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上海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
上海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摘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摘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为您介绍上海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 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是上海市政府为了鼓励市民多生育子女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它为家庭支付每个孩子一定的津贴金额。
上海市实行“三孩政策”,家庭生育第三个孩子以后,市民可以获得生育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计发总额=每月生育津贴额×发放月数,每月生育津贴额=上海市本级财政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发放月数=自市民申请发放生育津贴之日起至该孩子出生满三个月之日止的月数。
上海市本级财政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时间分为两种:一是参保时间超过60个月的,每月发放津贴500元;二是参保时间少于60个月的,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在申请生育津贴时,申请人还须提供一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生证明、社保卡等,申请资料准确无误后,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是上海市政府为了鼓励市民多生育子女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它为家庭支付每个孩子一定的津贴金额。
它的计算公式为:计发总额=每月生育津贴额×发放月数,每月生育津贴额=上海市本级财政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发放月数=自市民申请发放生育津贴之日起至该孩子出生满三个月之日止的月数。
申请人还须提供一些相关
证明文件,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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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结束——。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细则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细则1、关于生育保险金(电话:12333)与你的缴费基数有关系:上个月的缴费基数×月份+3000具体计算方法:1、不是晚育,顺产:2892×3+3000=11676元2、不是晚育,刨腹产:2892×3.5+3000=13122元3、晚育,顺产:2892×4+3000=14568元4、晚育,刨腹产:2892×4.5+3000=16014元另外,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
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2、分娩用医保(电话:962218)仅现分娩费用,自己先支付1500(现金或拉卡),剩余部分,按国家85%,个人15%,个人15%部分可以使用自己医保卡中的余额(去年以前的余额,今年的金额不算),85%部分,医院会直接跟社保结算。
个人支付计算方法:1500+剩余部分×15%,其中15%部分可以使用自己医保卡中的余额。
1.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可以到社保中心区领)上面就是一些个人信息,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配偶的工作单位,小朋友的名字等。
2.已参加本市城镇保险或小城镇保险的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正反面复印。
3.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好夫妻双方姓名及双方的户籍地址。
4.生育妇女双方户口簿,户口簿要复印第一页(就是有派出所公章的一页),还有夫妻双方姓名的一页;集体户口,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5.生育妇女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必须复印双方姓名及有身份证的那一页。
上海市生育保险领取流程
◆办事项目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申办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一、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女性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上海市规定,计算生育津贴的基数是女性劳动者本人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将女性劳动者上一年度的12个月工资总和除以12,计算出平均月工资。
2.如果女性劳动者在过去一年中有缴纳社保,则以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
3.如果女性劳动者在过去一年中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离职,那么以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基准,按照相应的天数计算平均月工资。
二、津贴比例计算
上海市规定,生育津贴的津贴比例为女性劳动者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6%,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个人缴费部分:基础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计算。
2.单位缴费部分:基础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0%计算。
三、津贴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的津贴金额由津贴比例和基数计算得出,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将女性劳动者基数乘以津贴比例,计算出生育津贴的金额。
2.如果女性劳动者有多次生育的情况,那么每次生育津贴的金额应该相应减少。
上海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
上海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育保险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生育保险政策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上海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生育保险政策的背景和意义生育保险政策是国家为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帮助孕产妇应对生育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困难,确保母婴的健康与安全。
同时,生育保险政策也能够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生育保险政策在该市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上海是一个工作机会较多的城市,许多夫妇在这里工作生活,生育保险政策的建立可以帮助他们减轻生育成本和经济压力。
其次,上海市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和文化中心,生育保险政策对于促进妇女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二、上海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基本情况1.参保对象上海市的生育保险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和城市居民。
城镇职工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城市居民则包括无固定职业或待业的人员。
参保对象必须符合相关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要求,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保险费。
2.保险内容上海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孕产期间生活救助金、产前检查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服务、生育津贴以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等内容。
孕产期间生活救助金主要用于满足孕产妇在怀孕、分娩和产后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产前检查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等服务,生育津贴则用于补助生育妇女的生育支出,婴幼儿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婴幼儿的基本健康保障。
3.保险费用上海市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对象需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用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其中单位缴费为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
生育保险费用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公布。
2020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
2020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一、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③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④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标准①从业妇女(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医学证明》;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5、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6、申请人在上海市开立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上海市范围内任意银行);7、生育保险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在上海市,生育保险是一项为女职工提供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女职工需要了解一些核定的规定和标准,以便在申领待遇时能够顺利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生育保险核定基本原则1. 根据上海市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上海市有效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年龄在16 - 49 周岁之间,生育后按期参加工作,并取得正式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
2. 根据女职工实际的生育日期,确定其生育津贴的计算起始日。
生育津贴按自然月计发,从生育月的当月初起至生育月的当月末止。
3. 生育医疗费用是根据女职工的实际医疗费用来核定的,最高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生育津贴标准。
二、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1. 上海市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如下:生育女职工每产生一胎,可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45 倍乘以0.8。
2. 举例说明:假设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8000 元,那么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为8000 元× 1.045 × 0.8 = 6640 元。
三、生育医疗费用的核定2. 举例说明: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为6000 元,而上海市规定的最高生育津贴标准为6640 元,那么该女职工所能获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为6000 元。
