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校管理权 与
——— ——— ——— ——_
学生权 利 的冲 突和 平 ——- 衡 j
口 刘 娥
摘
要 :高校依据校 规对学生进行 自主管理 ,其 管理权 源于高校 自治。 高校 自治是 宪法
上 学术 自由的基本 制度保 障。为维护学术质量 ,学术性 的管理规则无 需遵 守法
动 中依 法享有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 任 ” 。虽然教 育
个 案例 的焦 点 ,集 中于高校 校规与 法律之 间 的关 系 , 即校规 是否 应遵 循 法律 保 留原则 ,换 句 话 ,高校 自
治 的范围有多大 ?
高校 对学生 的管理涉 及 到学习 、生活 等多方 面 ,
—
直箜 究
Ql
盾 ,上述 两个 案 例就 是 因学校 的管理 规定 产 生 的法 律纠纷 ,案例 1 于纪律 性 的规 定 :开除学 籍处分 ; 属 案例 2属 于 学术性 的规定 :不 予 授予 学位 。在 两个
诉 。二 是予 以受 理 ,并判 学 生胜 诉 。典型案 例 为 田 勇诉 北京 科 技大 学案 ,将 高 校视 为行 政组 织法 上法 律法 规授 权 的主 体 ,学校 不颁 发毕 业 证 、学位 证 的
律保 留原则 ,高校 可以制 定更高要 求的规定 ,但 规定 需符合 学术 目的 。纪律 性 的规则需遵循法律保留原 则,不得 侵犯 学生的基本权利 。 关键词 :高校 自治 ;学术 自由;法律保 留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2012年第·5
期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
总第130期
M ay2012
[摘要]近年来,学生状告高等学校管理讼案已经屡见不鲜,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
普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淡
薄、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教育立法存在缺陷、程序规则不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要平衡这些冲突,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程序性规则和权利救济机制,在
管理学生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关键词]学生管理权;合法权益;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108-0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陈宜菲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00)
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作为为国家建设、事
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校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高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学生的权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之争。论文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概述,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现状的分析,试图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高校管理学生的自主权和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界定
(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权
高校学生管理权是指高校针对学生在招生、学籍管理、考勤考纪、奖惩处分、就业指导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的权力。高校学生管理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对所有学生进行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并可反复适用;二是通过针对具体人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通报等,这类行为的对象明确、内容具体,不能直接作为依据适用于其他人或者其他事,因而具有暂时性、特定性等特点。
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问题探讨
性权威 的体现 , 但它还有个重要特点 , 就
是 有 限性 ,因 此 它 必 然 要 受 到 适 度 的规
教育水平 的不断提高 ,教育规模也在逐
渐 扩 大 ,对 学 校 的行 政 工 作 水 平 提 出 了
范。 学校规章制度所调整 的范 围, 因为其
本身 的作用会受 到一定 限制。尽 管学校 规 章 制度 在学 校 管理 中的作 用举 足 轻 重, 但必 须承认 一点 , 就是 除此之 外还存
管理 工 作 有 所 帮 助 。
一
二 、学 校 内部管 理规 章制 度 的合法性
() 1 内容上的合法性 。学校内部管理
度性权威 。为了使人们更易接受和认可 ,
学 校 内部 规 章 制 度 是 依 据 理 性 设 计 的 ,
是一 种理性的权威 ,不 以个人意志为转
移。此制度的这种理性和权威是公平客 观的要求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 了学 校规章制度的可预见性 。
章制度建设 的意义
() 章制度 体系 的完善 是学 校行 1规 政 工 作 水 平 提 高 的重 要标 志 。 随 着 我 国
得违 反上级教育部 门制定 的行 政规章制 度 ,更不得与上级法 律法 规的原则精神 相抵触 。 更值得注意 的是 , 在关 系到全体
教 职员 工 和 学 生 享 有 的基 本 权 利 之 类 的 原则 性 问 题 上 ,学 校 制 定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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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校工作” 。为落实教育 部 的精神 , 国很 多 高校 成立 了学 全
校法制工作机构 , 但法制工作 机构作 为一个常 设机 构的情 况还是很少 。高 校应该 把法 制工作 机构 作 为一个 常设机
[03 3 ) 出 :完 善 学校 保 护 机制 , 法保 护 学 生权 20 号 指 3 “ 依
学生权利为本位 规范 高校 学生管理》 一文认 为 : 先 , 首 高校
教育教学管 理 的法 律关 系 主体是 学 校和 学生 。学校 作为
法人是 教育主体 , 教职人员代表 学校 实施对 学生 的教学管
理 , 现 学校 的 教 育 权 。 学 生 是 受 教 育 者 , 校 学 习 期 间 实 在
生管理规定》 订参 与者 、 东外 语外 贸大学 教育 法 制研 修 广
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 , 我们 的学 生管 理要从 以学生 义务 为本位 , 转变为 以学 生权 利 为本 位 。因此 , 障学 生 的合 保
