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力量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计划、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试验等;(三)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锡质监字[2010] 07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稿时间:2010-5-12 阅读次数:379)锡质监字[2010] 07号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第一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1.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主要技术指标、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 实施质量追溯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个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质量记录进行存档,以备日后的查验和核实。
5.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技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二)是指具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监督范围: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目标。
2. 监督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监督计划: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并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及时进行。
4. 监督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一、总则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监督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其主要职责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
2.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和规定。
三、监督管理范围1.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重点工程等,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
2.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3.监督管理应当从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直至工程的竣工验收,全程监督。
四、监督管理措施1.设立专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建设工程的检查力度,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资料进行全面归档,确保质量可追溯。
2.建立质量监督台账,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建立档案,对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实行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反馈。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4.加强技术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对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5.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监督工作的全覆盖和全过程,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6.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质量管理意识,做到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五、监督管理措施1.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负责,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与工程相关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的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任务是: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原则是依法行政、服务为本、公正实事、高效专业。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范围涵盖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下设办公室、质量监督科、工程验收科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办公室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管理部门内部的行政事务等。
第八条质量监督科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质量数据,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等。
第九条工程验收科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审核相关资料,出具验收报告等。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临时性职能部门。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选拔、考核、薪酬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及时发现和表扬先进个人和集体,同时对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江苏无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 5 ] 贾丽 , 夏敏 , 尹建 武 , 等. 高效 液相色谱法测定硝 基涂料 中的增 塑 剂邻苯二甲酸酯 类[ J J . 分析实验室 , 2 0 0 4 , 2 3 ( 1 2)2 8 —3 1 .
[ 6 】 吴 建伟 , 张 莘 民. 气 相 色谱 / 质谱( G C / MS) 联 用 在 我 国环 境 监 测 中
2 0 0 8 , 2 3 ( 8 )5 8 —6 1 .
L D 5 0 : 2 . 9 0 g / k g +0 _ . 1 4 g / k g ( 大鼠, 经口 。 有刺激性。
3 . 3 1 . 2 一 丙 二 醇
分子式 : C 3 H 8 0 2
结构式 : I 人 /洲 Ho
l 研究探索
e s e a r c h & Ex p l o r e
工 程 质 量
第3 1卷
醛类 、 吡 啶及类似 的煤焦油碱 类混溶 , 微溶于 乙醚 , 几
乎 不溶 于 苯 及 其 同 系物 、 氯代 烃 、 石油 醚 和 油 类 。 主 要
于生产 不饱和 聚酯树脂 , 也是 塑料的增塑剂、 脱水剂 、 表面 活性剂 、 固化剂 、 粘 结剂 的原料 等。可用于油漆 、 农药、 涂料等行业。
( 小鼠, 经 口) 。
3 . 2 2 一 氨基一 2 一 甲基 一 1 一丙 醇
通过本研究发现, 目前市场上水性涂料中主要 V O C
成 分为 : 乙二醇 、 2 一氨基 一2 一 甲基 一1 一丙 醇和 1 , 2 一丙
分子式 : C 4 H。 。 NO 躺 。 H
二醇。 涂料 中典型的 V OC成 分均具有一定的健康危害 性, 因此 , 降低 V O C含 量是提高涂料质量 的重 点发展 方向, 同时, 开展长期的装修污 染以及 由此引发的健康
2023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责任1. 政府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2. 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5.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
4. 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序的顺利进行。
5.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对关键工序进行全程监测和抽样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质量监督1.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共享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3.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4.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培训,提高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5.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施工质量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处罚措施1.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暂停资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
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锡建科[2018]6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7.24
【实施日期】201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锡建科〔2018〕64号)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8〕308号)、《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迎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受检项目为2017年1月1日以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所有房屋建筑项目(包括未
审。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9年1月1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围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三)工程施工合同;(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安全资格任职证书;(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0年4月30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三章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责任第一节前期阶段第二节材料进场第三节工程施工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保修使用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
1.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计划、安排人员、组织检查和评估等任务。
2.监督计划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需要监督的建设工程进行分类和排期,制定年度和季度的监督计划。
3.监督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监督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技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查处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处理。
5.监督检查方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定期巡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6.问题处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进展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质量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关单位奖惩,对质量较好的工程给予表彰,对质量较差的工程要求整改,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8.监督报告:监督管理部门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包括工程监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当地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锡质监[2010]0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锡质监字[2010] 07号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第一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2、主要砼构件断面尺寸:实测该构件的中间部位并将检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泉20xx年8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质量问题监督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质量问题监督措施1.引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一套严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质量问题进行监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1 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等。
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2.1 质量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2.2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统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标准,提前预防和处理质量问题。
2.2.3 质量问题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质量问题都要有严格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任认定、整改措施和追究责任等。
同时,对于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要及时赔偿,让施工单位有赔必赔的意识。
3.质量问题监督措施为了更好地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质量问题监督措施,具体如下:3.1 建立质量问题报告制度任何质量问题的发现和处理都必须通过报告制度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审核处理报告,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质量部门。
3.2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3.3 实施现场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实时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
3.4 实行日常巡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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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七)建立工程质量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八)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局部停工、暂停生产;(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采取诫勉约谈、质量诚信扣分、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五)组织工程质量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监督计划;(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监督;(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齐全。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单位以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就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依法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存在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部门。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另行委托的专项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署确认意见。
(三)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任意缩短合理工期。
第十九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按照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办理工程质量保险;(二)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施工要求;(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四)参加工程质量相关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五)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业务,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应当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四)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五)收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以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书面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三)对工程质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巡视和平行检验;(四)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六)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核准的资质或者认定的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规程和合同要求制定、实施检测方案,检测流程符合规定,检测结果真实反映工程实体和试块、试件、有关材料质量;(三)按照规定取样、验样和收样,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现场专项检测的,对所代表的工程结构实体部位负责;(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建各方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结果产生异议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不在审查范围内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在资质许可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相关产品;(二)相关产品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真实、齐全;(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登记备案文件等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核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诚信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原则,对建设活动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持证上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监管,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诚信记录信息。
第四章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七条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外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处理,费用依法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