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研究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研究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研究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和规范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和监管措施,其中就包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保障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及其影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关乎人民生活的重要领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对于该领域的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意味着对于该领域的违法行为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加大力度进行打击和惩处。
在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执法力量为了更好地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秩序,国家加强了执法部门的人员和物质力量,以便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
还建立了专门的执法人员队伍,专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工作,形成了一支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执法团队。
2.强化监管机制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国家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将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和细化,加大对该领域的监管力度,保障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秩序。
3.严格执法标准为了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打击,国家建立了一套行政处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加强了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力度。
1.净化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将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和有序。
从长远来看,这对于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3.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将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提升,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促进了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辽政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六项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职责权限四个明确;确保职责划转移交、队伍整合归并、执法重心下移、保障措施落实四个到位;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四个统一。
住建领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住建领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住建领域行政执法是指对建筑行业和城市规划领域进行监管和执法的工作。
在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促进住建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1.执法不严格或不公正。
在住建领域,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严格或者执法不公正的问题。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利益的干扰,导致对一些违法建筑不严厉处罚或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进行纵容。
对策:建立严格的执法标准和流程,对于违法建筑和违规行为要一视同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监管不到位。
住建领域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对于违法建筑的发现和处置不及时。
对策:加强对住建领域的监管,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升监管的效率。
建立监管网络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筑。
3.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些住建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没有跟上住建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导致执法工作的难度增加。
对策:完善住建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确保其适应住建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4.执法力量不足。
在住建领域的行政执法中,往往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导致执法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对策:增加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通过招聘和培养更多合格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效率。
5.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在住建行业中,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执法工作的断层和信息的滞后。
对策:建立健全住建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解决住建领域行政执法问题的过程中,还需注重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通过加强公众意识的提高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解决住建领域行政执法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施策,包括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监管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深化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内容(一)改革目标。
到2017年,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
到2020年,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执法体制全面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管理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二)改革内容。
1.优化机构设置。
各市、县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目前实行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体制且运转良好的,保持现有体制不变。
将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职责归并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2.调整部门职责。
各市、县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职能,以及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职责,整合到城市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全面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调整、公布相关部门权责清单。
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市、县,可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3.理顺层级权责。
科学界定市与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指导、监督、考核为主,同时承担重要设施的养护管理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设施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赋予街道(乡镇)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可由市辖区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其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城管意见】吉林省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目标,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法治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融入到城市管理的每个环节,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将城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各项工作环节流程清晰、责任明确、有章可循;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
实行属地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坚持协调创新原则,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和智慧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提高全省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中央对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文件
中央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综合部署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
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人口生活在城市。
城市环境好不好,城市竞争力高不高,既要靠建设,更要靠管理。
管理工作跟不上,城市功能和形象都会大打折扣。
