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暂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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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有限公司

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休假及考勤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3职责

3.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管理办法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的权利;

3.2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表的备案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

3.3各部门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并按时上交考勤表。

4工作时间

4.1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4.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5假别和假期

5.1国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带薪年休假

5.2.1公司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5.2.2职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5.2.1条款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2.3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不满年的,年休假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5.2.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

2.从东航集团内部调入且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满规定的休假天数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5.2.5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做好职工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2.6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次,不得跨年度安排。

5.2.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8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2.9经员工本人事先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家等其他假期合并使用。

5.2.10职工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办法第5.2.4(三)、(四)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其次年的休假期中扣除。

5.3病假

5.3.1 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的,需凭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请假。

5.3.2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5.4工伤假

5.4.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凭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并报公司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5.4.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医院证明、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

5.5事假

5.5.1职工已享受完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5.5.2职工请假两天以上的,应由部门经理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6探亲假

5.6.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

5.6.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公休假日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往返,与配偶、父母在家居住不满一昼夜的。

5.6.3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

5.6.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5.6.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5.6.6符合5.6.1、5.6.2探亲条件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经理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可享受假期。

5.6.7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6.8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5.6.9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6.10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

5.6.11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6.12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路程假期处理。

5.6.1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5.6.14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5.6.15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

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6.16探亲路费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7公假

5.7.1职工子女参军,需本人送行,给假天。

5.7.2献血假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8婚假

5.8.1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流程,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5.8.2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并按违规处理。

5.9丧假

5.9.1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5.9.2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天。

5.9.3职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天。如职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天。

5.9.4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天。

5.9.5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5.9.6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

5.10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

5.10.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5.10.2已婚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妇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第一次给假须凭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10.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产前保胎休息和病假,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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