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05
商法和民法的发展趋势
商法和民法的发展方向
商法的发展方向
民法的发展方向
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多样化,商法的发 展更加注重保护商事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同时 不断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提高商业纠纷的解 决效率。
民法的发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 利益,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法律保护,同时不 断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民事纠纷的解决 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商法和民法在企业法务中的应用
在企业法务中,商法和民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工具。商法为企业经营和交易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民法则 为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企业法务中,商法和民法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例如,商法中的公司法规定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终 止等事项,而民法中的合同法则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企业需要同时遵守商法和民法的规定,以确保 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法和民法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
在金融市场中,商法和民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商法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交易规则和监管框 架,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作;民 法则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权益保护和 纠纷解决机制。
在金融市场中,商法和民法的应用是相互交 织的。例如,商法中的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 和交易等事项,而民法中的合同法则应用于 各种金融交易和投资协议。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健康发展需要同时依靠商法和民法的保障
和参考作用。
商法对民法的影响
商法在市场交易等领域发展出 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制 度和规则可以补充和完善民法 。
共同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和 民法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两 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相互借鉴
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商法和 民法可以相互借鉴,以更好地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民法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
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
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前面的讲述当中我们说过,在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例中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一种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那么我们来分别看下。
1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这样的国家里面不存在着商法典,只有民法典,这种模式始于瑞士的民法典,他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在这样的国家里认为,民法和商法在基本的调整对象和基本的调整利益里面,甚至出发点方面,都是一致的,也就是他的内容都是涉及私人利益,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因此呢,内容认为民法与商法两者之间没有区分,所以呢,在民法典之外就没有必要再去制定商法典,而认为商法和民法是不区分的,商法附属于民法而存在,也就是说不承认商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很多民商合一的国家也开始制定除民法外的单行的商事法规,用来补充健全他们的法律体例。
2民商分离的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有很多,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这样的国家里面认为,商法和民法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不了,只能由商法来进行调整,应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那么在法国、德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里面,将民商分离的模式呢又发展为这样三种,我们在讲商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具体讲过了,有主观主义模式、客观主义模式以及折中主义模式。
那么在民商合一立体和民商分离体例两种模式下,各国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这种不同的规定就决定了商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可以看到,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不承认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他附于民法而存在,而在民商分离模式下,承认商法的独立性,认识商法是独立于民法外的法律部门。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我们看到在这两种模式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千丝万缕,难以割断的。
所以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下商法与民法的具体关系。
(1)首先看下两者间的联系。
A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所以商法对于民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民、商法中的主体平等处于不同层次,其意志自由表现为不同形态,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存在区别。
民法对应私法关系存在的一面,它远离公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具有民族性;商法对应私法关系发展的一面,它内化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基本内容,具有世界性。
民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民、商法的原则体系不同。
民法不依赖制定法,但适应法典化形式;商法严重依赖制定法,但不宜法典化。
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主流观点是民商合一。
但是,立法中的民商根本无法合一,清末引进西式立法之时未做到,民国制定民法典之时未做到,今天制定民法典也不可能做到。
本文从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具体区别出发,探讨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及差异,划清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界限。
一、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与商法之间区别的源头在于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与商法调整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决定了两种法律的价值、原则、制度、规则之间存在区别。
1.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关系。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特征各异。
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中的基本规则,市民社会关系领域相对于政治社会和私人生活关系领域,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领域,市民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中以人身关系统领财产关系,其中人的主体地位突出。
民法中的财产总是为了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而存在,财产关系最终会被认为是人与人之间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是对于私人日常生活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并为市场关系提供私权保护、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基本法律条件。
商法规范市场领域的商事关系,是商业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是资本运作关系,以交换为纽带,以实现利润为目的,注重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通过不断更新组织技术与运行技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商法是市场关系的技术性法律规则,商法以促进财富增长为宗旨,规范营运中的财产关系;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作出技术性规定,商事制度规则本身直接创建了市场关系,如票据法规则本身创造并构建了票据关系。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摘要】民法和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民法主要规定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等问题;而商法则主要关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如合同、公司法等。
在领域范围上,民法适用于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而商法适用于商业领域和商业活动。
适用主体方面,民法适用于一般公民,商法适用于商业主体。
在法律责任和制裁方面,民法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保护,而商法更注重商业活动中的责任和制裁。
在法律保护对象方面,民法主要保护个人权益,而商法主要保护商业交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商法在适用范围、主体、责任和保护对象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各自扮演着不同的法律角色。
【关键词】民法、商法、区别、定义、领域范围、适用主体、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保护对象、总结。
1. 引言1.1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概述民法与商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法律规范内容、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法主要规范民事关系,即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多个方面;而商法则主要规范商事关系,即商人之间的交易活动,涵盖了商业合同、公司法等内容。
由于民法与商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不同,它们在适用主体、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保护对象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了解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对于规范个人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与商法的定义、领域范围的不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和制裁的不同以及法律保护对象的不同,希望通过分析这些方面的差异,揭示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为人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民法与商法的定义民法和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民法是指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章,它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等。
而商法则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章,主要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公司、商标等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商法与民商法是什么
在我国商法与民商法是什么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稳定,和谐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健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中,日常生产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都不一样。
例如商法和民商法,这两种法律虽然看上去都是针对经济市场的一种法律手段。
但是,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商法与民商法是什么,具体的定义,很多人都不清楚。
365小编将为您答疑解惑。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稳定,和谐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健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中,日常生产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都不一样。
例如商法和民商法,这两种法律虽然看上去都是针对经济市场的一种法律手段。
但是,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商法与民商法是什么,具体的定义,很多人都不清楚。
365小编将为您答疑解惑。
▲在我国商法与民商法是什么?一、民商法是什么?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
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
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二、商法是什么?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01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01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民法和商法的关联
研究目的和意义
01
研究民法和商法的关联有助于更 好地理解两个法律领域的相互影 响和作用,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和发展。
02
