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
试述张晋藩先生的刑法史研究及其学术价值
试述张晋藩先生的刑法史研究及其学术价值作者:宋玲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
一、张晋藩先生之前的刑法史研究及其特色
近代以降,学者对中国刑法史多有研究。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是近代系统探讨中国刑法史的开篇之作,其所用的方法仍是传统经史考证的方法。民国时期对于中国刑法史做专门、系统且深入的研究作品,主要有三部:一是徐朝阳先生的《中国刑法溯源》;二是黄秉心先生的《中国刑法史》;三是蔡枢衡先生的《中国刑法史》。这三部作品是用法学方法研究中国刑法史的奠基性作品,为后来的研究者构筑了一个范式。
新中国成立后,比张先生略早或者同期的刑法史研究,主要有乔伟先生1982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稿》,周密先生1985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还有李光灿先生主编的《中国刑法通史》。这些作品主要是为解决高等教育教学的需要而采用教材编写式的中国刑法史学研究。
二、张晋藩先生刑法史研究及其特色
张晋藩先生于1992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新论》,是一部力图突破学术瓶颈,具有转型意义的作品。不同于以往制度的历史沿革论述,力求一个“新”字,表现为新体系、新方法和新观点。
首先是新体系。按照将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分为奴隶制刑事立法、封建制刑事立法和近代刑事立法。既注重阶级本质,又照顾时代逻辑,相比单一的分期标准,更为客观。在这个体系之下研究了刑法的起源、发展、体系、思想、罪刑、原则等重大问题,从而在线性的历史梳理之外,还给读者一个整体性的结构把握。
其次是新方法。一种是历史阐述和法学理论相结合,这是“史论”结合的方法;第二种是比较法,不仅注重历史比较,还注重横向的法系比较。
刑事政策实践的“中国特色”解读
值取 向到思维 方式 . 从 人生理Biblioteka Baidu想 到行 为模 式 , 都 在作 为
一
打” 以及 “ 宽 严 相济 ” 的演 进历 程 。 在 不 同 的历史 时期 ,
国家借 助刑 罚权 的运 用 .一 直在探 索合 理配 置罪 与罚 的方 式 。 根 据不 同 的治 国理 念与 方略 , 我 国的刑事 政策
“ 名” 形成 之前 . 刑 事政 策 之 “ 实” 已存 在 于 中 国的 历 史 中。 [ 2 ] ( ) 从前 人的思想 火花 与历史 实践 中 , 刑事 政 策之
“ 实” 表 现 出了丰 富 多彩 的 内容 . 并 用 无 数 的经 验 为刑
事政 策 的当下运作 提供 了营养 和资源 。
种深沉 的观 念体系而制约 着 中国文化史 。 [ , ] ( p 7 0 ) 儒家文
化 的影 响同样 主导着 中国古代 的刑事 政策实践 。 但 如果 研究 中国的古代法制 ,就不 得不提起 法家思想 的影响 。
在 调 整 和 改 进 刑事 立法 及 司法 实 践 的过 程 中 不 断演
进. 形成 了具 有 中国特色 的刑 事政策 治理理论 。
一
有学 者指 出. 尽管 中国传 统文化表现 为 以儒家 思想为 主
干的特征 . 其 内隐 中却包 含着法 家思想 的位 置。 [ ] ( ) 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公正公平:刑事诉讼法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被告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运作,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主动性:刑事诉讼法强调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原则,即司法机关应主动调查犯罪行为,发现犯罪事实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主动调查案件,充分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适用法律、证据的采集和保护、审判程序等各方面的要求。这些程序秉持法治原则,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公开审理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和防止腐败行为,也提供了一个监督司法机关的机制。
合议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议制的原则,即裁判员和陪审员一同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合议庭由多个人组成,不仅可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还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和权威。
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保障。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有权充分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权传唤和质证证人,有权申请免除刑事责任,等等。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快捷高效:刑事诉讼法提倡快捷高效的审判原则,即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对于犯罪严重的
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审理,以便保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独立公正:刑事诉讼法要求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禁止任何形
式的干涉和操纵。这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客观性和公平性,保护公民的
中国法制发展的特点
水污染治理
中国政府加强了对水污染的治理,通过《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有效保护了水 资源。
生态保护与修复
中国在环境保护法实践中,注重生态保护与修复,通过制 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和生态系统的修复。
反腐斗争的法制化
01
反腐立法
中国政府在反腐斗争中注重法制化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法规,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02
反腐机构建设
中国政府设立了各级反腐败机构,如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等,加强对
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腐败案件。
03
国际合作