生活来 源 , 然仍不失 为法律 上 的完 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再 次, 是大学 生作 为一 个 受教 育者 , 个 学生 身份 特有 的权 一 利。《 教育法》 高 等教 育法》 普通 高等学 校学生 管理规 《 和《 定》 都有相应 的规定 , 中《 通 高等 学校 学 生管理 规定 》 其 普 ( 教育部 2 号令 ) 1 专门列出一章“ 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 。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3.综合说。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4.特别权力关系说。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5.教育法律关系说。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学校内部规则与学生的权利
EDUCAUSE)下的一个项目组。在1997年,它们开始致力于研究关于在线学习(onlinelearning)的开放的基于市场的标准,该标准包括学习内容的元数据规范。
2.同样是在1997年,NIST(NationalInstituteforStandardsandTechnology)的一个工作小组和IEEEP.1484小组(现在为IEEELearningTechnologyStandardsCommittee,LTSC)也开始了类似的工作,后来NIST的工作小组并入IMS,此后IMS开始与欧洲的ARIADNE联合组合作,共同致力于学习资源的元数据规范的定义。
3.1998年,IMS和ARIADNE联合向IEEE提交了关于教育资源的元数据规范和建议,这个建议就是目前IEEE的学习对象元数据(LearningObjectMetadata,LOM)的基本原型,它是IEEELOM规范的前身。1999年,IMS通过它在美国、英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组织,发布了IEEE的LOM规范的草稿,并收集了大量的反馈信息,这些反馈信息很多将反映在未来的正式规范之中。
我国在2002年底,由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提出了《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号CELTS-41.1),该规范侧重点在于统一资源开发者的开发行为、开发资源的制作要求、管理系统的功能要求。该规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从用户的角度,确定素材标注的属性,并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规范了属性的数据类型及编写类型,这一部分将主要参考国内颁布的元数据模型及IEEE的LOM模型。另外,根据不同教育资源的具体特色,还设置了一些特色属性。二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提出了管理这些素材的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以及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功能。
浅论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和 内容是楼栋 管理委 员会根据学校 要求 自行决定的。由于很多检查 人 员不具有保护他人隐私 的法律意识, 在检查过程中选择 了不合适的
然 而 , 校 与 学生 间 的关 系 也在 随着 他 们 之 间主 体 地 位 的变 化 而 方式 , 高 导致学 生的隐私权 大量受到侵犯 。 管理人员在进入宿舍时不会
从 法律 上 看 , 高校 与大 学 生 之 间 存在 两 种 关 系 : 是高 校 根 据 《 一 中
隐私权 是 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
息 、 人活 动 和私 有 领 域进 行 支配 的 具 体 人格 权 。广 义 的知 情 权 ( e 私 t h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依法 自主办学 , 包括制 定招 生方 r h t n w) 既 有 公 法 权 利 的 属 性 , 有 民 法 权利 的 属性 。 在 学 生 i tok o , g 也 0 案, 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 定教学计划 , 制 实施 教学活动 , 进行教 学 宿 舍 中 , 生 的 隐 私 受 到 了 严 重 的 侵 害 , 学 生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也 是 迫 学 对
提供服 务收取 费用 的角色。 所以, 高校 与学 生之 间的关系已经开始 发
生 变 化 , 们之 问 不 仅仅 是 一 种纵 向 的服 从 与被 服 从 的关 系 , 他 也开 始 方 面加 以 阐述 , 对 此提 出 自我 拙 见 。 并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现代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因为高等学校本身受到严格的法
律约束,而学生则是该校的客户。由于经济活动受到众多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学校和学
生之间也无法避免受到这些规则和法律的约束。所以,通过这种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
之间可以得到保护。
首先,学校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向学生提供质量良好的教育和服务,例如,学校有义
务按照课程要求和质量要求来教授课程,并且要求符合当地的教育法规;学校有权发行教材、建造施工和维护设备,并可以根据情况变更设备;为学生提供有关支持和服务;以及
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学生实施纪律管理等等。
其次,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完善的教室设施和
良好的教师,此外,学校还有义务解决人员、电力、水资源、校园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使
学生得到更好的学习环境。
此外,学校还有义务按照教育法规保护师生的权利,这包括对学生有任何异议的教学,老师非法要求学生支付费用,学生受到不负责任的欺凌,在基础教育和大学阶段的学生的
权利也需要得到坚决维护。
最后,学校要严格实施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学习进步的权利,确保学生受到公平,尊
重教育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学生提供正确的社会实践经历。同时,学校还要严格把关学
生的课外活动,限制学生参加危险的课外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通过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使双方都能够得到正
