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停电,法院判业主获赔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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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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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物业公司多次向张先生催交7一10月的物业 管理费计1200元,张先生以物业公司管理疏漏.未尽到 管理职责为由,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无奈,将 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交约所欠物业管理费 并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诉称,物业公司履行了双方 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张某亦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支付物业管理费,同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 称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职责,由于管理不善才导致 自己财产损失,因此不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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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情】: 1996年5月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并向 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王先生每天上班将车停放在 公司办公楼停车场,由该停车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王 先生提供一个车位,王先生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车辆 保管费120元,当该车辆出入公司停车场时,应向物 业公司保安人员交收《出入证》,出入证上写明:进 入停车场领取此证方可入内,汽车驶出应交回此证方 可放行。1997年6月4日下午2时,王先生返回公司将 车放入停车场位,并在入口处领取了出入证,晚5时 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王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 物业公司通过询问保安人员得知,当日下午4时,一 男子将车开走,在出口处时保安要求其交回出入证, 该男子称出去接人马上回来,保安便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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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认为,发现问题后,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职 责,门窗损坏是因二楼住户及公安机关要求下进行的, 且为防止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对其物品进行了抢救,发 生水灾完全是由于三楼住户自己外出无人看护造成的, 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三楼住户找到二楼住户,二楼住 户称,门窗损坏是为了进入三楼住户家中,也是为了将 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不同意三楼住户提出的赔偿要 求.经三方多次协商未果,三楼住户便将物业公司及二 楼住户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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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停水停电吗?

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停水停电吗?

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停⽔停电吗?业主逾期未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否通过断⽔断电的⽅式来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另外业主可以这样维权。

今天咱们就通过⼀个案例来聊聊这⽅⾯的话题。

2018年张某向他⼈购买了某⼩区住宅的809房间,并且在2018年的5⽉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018年6⽉的时候张某对房屋装修的时候发现⽆法充电,于是他就和该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进⾏协商,然后⼜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但是都没有得到解决。

⽆奈之下张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接通房屋⽤电,并且按每⽉1200元的标准赔偿他2018年5⽉⼀直到2019年12⽉提起诉讼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费共计2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张某和原业主并没有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的交接⼿续,⽽且张某也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另外张某也没有向物业公司交过物业管理费以及物业维修基⾦等,所以双⽅是不存在任何的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物业公司还声称它们在接管这个⼩区之后,从来没有对809房间的⽔电线路做任何的改变,也从未切断房屋的电路。

那么物业公司到底和张某有没有合同关系呢?我们先来看⼀下法院的观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809房所在⼩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张某2018年5⽉8⽇取得809不动产权证之后,双⽅就依法建⽴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虽然张某和原业主并没有去办理相关的交接⼿续,但这并不影响张某和物业公司之间建⽴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法院不予采纳物业公司的主张,认定张某和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第⼀个问题,物业公司是否需要配合张某接通809房间的⽤电?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相关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业主的正常⽤电。

根据普通⼩区的实际状况,公⽤低压电线与⼩区⽤户接通区域,位于⼩区的公共管理区域,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区⽤户接通公⽤低压电源,需要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车位充电桩安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业委会更换物业期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

所发布的案例中,有1宗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在谭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为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解决了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有3宗案例涉及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问题,其中,在高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其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无效;在某物业公司诉吴某案中,法院判令房屋未明确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源头防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群体性矛盾激化提供指引。

此外,还涉及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在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

近年来,广东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

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

0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

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

物业管理师三级实操案例题

物业管理师三级实操案例题

物业管理师三级实操案例题一、某商住楼裙楼为商业物业采用专变供电,塔楼部分为住宅采用公变抄表到户。

一场特大雷暴导致整栋楼宇停电。

项目经理采取了如下措施:1.电话通知供电部门,要求对方派抢修队上门抢修恢复整栋楼宇供电;2.恢复供电后,要求工程部提交供配电及防雷系统的运行检查记录、维保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应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分析事故责任;3.要求工程部检查小区弱电系统运行情况,以确定事故损失;4.要求客服部落实业户室内电器的情况,以确定事故损失。

针对以上案情,结合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要求,请分析作答下列题项:1.阐述不同供电模式下,物业公司与供电部门之间的职责。

“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

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供电企业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建成后由供电企业进行管理与维护,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