中国在反腐斗争中注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组织和国际条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 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 执法严格、公正。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 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公 信力。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 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
好氛围。
05
中国法制的实践案例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空气质量改善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交流,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等 国际条约,与各国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美国:1945年制定《联邦刑事诉讼规 则》,1975年制定《联邦证据规则》, 后多次修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等判例强化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护和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司法史 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英国:2002年公布《所有人的正义》白 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 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被害人应 当处于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2003 年颁布《刑事司法法》
1912—1928,北洋政府时期将前清的《刑事诉讼律》改 为《刑事诉讼条例》后于1922年1月施行,规定了法定起 诉原则、简易程序、辩护制度和律师考试制度
1927—1949,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在继承北洋政府《刑事 诉讼条例》的基础上,吸取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刑事诉讼法制的基础上,于1928年颁布了《中华民国刑 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规定了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直接言词、自由心证、审判公开等 多项原则,并实行四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一般由承审官一人坐堂问案,少数案件 实行会审制度
法官有严格的审判责任 实行“两造”审理 案件调查实行“五听”制度 实行“录囚”即“虑囚”制度 死刑案件(分立决和监候)由中央司法
机关和皇帝核准,实行复奏制度
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神明裁判不发达,也基本未形成法定证 据制度
《大清新刑律》与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李
摘
博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省 西安 市 7 1 0 1 2 2 )
要: 大清新 刑律 》是清末修律过程 中制 定 出来的第一部以西方法律为蓝本 的法律 ,其在体 系、体例 到 内容都 移植 了西方 国
Leabharlann Baidu
家的刑法形式和思想, 对中国刑法进行了重新定位, 是一部对中国刑法影响颇深的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同时也使中国刑法走上了近
新刑律》删除 比附原则 ,引进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具体体现 在草案第十条 ,“ 凡律例无 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 ,不得为罪 。 ” 中国古代法律 中,亦有相似之规定 ,如 “ 律法断罪 当以法律令 正 文” , “ 诸断狱 ,皆须 引律 令格 式正文 ” 等, 然而另一方面律法 又
赋予君主无上权力 , 可 以以自己之喜好定罪量刑 , 使“ 律无正条 , 不得科处 ”形 同虚设 。清末变法修律保 留草案第十条 ,这 是罪刑 法定主义作为刑法原则在我 国刑法史 上的首次体现 。( 2 )预防主 义 的刑法 目的。为了制定 出 “ 一部 能被外 国列强所接 受的法典 ” , 中国的立法者不得 不将 重心 由报应 主义转 到预防主义上 , 强调刑 罚对犯罪人 的教育感化 功效 ,如在总则 中规定 “ 凡未满十二岁人 之行 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 ,得施 以感化教 育。 ”( 3 )具体 制 度上 的体现 。比如刑事效力 问题 , 明确说明体制有三 “ 属人主 义、 属地主义 、折 中主义 ” ;增 加了一些新罪名 ,破坏交通罪 、妨 害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提纲:
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
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正文:
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清末修律与中国刑法现代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中心
前言
(一)选题缘起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制进步的重要进程,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化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而刑事法制现代化无疑是任何一个国家整体现代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刑事法制现代化始于清末修律,正是清末修律使得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进程迈出了其艰难的第一步。对清末刑律改革进行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刑法现代化的内涵。
在中国这样的传统社会中,法律并未占据其应有的地位,亦未受到相应的重视。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法律作为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代代相传,虽有少量改动变通,但其基本精神、体例和运行机制则并没有太多的变化。封建法律到了近代更是处处显示出其滞后性、陈旧性与保守性。在长期重刑轻民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国家只有一部基本法典,刑法是其主要内容,而民律、商律、军律、行政律、诉讼律等等亦是杂糅其中,依附于刑法而存在。中国传统刑法在西方近代刑法的冲击下,将其落后于时代的种种弊端暴露无遗,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局面。而令清政府感到切肤之痛的是中国法律观念的陈旧和法律制度的落后竟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强国进行侵略的理由。西方侵略者以逃避“在外国人心目中认为是可憎的一种中国程序”为借口,从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摇摇欲坠的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讨好帝国主义,收回领事裁判权,准备立宪,实行新政,下诏变法修律。而这场修律活动的首要工作即是修订传统旧律中分量最重的刑律。
