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本市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领域各电梯制造和维保单位:近年来,随着本市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大量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电梯)服务于轨道交通领域,与轨道交通一起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出行工具。
社会各届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轨道交通安全,但是,轨道交通领域电梯事故和故障时有发生,暴露出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个别电梯单位维护保养质量不高;部分电梯设备存在产品质量、运行可靠性不良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进一步落实轨道交通企业的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共同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落实轨道交通企业、电梯制造和维保单位安全责任1.轨道交通企业要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轨道交通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电梯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责任,梳理并制定电梯安全责任清单,以开展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工作为抓手,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电梯安全责任逐层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2.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电梯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领域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第六部分 技术规格书
第六部分技术规格书1.总则1.1工程概况路转向北,沿刘庄子路转向西,下穿铁路和京港澳高速公路后,终点设在抗战雕塑园西侧,五环路东侧。
线路全长49.85km,全部为地下线,共设29座地下车站,其中换乘车站12座,平均站间距1.69km。
(2)车站全部为地下线,共设29座地下车站。
(3)车辆段及停车场北清路南侧设北安河车辆段一处,榆树庄设停车场一处。
(4)控制中心控制中心设于小营第二控制中心,在北安河车辆段设备用控制中心。
(5)车辆车辆选用A型车,初期配车63列,初、近、远期统一采用8辆单元编组(6动2拖),受流方式采用DC 1500V架空接触网。
(6)行车组织采用单一长交路,最小行车间隔初期为3分钟、近期为3分钟、远期为2.5分钟,线路及系统预留2分钟行车间隔的能力。
1.2合同范围本次合同范围为北京地铁16号线工程国家图书馆站换乘通道内的自动人行道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包含如下相关工作:(1)本次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管理工作。
(2)卖方根据买方需求及工程需要提供系统的硬件、软件、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测试设备。
(3)卖方提供本次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材料、设备附件及运营维护所需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测试耗材;工程所有前期准备、设计联络、优化设计、设备材料设计选型、制造采购、配合监造、检验、出厂验收、接口调试、运输仓储、开箱检查、施工安装、接口协调、试验调试、集成服务、验收(含工程验收、政府行政许可验收等)、空载磨合运行(至少连续15天)、配合运营单位考核、培训、试运行、竣工图绘制及直至完全交接给最终用户的全部工作,规定期限内的保修、维护、培训、回访及技术咨询等服务。
(4)卖方与其他专业承包商协商合作,完成与其它系统的软硬件接口设计、制造及调试,保证系统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安全可靠运行。
(5)所有的进口设备,提供商检证明,并满足北京市相关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6)卖方配合设计人完成本系统及与本系统相关的深化设计工作,并提交相关设计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国质检特[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1月14日国质检特[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电梯数量快速增长,电梯使用愈加频繁,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引起群众、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关注。
近年来,各级质检部门通过完善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措施,使得我国电梯事故万台死亡人数趋于平稳下降,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电梯事故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困人故障反映较多,有的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随着电梯数量激增、部件逐渐老化,以及我国电梯普遍存在的长时段、大客流、高负荷的使用情况,电梯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总局对电梯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电梯安全工作的措施。
为贯彻总局局长办公会精神,在继续落实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的基础上,总局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电梯故障率评价方法,努力减少电梯故障的发生;提升电梯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地使用电梯。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因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理清电梯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环节权责关系,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责任保险、维修基金等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增强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意识为基础,实现社会救助及时有效为辅助,各方监督有力为保障的社会多元共治的安全工作新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电梯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安全与便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障安全运行的压力更大。为此,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质检特函〔201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
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很大。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四、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监管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政、交通、铁路等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研究当地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情况,联合开展对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监督电梯制造单位和运营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通过媒体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地铁电梯维保单位的选择探讨
地铁电梯维保单位的选择探讨DISCUSSION ON THE SELECTION OF SUBWAY ELEVATOR MAINTENANCE UNIT文 | 李德锋 曹军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文章阐述了地铁电梯维保的重要性,通过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专业能力、零配件更换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了制造单位维保和第三方维保的优劣,提出建议。
关键词:摘 要:地铁;电梯;维保单位;当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众多城市为适应日新月异的城市交通流量与运力需求,陆续启动了城市地下铁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
在地面交通资源日渐捉襟见肘的时代,城市地下铁路及轻型轨道交通作为市政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时每刻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从地铁运营系统的全过程生命周期来看,除地铁线内列车运载系统之外,地铁电梯运载系统将成为仅次于列车运载系统的重要客运媒介。
做好地铁电梯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与管理工作,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所在[1]。
所以,电梯维保单位的选择就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客观地从相关法规文件、专业能力、零配件更换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具体如下:一、国家法规、地方条例的相关要求二、制造单位技术力量雄厚,更专业三、制造单位配件充足且有质量保证,更换快捷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中明确要求: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2、部分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行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公共交通系统、过街通道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1、要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则需要维护保养人员清楚其构造以及工作原理,并按时对其进行维保。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数量快速增长、使用愈加频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万台事故率和万台伤亡率持续下降。
但是,全国平均每年仍然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而且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
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
这些事故和故障的发生直接影响群众安全保障和生活质量,在一些地区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监察工作,针对目前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狠抓使用环节,切实落实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根本和关键。
各地要结合《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35号)的要求,把电梯使用维保作为重点,突出抓好、抓实。
(一)全面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1.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与维保单位签订符合要求的维保合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上网公开,并履行对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福建省厦门市发生“纸片人”维保电梯事件,上海市发生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深圳市公布欢乐谷“10·27”过山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一)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行,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时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应要求,做好电梯各部位、各组件的检查、调整、润滑、更换等维护保养工作;重点关注梯级或者踏板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失效、缺失、松动等现象,梯级或者踏板及其缺失、下陷保护等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扶手带运行速度、扶手带速度监控系统是否正常等。
