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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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运、清理污染行为的省级规章。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区内生产、使用、储运、清理污染行为的危险化学品。

一、定义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明显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或其他危害性特征的液体、固体,及其他含有活性成份的物质,如挥发油类、有机溶剂、含汞物质和酸碱等。

2、安全管理指的是采取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清理污染行为中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责任1、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提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水平。

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三、安全管理要求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措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做到随时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状态。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到随时应付危险化学品事故。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物流运输的安全预案,严格执行安全运输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运。

5、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清理污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清理管理,提高清理污染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管理监督1、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各市、县(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督促情况报告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024年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24年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24年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全面、规范管理。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存放、标识、隔离,确保安全储存。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设立专门的使用台账,制定严格的使用程序和标准,加强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明确事故报警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监测。

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六、加强校园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化学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七、加强学校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

八、完善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2024年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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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实验室人员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其实验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研究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配备防护设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指定两名或以上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储存,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

(四)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整改。

(五)制定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购买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向公安提出购买申请。

第七条采购其它危险化学品(非管控化学品),由使用人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购买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购买。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私自从网络上购买。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第九条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大学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XXXX大学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XX 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XX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XX市法律法规和《XX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具体品种参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置以及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的实验室和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提倡使用危险性小、毒性低、可燃性低的试剂替代危险性大、高毒(剧毒)、易燃的危险化学品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五条校长对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我校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盗、反恐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各学院(系、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废弃物处置安全负责。

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危险化学品制度,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向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大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分为以下几类:1. 易燃易爆品:如汽油、酒精、天然气等;2. 有毒有害品:如氯气、苯、汞等;3. 腐蚀品:如硫酸、硝酸、氢氧化钠等;4. 其他危险品:如放射性物质、氧化剂等。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采购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采购产品的安全性。

第六条采购危险化学品前,使用部门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存放危化品的种类和数量;2. 仓库内不得存放与危化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3. 仓库内不得使用明火,禁止吸烟;4. 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5. 仓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气体积聚;6. 储存危化品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密封严密。

第四章使用与运输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定期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9〕154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466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及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为准。

主要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制爆化学品;(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实验室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办理公安管制类化学品的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在政府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我校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等工作。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受理和审核校内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负责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采购。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调拨和废物处置等各项活动,建立剧毒品等高危化学品台账;定期开展校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或进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四)组织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活动,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第七条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参见由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条在校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校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保护处主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助管理校内危险化学品,对校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核备案,并就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生产第六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校内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租厂房、设施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根据其物品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采购、保管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了解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保管常识,严格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核对、领用登记,记录领用人、领用时间、品名与剂量、用途、批准人等内容,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应立即向保护处和公安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章运输第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填写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保护处审查同意,到公安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运输。

大学危险化学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危险化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实验室正常秩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理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安全。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3. 实验室成员:严格遵守本制度,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措施1. 采购与验收(1)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合格的生产厂家,确保所购危险化学品质量。

(3)验收人员应对照采购清单,对所购危险化学品进行验收,确保数量、规格、质量符合要求。

2. 储存与使用(1)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2)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光,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了解其性质、危害和应急措施。

(4)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 废弃处理(1)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收集。

(2)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4. 安全培训(1)新入职的实验室成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实验室成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五、奖惩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修订本制度如需修订,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重新发布。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所有学校单位与个人在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申购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须严格遵守供应商具有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各单位和实验室须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六条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管控类化学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职能部门审核。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统一实施采购。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储存及使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科学有序存放,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各单位应安排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安全管理员或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人员退休、离职,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人员出现变动情况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人员及学校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照以下规定:(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四)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落实保管责任制,要责任到人。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信息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六)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二)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三)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四)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五)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等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院级科研平台)、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对各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和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流程;2.负责监督校内各单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3.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复核备案。

大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学校园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学校园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分为以下类别:1. 易燃液体;2. 易燃固体;3.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4. 有毒气体;5. 腐蚀品;6. 其他危险品。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采购危险化学品,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第六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 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3. 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第七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入库。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类别、性质、用途进行分类储存,做到专场专库、定点定位。

第九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以下规定:1. 库房应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高温;2. 库房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3. 库房内禁止存放与危险化学品相抵触的物品;4. 库房内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配备灭火器、砂箱、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使用与操作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六章运输与处置第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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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主席令第6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分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后勤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集中采购和仓库管理;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私购、储存危险化学品。

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由学校物资供应部到国家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购置,严禁实验室私自购置。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和放射性危险品,事先应由使用单位按品名、数量、目的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化学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审批表》提出购置申请,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经公安处、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审核备案后,由物资供应部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采购的剧毒品由学校化学危险品库统一保管,并由仓库、使用单位、公安处填写《化学剧毒品管理及使用登记卡》,卡片一式两份,仓库和使用单位各一份,每次领用凭卡登记。

对剧毒品坚持两人管理、两人一起领用制度,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根据我校实验室特点,采购要压缩,减小库存量。

采购人员应认真审查产品质量、包装及商标。

不符合质量标准、包装、标志等有关规定的不得购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五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放在配电盘等部位,严格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生产或试验结束后,要将工作场所收拾干净,关闭可燃
气体的阀门。

清查危险化学品,封存好,及时清洗用过的容器,断绝电源,关好门窗,经详细检查确保安全时,方可离去。

第九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各类包装材料及时处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储存量或周转量以不超过一周使用量为限,不得超量储存。

超出部分送学校化学危险品库保存。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
第十六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施行之日起,原文件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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