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内部权力结构调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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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内部权力结构调整的思考
[摘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内部并存的两项基本权力,“行政化”的高校管理模式造成了高校行政权力或对立于学术权力,或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的结构失衡,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高校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构建运作有效的学术组织,建立民主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可以重新梳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的结构关系,使两者在高校发展中协调并存、相互支持。
[关键词]去行政化高校权力结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
当前,高校“去行政化”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高等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各界学者们对于高校是否应该“去行政化”、如何“去行政化”意见不一。
笔者认为,“行政化”的高校管理模式导致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去行政化”应该成为调整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必然路径。
一、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现状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管理运行过程中并行的两项基本权力。
学术权力是指高校对学术活动的管理与统治权力,它涉及学术组织的层次、学术权力机构的模式结构以及组织层次、结构团体对学术管理的影响力,其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
行政权力主要是指高校行政机构、行政人员所拥有和行使的管理学校非学术性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力扎根于权力授予,来自组织的委派或任命,突出照章办事和等级服从,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指示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强制性,其价值定位是保障高校组织目标的实现,保证教育方针和办学思想得以落实。
从学理上来说,学术职能是高校的最本质职能,而行政管理是高校包括学术在内的其他职能运行的保障机制。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两者应该并行不悖且相互支持。
但在现行的高校管理运行中,行政权力往往或与学术权力对立,或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二者结构失衡。
(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割和对立
高校掌握学术权力的主体是教师和学术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高校各级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
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和职能权限不同形成的对立关系造成了部分高校存在两种权力彼此分割和对立的格局。
如部分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无视学术组织或学术人员的利益,行政效力的发挥忽略了对高校学术职能的尊重,由行政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作出的行政举措仅仅考虑如何维持学校的秩序运行和日常管理,而对高校的学术规范和学术发展缺乏应有的关注。
而与学术发展利益攸关的教授和教师也自恃自身的学术和教学主体地位,与行政管理人员各自为伍,不能积极地将自身的学术行为与
学校行政管理对接。
这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成为高校运行的“两张皮”,致使高校的学术职能缺乏行政管理机构的支持,学术决策难以落实,而行政机构也因失去了为学术事务管理服务的价值而导致职能范围缩小。
(二)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与压制
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失衡的最普遍表现是行政组织和权力占据主导地位,学术组织的地位被弱化,学术事务的管理也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和压制。
如在高校运行中,原本是作为服务性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却掌握了高校一切事务的决断权,诸如科研项目、学科规划、学位审定、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成果评定等学术事务的管理及学术资源的配置都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运作,学术主体很少参与其中,即使参与了也不具发言权。
部分高校虽然设立了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但学术组织的领导任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多由具有行政职务的领导担任,致使学术组织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因隶属于行政机构而形同虚设。
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两种失衡状况来看,其形成根源都在于我国高校过度膨胀的行政化管理体制。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集权化的教育管理体制使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依附于政府管理,致使高校“行政与学术分割”或“重行政轻学术”的失衡发展愈演愈烈。
原本应在高校内部共同运行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价值地位落差极大,行政权力价值被强化,学术权力价值式微,甚至学术“被行政化”,附属于行政管理。
二、去行政化:重构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路径
解决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失衡状况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人手,高校“去行政化”的本质“不是去科层,或者简单地去掉几个部门,而是指去掉以行政权力取代学术权力、以行政运作代替教育规律的倾向,实际上也就是去官本位,提高学术权力”。
我们可以通过“去行政化”改革,重构高校失衡的权力结构关系,建立起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共存、彼此支持的结构体系。
(一)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
虽然目前我国各类高校一般都设立了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制度或规章来具体规定这些学术组织的组成、权力和责任。
学术权力因缺乏外部的制度支持而无法独立运作,学术组织往往被制度健全的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主导,学术权力的运作受制于行政权力。
因此,高校要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还学术权力以独立空间。
一方面应给予学术权力制度性保障,对各种学术组织的性质和职权范围要通过章程或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用制度来保障各种学术组织的有序进行,保证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的侵蚀;另一方面须收缩效力过大的行政权力,既要认可行政权力在高校教学、科研等常规性事务管理中的服务职能,又要对其作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样可以避免行政职能部门对学术组织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保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发挥相应的效力。
(二)构建运作有效的学术组织
提升学术权力是高校“去行政化”的根本,由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管理学术事务是高校管理的内在要求,构建有效运作的学术组织可以为学术权力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高校学术组织的设立应分为校、院二级,既要设立学校层级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从促进高校发展的层面统筹规划、决策高校的学术事务,同时也要重视各院系、研究所等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保障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参与权和教师的学术享有权,使基层学术组织与校级学术组织的职能和权力衔接一致,实现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最终保证高校学术本位的本质属性。
学术组织的组成应遵循民主参与原则,避免由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兼任学术组织负责人,应聘任具有学术决策能力的教授担任负责人,实现学术组织负责人专职化。
学术组织的构成应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保障教师的参与比例,将学术权力交还给教师等学术人员,使学术人员能充分参与高校管理和决策,切实享有对学术事务的主导权。
(三)建立民主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
高校“去行政化”要求去除官僚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大学行政管理从官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
在高校管理中,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是交互运行的,行政管理可以为学术管理提供服务,学术管理能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性。
因而,要提高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效能,建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均衡的结构关系,需以民主为原则,建立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共同决策的高校管理体制。
高校的行政管理应公开、透明,提高教授、教师等学术人员在学校管理和决策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尊重并吸纳他们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学术权力的发挥也必须与行政管理结合,学术人员把握和行使学术决策权力时必须遵循学校的管理制度,与学校的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