上海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部分。
女职工需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过核定后才能正常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女性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在生育前12个月内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生育补贴金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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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保险生育报销流程
上海职工保险生育报销流程
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在职工的工资基数之上按
一定比例征收生育保险费,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和生育护理
假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报销流程是保
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
流程。
一、缴费流程:
1.参保单位在职工入职时应向其报备及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
按照《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
照应缴纳金额的比例分担。
2.用人单位每个月应当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按时足额代收代缴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可根据需要申请支票报销生育费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二、生育报销流程:
2.审核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审核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报销规定。
3.审核生育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生育费用
的具体内容和金额,确保报销金额的准确性。
4.打款及材料返还:经过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职工
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报销款项打入职工的银行账户,并将
申请材料返还给职工。
三、注意事项:
1.提供真实材料:职工在申请报销时应提供真实的生育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产检报告、出生证明等,确保报销材料的真实性。
2.细心填写:填写报销申请表时要细心,确保表格信息无误,以免造成报销失败或延误。
上海生育假最新规定
上海生育假最新规定近日,上海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最新的生育假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规定,上海市将扩大职工的生育假权益,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
根据新规定,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后享受的生育假将从原来的128天延长到158天,这使得上海的生育假成为全国最长的。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职工的生育津贴标准,核发基数将从原来的月平均工资提高至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新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女性职工的生育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推动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
在当前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政府鼓励生育、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势在必行。
通过延长生育假期和提高生育津贴标准,可以有效鼓励更多的夫妻选择生育,提高人口素质和数量。
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实现职工的工作和家庭平衡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责任和工作压力常常成为女性职工的矛盾所在。
通过延长生育假期,女性职工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新生儿,调整身体和心情。
同时,生育津贴的提高也可以有效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让女性职工更加安心地享受生育假期。
然而,新规定的出台也是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的。
首先,生育假期延长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特别是小微企业可能会面临人员缺员和业务受阻的问题。
其次,生育津贴的提高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加,这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另外,一些女性职工可能因为怕影响工作,不愿意休完整的生育假期,这也需要加强对女性职工的法律宣传和权益保护。
总的来说,上海市最新的生育假规定是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延长生育假期和提高生育津贴标准,可以有效鼓励更多的夫妻选择生育,实现人口政策的良好效果。
同时,新规定的出台也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确保规定能够顺利实施。
我们相信,随着这一政策的推行,上海市的生育率和女性职工的幸福感将会得到明显的提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生育奖励1. 奖励生育一孩:上海市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2. 奖励生育二孩: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3. 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二、计划生育补助1. 女性生育补助:享受上述一孩奖励或者二孩奖励的夫妻之一,生育后的女方可在产后60天内申请生育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金为50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个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享受补助,每个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管理1. 奖励与补助的申请和发放由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
2.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医院出具的可信证明材料等。
4. 奖励与补助发放及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政策宣传与督查1.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2.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旨在通过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妻合理生育,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上海市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生育金核定表上补差金额0
上海生育金核定表上补差金额0摘要:1.上海生育金核定表简介2.补差金额为0的原因3.生育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4.补差金额的变动因素5.如何查询和办理生育金补差手续正文: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类生育福利政策也得到了广泛关注。
在上海,生育金核定表是孕产妇们关心的话题。
近日,有不少市民在查询生育金核定表时发现,补差金额为0。
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生育金核定表。
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一种表格,用于计算和核定生育金发放金额。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生育金是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上海,生育金发放标准分为两部分:基础金额和补差金额。
基础金额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而补差金额则根据女职工的实际工资与基础金额的差额进行计算。
那么,为什么有些市民在查询生育金核定表时,发现补差金额为0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实际工资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有些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实际工资可能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导致补差金额为0。
2.生育金发放政策调整: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地区或企业可能会对生育金发放政策进行调整,降低补差金额。
3.信息录入错误:在办理生育金手续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信息录入错误,导致补差金额计算不准确。
那么,如何查询和办理生育金补差手续呢?市民可以前往所在地社保局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生育金核定情况。
若发现补差金额有误,可以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补差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务必携带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银行卡等。
总之,上海生育金核定表上的补差金额为0,可能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
市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及时查询和办理补差手续,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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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
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上海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流程
如何领取上海地区生育保险金?领取地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仍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生育保险金需要携带的证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 本人身份证(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 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5) 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 :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
(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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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核心提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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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注意事项: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