中国近现代社区矫正历史特点考论
荷 、 、 士 、 、 共 l 国及 锡兰 ( 比 瑞 意 俄 4 今斯 里 兰 卡 ) 、 新 加 坡两 个英 属殖 民地 , 次年 6 (9 6 月 ) 月 1 0 年7 回 国 , 时7 历 月余 , 程 l 万里 ” 他 重 点 对罪 犯 教 行 2 。 育 方 法 进 行 了详 细 的 考 察 和 记 录 。 归 国后 写 出 《 出使九 国 日记》 2 。 1卷
度 的态 度 总体 上 是好 奇 和 肯定 的 。 本 持 夸 奖和 基 学 习 、 鉴 的态 度 , 借 同时 对 中外 监 狱 状 况 进 行 深
入 的 比较 。这些 官员 出 国考察 后 , 纷大 开 眼界 , 纷
一
则 民俗 可渐 敦 , 专 官则 狱 囚受 实 惠பைடு நூலகம்” 设 的救 治 、 矫 正 罪犯 目的 。 进 行 罪犯 改 造 提 供 了 一 种新 的观 为
念 或新 的思 路 。 在此 基 础上 。 次年 1 月 1 1 5日。 山西 巡抚 赵 尔巽
致 认为 中 国只有改 革才 有 出路 。他 们 在 国外 的
所 见 所 闻绝 不仅 仅 是简 单 的政 治考 察 。 际上 已 实 经为 其直 接参 与清 末政 治 变 革 。 括 狱 政 改革 确 包 立 了一个 新 的方 向。外 因是 事物 变 化 的条 件 , 风 行 一 时 的 国外 监 狱 考察 , 清末 监 狱 的 改革 埋 下 为 了伏 笔 。这 些早期 倡 导 中国罪犯 矫正 制 度改 革 的 言论 、 止 为我 国近代 监 狱 制 度改 良奠 定 了初 步 举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国民党政府的形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 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 展
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 展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近现代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征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对抗制诉讼模式 • 混合式诉讼模式
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神示证据制度 诅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形证明
法定证据制度
关于证据分类。 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 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 展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Fra Baidu bibliotek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有着鲜明的特点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
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缓慢过程中,法制的现代化是勿庸置疑的。并且,成为20世纪全球历史进程中的基本法律表现。尤其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制现代化的成长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深刻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因为,“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巨大创新,因而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极其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 在这里,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变项,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毫无疑问,现代监狱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产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之一。我们研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实际是将监狱制度置于现代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以法制现代化为导引,参照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以监狱职能的社会分工为依据,着力研究现代社会监狱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我们建构“具
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作指导,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
本课题的旨趣就是在于揭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建构的缘起,参照坐标、定位以及监狱制度的现代价值。
法制现代化-现代监狱制度建构的缘起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惟一的普遍的出路”。现代化这一趋势,已经超越了阶级形态,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从含义上来理解,现代化“既是一个的静态的概念,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静态言,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在最新阶段所达到的文明状态,是对传统的绝裂和变革。”“从动态看,现代化又是在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不断扬弃而进行的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是对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民族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尽管,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现代化的概念还表述不一,对中国现代化的起点认识各异,但现代化的确是实实在在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而在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中,“必然隐含着分之现代化的内容”。就法制的现代化而言,比较公认的观点是起步于中国的近代社会。清末,“开始了以沈家本变法修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次能力。”并以“失败而告终” 新中国的成立,本应当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因,我们照搬“老大哥”的法律模式,而对其他的先进的法制文明、法制精神的一概拒绝,“使我们再一次痛失中国法制迈向现代化的良机”。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使我们去掉了“有色眼镜”,开始客观认识现代化、认识现代社会。于是,我们才真正向现代社会迈进。而法制现代化,在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才开始了其波澜壮阔的历史。