“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

由用电单位自备并负责保养,也可委托供电部门保养,负责本单位的供电。

房屋售出后专用变压器作为小区共用设施,交给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机构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2.简述小区供配电设备日常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内容和工作要点。

供电系统维护保养的内容1.高压开关柜的检查清扫;2.高压开关的功能试验;3.高压开关柜接线检查;4.高压继电保护功能试验;5.高压开关传动试验;6.变压器检查清扫;7.变压器温控器功能试验;8.变压器风机功能试验。

3.指出雷暴后易被雷电破坏的弱电设备设施及其部位。

运行人员电气设备巡视检查1.所有刀闸开关母线和低压柜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电流表电压表指示是否在正常数值范围内;2.检查电容运行是否正常,温度应在正差范围内,有无渗漏油及膨胀现象;3.检查低压主进柜与联络柜开关是否运行正常,各开关有无异响、异味;4.各负荷柜电源指示灯是否正常,母线漆是否变色,各触点螺丝是否压实,有无因过载变色现象;5.检查低压柜、低压母线、低压开关、电容器、端子是否有灰尘,是否该清扫消除灰尘,如有必要须办理停电手续(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停电清扫灰尘;6.巡视变压器;7.巡检外围照明;8.巡视发电机。

案例介绍【范本模板】

案例介绍【范本模板】

1、小区内突然停电物业公司采取措施案情介绍:某日中午约一时,正值午膳时间,笔者接获传呼,留言为小区内四幢住宅大楼(共约1000户)突然停电。

由于事态严重,笔者与其他共餐的同事马上放下碗筷,赶回小区处理。

到达现场,发现原因出自供应该四幢大楼电力的低压配电柜烧毁,在征询工程主管意见后,估计最少须要8个小时才能更换修复。

案情分析:管理处立即想到其会产生的影响:1、水泵不能运转,约1~2小时后水箱用尽后会出现停水;2、后备发电机须长时间运行;3、除后备发电机支持的消防电梯仍能维持有限度服务外,其它电梯不能运作;4、除紧急照明外,其它公共照明全部停止;5、黄昏下班高峰期电梯会出现拥挤和混乱。

6、大楼整体安全会受影响,隐患因停电而存在;采取措施:管理处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做出相应措施:1、生活用水寻找供水点。

唯一能提供食用水供应的为每幢大楼地下的垃圾房,但由于该处卫生条件较差,须立即用软管将水源接出到公众地方;联想到白天一般都是老弱妇儒留在家中,到供水点取水在运送上会出现困难,于是安排管理处员工准备手推车,在每个供水点候命,帮助有需要人士.2、后备发电机安排专人监控后备发电机运行,以免出现故障;准备充足燃料以备发电机长时间的运行需要。

3、消防电梯安排保安员在电梯厅维持秩序,并控制消防电梯使用人数,以免出现过载.4、照明为各岗位保安员配备应急灯和手电筒;安排保安员持应急灯和手电筒于消防楼梯处护送低楼层住户上下。

5、电梯使用高峰期张贴通告于大门醒目位置及不断发布最新消息;管理处职员全部加班工作,于每幢大楼入口向住户解释及做出安慰.6、安全增派保安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和协助工作;安排保安员不断于楼层间穿插巡逻,提醒住户注意治安和消防安全。

修理工作在紧张地进行,不幸地由于零配件的供应及技术性问题,故障不能在预计时间内完成。

管理处全体职员都主动推却私人事务,自愿留下协助工作.但在考虑到若真的需要通宵达旦工作,第二天会影响管理处正常工作的原因,部分员工被安排于晚上十一时回家休息.在岗所有员工都完全投入于各自的工作中,整个修复工作最后于第二天上午六时完成。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

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纠正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被判侵权[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系某花园A座1202的业主。

2002年12月12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自家阳台安装活动玻璃窗户,进行了正常装修,但自200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以原告违章装修为名,非法多次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导致原告一家无法正常回家生活。

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原告一家数月来被迫在外租住酒店、在外就餐,原告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交通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供水、供电合同是原告与供水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合同,被告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被告非法对原告的住宅停水、停电,造成原告一直不能正常居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其房屋正常租金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供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告(被反诉人)系A座1202房业主,于2002年11月26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并在《朗庭豪园业主公约》上签了字。

