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一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公布,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具体解释,同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不仅对于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着对此解释进行解读。
一、无缝衔接《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细化私益诉讼适用规则2015 年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 月7 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二、明确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论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分析
傅 贤国
【 摘 要 】 原告范围的确定是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设计 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根据 《 民事诉讼 法》 第5 5 条,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
讼 。该条规 定存 在 着立 法体 例 不科 学、 列举 不恰 当及 用语 不 明晰之弊 端 。由 于短期
内不可能再次对《 民事诉讼法》 进行修改, 故在 《 环境保护法》 修正案 中作出相应的 规定, 并以司法解释明确 “ 机关” 、 “ 有关组织” 及“ 环境公共利益” 的概念, 将是 可行 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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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贤国 : 论我 国环境 公益 民事诉 讼 的原告 范 围 诉 讼程序 中, 或者说 直接利用 民事诉讼程序 来保护 环境 公共利益 , 却是值得研 究 的问题 。
其实, 如果能有效利用我国《 民诉法 》 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尤其是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 人诉讼 制度 ) , 也能实现保 护不特定 多数 当事人环境 权益 的 目的 。但遗憾 的是 , 由于各种原 因 , 我 国的代 表人诉 讼制度往 往被搁置不 用 。l 4 在任何一 个法 系 、 任何 一个 国家 , 公益诉讼 永远都应该 被看成是 民事 私益诉讼的必要补充。相对于以保护私益为己任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言 , 环境公益 民事诉讼应该是一个 例外 , 或者说是一个 辅助性 的机制 , 二 者之间不应该 是完全 并列 的关 系 。用 以保 护环境公共 利益 的诉讼 程序 , 应该 与保护 私益 的 民事诉 讼程序 分别 立法 , 因为保 护 的对 象不 同 , 所需要 适用 的原则 、 手段 、 机 制 等也有所区别。故而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规定在《 民诉法》 中有立法体例不科学 的嫌疑, 也与民事诉
公益 民事诉讼的 “ 专用通道” 。否则将形同虚设 、 乱局频出、 适得其反。在《 民诉法》“ 修正案( 草案 ) ’ ’ 意 见征集期间, 有人 曾主张,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重点是强调关于起诉主体及起诉条件方面的特殊性 , 也 可以说是关于一般民事诉讼原告 的但书规定 , 应将其置于 《 民诉法 》 第1 0 8 条( 即为修改后的《 民诉法 》 第 1 1 9条 ) 关于起诉 条件之后 。I 6 然而, 在立法 者看来 , 环境 公益 民事诉讼 是一种 与第 人诉讼 、 共 同诉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此次民诉法修正的亮点之一,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不一,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具体适用问题仍需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
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类型。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若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组织、个人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1]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修正后的民诉法以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目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问题,修正案列举了这两类案件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案件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条件的属于受案范围。
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其并无规定,对其界定也比较困难,研究者多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其进行解释,目前并未形成通说或大多数意见。
理论上一般是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包括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两种类型。
前者指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破坏而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后者也是超越个人并且是不可分的,它属于先前在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在成员的身份上也比扩散性的利益要确定(如某消费者团体的众多会员因商家的霸王条款或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时,由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有侵权⾏为⼈侵害社会环境的,由于侵害了⼴⼤社会⼈民的利益,有关组织是可以代表全社会向⼈民法院起诉,要求⾏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然⼈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基⾦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记录”。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是越来越糟糕,除了自然因素外认为的破坏也是很大的。
为此,我国已经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这一块进行管理。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
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
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
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适用条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适用于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求损害行为具有明确性、可归责性,并且损害后果能够量化评估。
论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法 侵害 从而使 更多 的人都 能投身到 维护 公益 的行 动 中去 , 大大 面 申请人 民检 察院 、 相关行 政 机关 提起环 境公 益诉 讼 。 人 民检察
相 关行 政机 关在合 理期 限 内不起 诉 的, 公民可 以 自行提起 环 的推 动 了公益诉讼 制度 的发展 , 也促进 了全球 环境保 护事 业的进 院 、 步。 可见, 赋 予公 民个人 环境 公益 诉讼 原告 资格是 符合 国 际环境 境公益 诉 讼 。 公益 诉讼 发展趋 势 的 。
人、 社会 团体 、 组 织 以及 国家机 关依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对 于侵害
国家 , 社 会或者 不特定 的多数人 利益 的行为 ,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 以 此追 究其 法 律责任 , 制止 违法 行 为, 维护 公共利 益 的活动 。
3 . 民事 诉 讼法 的规定 新《 民事诉讼 法》 第5 5 条 规定“ 对 污染环 境 、 侵 害众 多消 费者 合法权 益等 损 害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行 为, 有关机 关 、 社 会团 体可 以
环境 公 益诉讼 是 有关环 境保 护方 面 的公益 性诉 讼 。它最 初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 这 预示着 公 益诉讼 制度 在我 国得 以重新 出现 在美 国 , 是指 由于 自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的违 法行 为或不 确 立 。 但此 次涉 及到 公益诉 讼 的 内容 过于 简化 , 尤其 将公益 诉讼 作为 , 使环 境公共 利 益遭受 侵害 或 即将遭受 侵害 时 , 法律 允许 其 的原告主 体仅 限定于 “ 法律规 定的机 关和有 关组 织” , 不利 于维护
作者 简介 : 刘薇 , 湖北 华 中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试淅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二) 诉 讼 目的 的 “ 公 益 性”
