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回避的理由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回避的理由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回避的理由。
(一)回避理论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回避可以被区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
有因回避指的是,申请回避时必须提出被申请人的身份或者行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原因,该回避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的制度。
无因回避则是指,申请回避时不需要提出任何具体理由,被申请人即有可能被决定回避的制度。
在我国,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必须提出明确的法定原因和理由,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制度。
(二)回避理由跨诉讼阶段回避曾参前不参后(曾参加同一诉讼前阶段的办理,就不能参与同一诉讼后阶段的办理)辩护人身份回避(1)检察人员,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2)永远不得在原检察院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3)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任辩护人。
(1)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2)永远不得在原法院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3)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得在其任职法院任辩护人。
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例题多选题】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67)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回避。
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6月5日0时至2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必过,效率提高两倍! 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6月5日0时至2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司法考试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真题2012司法考试本报南京5月31日讯记者周斌记者明天从司法部国(guo)度司法考试工(gong)做场所了(le)解到(dao),2011年(nian)国(guo)度司法考试时(shi)间为(wei)9月17日、18日。
往年(nian)国(guo)度司法考试一(yi)致实行网上(shang)报名,网上(shang)报名时(shi)间为(wei)6月5日0时(shi)至25日24时(shi);报名人(ren)员必需在(zai)规则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停止网上(shang)报名,网上(shang)报名完毕后,没有(you)予挖报。
据引见,2011年(nian)国(guo)度司法考试,报名学历要(yao)求为(wei)初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许初等学校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you)法律专业知识;普通初等学校2012年(nian)应届本科毕业生(sheng)可(ke)以(yi)报名参与国(guo)度司法考试;而持香港、澳门、台湾地(di)域或许国(guo)外初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de),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效劳中(zhong)心认证,契合条件方可(ke)报名。
关于(yu)可(ke)以(yi)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wei)初等学校法律专业专迷信历的(de)地(di)域,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de)适用(yong)以(yi)户籍为(wei)准,期限截至2011年(nian)12月31日。
2011年(nian)国(guo)度司法考试采取网上(shang)报名和(he)现场确认的(de)报名方式,现场确认时(shi)间为(wei)7月1日至20日。
各地(di)司法行政机关可(ke)以(yi)在(zai)规则期限确定外地(di)域现场确认时(shi)间,向社会(hui)公告。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司考行政法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是什么?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行政法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问题】关于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回复】1.注销。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
注销,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取消,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
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律规定中,注销是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吊销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
吊销和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考试时间表
