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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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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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在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分类并进行制度完善,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来确保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8-03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

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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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n te F u d t no u sa t eRihso d pigLt a o f u l e . eo n i n n s o o n a o fS b tn v g t fA o t ig t n o bi W B r fE vr me t o h i i n i i P c a o W ANG U YAN n qu Yu - i
( in t nvr t intn Hu a 1 5 Xa g nU i sy aga n n 4 1 ) a e i X 10 AbtatI ni n e ta , eit at nbtent a r gt a dp w r h hh v o be l ie . r n mead src:nev om n w t e ci e e en te o r s n o e i aen t enc ridf l gt r l h nr o w h u fh i wc a f o ao i n i a e uc f e s fut emae ni n n o t lako et es p r s nb wS esol ieadf io eie t i d q ayo a sc ksevr met nr c f f c v u p si yl . w hudgv e nt nt t a sn m n oj i o c ol e i e o a o i i oh d o er t o u l ef eo ni n e t dm k ao a l a oai fr t n dp w r db i igt no yt o u l f i s fpbi w lr f v o m n aer sn be l ct no g  ̄a o e u dl a o f s m f b c h h t g c a e r n a e l o i h n a l t i i s e p i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利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 的是公益 诉讼制度 在环境资源 法领 域 的 实 现 —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 以
期 对 我 国 的环 境 资 源 立 法 与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环 境权 的 法律涵 义及 其法律 实践
环 境 权 是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核 心 问题 ,是 环 境 资 源 立 法 、
光 权 、安 宁权 、清 洁 水 权 、清 洁 空 气权 等 ,而 程 序 意 义 的 环 境 权 包 括 知 情 权 、参 与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此 外 , 由
于 环 境 侵 权 在损 害 私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又损 害 其 他 多数 人 的
益 的诉 讼 都 建 立 了相 应 的诉 讼 机 制 ,其 中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该 突 破 “ 家 — — 行 政 权 力— — 社 会 公 益 ;公 民— — 司 国 法途 径 — — 私 人 利 益 ” 这 一 旧 的权 力 架 构 ,授 予 每 个 公 民个 人 基 于 环 境 权 对 社 会 公 益 的损 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权
获 得 其 在 社 区 的 环 境 资料 ,并 应 有 机 会 参 与 各 项 决 策 进
又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当 前 ,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机 已 成 为 威
共 同权 益 ,因 此 环 境 权 既 是 个 体 权 利 ,也 是 集 体 权 利①, 属 于 一 种 “ 会 ” 权 利 , 明 显 不 同 于人 格 权 、财 产 权 等 社 典 型 的 “ 人 ” 权 利 。 19 私 9 2年 《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对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环 境 权 进 行 了 界 定 ,即 “ 境 问题 应 在 环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发布时间:2021-09-22T07:56:43.680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14期作者:林晓雅[导读] 近年来,在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下林晓雅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近年来,在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下,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推动下,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在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并不多,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也仍存在较多的漏洞。

本文从个案出发,深入思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探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足,以便于更好丰富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办案机制。

关键词:排放危险废物、起诉主体、行政机关、惩罚性赔偿一、基本理论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或可能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针对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活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广泛,法律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公益组织以及检察机关。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海事部门具有起诉权,且是在所有的行政机关中唯一被确定具有起诉权的机关;有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也具有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的权力和对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其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而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运用法律手段加以排除将违法行为消灭萌芽状态,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预防环境问题给社会和公民带来的潜在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该制度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提高环境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潜在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要求法院对可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进行审查和制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强调对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旨在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参与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然而,由于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压力。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尽管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者逐渐增多,但整体而言,社会参与度仍然不足。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所致。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加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统一、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广角TheSocialAngle38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文/刘稳稳摘要: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步提高,社会公共需求的急剧增长,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过度耗费的问题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

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等理论,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实践发展现状和实务现状提出现存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制度构建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没有确立,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重型工业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另一方面,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下,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必须重视发挥司法的作用,通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遏制环境污染,同时,它还能引导公众以合法合理的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在维护环境公益、化解纠纷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弥补私益诉讼的新的救济方式,其核心是环境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不特定多数人以及需特殊保护群体。

从规定上来解读其含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有被破坏的危险时,处于维护环境公益的考量,以侵害者或危害者为对象提起的民事诉讼。

通常情形是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该诉讼的诉求包括两种: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和改变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如果损害已然发生,往往还会要求其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要求改善或停止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私人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起步比较晚,最早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这个时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以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由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联合实施。