确的教育,得到满意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专业水平,演示正确
的学风和道德规范,最终为社会做出贡献。
浅析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 人 身 安 全 都 在 此 保 障 之 列 。高 校 在 学 生 受 教 育 的 过 程 中 , 应 当依 法 对 学 生进 行 管 理 与 保 护 , 当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宿 应
教 育 管露 / l l 6
浅 析高校与学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刘行 俊
摘 要 : 如 今 的 高校 , 生越 来 越 具 有 独 立 、 性 的 思 想 , 对 在 学 个 这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 以此 提 ” 看 来 , 校 的 教 育 服 务 内 容 主要 体 现 在 以 下 两 方 面 : 先 , 校 学 首 学 要 改 革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理 配 置 教 学 资 源 , 化 课 程 结 构 , 新 合 优 更
年 9月 1日起 实 施 的《 校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学 就对 相关 的 情 况
文 章 编 号 : N4 — 1 2 / 2 0 一 l l o C 3 0 7F(0 9 9 6 — 2 J
作 者 : 汉 大 学 法 学院 ; 北 , 汉 , 3 0 1 武 湖 武 4 0 4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
浅谈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
决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学生权利法律
论文摘要:最近几年来,由于高校传统管理中权利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合法权利的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行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此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为此,高校在管理进程中必需通过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完善学生处分申述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等手腕以使矛盾得以解决。
最近几年来。学生投诉高校的不妥处分案不断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勇于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管理权的壮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二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重。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原因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中正面临愈来愈多的问题,从近几年所产生的高等学校与学生的争议中,咱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学校对学生具体惩罚行为上产生的矛盾
传统管理模式中学校都以为,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不然学校就可以够依照学校的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惩罚,
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但随着就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受处处分会对其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超级不利的影响,关系到学生的重大利益。因此,高校对学生的惩罚愈来愈受到学生群体的高度关注。随之而来的就是学生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对学校的惩罚提出各种质疑,包括学校对其惩罚的依据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乃至出现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况。
大学生权益规章制度
大学生权益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权益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学习权、人身权、知情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切实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人员的权益。
第六条学生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应当认真考虑并及时回应。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学生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八条学生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申诉、维权等方式。
第二章学习权
第九条学生有权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并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权。
第十一条学生有权反映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改进。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困难,可以向辅导员或相关部门求助。
第十三条学生有义务认真学习,不得利用学习权来损害他人权益。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否则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人身权
第十五条学生有权享受自由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学校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或歧视,保障学生人身权。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
第十八条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知情权