同年11月28日,原告向我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其在装修范围和内容上只列明墙面、天花、部分家私制作、部分电路改造、门制安,并未提出阳台装修申请。

同时,其在装修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本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的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若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处的处理。

2003年1月15日,我司在例行的消防检查中发现原告已将其阳台用玻璃封闭,我司管理处向原告送达了业主委员会[2003]l号决议,要求原告对其阳台予以整改,原告对此置之不理。

2003年3月4日,业主委员会作出[2003]2号决议,要求我司管理处从即日起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以督促原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为不影响原告的生活,我司管理处并未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仍劝其主动整改,但直至3月26日原告仍无动于衷。

物业擅自停电影响业主经营 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物业擅自停电影响业主经营 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物业擅自停电影响业主经营法院判其赔偿
损失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擅自停电影响业主正常经营,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在停电期间的所有经营损失。

2006年3月,王女士在福州市连江县一商业广场承租一个店面经营化妆品。

根据租赁合同,店面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王女士向物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擅自停电影响业主正常经营,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在停电期间的所有经营损失。

2006年3月,王女士在福州市连江县一商业广场承租一个店面经营化妆品。

根据租赁合同,店面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王女士向物业公司缴纳。

2006年10月6日,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店面电源切断,此后10日未恢复供电。

当年10月16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10天的全部经营损失。

物业公司提出,其切断电源的行为受开发该商业广场的开发商委托,开发商与业主存在纠纷,自己履行委托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指出,王女士承租店面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擅自对王女士租用的店面停电,已超越物业管理服务职权,构成侵权行为。

物业公司提出停电是履行房地产公司委托,但这属于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内部协议,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立即恢复供电,赔偿王女士在停电期间的经营损失2000元。

物业擅自停电,法院判业主获赔1元之案例

物业擅自停电,法院判业主获赔1元之案例

物业擅自停电,法院判业主获赔1元之案例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5日下午4时左右,某业主家里突然被停电。

于是就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查找停电原因,但物业公司告知他: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停电。

为此,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强烈交涉,但无任何效果。

直到3月27日,业主致电供电管理部门,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因其无工作证件而拒绝打开配电房的门。

业主认为被告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给其带来生活的极大不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供电妨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减收一个月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精神损失费749元。

案情分析:
物业公司:公司没有采取停电措施,公司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公司绝对不会采取对原告”停电”之类损害业主利益的事情,而且排除电力故障是供电部门的责任不是由物业公司负责。

3月27日,供电局的人要求该公司打开配电房的门,但因其不是该公司认识的负责本小区用电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工作证件,因此,拒绝打开配电房。

物业公司侵权成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只是物业管理企业,并非供电部门,其无权以任何理由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即构成侵权。

原告提出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属于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的范围,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1元经济损失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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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3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翠雪【审理法官】邱翠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当事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当事人-个人】朱书贤【当事人-公司】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书贤【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朱书贤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朱书贤提交新证据照片两张,拟证明其按照宏立城物业公司的要求将车辆开往指定的修理厂,但是该修理厂并未将车辆修理好。

宏立城物业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产生的时间发生在一审开庭前,不应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提交,且该照片无法确定为受损车辆,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朱书贤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朱书贤在一审中提交了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巡逻(特警)大队出具的《反馈单》,该反馈单上记载了该巡逻大队出警的相关情况,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朱书贤驾驶的车辆在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因楼外立面墙皮脱落致损,宏立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了协商,其并未否认楼栋外立面墙皮脱落致朱书贤车辆受损的事实,故宏立城物业公司作为该建筑物外墙面的维护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认定宏立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针对业主的抗辩理由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普通不予支持;(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五)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于是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份,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允许补交物业管理费用。

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

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者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案例]业主擅自封闭阳台违约 物管公司断水断电制裁(专业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案例]业主擅自封闭阳台违约  物管公司断水断电制裁(专业解决方案)

业主擅自封闭阳台违约物管公司断水断电制裁张先生入住位于顶层的新房后,未经开发商同意封了观景阳台并加了防护栏。

开发商根据《物业公约》中约定的“为维持小区整体形象和相邻住户的安全,业主不得私自封闭观景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装防护栏”的约定,要求他拆除,张先生认为这房子是自己的,这是自己应有权利范围内的事,拒不拆除,于是开发商决定对张先生罚款1600元,张先生拒不交纳,不得已,物业公司对他采取了断水断电的“制裁”措施。