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Defined by Law and the Evolve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 Based on the Legal Texts as Research Target
东南大学法学院孟红
内容提要:1912年—1949年的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刑法的形成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政权初建,百废待兴,来不及制定新的法律,作为政权更迭时期临时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与民国政体不相融之处,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比之母本——《大清新刑律》更为进步,从而使清末开始的刑法近代化得以继续推进。但袁世凯为复辟帝制之需而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和大量单行刑法,虽在条文上未删除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却反映了专制、人治和封建纲常礼教等思想,显示出立法上的复古与倒退。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和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肯定性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标志着中国刑事立法达到相当水准,在形式上与当时西方国家的刑法基本同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暂行新刑律;修正刑法草案;民国刑法;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急需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受西方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影响的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后,即开始立法的准备工作。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规定中华民国国家机构采“三权分立”原则,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确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令等行政法规方式,颁布了一些含有刑事处罚内容的法令,努力践行法治理想。主要有:1《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关于严禁贩卖“猪仔”致广东都督令》、《关于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致外交部令》、《令内务部通令蛋户、惰民等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禁止体罚法》、《严禁鸦片通令》、《关于厉行禁烟法令致内务部令》和内务部据此要求发布的各种禁烟文、禁赌文。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法制史
主讲老师:杨帆
第二章中国近代法制史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条”(1911)
浅谈刑事法律相关论文
浅谈刑事法律相关论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刑事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深入。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法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事法律相关论文范文一:刑事法律观念的转换
刑事法律观念是一种高层次的刑法意识,它是人们对于刑法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和价值取向等观念态文化的总和。刑法观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意识。因而,确立正确的刑法观是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刑法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确定正确的刑法观首先要具备批判的精神和创新的意识。即着力批判“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刑法工具主义,彻底破除中国封建社会延续的刑法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的观念
一(一)批判刑法工具主义,树立人权保障观
刑法被认为是最集中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因而,刑法的政治属性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计划经济时期突出地显现出来。刑法的政治功能被放在第一位,刑法的打击锋芒被界定为主要针对反革命罪;刑法中不具有政治职能性质的条款也要为其政治职能服务。(注:苏惠渔等:《刑法价值观念的一次维新》,《法学》1999年第2期。)对于刑法这种近于直观的认识,不仅在事实上导致人们直接把刑法用作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导致人们在观念上把刑法看成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人们印象中的“刀把子”。刑法就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
其实,刑法并不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甚至主要不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现代刑法理念和原则的产生是基于人权保障、实现社会正义而产生的。现代刑法的灵魂——罪行法定原则就是基于公民防范司法擅断,制约国家刑罚权,保护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而提出的。这一原则确定的理论基础即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思想和观念,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社会本位的整体主义的束缚,受政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
