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是贵阳市政府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旨在规范贵阳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质量。
一、总则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总则部分包括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等内容。
其中,立法目的是指明该条例的制定目标,即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是规定该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即贵阳市行政区域;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如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主要任务是明确贵阳市城乡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编制城乡规划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方案设计、论证评价、公众参与等环节。
调查研究包括了自然资源、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调查;方案设计是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城乡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具体规划方案;论证评价是对城乡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乡规划实施需要进行土地利用、建设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监督等环节。
土地利用是指根据城乡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强度;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建设监督是指对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了规划实施的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等内容。
规划实施的监督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指对违法违规城乡规划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法律责任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19•【字号】•【施行日期】1991.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及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机场、交通、水利、电力、电讯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控制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乡经济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本条一、二款所述各个规划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是各级政府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城市规划编制相对滞后、规划前瞻性不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亟待加强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做好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统筹城市规划编制实施,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实现城市规划全覆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切实加强空间管制,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市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推动节能、节地、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落实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的基础。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6.27
【实施日期】1992.06.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取和使用城市规划管理费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县、特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经批准设置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或减交、免交)城市规划管理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没有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五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计收。
有设计总概算的(不含工艺、设备),按设计概算投资总额计算。
其收取比例为:
1.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3‰计收(不足50元,按50元计收);
2.。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黔府办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黔府办〔2001〕7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一)逐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
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依据。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4〕45号1994年8月22日)现将《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设计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件,促进村庄和集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及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执行。
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沿河岸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没有设管理机构的乡(镇),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业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行使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具体组织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四)检查、监督各项规划建设,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并做好服务工作。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附表
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社区文化图书室
不少于50平方米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服务半径500-800米
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规划户数(户)
规划人数(人)
公建设施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划设置要求
1500-3000
(社区)
4500--90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150平方米
再生资源回收点
10平方米
文化图书室
100平方米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警务室
30
农贸市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阅读次数:1794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02 【字体:大中小】【打印】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六条省外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7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黔建规通[2006]478号
黔建规通〔2006〕47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各市规划局,州、地建设局,各县(市、特区)建设(规划)局:为了健全渠道畅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市规划政务公开,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健全渠道畅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市规划政务公开,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城市规划区外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三)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
第四条城市规划公示范围:(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景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以及对上述规划的调整、变更等;(二)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生态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重要公共建筑等的“一书两证”审批意见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以上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等;(三)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四)城市规划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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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1999-8-28
实施日期1999-10-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
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 ( 行署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
证书
第六条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须持
证书副本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临时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第七条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必
须先与国内持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再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
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
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
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首先保证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设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
二冒用持证单位名义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
三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设计委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第十三条除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外其他的城市
规划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时须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
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负麦修订完善并承担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项重要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前必须通过省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
除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
果前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第十七条审查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时必须先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90天内对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委托单位不得接受
第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注明资格证书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儿贵州省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一律
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改正第二十一条对在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举办全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活动对取得优秀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可视
情节轻重以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 四 ) 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