环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的 目的侧重 于维 护社 会公共 利益 , 以实现公共 利益的全 面化 和最大化 为宗 旨。 这 也是 民事公 益诉讼 区别于 传统 民事诉讼 的最本 质特 征。 传统 民事诉 讼多是关 于私益 的纠纷 , 侧 重于对 民 事 主体私人 权益 的保护 。虽然传 统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 也包含对 整个 私法秩序 的维护 , 但该 目的是通过各个 具体 案件 中对私人 民事权 益 的确认来 实现 的 。换 言
民主 与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试 杰
我 国现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x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法 》 ) 明文规定 了环境公益 民事诉讼 。 其第 5 5条规定 : “ 对污染环境 、 侵害 众多消费者 合法 权益等损 害社会 公共利益 的行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关和 有关组 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与一般 的 民事 诉讼 相 比, 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在证 明对象 、 证 明责任 等方 面具有特殊 性 , 而且证 明标准 与证 明对象 、 证 明 责 任在逻辑上存 在着 内在 联系 。因此 , 笔者认 为 , 环 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证 明标 准也应适 用特殊规 则。 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 的现 实性分析 大陆 法系 国家在 民事诉讼 中所采 取 的一 般 民事 证 明标准 为 “ 法官 的确信” , 即高度 盖然性标 准 。 我 国 的 民事诉讼 主要 沿袭 了大陆法 系的理论 , 因而 , 我 国 民事诉讼证 明采用 的也 是高度盖 然性 的标 准。 在理论上 , 大 陆法 系 民事诉讼法对证 明标 准的思 考 与讨论 , 是紧接 于 自由心证 主义之后 的。自南心证 主 义要求 法官 以一般 的经验 法则及 伦理定则 去评 价 证据是否具有证 明力及 证明力的大小 , 其 自身并 不要 求一个 特定 的证 明标 准 。法 官 只有 在事 实存在 已达 到确信 时才会 在裁判 上认定 该事实 的确存 在 。这 个 标准 向社会大众传 递 了一个强烈讯息 , 即司法系统是 在一个统一 的真实概念上进行运作 的 , 法官只有在达 到确 信时才 会认定 事实 。这种讯 息确实具 有较 高 的 吸 引力而且 可 以协 助该 司法 系统建 立 自身合法 正 当 性 的外观 。 我国现行的高度盖然性 的证 明标准过于单一 , 缺 乏 实用性 、 可操 作性 和灵 活性 。首先 , 民事诉 讼 的 目 的是解决 民事 纠纷 。 随着新型 民事案件不 断增 多 , 民 事 纠纷呈 现 出多元化 的特 点 。一元化 的 民事诉 讼证 明标准 已经 不能 完全适应 我 国民事审 判实务 的迫切 需要, 它不仅 对我 国民事审判 实务造成 了困扰 , 浪 费 了司法资源 , 而且不利 于及时有 效地保护 当事人 的民 事 权益 … 。因而 , 我 国的 司法 实务对立法 提 了建立 完 善 的、 多层 次 、 多元 化 的证 明标准体 系的要求 。其 次, 由于实体法 的 目的和政策存 在不 同 , 证明标 准的 设 置也不 能过度地强 调一致 , 应 当根据 案件 的性 质 、 类型 、 特征 的不 同设 置高低不 同的证 明标 准 。 我 国现 行《 民事诉讼 法 》 规定 ——对 不分层次 、 不 同案件 、 不 同主体 、不 同证 明对 象均适 用高度 盖然性 的证 明标 准, 已经不 合时宜 了。 证 明标 准是立法 者和 司法 者手 中的一个 调节器 , 设 置多元化 的证 明标 准 , 能更 好地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
《民法典》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与完善丁晓华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立法确认以来,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理规则与相关程序,并扩张赔偿范围。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成果,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赔偿范围上升为法律条文,并另行增补惩罚性赔偿,构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与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民法典》模式下,仍需合理定位及区分环境私益与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整合及更新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继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促进环境公益赔偿制度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生态损害踣偿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往往波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主 张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
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问题。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环境公益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不同于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形成了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对环境 损害的赔偿范围亦进行了一定的拓展。
《民法典》在修改吸纳《侵权责任法》及上述司法 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环境领域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再一次对公益诉讼 的赔偿范围进行扩张。
本文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三次扩张进行述评,并就 《民法典》模式下如何持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提出相应建议。
**丁晓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
92生态环境侵权与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第一次扩张(一) 我国立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1999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修订于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者提 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随着现代社会环境情况的不断恶劣,针对这种现象,环境诉讼也就顺应形势而出现,环境诉讼分为几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针对人为的破坏环境而提出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随着现代社会环境情况的不断恶劣,针对这种现象,环境诉讼也就顺应形势而出现,环境诉讼分为几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针对人为的破坏环境而提出的,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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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问题和争议 , 值得 我们 继续思考 。 ( 一) 积极 意义— —公 益 诉讼 制 度人 法 为实 践
打开新局 面 。
首先 , 在 立 法 层 面上 , 新 民诉 法 中公 益诉 讼 制
度的建立具 有里程 碑式 的意义 , 解决 了公 益诉讼 立 法上 的空 白, 为公 益诉讼 化解制 度层 面 的难 题揭 开
诉 讼 的立法规定 只有 一条 , 内容过 于原则 , 缺 乏可操 作 性。 需要在理 论 和 实践 中继续探 索和完 善。 本 文依据公 益诉 讼制度 的立 法现状 , 分 析 了公 益诉讼制度 入法 的意义 , 并对现 有法律 规定 的理解 和 制度运行 过程 中应该注 意 问题 进行 阐释 , 以期能够促进 我 国公 益诉讼健 康发 展。
定 的机关 和有关 组 织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公 益诉讼制 度人法 , 彻底 改变 了公 益诉讼 无 法可依 的状态 , 是 公益 诉 讼 制 度破 冰 的关 键 之举 。然 而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作者简介 : 周春 丽( 1 9 7 9一) , 女, 河北南皮人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 学院讲师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学。
关键 词 : 新 民诉 法 ; 公 益诉讼 ; 制度分 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6 4—0 4
作为一种 原则性 的规定 , 公益诉 讼 制度仍 面 临大量
近年来 , 食 品 安全 和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等 重 大侵
益维护方面 , 如果行政机关 能够依法办事 、 执行 自