督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检验检测时对上述相关部件和保护功能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提升安全技防能力水平。
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指导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对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的电梯进行技术升级或更新。
对于依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且不具备踏板缺失保护功能的自动人行道,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加装相关保护装置或升级控制系统等技术措施,实现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踏板缺失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使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
电梯安全归什么部门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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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归什么部门管呢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在2011.01.10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电梯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为电梯所在城市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能为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扩展资料 电梯生产企业 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 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无锡市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日发布的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 1月19日以质检特函〔2012〕8号印发。该《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 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制造单位要 切实履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监管力度4部分。
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 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 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沪质技监特[2012]34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2〕342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运行安全、生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和维保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1.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要按照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使用管理的要求,加大安全投入,保障维保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监督,以提高电梯运行可靠性、安全性。
2.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的电梯维保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要按照《规则》、相关标准和维保合同要求制定维保方案和计划,认真落实维保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检工作,确保维保质量。
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
3.使用、维保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应对电梯突发事件的能力。
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发生困人等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维保单位应合理设置救援网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确保及时完成救援,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使用、维保单位可以应用具有自动监测电梯安全性能参数、故障报警、困人应急救援通讯、维保工作记录等功能的电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况,提高电梯故障报警和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同时对维保工作起到辅助指引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
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很大。
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梯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安全与便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
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障安全运行的压力更大。
为此,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的使用管理负责。
运营单位要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特殊情况,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电梯安全管理的研究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电梯安全管理的研究摘要:近年来电梯安全事件、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合法依规开展电梯管理,提高电梯管理单位的监管能力,利用新技术开展电梯预知性检修是未来管理工作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结合自身从事电梯管理的一些经验,谈谈个人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轨道交通、车站、安全管理引言根据2017-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全国电梯事故原因主要分四类:一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占总数52%;二是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自身失效或保护装置失灵,约占13%;三是应急救援(自救)不当,约占11%;四是安全管理、维护保养不到位,约占24%。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所占公交出行比例的逐步增大,电梯的使用频率和强度都在不断上升,这也给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带来越来越大的挑战。
本文将结合自身从事电梯管理的一些经验,谈谈个人的几点体会。
1电梯维保、修理和改造层面政策解读1.1电梯维保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中规定,在维护保养方面,电梯必须由专业单位和经过专业单位培训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的制造单位最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理应成为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其它具备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也可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在规定电梯维护保养主体时,将制造单位放在前面,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制造单位向服务业发展的方向,而且安全责任更加清晰,国外发达国家由制造单位维护保养的比例在70%以上,而我国只有30%,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的能力还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化电梯发展需要。
另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中提出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它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2013年4月9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等商业公共场所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为人民群众购物、娱乐等提供了便利。
但由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乘客或监护人安全意识淡漠等原因,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和伤害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未成年人乘用自动扶梯受伤害的比例较高,社会影响较大。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安全生产工作建议责任分工方案》(安委[2012]9号)的要求,加强安全体系建设,保障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运行,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研究,现就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商业公共场所涉及业主单位、产权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商业经营单位等多个主体,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由其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承担首负责任。
业主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业主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单位通过授权、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产权管理单位或商业经营单位进行电梯管理的,接受授权、委托的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国庆中秋两节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国庆中秋两节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国质检明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国庆中秋两节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自发):2012年国庆、中秋两节即将来临,节日期间地铁、车站、机场、购物中心、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将面临使用负荷大、工作时间长、可靠性要求高等诸多挑战,为保障扶梯安全可靠运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扶梯安全监察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扶梯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各地要督促使用单位针对节日期间和重要时段扶梯使用特点,安排维保单位在节前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按照新国标(GB16899-2011)要求对电梯进行改造,特别是在扶梯与建筑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区域必须按照新国标进行改造;加强扶梯日常安全检查,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扶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扶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在人流高峰时段使用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疏导和监护,保障设备安全使用。
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在两节前对所在辖区扶梯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未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封停;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使用须知、防护挡板等标识设施,影响儿童乘用安全的,一律依法封停。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进行督办。