2012年全国性考试时间表(最新更新)(2012-05-30 15:54:47)考试时间考试名称1月3日上海公务员考试1月7、12、14、28日雅思(IELTS)1月7、8日(部分地区除外)自考1月7日云南省教师资格考试1月8日福建省教师资格考试1月7、8日MPA考试1月7、8日MBA考试1月7、8、9日考研1月8、14日托福1月15日福建选调生考试1月15日福建村官考试2月9、11、18、25日雅思(IELTS)2月5、11、25日托福2月12日重庆选调生考试2月12日重庆村官考试2月25日江苏教师资格考试2月25日四川选调生考试2月25日北京公务员考试2月26日天津选调生考试2月开始会计证3月3日浙江公务员考试3月3日山东选调生考试3月8、10、17、31日雅思(IELTS) 3月4、10、18、24日托福3月10日英语专业八级考试3月11日江苏公务员考试3月17、18日公共英语(1-3级)3月17日期货从业资格3月18日天津公务员考试3月24日山东公务员考试3月24、25日证券从业资格3月24、25日公路造价师3月25日北京教师资格考试3月24至28日计算机等级考试4月7日职称英语4月7日职称日语4月8日安徽公务员考试4月8日河北公务员考试4月12、14、21、28日雅思(IELTS)4月14、22、28日托福4月14、15日咨询工程师4月14、15日(部分地区除外)自考4月14日青海教师资格考试4月15日甘肃教师资格考试4月14至20日精算师考试4月21日英语专业四级考试4月21日云南公务员考试4月21日重庆公务员考试4月21日福建公务员考试4月21日湖南公务员考试4月21日海南公务员考试4月21日山西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辽宁公务员考试4月21日湖北公务员考试4月21日陕西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至22日黑龙江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至22日四川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至22日江西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至22日广西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至22日青海公务员考试4月21日至22日宁夏公务员考试5月10、12、19、26日雅思(IELTS)5月12、20、26日托福5月12、13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5月12、13日会计职称考试5月13日内蒙古教师资格考试5月12至15日注册建筑师5月19日营销师5月19日网络编辑5月19日秘书资格考试5月19日物流师5月19日心理咨询师5月19日期货从业资格5月19至20日电子商务师5月20日企业培训师5月20日人力资源管理5月19、20日理财规划师5月19、20、26、27日卫生资格5月26日安全评价师5月26、27日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5月26、27日监理工程师5月26、27日环境影响评价师5月26、27日广告师考试5月26、27日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5月27日管理咨询师6月2、3日银行从业资格6月7、8、9日高考6月4日至13日ACCA考试6月9、17、30日托福6月10日单证员6月16日英语四六级6月16、17日注册税务师6月16、17日社会工作者6月16、17日土地登记代理人6月16、17日证券从业资格6月16、17日二级建造师6月17日质量工程师7月7、8日(部分地区除外)自考7月14、15、22、28日托福7月7、12、21、28日雅思(IELTS)8月4、9、11、25日雅思(IELTS)8月19、25、26日托福9月1、6、15、22日雅思(IELTS) 9月2日高级会计师9月8、16、22、23日托福9月8、9日价格鉴证师9月8、9日安全工程师9月8、9日设备监理工程师9月8、9日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8、9日执业医师9月15、16日司法考试9月15、16日注册会计师9月15至20日计算机等级考试9月15、16日公共英语(1-4级)9月15、16日注册计量师(一级)9月15、16日电气工程师9月15、16日环保工程师9月15、16日注册化工工程师9月15、16日岩土工程师9月15、16日土地估价师9月15、16日物业管理师9月15、16日一级结构工程师9月16日二级结构工程师9月15 期货从业资格9月16日统计从业资格9月22、23日外销员9月22、23日国际商务师9月22、23日注册测绘师9月22、23日一级建造师9月22、23日证券从业资格10月11、13、20、27日雅思(IELTS) 10月13、14日执业药师10月13、27、28日托福10月13、14日房地产估价师10月13、14日房地产经纪人10月13、14日成人高考10月14日出版专业资格10月14日审计师10月14日统计师10月20、21日造价工程师10月20、21日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20、21日企业法律顾问10月20、21日(部分地区除外)自考10月22至27日精算师考试10月20、21日招标师10月27日在职MPA10月28日国际货运代理人10月28日四川公务员考试11月3、8、17、24日雅思(IELTS)11月10、18、24 托福11月3日经济师11月4日报关员11月10、11日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11月10、11日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11月10日期货从业资格11月17日秘书资格考试11月17日网络编辑11月17日物流师11月17日心理咨询师11月17日营销师11月17至18日电子商务师11月17、18日理财规划师11月17、18日国际内审师11月18日人力资源管理11月18日报检员11月18日企业培训师11月18日跟单员12月1、2日证券从业资格12月1、6、8、15日雅思(IELTS)12月2、8、22日托福12月3日至12日ACCA考试12月22日英语四六级>>>> 1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公共英语每年一月第二周的周三至周日每年七月第二周的周三至周日每年三月和九月的第二个周末考试>>>> 2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报检员考试2月26日至3月18日 4 月22 日国际商务单证考试2月7日至4月30日6月17日top >>>> 3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高考每年3月(视当地情况而定)每年6月7、8日注册会计师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每年的9月中旬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3月25日起现场报名时间:3月29日—4月2日补报名:4月26、27日2005年9月9日至11日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2005年3月7日-20日2005年5月14日-17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2005年3月7日-20日2005年5月14日-15日金融英语证书考试每年3月底4月初5月份最后一个周末物流师考试每年3月5月19日>>>> 4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05年4月8—16日(网上)2005年4月12日—4月16日(现场)2005年10月16日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05年4月8—16日(网上)2005年4月12日~16日(现场)2005年10月16日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05年4月13—23日(网上)2005年4月19—23日(现场)2005年11月6日全国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前一个月每年5月和11月全国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一般在每年4月和9月每年6月和1月全国医师资格考试2005年4月10—25日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6月20—30日医学综合笔试时间为9月17—18日>>>> 