2. 探索拓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从此,环保组织在对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诉讼方面开始得到更多的支持。

同时,相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也进入环境诉讼的领域。

3. 加强规范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现在,这个诉讼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成果,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三点:1. 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制约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缴纳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时,往往陷入无法承受的境地。

2. 整治问题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动力度还不够强,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畏惧感,会做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 济与法 经
论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 当事人 适格 问题
甄 琢
( 中南民族 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4
【 摘
要】环 境公 益诉讼 本质上属于公 益诉讼 , 国 统诉讼制度 中限制原告 资格存在局 限性 , 我 传 探讨 了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 当
事人适格 问题。
或 法 定 的 国家 机 关 。
以有 限地解决卷 入纠纷的当事人过多和个人起诉 “ 搭便 车 ” 等
问题 , 能使 社 团 的监 督权 利获 得 司法 强制 的 有 力 保 障 。() 并 3检
二、 环境公益诉讼在 国外 的实践
美 国 的 联邦 调 查 局 享 有很 高 的 独 立 性 , C N ¥ 度 一对 抗 察 机 关 的 环 境 公 益 起 诉 权 。由检 察 机 关 代 表 国家 和社 会 公 益作 有 , E J J 政 府 政 策 的 判 例 , 举 措 可 以增 强 公 民对 环 境 保 护 的热 情 。 因 为诉讼主体 , 此 既符合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 能特 为他 们 对 司 法 体 系 有 足 够 的信 任 , 信 其 有 处 理 公 益 性 案 件 的 点 , 是 公益 诉 讼 国 家 干 预 原 则 的最 佳 体现 。 由检 察 机 关 代 表 相 也 能 力 。 具 体 表现 为 : 先 是 判 例 法 对 诉 讼 资格 的 扩 大 。上 世 纪 国家提起诉讼 , 以避免诉讼主体 不确 定或缺位情 况下国家利 首 可
三 、 国传 统 诉 讼 制 度 中 限制 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我 国三种 诉讼法 以明确的方 式严格规 定 了诉讼 主体一 定 为的受害者 , 以建议 将后代 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 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要的修改。

但是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却没有写入草案。

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情况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利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

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

那么,草案就应该明确环境权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追溯到罗马法,古代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即私人诉讼,旨为维护个人所有权益,仅特定的个人可以提起;公诉即公益诉讼,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那么,所谓的公益诉讼便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随着现代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和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明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光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向污染者起诉。

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以起诉。

浅论环境公益诉讼

浅论环境公益诉讼

浅论环境公益诉讼作者:刘鸿年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资源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随之公民的环境权益也遭受到严重威胁。

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扮演着不可替代作用。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益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明确环境公益,须首先明确,公益、公益诉讼之涵义。

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庞德认为,社会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的一部分,其中社会利益又有六大类:“……其中第四类,是保护社会资源。

社会资源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即森林、能源等保护……。

”[1]而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由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个人,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特征:首先,诉讼主体的广泛、多元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即只要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诉讼。

其次,诉讼目的的明确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是侵犯或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其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或公权。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体现的突出问题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公众环境权益期待环境公诉。