第十九条学生有权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有义务向学生公布重要信息,让学生充分了解。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doc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作者:谢华汉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14期
[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线,为保障学生权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利
[作者简介]谢华汉(1974- ),男,广东信宜人,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广东广州 510320)
[课题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2006规划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6JA710026)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1-0062-02
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
在高校内,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着矛盾与协调。教育管理权是高校管理者行使的管理职权,包括规定教学大纲、学分制、教学计划等。而学生权利是学生在高校内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学习权、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高校内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育管理权对学生权利的限制。教育管理者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可能会对学生的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例如,高校会规定学生不得组织某些类型的社团,或者禁止学生在校内张贴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海报。这些规定可能会对学生的自由表达形成限制,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
其次,学生权利对教育管理权的挑战。一些学生会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发起抗议集会、组织罢课等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直接挑战教育管理者的权威,加剧双方的矛盾。
最后,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教育管理者在制定教学计划、考试安排等方面可能会忽略学生的个性和特殊需求,造成学生的不满情绪和压力。例如,学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延期毕业,但高校的教育管理政策不允许,这会导致学生与教育管理者之间的冲突。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在高校内不可避免,但双方也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和谐发展。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进行协调:
首先,建立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制。教育管理者应该与学生代表合作,共同制定、调整管理政策,以充分考虑学生的声音和利益。
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高校可以在学生入学前和在校期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管理与学生之间的摩擦。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
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最新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精选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那么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那么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那么.
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通那么?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局部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拟特殊。一方面,高校作
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给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探究
科 技 信息
。高 校 讲 坛 O
S IN E& T C OL YIF MA I CE C E HN OG N OR TON
20 0 8年 第 7期
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探究
龙 涛 田瑞 雪 ( 中国矿 业大 学法 学 系 江苏 徐 州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3 第 1条 规 定 : 校 及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具 学 备法 人 条 件 的 , 自批 准设 立 或 注册 登 记 之 日起 确 定法 人 资格 。 中华wenku.baidu.com人 《 民共 和 国高 等 教 育 法 》 3 规 定 : 等 学 校 自批准 之 日起 取 得 法 人 第 O条 高 资格 。高 等学 校 的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法 定 代 表 人 。由 此 可见 高 等 学 校