随着我国开始进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亟需解决城市管理的“短板”问题,如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困难和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强调,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全面和长远统筹谋划。
意见共8条、36款,明确了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从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系统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并部署了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根据部署,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
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2015年12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王述柏、遂川县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述柏、遂川县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赣08行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颜莉罗英秀钟君林【审理法官】颜莉罗英秀钟君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述柏;遂川县城市管理局;遂川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述柏遂川县城市管理局遂川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述柏【当事人-公司】遂川县城市管理局遂川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正懿梁远明【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述柏【被告】遂川县城市管理局;遂川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豫建法〔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建法〔2015〕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5〕42号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3号)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刚性抓手,扎实做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不断开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局面。
二、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一)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已在厅网站公布),认真梳理、及时修订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力来源、种类、范围和具体执法事项的执法依据。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9)
附件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何义、何丽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义、何丽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黔01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蕾鲜友谊刘静【审理法官】俞蕾鲜友谊刘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义;何丽;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何义何丽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何义何丽【当事人-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徐春景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邓兰馨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徐春景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邓兰馨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华王少华徐春景邓兰馨【代理律所】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义;何丽【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故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依法具有对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故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依法具有对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诉人何义、何丽有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对其作出筑(观)综执限通字[2020]第19024400号《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上诉人何义、何丽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房屋。
该《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依照职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过程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之规定,上诉人何义、何丽对上述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闽建法[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闽建法[2017]7号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晰执法权责,现就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整合城市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综合设置城市管理部门,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一)市政公用方面。
整合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无障碍设施;路灯等城市照明景观设施;供水、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瓶装燃气、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内河、渠道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的日常养护、使用和安全管理职能。
(二)市容环卫方面。
整合城市街道各类箱柜、宣传廊、橱窗等“城市家具”,城市立面空间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摊点摊贩、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职能。
(三)园林绿化方面。
整合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防护绿地、城市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城市古树名木和大树等管理职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18
•【字号】鄂建文〔2018〕55号
•【施行日期】2018.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鄂建文〔2018〕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委(局)、园林局、公积金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了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了提供保障,为各地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对于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对《办法》的学习工作同正在开展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通过自学、集中辅导学习、专家讲课等有效形式,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工作水平,树立规范、依法、文明的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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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研究作者:张晓雨来源:《管理观察》2019年第22期摘要: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都出现了城市管理上的困难。
[1]城市管理制度虽然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的日趋发展,城市管理中的各项分工也越分越专业、越分越细。
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下,执法的机构众多、执法的权限相互交叉,导致出现了重复处罚、多头执法、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等体制性的问题。
对于这些目前执法中存在的弊端,就必须在城市管理中尽快组建一支专业执法且有执行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自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后,城管执法的历史也就和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历史相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关键词: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 922.1 文献标识码:A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发展阶段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从地方的初步试点到推广至全国的过程,共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至2002年,地方先行试点。
国务院在1996年推出了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工作遍及全国多个省市。
在这一阶段,城管的职权范围初步确定为行使城市市容绿化、工商、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第二阶段:2002年8月至2015年,全国范围推广。
国务院在2002年8月22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从此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结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在这一阶段,各地城管的职权范围开始逐步扩大,不断整合各类街面执法事项。