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9月27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43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加强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5月2日,深圳地铁1台自动扶梯主驱动链轮4颗固定螺栓全部脱落造成主驱动链轮移位,导致主驱动链断链保护开关动作,触发附加制动器动作后制动停梯;2012年7月7日,北京地铁1台自动扶梯主驱动链断裂,造成自动扶梯失去动力后附加制动器动作紧急制动停梯。
这2起自动扶梯紧急制动停梯事件,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部分乘客摔倒,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各级质监部门和各自动扶梯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使用维保单位要深入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整治针对暑期地铁等公共交通领域自动扶梯客流量大、使用强度高、意外或事故可能增多的情况,各自动扶梯使用、维保单位要结合日常维保工作逐台进行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和链轮等部件固定情况、主驱动链完好情况、附加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发现问题要立即停运整改,绝不允许带病运行。
二、制造单位要对自动扶梯的设计进行梳理与排查自动扶梯制造单位要对自动扶梯的设计进行梳理与排查,重点排查驱动主机和链轮等部件连接固定可靠性、维护可操作性,以及附加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可靠性和有效性等。
对发现的问题,应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三、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质监部门要以公共交通领域为重点,按照总局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自动扶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申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申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相关部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梯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电梯审批管理。
对新建电梯的审批应该严格把关,明确合格的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并加强对其监管。
同时,对老旧电梯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也应该进行加强管理和监督,以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其次,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通过开展提高公众的电梯安全知识,普及使用电梯的常识等宣传活动,使公众更加了解电梯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电梯使用规定,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再次,应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定。
对于电梯的检修、养护和保养,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定期检查电梯的运行状况,并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修、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梯的各种隐患。
最后,应加强电梯检测和监督。
政府应该加强对电梯检测专业人员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对电梯检测的全面监督,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关注电梯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务员面试热点质检总局公布加强电梯安全意见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政法干警|招警|军转干|党政公选|法检系统|路转税|社会工作师公务员面试热点公务员面试热点::质检总局公布加强电梯安全意见近年来,电梯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的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了乘客伤亡,引发较大社会影响。
2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加密维护保养频次。
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三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
运营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设备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同时要积极进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对违法违规的通过媒体曝光,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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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电梯安全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电梯安全工作
无
【期刊名称】《江苏安全生产》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本刊讯 5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强化电梯钥匙等管理制度的落实。
【总页数】1页(P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
【相关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监管 [J], 施京京
2.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安全工作 [J],
3.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计量监管确保奥运安全工作 [J],
4.国办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安全工作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J], 无
5.四川: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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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国质检明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12月3日15时38分,上海市虹口区瑞虹路怡泉浴室发生一起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当前,正值冬季供暖期和洗浴高峰期,使用锅炉引发的事故呈上升趋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严峻。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和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祥和地度过“两节”。
现就进一步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3]66号)精神,根据冬季特种设备使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浴室、学校、车站、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查工作。
查出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常识,特别是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的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常识,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者责任。
督促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者严格遵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常压锅炉制造单位按规定必须在锅炉本体上标注“严禁带压使用”字样,安装单位必须保证安装的锅炉处于常压状态,使用者必须保证在常压状态下运行。
四、总局锅炉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人员分赴部分省(市、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和调研工作。
五、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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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
指导意见
质检特函〔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大量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服务于公共交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
但是,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以来先后发生深圳地铁1号线“12·14”自动扶梯事故和北京地铁4号线“7·5”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很大。
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梯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必备的乘客输送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的安全与便利,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
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普遍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情况,设备损耗严重、停机维护时间短,保
障安全运行的压力更大。
为此,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的特殊性,高度重视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对电梯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对电梯的使用管理负责。
运营单位要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负荷重、运行时间长、客流集中等特殊情况,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提高维护保养频次。
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三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
运营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设备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三、制造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制造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活动结束后,进行校验、调试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零部件储备,制定有效的技术方案,及时排除电梯突发故障,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公共交通场所的实际情况,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提出电梯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对在用电梯要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对由于使用单位原因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制造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监管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政、交通、铁路等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研究当地公共交
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情况,联合开展对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监督电梯制造单位和运营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一律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通过媒体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