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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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所直接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损害,即生态损害(原告天津海 洋局——53%);
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间接导致的国家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而产生的中长期渔 业资源损失,即国家财产损失(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0%);
以及,以海洋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引起的渔民、养殖户个人的财产损失(分为7 个案件的渔民——37%)。
“一审法院根据六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
数量,再乘以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 4.5—
6倍的下限 4.5倍,判决常隆公司承担污染修复费用
82,701,756.8元、锦汇公司承担 41,014,333.18元、施美
康公司承担 8,463,042元、申龙公司承担 26,45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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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
天津市海洋局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129位渔
民) 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879位渔民、15位养殖户)
天津市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239位渔民) 赵志光等6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高士富等50位渔民和1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赵卫宗等121位渔民和2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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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结构
引言 一、客观存在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二、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辨析 三、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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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吗?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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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终审判决的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赔什么?
刘秉东等48位渔民和11位养殖户 唐广茹等9位渔民和2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原告求偿总额 (单位:元)
98,369,307 17,828,000 3,570,000 41,532,055 4,712,610 5,114,000 2,250,017 6,372,014.5 3,452,849.5
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
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
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
,予以合理确定。 竺效保留一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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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示的潜在巨大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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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 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 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第23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共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赔 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 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 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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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何种实体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
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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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共利益吗?
生态损害指人的行为已造成或将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 任何多个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性能的任何严 重退化。
2012年 12月,江苏泰兴 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
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被直接倒入当地河
中。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
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 6
家化工企业赔偿 1.6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12月 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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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
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 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 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 ,采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 若干意见(第Ⅰ版)》(环发[ 2011]60号)就此类情况推荐的 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的方法,以治理该案所涉 副产酸的市场最低价为标准,认定治理 6家公司每吨副产酸 各自所需成本,该成本即《推荐办法》所称的虚拟治理成本 。
2002年发生在中国的“塔斯曼海”轮油污案的裁判结果足以揭示,生态 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这类典型私益损害而独立存在的一类环境 公益损害,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 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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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塔斯曼海”轮油污案求偿类型的理论分类
10起因“塔斯曼海”轮油污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欲救济的损害事实可以归 为三类:
元、富安公司承担 1,705,189.32元、臻庆公司承担
327,116.25元,六家公司合计承担 160,666,745.11元并
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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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就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 染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 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 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 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 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 替代性修复方式。
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间接导致的国家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而产生的中长期渔 业资源损失,即国家财产损失(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0%);
以及,以海洋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引起的渔民、养殖户个人的财产损失(分为7 个案件的渔民——37%)。
“一审法院根据六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
数量,再乘以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 4.5—
6倍的下限 4.5倍,判决常隆公司承担污染修复费用
82,701,756.8元、锦汇公司承担 41,014,333.18元、施美
康公司承担 8,463,042元、申龙公司承担 26,45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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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
天津市海洋局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129位渔
民) 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879位渔民、15位养殖户)
天津市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239位渔民) 赵志光等6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高士富等50位渔民和1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赵卫宗等121位渔民和2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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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结构
引言 一、客观存在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二、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辨析 三、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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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吗?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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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终审判决的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赔什么?
刘秉东等48位渔民和11位养殖户 唐广茹等9位渔民和2位滩涂贝类养殖户
原告求偿总额 (单位:元)
98,369,307 17,828,000 3,570,000 41,532,055 4,712,610 5,114,000 2,250,017 6,372,014.5 3,452,849.5
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
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
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
,予以合理确定。 竺效保留一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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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示的潜在巨大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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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 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 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第23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共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赔 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 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 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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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何种实体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
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竺效保留一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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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共利益吗?
生态损害指人的行为已造成或将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 任何多个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性能的任何严 重退化。
2012年 12月,江苏泰兴 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
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被直接倒入当地河
中。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
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 6
家化工企业赔偿 1.6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12月 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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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
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 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 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 ,采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 若干意见(第Ⅰ版)》(环发[ 2011]60号)就此类情况推荐的 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的方法,以治理该案所涉 副产酸的市场最低价为标准,认定治理 6家公司每吨副产酸 各自所需成本,该成本即《推荐办法》所称的虚拟治理成本 。
2002年发生在中国的“塔斯曼海”轮油污案的裁判结果足以揭示,生态 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这类典型私益损害而独立存在的一类环境 公益损害,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 重大损失。
竺效保留一切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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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塔斯曼海”轮油污案求偿类型的理论分类
10起因“塔斯曼海”轮油污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欲救济的损害事实可以归 为三类:
元、富安公司承担 1,705,189.32元、臻庆公司承担
327,116.25元,六家公司合计承担 160,666,745.11元并
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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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就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 染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 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 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 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 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 替代性修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