishu/ 科学课件:/kejian/kexu e/
/kejian/wuli/ 化学课件:/kejian/huaxue/
泰州中院认定事实 1.环保组织是否有诉讼资与格判决
依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依法登 记的环保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泰州市环保联 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保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 保讼2.护 。 被水告标生企题数态业点标字等环与击题都可境实此以和际通处过维倾点添击护倒加和重公单新输众位环之境间权的益副,产有酸权买提卖起是环否境合公法益,诉与 环境污染有无因果关系 入进行更改,顶部“开始”面板中可
一审双方诉讼辩解
被告企业辩称: 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公益社会组织登记连 续5年以上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2014年2 月25日经泰州市民政局批准设立,不满5年,故不具起诉资格。 2.被告企业生产的副产酸并非危险废物,其生产销售行为合 法,且对江中公司等单位倾倒副产酸并不知情,故环境污染 与被告企业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省环科学会出具的评估技术报告无人签名,未见鉴定资质, 将本案所涉副产酸鉴定为废物的程序不合法。 4.倾倒地点水质已经恢复,无需再通过人工修复,环保组织 根据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5.环保组织起诉被告企业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与证据不符。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环保组织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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