——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
赵秉志
一、前言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源远流长。五千年来,秉承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历经数十个朝代,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其间有起有落、有兴有衰,波澜壮阔、扣人心弦。一个民族的法律是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回眸过去,五千年的中华历史,既是一部文明史,也是一部法制史、刑法史。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到现代法治文明,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中华民族“立刑以明威,防患于未然”( 《旧唐书·刑法》) ,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华法制文明。
在中国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1911年的辛亥革命因其推翻了没落的清王朝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因此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从此,中国各族人民克服重重磨难,逐渐走上了民族解放、人民独立、国家富强的康庄大道。也正是由此开始,中国刑法经历了由清末民初、民国政府到新中国的变革,实现了从传统刑法、近代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性转变,完成了从理念到体系、从内容到技术的重大变革,建立起了理念先进、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的现代刑法体系。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
替。”回顾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刑法变革发展的百年历程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对于深入把握中国刑法的历史命运和现实机遇,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清末民初中国近代刑法之初创
近现代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始于清末民初。这期间的主要刑法立法有清王朝1911 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北洋政府1912 年颁行的《暂行新刑律》及之后的两次刑法修正草案。其中,1911 年《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成为中国刑法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标志,并成为中国法制从传统刑法向近现代刑法过渡的分水岭。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因为以上提问发生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根 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交叉询问时 通常应当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所以辩护律师 没有对检察官的提问方式提出异议 像这样的判例在美国大量存在,在不断积累 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美国的诱导性询 问规则得以形成,并发展和完善起来
我国在诱导性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
2.对抗制诉讼模式 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 讼、“竞争主义”诉讼 特征: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辩双方的举证和 辩论,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 撤回诉讼,允许辩诉交易 被告人如自愿作有罪供述,则无须举证和 辩论,法官可径行作出有罪判决 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 人士组成,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接上页)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 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 “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 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 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 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自由心证原则随着拿破仑诸法典的传播很快 为欧洲各国所接受,并传播到世界各地。意大 利、德国、俄罗斯、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 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在立法中确立了该 项证据法原则 自由心证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 放出来,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来判 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但也为裁判者主观擅断提供 了空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国以后,仿从外国新学理、新法例,追赶“世界刑法潮流”的势头一如既 往。 袁世凯统治时期,编修刑法的主导思想是相对保守的,甚至是“返古”的。 尽管如此,修律时,政府仍特聘曾参与起草《大清新刑律》的日本法学家冈田
朝太郎“以资熟手”。而且,刑法修正案中仍不乏“依多数国立法例”等理由。 刑律欲与“各国一律”的初衷依然可见。对此,袁世凯自己也承认:“夫输入 外国文明与资本,是国家主义而实世界主义,世界文明之极无非是以己之有余 济人之不足,使社会各得其所,几无国界”。[3]
第一,急于收回领事裁判权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凭借武力攫取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帝国主义 借口中国 “ 法律不良 ” ,刑罚残酷而强行掠夺的司法特权,随着领事裁判权的 恶性发展,中国司法主权日益削弱,清政府深感长此下去将后患无穷,意欲收 回领事裁判权。
