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概念演化历史初步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巨灾概念演化历史初步研究(一)

2016-01-06

摘要:越来越频繁的灾难造成了各国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巨灾保险与防灾防损措施等巨灾相关研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从保险国十条的颁布到深圳和四川等地巨灾保险的落地实施,巨灾保险已经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但是巨灾概念作为一切巨灾相关研究的基础,至今尚没有公认的、普适性的定义。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理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于巨灾概念的描述,并以时间轴的形式梳理了巨灾概念发展的脉络,分析了现阶段巨灾概念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范围,并对巨灾概念发展的趋势和对相关巨灾保险的促进作用作出了阐述。

关键词:巨灾,灾难,概念,分类

一、引言

人类的发展史伴随着和巨灾抗争的过程。从大禹治水、诺亚方舟到汶川地震、东日本大地震,从农耕社会到信息化社会,巨灾伴随了人类几千年。2008年的中国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2011年的东日本大地震以及之后海啸导致的福岛核泄漏,2013年席卷德国南部和中部及周边各国的大洪水,直到2015年4月25日在尼泊尔发生的里氏8.1级大地震,巨灾事件出现越来越频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巨灾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失。

作为专门应对灾害的保险行业,从1384年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单——比萨保单签订以来,已经经历了631年。保险业也通过近七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与银行业和证券业同等地位的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我国保险从1980年商业保险正式恢复运营以来,从人保单独占领市场发展到现在有67家财产险公司和75家寿险公司,保险费从1980年的4.6亿元,到2014年的20234.68亿元。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保险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险业已经有长足的发展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急切期望巨灾保险能够提供科学且充分的巨灾损失补偿,但巨灾保险在我国还没有完全铺开。除了大数定律不适用、逆选择严重等

问题,作为巨灾保险基础的巨灾概念出现了大量不同的提法,也为巨灾保险的设计和落地实施造成了阻碍。

承灾体脆弱性的不同和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的差异以及不同学科视角不同等因素,使蕴含相似能量但作用于不同地区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相差巨大,给统一的巨灾概念的提出造成了困难。巨灾定义的不统一造成学术研究在选择研究对象时产生分歧,学术成果不能被广泛承认,数据库无法统一使用。2014年8月19日正式公布的保险新国十条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的任务,在巨灾保险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对巨灾概念进行梳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今后巨灾保险和相关巨灾研究的基础。

二、巨灾概念研究发展历程

巨灾定义经历了漫长的演化历史。

英文巨灾catastrophe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语“καταοτροψη”,原意是流星(falling star),之后衍生出两个不同的词义,一个是衰落(down_turning),另一个是悲惨的结局(the denouement of tragedy)。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灾害频发的国家,《诗·小雅·十月之交》云:“烨烨雷电,不能不令。百川沸腾,山冢崒崩。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哀今之人,胡僭莫惩!”这首先秦时的诗歌描写了作为巨灾的地震的惨烈景象。近代我国也遭受了多次重大灾害的袭击,1928~1930年我国经历了特大旱灾,波及华北、西北、西南13省。联合国减灾科技委员会这样描述中国:“这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大陆地震的频度和强度居世界之首,占全球地震总量的1/10以上;台风登陆的频率平均每年高达7次;从有人类记录以来,旱涝灾害、山地灾害、海岸带灾害每年都在中国发生。”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的地震等自然灾害推进了我国的灾害研究,为巨灾研究奠定了基础,但这个阶段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独立灾种的分析及防治上,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巨灾研究。

虽然我国饱受巨灾之苦并进行了单灾种的灾害研究,但是近代西方对于巨灾的研究要早于我国。1979年David W. Orr从生态学的角度提出了:“巨灾是一个由于科技的滥用造成的物质上的巨大破坏,人口锐减和环境退化。”

我国巨灾研究起源于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由于八十年代初金融保险针对巨灾风险防范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初期国外保险领域的先进经验涌进国内,保险界开始对巨灾进行探索。1980年李嘉华和魏润泉在《保险危险》中明确提出了“巨灾危险指危害性大、危害面广的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第一次提出“巨灾”,打破了中国灾害研究拘泥于单灾种的思维定式。但是此时的“巨灾”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之后出于对巨灾风险承保、保费厘定、巨灾资金规模和运用等问题的迫切需要,保险业对于巨灾保险进行了探讨。胡礼文在《试谈对巨灾风险的对策——兼谈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1988)中指出:“造成巨额损失的风险因素很多,如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爆炸等等,它们一旦发生,将会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带来意想不到的特大损失。”此阶段巨灾概念主要指的是实际保险工作中对应巨大赔付金额的赔案。

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兴安岭大火和以灾害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先进学术理论引入中国,国内巨灾研究也在不断发展。此阶段国内各领域专家对巨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但研究多停留在独立巨灾事件的分析层面——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和灾害保险等领域。

1990年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灾害学和保险等巨灾相关学科和行业的发展。巨灾及其概念的研究进入到了以我国巨灾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分支——理学为主体的阶段。1986年马宗晋从地震烈度中引申出了灾度,以经济损失和人口伤亡为变量将灾害分为微灾、小灾、中灾、大灾和巨灾,将巨灾定义为人口死亡大于10万人且财产损失大于10亿元的灾害,适用于当时中国境内瞬时发生的低频率高损失的特大灾害。在此基础上,赵阿兴等后续研究者分别从判断因子和计算方法对灾度理论进行改进,派生出了单因子判别法至一百零二因子判别法、圆弧判别法、对数函数法、比率法、加权累积法、物元分析法、灰色关联法、灰色聚类法、模糊判别法等一系列灾害分类方法。较科学的判别灾害的级别,为应急预案设计等后续研究提供了科学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