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解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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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

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

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 - 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权利义务等关系的调整和保护,以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2. 主体 - 在民法中,主体指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生物特征的个体,而法人指由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如公司、机构等。

3. 债权 - 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支付债务的主张权利。

债权可以是金钱债务、物品债务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4. 债务 - 债务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支付或履行的义务。

债务可以是金钱债务、物品债务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5. 合同 - 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约定了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6. 侵权 - 侵权指的是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责任 - 责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

8. 执行 - 执行是指将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

执行主要涉及财产执行和行为执行两种形式,旨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9. 救济 - 救济是指违法行为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保护或赔偿。

救济手段包括民事索赔、行政救济和刑事追诉等。

10.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指法律认可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一些民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对于民法的理解和应用有一定的帮助。

然而,由于民法领域广泛且复杂,仅凭以上解释可能无法穷尽其含义和涵盖的内容。

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 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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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学习网 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 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 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 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 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 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 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 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 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4.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5.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6.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依据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8.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9.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10.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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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特定资格并依法成立的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权益。

财产权利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四、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事义务包括权利义务和债务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和组织相互之间应当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债务义务是指当事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财产或其他履行方式的义务。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民法诉讼民法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权益的侵害或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七、民法原则民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用于指导和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民法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

民法的名词解释重点民法是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民法中,有许多名词需要解释,这些名词的含义与民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密切相关。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中的一些名词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

一、人格权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身属性,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保护已得到广泛重视,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二、法人在民法中,法人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法人是通过法律授权或登记注册等方式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个人相似的权利,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三、财产权财产权指的是个人或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包括对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的保护。

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如拥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债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他人的一种权利,要求他人履行或不履行某种行为。

四、合同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关系成立、变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合同分为合同法定和自由合同两种类型,合同一般应当具备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等要素。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人的权益而对违法行为人提起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是为维护和保护人身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侵权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形式,一般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六、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死亡后,其遗产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过程。

继承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保障了遗产不因死者的去世而无处可归,同时也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理权益。

继承可以通过立遗嘱或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5)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6)民事权利:权利主体为满足自身利益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7)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8)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9)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10)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2)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3)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考前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考前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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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学名词解释精华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精华完整版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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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解析(6)【导语】
2015年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5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名词解析(6)》,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三、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四、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七、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八、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九、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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