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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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小组:黄宇、廖海运、潘求琦、虞正 君、陈家乐、张进枝、韦钦仁、黄子 弘、李叔齐、毛雪莲、赵冬梅、于菁
案例一: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三农 公司及羊甫公司
• • • • 原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被告一: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二: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2. 由二被告赔偿为治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 七里湾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人 民币417.21万元。;3.由二被告赔偿为处理水污 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 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 • 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源自文库 •
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 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 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 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 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 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 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 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被告三 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 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 污染。
法律适用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 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原被告双方可 能都不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因此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鉴 定机构的存在就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 后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因此具有专业 知识背景的鉴定机构的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在我 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 的困惑和困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科院出 具的评估报告。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 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 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
原告主体适格问题
•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该地法院承认了国家环境行政机关 (环保局)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不可否 认,环境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其自身的优势, 例如它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举证 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诉讼的胜算大。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地的原告范围有: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的“机关”解释为:检察院和 行政机关。江伟教授认为,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 应当限制为地、市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宜。这也是与环境公 益诉讼案件的影响范围、标的和涉及人数有关。同时公益 诉讼级别管辖以中级法院为宜。(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 第六版 P158)
环境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 置
• 1.《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 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2.《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发 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 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
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
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1.本案中,两公司的畜牧小区因环保治污设施 未通过竣工验收而违法排放污水 • 2.排放的污水导致嵩明县的大龙潭水质出现发 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 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 难 • 3.两公司的排污行为与该村由水污染二饮水困 难确有因果关系 • 4.两公司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 仍排污,主观上具有过错
• 大前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建 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 小前提:昆明两公司违法排放污水造成损害事实
• 结论:昆明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 责任并停止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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