从我国现行体制来看,行政机关承担着国家的绝大部分职能,但是与此相应的,法律却赋予其极其有限的强制执法手段,手段与职能相差甚远。

在环保领域更是突出。

就目前面临的环境形势来看,环境公益保护迫切需要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介入。

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当事人上有了明确的立法,即“对破坏环境,侵害公民环境权益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个人,可以提起诉书。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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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指令附件Ⅱ《环境损害救济》(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第1.1.3条所指出
环境损害补救的赔偿是为了补偿自然资源及其服务丧失造成的过渡期内的可 能的损害。赔偿由自然栖息地保护、物种保护或水体的额外改善措施组成, 无论其发生在被损害的地点或者其替代地点。但不包括作为公众成员的(个 人——笔者加注)财产赔偿。
2002年的“塔斯曼海”(Tasman Sea)油轮油污损害赔偿案
2002年11月23日,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Infinity Shipping Co. Ltd.)所属的马耳他籍油轮Tasman Sea
与中国籍“凯旋1号”货轮发生在我国天津大沽口东部海 域发生碰撞,前者右舷第3舱破损,至其所载205.924吨 轻质原油泄漏入海,造成近海海域污染。
对这类新型损害的预防和救济机制,若不加以研究解决,未来也许会不断 重演“塔斯曼海轮”案的悲剧?
受损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20世纪90年代意大利Haven油污损害赔偿案
这艘塞浦路斯籍的油轮发生火灾后爆炸,并沉没在意大利Genoa,事故 对意大利、法国和摩洛哥造成了污染。意大利政府、Liguria地区、两个 省和十四个村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环境损害赔偿主张。
其一审判决获赔数额仅占10起关联案件一审判决获赔总额的22.9% 再审调解后,最终获赔数额在扣除其已经支付的相关鉴定、检测费用
后,及可能不足以支付为进行被污染海域的生态修复须开展的生物治 理研究费用 而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实施费用最终恐怕只能由污染者以外的全体中 国纳税人负担了!!!
这不可谓不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 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生态损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共利益吗?
生态损害指人的行为已造成或将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 任何多个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性能的任何严 重退化。
“一审法院根据六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 的数量,再乘以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 4.5—6倍的下限 4.5倍,判决常隆公司承担污染修复费用 82,701,756.8元、锦汇公司承担 41,014,333.18元、施 美康公司承担 8,463,042元、申龙公司承担 26,455,307.56元、富安公司承担 1,705,189.32元、臻 庆公司承担 327,116.25元,六家公司合计承担 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示的潜在巨大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 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 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 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第23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 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 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 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 ,予以合理确定。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出现了 生态利益损害
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 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 、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 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海洋油污所直接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损害,即生态损害(原告天津海 洋局——53%);
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间接导致的国家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而产生的中长期渔 业资源损失,即国家财产损失(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0%);
以及,以海洋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引起的渔民、养殖户个人的财产损失(分为 7个案件的渔民——37%)。
故在立法起草时尚未能考虑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
于是,当十数年后遇到类似“塔斯曼海”轮油污案中的生态损害赔偿救济 的新课题时,寄希望于扩大解释当初尚未考量此等因素的原有法律规定, 必然收效胜微
环境公益诉讼举步艰难!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吉林石化爆炸 事故发生后,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试图代表松花江起 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 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 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 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很明显,不同于 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请,这一诉讼请求是就生态利益、景 观欣赏等生态环境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是非常典型的生态损 害赔偿诉讼,且具有环境公益私诉的性质,可惜法院没有予以 受理。
(4)资源的自然生态化恢复损害,其中,海洋资源—— 591,364,000,000里拉、大气——6,029,000, 000里拉;
(5)海洋和大气无法恢复的损害(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 行估算);
(6)通货膨胀和利息损失
国际经验借鉴
当今环境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发达的欧盟尚且在经历近15年的漫长立法研 究和争辩后于2004年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制定了针对生态(环 境)本身损害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就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 染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共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 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 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 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1994年6月,意大利政府提出了支持其主张的环境损害 的计算方法,包括:
(1)43公顷显花植物(phanerogams)的恢复费用—— 266,042,000,000里拉;
(2)由于显花植物损害造成海岸腐蚀的影响损失(由法院 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估算);
(3)残骸清除费用——20,000,000,000里拉;
估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何种实体公共利益?
即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 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 算,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 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论文结构
引言 一、客观存在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二、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辨析 三、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 四、结论
存在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吗?
2014年终审判决的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赔什么?
2012年 12月,江苏泰兴 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 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被直接倒入当地河 中。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 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 6 家化工企业赔偿 1.6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12月 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nvironment per se) 联系
某一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可能使民事主体蒙受环境侵权损害 也可能使生态或环境本身遭受损害,如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
非自然退化等
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 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一旦受 到危害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生态损害,若缺失了有效的生态损害预防和求 偿机制的保障,将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的损害,最终 将影响到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人享受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的权 益
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理论辨析
传统环境侵权
以生态或环境为媒介(damage through the eco-system or environment),并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
生态(环境)本身损害
这类损害则直接指向生态或环境本身(damage to the eco-system or
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
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 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 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 复费用,采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 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第Ⅰ版)》(环发[ 2011]60号)就此类情 况推荐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的方法,以治 理该案所涉副产酸的市场最低价为标准,认定治理 6家公 司每吨副产酸各自所需成本,该成本即《推荐办法》所称 的虚拟治理成本。
天津市海洋局将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其保险人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被告,告 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
(1)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 600万元(人民币); (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 (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 614万元; (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 306万元; (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 (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38.09万元; (7)生物治理研究费用和监测评估费用等579.830 7万元。总计9 838.930 7万元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 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 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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