1902 年《中英通商航海条约》签订时,英国第一次许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该条约载明:“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相同。英国允尽力相 助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审断办法及其他相关事宜,足使英国满意, 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之后,清政府又与美、法、日等国订立了类似条约。 西方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对清政府极具诱惑力。清末沈家本修律的许 多主张,都是把“列强如此”作为理由,“模仿列国”,以求达到撤销领事裁 判权的目的。民国年间,收回领事裁判权也一直是修改刑律的重要动因。民国 初年,伍廷芳就言明:“中西交涉时闻涉讼,而西人向无尊我法律者,中西会 审屡费周折。此欲收回治外法权,终未旦夕解决,故中国改良律例,慎重法庭, 自是切要之问题”。[6]此后,直到 1935 年,南京国民政府在起草新刑法时, 仍希望通过引进西方各国刑法例,以“顺应舆情,收回法权”。由此可见,从 清末近代刑法初创,至以后迭次刑法的修订,旧中国近代刑法的立法者们都考 虑到收回治外法权这一因素而极力取法西方各国,改良中国旧律,淡化封建礼 教,追随世界潮流。
刑法的评价。民国年间所拟刑事立法草案中,每每可见 “从万国刑法会议决议” 等理由,正是由于 “ 近年来刑事学理阐发越精,国际刑法会议复年年举行。因 之各国刑事立法政策,自不能不受其影响 ” , [7]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不无例外 地受到国际刑法舆论的影响,不断地 “ 采世界最新刑法学说”,以推进刑法的 近代化。 此外,在近代刑法史上,参与法典编纂的人员,大多既是统治阶级的一员又 是受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修律时,以不 违背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更多地从法理学角度出发,着力引进西方资产 阶级的刑法原则、制度,向资产阶级刑法靠拢,这也是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呈 现前述特色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清末,中国近代刑法初创之际,世界资本主义已开始走向垄断,旧刑法学派 的思想尚甚坚固,而新刑法学派思想也业已兴起,新旧刑法学派争论正烈,清 末拟订新刑律,“以期中外通行”,“自不能不求其合辙。虽然条文不尽与各 国相同,而主义不能不与各国相近”,“要惟合于文明之例,庶中外可以共 遵”。[1]为此,《大清新刑律》直接取法日本,间接受德国刑法之浸润,引进 了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及内容。从而使新刑律一举跳出诸法合体的窠白,成为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新刑律所确立的罪刑法定主义、正当防卫、 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缓刑、假释等,无一不是“仿泰西之制”的结果。 如此,《大清新刑律》不但因袭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 而且兼取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缓刑等新刑法制度,从而使中国刑法一开始近 代化,便在科学与系统上胜于十九世纪中叶欧洲所颁布的资产阶级刑法典。新 刑律极力追步欧美及日本,甚至对 117 有悖于中国国情的决斗罪也从“决斗虽 于欧洲盛行,然风气所感,异日难保无踵行之于屮国” [2]为理由,“未雨绸缪” 照搬不误。
立法例 ” , “以期中外通行 ” 为立法宗旨。从《大清新刑律》到 1935 年刑法, 均大量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原则制度,并不断地随其变化而变化。旧中 国近代刑事立法有着效法西方,追随“世界刑法潮流”的明显倾向。
早在十七世纪中叶,欧美各国便开始了以资本主义制度替代封建制度的历史 变革。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极力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尊重个人人权、自由,主张以“人道主义”对待犯人,反对酷刑等。同时提出 了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刑法原则,以反对封建司法的擅断专横。受刑事古典学派的 影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刑法多以罪刑法定主义为根本原 则,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本立法精神,主张罪刑等价和刑罚人道。十九 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走向垄断阶段,阶级斗争进一步激化,犯罪率急剧上升。 古典刑事学派的刑法措施已不足以防止犯罪,于是,新的刑法学派——实证主 义刑法学派随之而起,他们认为,犯罪是由生物上的生理心理因素所造成的, 是人类长期遗传的结果。对这些“生来的犯罪人”,应采取保卫社会的防范措 施。因而提出了诸如保安处分等许多新的刑法主张,强调刑罚的个别化和灵活 执法,反对机械呆板地执行法治原则,倡导主观主义,社会本位的立法。十九 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法、德、奥等国开始致力于刑法的革新,保安处分、缓刑、 假释、不定期刑等新刑法制度纷纷入律,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面目为之一新。
第二,国际刑法舆论的影响
近代以来,随着科技进步,交通发达,世界空间 “ 缩小”,国际间法文化的 交往日趋频繁,出现了有世界影响的刑法学家和国际刑法研究组织。近代新兴 的刑法理论和制度几乎都是国际刑法学家倡导于前,各种国际刑法会议决议于 后而风行世界的。中国自结束闭关自守孤立谱写自己历史的状态,便被卷入世 界行列以来,清廷就不断地派人参加国际法学会议,注意了解国际刑法发展动 向。民国以后,统治者更加注重对国际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国际刑法舆论对中国
二、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
从清末变法至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近代中国刑事立法以刑法典的发生、发 展的为主线,在纷繁复杂的政治环境和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双向拉力中 艰难地调整着近代化的步伐。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曲折的历史进程具有以下特 色:
1.仿效西方各国刑事立法例,追随“世界刑法潮流”在旧中国刑法史上, 近 代 刑 法典 的 迭 次编 纂修 订 , 都不 乏 以 “ 采 世界 最 新 刑法 学 说” , “ 从多 数 国
三、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名与实