5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全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5月12日—28日现场报名:5月24日—28日9月10日-11日秘书职业资格考试考前五十天报考(需提前报读培训机构)每年6月和9月(以准考证为标准)>>>> 6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6月和12月每年4月和10月国家司法考试6月1日-20日(网上)7月1日至31日(现场)每年九月的第三周周六和周日精算师6月20日-30日9月11-19日计算机等级考试每年6月和12月每年9月和4月国际货运代理每年6月每年9月报关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6月1日—20日现场确认时间:7月1日—10日每年11月份>>>> 7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公共英语每年一月第二周的周三至周日每年七月第二周的周三至周日每年三月和九月的第二个周末考试>>>> 8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MCA T(医学院入学测试)考试8月1日TOEFL(托福)考试8月21日课程TOEIC(托业)考试6月1日-7月22日8月22日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8月22日课程资料IELTS考试(北京)8月11,18,25日课程>>>> 9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韩国语能力考试7月4-31日9月17日课程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时间为准)9月7、8、9日资料价格鉴证师9月7、8、9日PETS的1、2、3、4级1月17-22日PETS(1-3)考试时间:9月8日,9月9日;PETS-4级考试时间:9月8日,9月9日注册设备监理师每年的3月份到4月份9月8、9日资料注册安全工程师9月8、9日资料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证书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课程一级建造师8月13日截止9月15日、16日国际商务4月19日-5月9月15日、16日课程资料注册土木工程师9月22日、23日注册电气工程师9月22日、23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9月22日、23日注册化工工程师9月22日、23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6月1-10日9月22日(四级仅每年下半年开考)课程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9月22日、23日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9月22日、23日注册国际人力资源师认证考试9月28日课程美国项目管理师认证考试9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注册会计师5月10-31日9月14、15、16日课程资料>>>> 10月份考试报名考试名称报考日期考试日期备注自考(北京)6月18日-7月18日(网上)10月20、21、27、28日全国翻译证书考试(NAETI)课程资料EMBA10月19、20日课程房地产经纪人考试7月13-18日(北京网上)10月20、21日房地产估价师7月13-18日(北京网上)10月20、21日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6月13-29日(北京网上)10月20、21日资料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10月20、21日执业药师10月20、21日资料企业法律顾问10月20、21日拍卖师4月20日-6月30日10月20日矿业权评估师10月20、21日审计、统计、出版10月20、21日全国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全国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10月27、28日(当次考试因故缺考或成绩不合格者,可报名参加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重考,重考报名时间分别为6月和12月上旬)。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其主要内容包括:1.陪审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陪审:(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此外,第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2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2012司法考试日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司法考试乃国之大事,整个运作要经过多个环节,前后持续一年的时间。
其中准确的日程,每年都有调整。
我们在此提供一个大致的情况,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日程要看当年司法部的相关规定。
4月份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用以确定司法考试考察的具体内容和考试的具体形式。
5月份发布司法考试公告,用以规定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方式以及考试日期等相关事宜。
一般是各省根据司法部的公告做出自己的公告,说明本省考试的具体安排。
6月份网上报名。
现在一些发达省份多要求先进行网上报名,也有很多地方不需要网上报名。
7月份现场确认,当场领取准考证。
有些地方没有网上预报名,只有现场报名,领取准考证可能要在报名后几天。
9月份中旬的周末进行考试。
2010年是9月11日、12日,2011年是9月17日、18日。
9月下旬司法部公布考试答案。
11月份公布司法考试成绩和分数线。
12月份申请司法考试资格证。
来年的3月份听取司法考试资格证。
总体上来说,从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之日到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致要经过7个阶段。
第一阶段司法考试大纲公布(4月下旬)司法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的指南,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一般是在4月下旬公布。
08年大纲公布时间于4月24日,今年对大纲的调整较大,删除了大量的非重点考点。
同时也新增了不少考点,应当引起考生的重视。
第二阶段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5月下旬)司法部就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在5月下旬到6月初这段时间出台。
公告将就报名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报名所需要的材料、考试的时间、考试的内容,方式和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今年公告的最大变化毫无疑问是报名的资格条件的变化,即允许大三学生尚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各省市根据其具体情况也将出台公告。