己的职责 , 侵害 公共利 益 的事件 可 以减少 很 多。如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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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为了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修订草案还将 燃煤、机动车、废气、扬尘和恶臭等大气 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专门一章,分节规定防治内容,进 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 化了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船和扬尘等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018/10/18
• 亮点三: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 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 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 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 能源。
2018/10/18
新《民事诉讼法》及 司法解释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报告人: 撰写人:王鹏远 2015年3月
2.1 举证责任(2/2)
1)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
专门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阐明技术性或者
专业性的问题。专门技术人员对技术性或者专业性问
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2)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取得
的调查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视听资料等可以
作为证据。支持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起诉人。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2.1 举证责任(1/2)
原告
• 对污染损害行为、污染损害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
• 就存在依法减轻或免除环境 侵权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 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法定机构评估、鉴定。
无法定评估、鉴定机构的,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 定;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的,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科研机构、 专门技术人员评估、鉴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
1.1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提起诉讼的 目的是为了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 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环境损害的 事实、理由 有明确的环境侵 权行为人 属于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或专门管辖
,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起诉,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
④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⑤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⑥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③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备注: 1.人民检察院或者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支持起诉的,应当在起诉人递交环 境资源民事公益起诉状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环境资源民事公益支持起诉意见书,并 按照起诉人、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应当派员出庭。 2.致害人污染损害环境资源,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损害的 ,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
备注: 1.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维护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符合民事 诉讼规则关于原告主体适格的规定,故其不是诉争纠纷的当事一方 。 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司法实践都只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作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排除了公民。
1.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1/2): 国家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 2)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衔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 亮点一: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 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 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 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 同控制目标。
2018/10/18
• 亮点二: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2.2 代理律师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原告律师
证明环境侵权行为 客观存在的证据 证明环境公益受到或有 可能受到损害的证据
• 包括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表、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环境污染损害事故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 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材料、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音像资料、照片等。
1.4 诉讼须知 1)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
境损害时计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减交诉讼 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交纳诉讼费。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与应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使用
1.3 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
停止环境侵害,即要求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环境污染破坏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活动
排除环境妨害,即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损害者,要求加害 人消除已造成的环境危害 消除环境侵权危险,即环境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已存在发 生环境侵害行为的必然性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消除此种不利影 响 恢复环境原状,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质量的恶化或环境因 素的损害,且被恶化或损害的环境质量或环境因素是能够尽量恢 复原状时,要求致害行为人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偿环境损害,即环境侵害行为已造成环境公益、不特定多数公民 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而该损害又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来弥补的 情况下,要求致害行为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1.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2/2) : 社会组织或者民事主体
1)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 组织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备注: 1.以上主体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 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3.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 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