系统论认为,“由于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对于具体的复杂事物的研究,就 不能仅仅局限十具体的实物及其结构。不但必须把客观事物本身作为一个系统, 并且要把它作为某个更大系统的部份,因素或组成来认识。” [8]应当承认,旧 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在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淡化封建礼教的变法修律中,其刑法 典自身日趋文明进步,刑法近代化不断深入,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而,法 作为社会的调整器,其真正价值不在法本身而在于它能否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 现。从这个角度去考察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其结果是令人失望。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在其三十多年的历程中,追随“世界刑法潮 流”,仿效外国立法例的倾向是显而易见的。
2. 封建礼教对刑法典的影响日趋淡化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在学习、模仿 外国资本主义的同时,越来越远离封建传统,封建礼教对刑法典的影响日益淡 化。
清末变法之际,作为近代刑法典产生之标志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欲收 回领事裁判权而先废伦常,灭礼教 ” , “ 模仿外国失尽固有法律德礼之精神”。 虽然最终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又出现了诸多维护封建礼教的内容,但新刑律 中 “八议 ” “十恶”己不复见,新刑律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依礼教名份,犯人 尊卑贵贱定罪量刑等封建传统。继《大清新刑律》首次历史性地突破封建礼教 的束缚之后,民国元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又大刀阔斧地将《大清新刑律》 中最具封建特色的《暂行章程》及侵犯皇室罪全部删除,使《暂行新刑律》较 之《大清新刑律》更加远离了封建礼教的轨道。当然,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日 益远离封建礼教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间经历了几多反复,几多曲折。 《暂行新刑律》颁布不久,《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及《第一次刑法修正案》 便因必须 “ 隆礼重典 ” 而出台,使 “ 亲属加重”等维护封建礼教的条文得已复 出,尽管如此,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取法西方,逐步删除与西方近代文明相左 的维护封建礼教的旧条款仍是大势所趋。 1928 年刑法颁布之后,人们再也没有 看到类似《暂行章程》或《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等刻意维护旧礼教的法典附 则以及卑幼不得对尊亲属实行正当防卫等条文。 1935 年刑法在此基础上再度缩 小了侵犯亲属加重处罚的范围,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淡化封建礼教的进程于此 达到顶峰。 从《大清新刑律》至 1935 年刑法,随着刑法近代化的深入,近代刑事立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
随着资产阶级刑法的发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社会防卫,主观主义,特别 预防等新刑法主张愈益成为世界性潮流。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倾向于吸取新派的 主张,纷纷规定了保安处分等制度。保安处分入律成为这一时期“世界刑法之 特色”。南京国民政府 1935 年刑法,为了 “迎头赶上一切新学理,新事业”, 也仿外国刑事立法例,建立了 “ 保安处分 ” 制度,并按照新刑法的主张增修了 相应条文。从而使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终于“由客观事实主义倾向于主观人格 主义,由注重社会化之一般预防,着重于个别化之特别预防”,“由个人本位 的立法一变而为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 ” , [4]再次及时地汇入世界刑法的新潮流 之中。
中,以家族为本位,维护封建礼教的旧传统渐渐让位于西方近代文明,封建礼 教对刑法典的影响日益淡化。为此,民国时期一些法学家甚至感叹,“近西洋 文化次第东渐 …… 我中华法系固有之精神除自首,宥减各条尚能见诸今日刑法 中外,有关礼教余几湮没弗彰 ” , [5] 不过, “ 余几煙没弗彰”毕竟不等于毫无 保留,烟硝云散。虽然封建礼教传统在近代刑事立法中日益淡化,但最终没有 也不可能彻底消除。事实上,直到 1935 年最后一部近代刑法典中,维护家长特 权等封建礼教的内容依然清晰可见。中国近代刑事立法之所以具有上述特点, 除了政治、经济等深层次原因外,还有以下因素:
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
一、近代刑事立法概况
从清末经北洋政府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刑事立的历程是曲折而艰 难的。
1901 年清廷发布 “ 新政 ” 诏旨,开始了为期十年的变法修律活动,中国近 代刑事立法的序幕,也在清末 “ 新政 ” “ 预备立宪”的全方位近代化尝试中徐 徐拉开。 1902 年,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沈家本等人,奉命 修律,历经磨难,终于在 1911 年 1 月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 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刑法近代化之肇始,该律虽然带 有明显的旧代痕迹,但它从体例到内容都引进了资本主义刑法例,有力地突破 了封建旧律保守封闭的藩篱,使中国刑法从此步入了近代化的历史轨道。清政 府垮台后,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历史虽然没有中断,却随着北洋政府和南京国 民政府政治风云的翻覆变幻踏上了更加坎坷的路途。 1912 年至 1935 年,北洋 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都进行了一系的刑法典编纂活动,从而使旧中国刑法沿着 清末开辟的近代化道路缓缓地行进着。 1912 年北洋政府颁行的《暂行新刑律》 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民主,委弃了专制,将中国刑法的近 代化向前推进了一步。然而, 1914 年,袁世凯欲为帝制抛出的《暂行新刑律补 充条例》及《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又大量恢复了了《暂行新刑律》业已删除的 维护封建专制、封建礼教的内容,表现了明显的复旧倒退的倾向。 1919 年,以 再造共和自居的段祺瑞政府对《暂行新刑律》中有违近代民主精神之处作了修 正,其拟定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成为后续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典的蓝 本。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分别于 1928 年、 1935 年颁布了两部刑法典。其中 1935 年刑法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近代刑法典,其法条着力表现了 “三民主 义 ” 的立法指导思想,就其形式和内容本身而言更趋文明、进步。该法为旧中 国的近代刑事立法划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