第三阶段:2016年至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印发,明确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形态和执法内容将一步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共有630项,涵盖建设、市政、房管等三大领域,需全面梳理住建系统的行政处罚事项,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研究推进住建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法。
2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困境2.1执法力量欠缺,存在执法缺位在城管进社区的背景下,城管执法部門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处罚事项进行综合行使,可以提升执法效能,因此该部分的执法职能要进行划转,毋庸置疑。
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与交易领域的执法事项,与城管执法部门当前行使执法事项不具有很强的适配度。
而这部分执法事项与市场监管、规划土地等其他部门的执法存在管理对象、管理环节上的差别。
鉴于上海市房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存在一定的执法缺位情况。
2.2相关性执法未合并,执法效能低下市政公用设施及施工现场方面的执法事项,与当前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执法事项具有较高的适配度,在执法空间、执法对象上具有一定的重叠性,执法方式的兼容性也较强。
此外,对公共场所危害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与目前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拆除违法搭建等行为具有较高的适配度。
目前,这三部分的49项行政处罚事项皆分头执法,执法效能较低下。
2.3专业技术性较强,城管执法缺乏专业知识在无法明显提升执法效能的情况下,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就要充分考虑目前城管执法部门对相关执法工作的承受度。
住建领域630项行政处罚事项中,涉及质量安全的有291项,占所有执法事项的46.2%。
这部分行政处罚事项,都需要执法人员具有建设或者燃气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有多年建设或者燃气管理领域的执法经验。
3行政体制改革理论行政体制改革理论是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自21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的研究热点,也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
行政体制改革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的直接目标就是在管理职能、管理领域、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等多方面对传统低效的“大政府”进行改造,建设一个适度规模的高效政府,从而有效地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调节矛盾、整合利益差异,顺应并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有的学者也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历史社会条件出发,认为提高效率应当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优先目标。
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力量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较为次要的,仅局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对付外敌侵犯的功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变化与数量的增加,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步地强化。
从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看,早发现代化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政府功能成长并主导的转变过程。
与此相应,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追赶型”现代化所需化解的各种矛盾,包括消除贫困、扩大参与、转换体制、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等问题,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
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性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正进入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成功地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有效能的行政系统。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制定和推行政策,二是在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优化。
”可见,从中国作为转型期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言,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是强化政府能力的首要选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先行目标。
[3]4推进住建系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保障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必然与住建部门的日常管理以及未移转的执法活动产生联系,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成为关键。
协调与配合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
因此,需要通过必要的机制建设,保障管理与执法的良性互动。
4.1法制保障城管执法范围的变动需要及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因此,确定住建领域拟划转的执法事项后,需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
按修法程序,尽早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正工作安排进立法计划,及时作出修改。
一方面,做到体制改革与法制保障同步,通过立法明确权责,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事项划转工作。
另一方面,也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4.2体制保障4.2.1市、区、街镇三级执法体制需进一步理顺住建委行使的执法事项全部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后,不能不分事项地全部下沉至基层。
需要全面分析,对于与基层治理、社区治理密切相关的事项,下沉至街镇执法中队;对于不是每个基层都会存在的执法事项,由区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大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管,则适合市级城管执法部门执法。
4.2.2在市和区层面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城管执法的范围日趋扩展,所涉管理领域越来越多,管理内容也趋向专业化。
如果让所有城管执法队员对所有集中行使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管理标准都非常熟悉,难度很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培养发展各个领域内专业化的执法人员。
如果,住建委所有执法事项都转移到城管后,城管执法事项涉及市容、房屋、建设领域全部执法事项,以及市政、绿化、交通、规划、水务、环保、工商和语言文字等领域部分执法事项。
不仅执法事项的数量成倍增长,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都要有較深的理解,部分执法还需要借助技术性手段。
因此,建议在区城管执法局下分设不同专业执法队伍。
4.3机制保障目前,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行使绿化市容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鉴于体制上城管执法部门脱胎于绿化市容部门,且长期与绿化市容部门合署办公,执法人员对绿化市容方面的业务较为熟悉。
管理与执法相分离后,给城管执法带来的难度并不是很大。
如果将住建系统的行政处罚权都划转给城管部门,一方面,住建系统的执法依赖于较高的专业性知识和技术性手段;另一方面,还存在大量违反许可规定的处罚事项,住建部门作为审批部门,也需要履行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
因此,建议对住建系统划转的处罚事项进行分类.以不同的执法机制保障执法到位。
一是对专业知识依赖度高的处罚事项,设定执法衔接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住建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城管部门,并指导、配合城管部门进行处罚;二是对违反许可规定的处罚事项,建立长效执法协同机制。
由住建部门负责对许可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发现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移送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三是其他处罚事项,由城管部门纳入日常巡查,以城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住建部门日常监管为辅,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多头执法检查;四是充分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平台。
在住建领域内打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实时信息共享。
4.4人员和技术保障按照分步推进安排,第一阶段划转房管和市政方面的133项行政处罚事项,按照人均办案10件的标准,建议市级划转编制3人,区级划转编制300-350人。
第二阶段分步推进燃气和建设管理方面的剩余执法事项。
一方面,应当将住建委内部的相关执法队伍进行精简,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转”的原则,锁定原执法岗位、执法车辆、专用设备,实施“整建制”划转。
另一方面,在转移前后,住建委应当组织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建设、燃气管理方面的执法知识轮训。
参考文献:[1]叶雨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2]唐新坤.城管行政处罚权研究[D]贵州大学,2009.[3]胡伟;王世雄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J].政治学研究,1999(9):1-14.[4]王化杰.城市管理中的行政处罚问题及解决对策[D].中国海洋大学,2011.[5]王敬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J].中国法学,2015(8):14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