在此期间,因为开发商在顶楼做了霓虹灯广告影响了张先生晚上休息,张先生便把霓虹灯的电源掐断了。

最后,因双方纠纷无法解决,开发商把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张先生拆除护栏并交纳罚款;2、张先生以后不得再破坏楼顶广告牌,并赔偿因破坏广告牌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3、此案诉讼费用由张先生负担。

张先生提出了反诉,他的诉讼请求是:1、开发商不得妨碍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而采取的封闭阳台、窗户等维持居住安全的措施;2、赔偿因断水断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3、开发商应拆除楼顶广告牌。

若业主委员会同意在楼顶安装,开发商应把收入交业主委员会,并将其1/2付给顶层受影响最大的住户;4、此案诉讼费用由开发商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开发商要求对张先生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2、张先生拆除护栏;3、开发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继续发布霓虹灯广告,收益由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共有,分给顶层业主的比例为1/3;4、此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里面反映出的问题并不少。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对业主的罚款权?当前,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心态和指导原则不对,物业管理者没有把自己当作是提供服务者,而是把自己当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与其职能不符的做法,对业主进行随意罚款就是其中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

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

赵红军、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红军、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红军、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1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丹董庆杰高伟涛【审理法官】王丹董庆杰高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红军;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当事人】赵红军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红军【当事人-公司】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学斌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学斌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学斌【代理律所】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红军【被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无因管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赵红军提交收据及不动产权证,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

另查明,让胡路区通运北路47号唐人生活广场B15-5号楼2层内商业139的产权面积为37.8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3.73㎡,共有分摊面积14.128㎡。

被上诉人于2016年8月5日出具收据,记载:赵红军交纳2016年8月3日-2017年8月2日物业费,另赠六个月物业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代表人进行诉讼。

方毅、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毅、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毅、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行叶钧刘阳【审理法官】李行叶钧刘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某某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某某【当事人-公司】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9年8月14日,福赛德公司将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间奥山·星座小区停车费、公告费收入支出情况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8月14日,福赛德公司将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间奥山·星座小区停车费、公告费收入支出情况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某某作为奥山·星座小区业主,依法对该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2019年9月13日、2019年9月16日,某某向福赛德公司递交《建议函》和《申请函》,对物业管理及公共收益的支出管理向福赛德公司提出建议,请查看小区公共收益情况。

从某某申请事项看,涉及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账簿、原始发票、单据,这些资料的查阅和查账均需要有一定账务专业能力和基础,况且某某一人的查账也不能保证查账结果的正确和权威。

相较而言,奥山·星座小区业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更合理。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摘要:一、物业民法典944 条背景介绍1.物业民法典的制定目的2.944 条的具体内容二、物业民法典944 条案例分析1.案例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a.案例背景b.判决结果c.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启示2.案例二:物业公司侵权纠纷a.案例背景b.判决结果c.对物业公司的启示三、物业民法典944 条对我国物业管理的影响1.规范物业管理市场2.提高业主权益保护3.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四、物业民法典944 条的意义和启示1.强化法治意识2.提升物业管理水平3.引导物业公司和业主依法维权正文:物业民法典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其中,第944 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物业民法典944 条背景介绍物业民法典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944 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发生纠纷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物业民法典944 条案例分析1.案例一: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某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恢复供水、供电。

案例启示:物业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履行合同约定;业主在维权时,要依法进行,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2.案例二: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某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共区域的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获得收益。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共有区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

案例启示:物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业主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要及时依法维权。