法 国行 政 法 认 为 学校 属 于公 立 公 益 机 构 。 立 公 益机 构 是 一 个 人 行 政 . 而 高 等 学 校 的权 力 作 用 应 包 括 在 公权 力 的范 围之 内 。 田永 案 公 因 法 格 化 的公 共 行 政 机 构 。 在 特定 的范 围 内提 供 一 种 或 多种 专 门公 共 服 的审 判 开 创 了 高 校作 为行 政 主体 地 位 的 先河 。在 判 决 书 中 , 院 明 确 它 某 务 。其 有三 个 要 求 : 门 服 务 , 共 服 务 及 人 格 化 。高 等学 校 则 属 于 公 指 出高 等 学 校 具 有 行政 主体 地 位 。 在 我 国 目前 的情 况 下 . 些 事 业单 专 公 社 虽 但 立 公益 机 构 即公 务 法 人 。在 法 律 没 有 特 别 规定 时 , 活动 受 行 政 法 的 支 位 、 会 团体 , 然 不具 有 行 政 机 关 的 资格 . 法律 赋 予 它 行 使 一 定 的 配 , 议 由行 政 法 院管 辖 , 组 织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 设 立 它 的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教 育 法 》 为 行 政 授 权 的 依 据是 其 第 2 争 在 受 《 成 8条 的 规 定 : 学 按 组 的 监督 程 度 较 大 , 在 16 并 9 8年 和 1 8 9 4年通 过 的《 等 教 育 指 导 法 》 高 和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权 利 : 照 章 程 自主 管 理 ; 织 实施 教 育 《 等教 育 法 》 赋 予 了高 校 更 加 独 立 的 地 位 , 高 校 进 一 步 定 位 到 科 教 学 活 动 :招 收学 生 或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 … 这 里 的权 利 明 显具 有 确 定 高 中 将 育 和 管 理 活 动 是 通过 国 家 的授 权 , 用 于 教 师 、 生 的权 力 进 行 管 理 , 运 学 从 而 达 到 对 公共 利 益 的分 配 和 维 护 的 目的 。 对高 等 学 校 而 言 . 论是 无 还 英 国判 定 高 等 学 校法 人 性 质 的 标 准 首 先是 其 设 立 依 据 . 像 韦 德 它 接 受 政 府 指 令 和计 划 进 行 学 校 管 理 . 是被 赋 予 较 多 的 权 力 进 行 自 就 高 而 在其《 政法》 行 中认 为 的那 样 。 果 大 学 是 依 行政 法 设 立 或 通 过 国 王 特 主 管 理 . 校 始 终 都 行 使 着 具 体 的教 育 管理 权 力 , 这 些 权 力 则 是 高 如 赦 令 状 建 立 的 自治 团体 . 为 英 国行 政 法 中 的 公 共 机 构 . 属 行政 法 等 教 育 行 政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开 了高 等教 育 行 政 . 则 归 离 国家 的教 育 权 就 国家 的 高 等 教 育 目标 也 就 不 能 最 终 实 现 , 因此 高 等学 范 畴 ; 果 只依 章 程 或 私 自设 立 的 , 如 则不 属 于行 政 法 的 范 畴 . 为 普 通 无 法 具 体 实施 . 即 校 作 为 行 使 和 分 担 高 等 教 育 权 力 . 担 教 育 行 政 的 重 要 主 体 , 当属 承 应 意义上的私法人。 英 美 法 系 以 英 国 和美 国为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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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了校长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这不得不说是现代法治的悲哀!
至于合理,则是指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因为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这种内部管理规章中未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可能不具有可诉性,可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确认合理性原则,或者提供一个参考意见。既然我国当前教育法律法规尚未解决内部规章的合法性问题,其合理性问题缺乏相关规定就不足为怪了。
(三)高校内部规则的可诉性
高校内部规则的可诉与否,实际取决于特别权力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如前所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诞生伊始,其不可诉性便得到广泛确认。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的内部行政关系学说继承了特别权力关系不可诉的传统,以致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特别权力关系下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缺乏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为数不少的高校开除学生的案件。
实际上,特别权力关系排除了法治行政原则的适用,因而越来越多地受到现代行政法的批判。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仍可能存在涉及相对方基本权利的事项,如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公务员的辞退等。然而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学法理,这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没有可诉性,而是完全按照高校内部规章来处理。这在当今法治社会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这为法律调整留下了空白地带。
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民主与人权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地国外学者不满足于内部行政关系中只有基础关系才有可诉性,学者们不断提出即使不涉及基础关系的管理关系,一样具有可诉性。如学生荣誉称号获得权等,也应该纳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因是这些荣誉称号可能为获得者带来升学、就业等便利甚至进一步转化为经济利益。深入剖析受管理者愿意接受高校章程约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为了经济利益。当国外行政法理论走得更远的时候,遗憾的是,我们还在为特别权力关系是否可以纳入司法管辖而徘徊。
过于强调司法管辖又将导致行政权力的低效甚至枯竭,因此上面这种观点有唯美主义之嫌,然而它所提出的尖锐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将荣誉称号的授予权赋予司法管辖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可不可以考虑由法律或教育规章来规范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呢,什么样的学生是三好学生、什么样的学生是优秀学生干部,最好落实到量化的指标,例如对成绩设定一个硬件条件。退一步讲,司法不管辖此类问题,高校也应该制定出具体标准,对此标准的不认同,应该纳入法律最终解决的轨道。
高校作为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应该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把学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内部规则的制定都要以学生为主要参考因素。
参考文献:
[1].谢瑞智.教育法学.台湾文笙书局[M].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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