通过对民法和商法的比较研究, 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和差 异,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 ,促进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商法主要规范商事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 权益。
商法主要调整商事主体的 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的公 平、公正、透明。
商法通过规范商事活动, 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 展。
商法注重维护交易的安全 ,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03
民法和商法的联系
调整对象交叉
商法和民法都关注财产权利的保护,商法更侧重于商 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规范,而民法则更侧重于个人财 产权利的保护。
民法和商法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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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民法和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 民法和商法的联系 •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 民法和商法在实践中的互动与
影响 • 民法和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引言
主题概述
民法和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 关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 律规范,而商法则是调整商事交易和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商法中的 一些概念和原则在民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商事合 同与民事合同在合同法的适用上存在相似之处,商事 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在侵权法的适用上也有相似 之处。
商法和民法都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法中 的商事主体如公司、合伙企业等,在民法中也被视为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商法与传统民法的区别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交往过
程中因为生活的需要产生的,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 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商法是以市 场经济为基础与依托的、商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商 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现代商法不再 是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经变成了规范商事组织 和商事活动的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不断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
㈣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 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㈥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
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 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二、民法与商法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㈤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
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 主体。 ㈥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
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㈦性质与特征不同。
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例如我国台湾
㈣学界关于二者区别的看法 商法并不能替代民法,简单商品经济仍须由
民法来调整。民法与商法虽然共同调整商品 经济关系,但分别对应调整不同的商品经济 关系,民法是适应“低级齿轮”运转的规律, 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商法是适应“高级 齿轮”的运转法律,对应调整以营利为目的 的商事关系。
四、商法的特性与发展倾向
专注点:商事领域的社会关系与传统民 事关系相比有什么特殊性呢?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则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力度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到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千百万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不断扩展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换句话讲,理性经济人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但大量地、决定性地、经常地“航行”于市场“汪洋”中的已主要不是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性质各异、规模不等、形态多样的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四)法律体系
因而,附着于民法体系之上的商法体系不及民法体系完整,并且具有开放性。就学界公认的构成商法的若干主要制度(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而言,商法体系实际上由体系不完整的企业法、金融法、涉外贸易法所组成。
(五)与经济法的密切程度
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走离民法越来越远,而同经济法越来越接近。市场经济由近代进入现代以后,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因而可互换的地位已出现了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互换的现象;原本属于股东的企业已向属于股东、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企业转化;原本以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商事活动已发生营利性与公共性相容并且公共性的比重在提高的变化。
(三)经济学层面
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大家都不陌生。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
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民法和民商法在整体上还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大家弄清楚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大家都不陌生。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
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民法和民商法在整体上还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大家弄清楚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二、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作者:童列春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摘要: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民、商法中的主体平等处于不同层次,其意志自由表现为不同形态,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存在区别。
民法对应私法关系存在的一面,它远离公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具有民族性;商法对应私法关系发展的一面,它内化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基本内容,具有世界性。
民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民、商法的原则体系不同。
民法不依赖制定法,但适应法典化形式;商法严重依赖制定法,但不宜法典化。
关键词:私法;民法;商法;民商分立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30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主流观点是民商合一。
但是,立法中的民商根本无法合一,清末引进西式立法之时未做到,民国制定民法典之时未做到,今天制定民法典也不可能做到。
本文从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具体区别出发,探讨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及差异,划清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界限。
一、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与商法之间区别的源头在于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与商法调整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决定了两种法律的价值、原则、制度、规则之间存在区别。
1.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关系。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特征各异。
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中的基本规则,市民社会关系领域相对于政治社会和私人生活关系领域,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领域,市民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中以人身关系统领财产关系,其中人的主体地位突出。
民法中的财产总是为了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而存在,财产关系最终会被认为是人与人之间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是对于私人日常生活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并为市场关系提供私权保护、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基本法律条件。
商法规范市场领域的商事关系,是商业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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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
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具体规定不同。
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
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
8.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
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
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
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
而
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9.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
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10.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
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11.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
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1、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商法,就是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和现代市场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按照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大体分为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主要用来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国内商法同样肯定也是具有国际性的,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他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商法不仅要积极借鉴别国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现代市场经济必然冲破国家和地区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
2、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
商法主要规范的是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
其实商人总是与营利联系在一起,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
商法的营利性还反映了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商法只调整经济关系即财产关系,而民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都是有偿的、营利的,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集中发生在若干特殊的商事领域,如公司、海商、保险等,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3、商法的技术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颇不一样。
4、商法的公法性
总体上看,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商法也是最大限度的为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由提供法律的空间。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需要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由此带来了“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
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的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当然体现了明显的公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