谢志远、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志远、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志远、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瞿栋张一扬李志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志远;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生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谢志远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生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志远【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生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郑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罗成通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姚颖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郑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罗成通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姚颖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剑文郑域罗成通姚颖【代理律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谢志远【被告】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生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查封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29:14谢志远、广州市花都雅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9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李凤云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李凤云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李凤云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晓艳王珍付宋锦【审理法官】廖晓艳王珍付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李凤云;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李凤云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凤云【当事人-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晶【代理律所】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被告】李凤云;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恢复原状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对此焦点问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供电企业,应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供电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本案涉及的电表箱作为供电设施的组成部分,因上诉人在供电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了被上诉人李凤云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胡文娟与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文娟与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文娟与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5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跃峰吕斌张燕【审理法官】焦跃峰吕斌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文娟;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当事人】胡文娟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当事人-个人】胡文娟胡文渊【当事人-公司】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文娟【被告】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本院观点】上诉人胡文娟、胡文渊与被上诉人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万国城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娟、胡文渊与被上诉人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万国城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上诉人称开发企业承诺减免物业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原判遗漏当事人,涉案房屋出租,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缴纳物业费的主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物业服务费,在承担后可向承租人主张。

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上诉人主张业主欠缴物业费,被上诉人有权停止物业服务,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上诉人胡文娟负担。

李毅斌、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毅斌、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毅斌、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皖05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吴静旻郝静静【审理法官】费吴静旻郝静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毅斌;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毅斌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毅斌【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燕弟【代理律所】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毅斌【被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一起因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违约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李毅斌是否有权以马鞍山中百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双方违约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违约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李毅斌是否有权以马鞍山中百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李毅斌对马鞍山中百物业公司主张的彼此间存在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提出异议,马鞍山中百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李毅斌作为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马鞍山中百物业公司在小区卫生保洁及公共区域的管理方面存在瑕疵,马鞍山中百物业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应视为认可一审判决,可以认定一审判决所列违约行为属实,而李毅斌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亦属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李毅斌仍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
商户停电损失赔偿标准:
1、停电的损失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数额由用电人和供电人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额。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5、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6、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电力企业违反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风险防控分类

物业管理风险防控分类

物业管理风险防控分类物业管理风险较多。

为了便于研究和制定不同的对策,将物业管理风险进行了分类。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划分,物业管理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1)自然风险所谓自然风险系指由于物理和实质危险因素所导致财产毁损的风险,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

自然风险是不以物业管理企业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处在自然状况和客观条件下的风险。

(2)社会风险社会风险系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集体行动所造成的风险.例如盗窃、抢劫、等。

社会风险的发生将给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住户(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这类风险造成的影响面极大,也是物业管理企业最为关注的.2.按照风险的变化程度来划分,物业管理风险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动态风险(1)静态风险静态风险系指由于自然力量的不规则变动或由于个人错误所导致的风险。

这种风险将使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遭遇危险事故(地震、火灾、车祸等)发生的结果,它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机会,通常会使物业管理企业遭受财产、人身及责任上的损失,有的称之纯粹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有:企业财产损失风险、员工伤亡损失风险、法律责任或契约行为损失风险、员工犯罪损失风险、企业间接损失风险。

(2)动态风险动态风险系指由于经济、社会、政治等环境以及人类的技术、组织等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流程再造,国家颁布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指导价,以及国家机关法律的颁布等。

这种风险将使物业管理在管理服务过程中遭遇事故发生的结果,除了使企业有损失的机会,同时也存在获利的机会.所以动态风险属于投机风险。

物业管理企业动态风险一般有:管理服务风险、财务收支风险、服务创新风险、政治法律风险等.3.按照风险形成的时间划分,物业管理风险可分为早期介入风险、前期管理风险、日常管理风险(1)早期介入风险早期介入风险系指物业管理企业充当房地产前期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的顾问工作所承担的风险.早期介入风险主要包括介入的风险、项目接管的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专业咨询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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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停电,法院判业主获赔1元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5日下午4时左右,某业主家里突然被停电。

于是就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查找停电原因,但物业公司告知他: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停电。

为此,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强烈交涉,但无任何效果。

直到3月27日,业主致电供电管理部门,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因其无工作证件而拒绝打开配电房的门。

业主认为被告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给其带来生活的极大不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供电妨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减收一个月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精神损失费749元。

案情分析:
物业公司:公司没有采取停电措施,公司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公司绝对不会采取对原告"停电"之类损害业主利益的事情,而且排除电力故障是供电部门的责任不是由物业公司负责。

3月27日,供电局的人要求该公司打开配电房的门,但因其不是该公司认识的负责本小区用电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工作证件,因此,拒绝打开配电房。

物业公司侵权成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只是物业管理企业,并非供电部门,其无权以任何理由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即构成侵权。

原告提出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属于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的范围,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
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1元经济损失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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