第三阶段司法考试报名阶段(6月上旬-7月中旬)以07年为例,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
2012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布
2012司法考试各卷分值分布第一卷1 、法理学20分到40分左右,关键法理的简答题怎么划分分数(有时是宪法,有时法治等内容)主要以书本复习为主,后期一定要看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有时间看下三大本卷一。
毕竟三大本卷一每年的修改还比较多,内容也比较新。
2 、宪法学:20分左右,考的比较细,一定要强化法条的复习;立法法、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中的重点法条以及宪法的修正、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与报请批准/ 备案等。
3 、法制史:10分。
推荐到九月再看,分数很少,题目很偏。
如果你不看可能得4 、5 分。
如果认真看了也就6 、7 分就很不错了。
4 、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总共40多分吧。
国际法主要考点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引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国际私法重点突出,重复考点多,抓住历年真题即可。
80% 考点在第五、第六两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其他考点有第三章的三个概念(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五个制度(识别、反致、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跨国婚姻制度和中国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记忆的难点);国际经济法有点难度,需要空间想象。
重点在国际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汇付、托收与信用证制度UCP600)两部分,以及FCA/FOB/CIF/CFR 四个贸易术语。
5 、法律职业道德与司法制度:10分。
比较容易拿分,也是必须拿分科目。
复习的后期看重点法条和讲义注意心颁布的律师法。
6 、经济法:40~50 分。
看资料中总结出重点法条,复习真题。
第二卷1 、刑法:80到90分,重头戏。
不是很好拿分,一般和民法,民诉,刑诉放在司考的前期准备。
后期基本可以不复习了,看刑法法条和解析。
重点要分析犯罪的构成区分。
现在要和英美法系相接轨,犯罪构成条件变成了三段论。
2 、刑诉70分左右:程序法,和民诉一样,重点复习法条,“两高解释”及“六部委规定”等重要司法解释。
2012司法考试时间
三、报名所需材料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抽象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我国已基本确立)1.含义(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包含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
(2)英美法系,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例题多选题】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2-65)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程序公正原则。
选项A错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而不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选项BCD正确。
二审法院因第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表明程序公正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更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点击听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特殊情况的管辖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特殊情况的管辖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特殊情况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总结司法实践, 罗列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 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 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 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活学活用】【例题不定项】下列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张三武装暴乱案B.李四因贪污被侦查, 李四逃亡国外并因病死亡, 现依法需要没收李四在国内的涉案财产C.王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D.赵六非法泄露国家秘密案【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管辖。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一、司法考试概况1986年,北京青年崔健在工人体育场高唱《一无所有》,拉开了中国摇滚音乐和流行音乐的序幕。
这一年的秋天,和崔健同样一无所有的中国法律职业也开始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了。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
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这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
律考的时间也多有变化,最初是两年一考,1992年之后则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
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
通过考试,许多普通人加入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内部的考试。
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7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鉴于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国司法高层开始酝酿“三考合一”,于2002年推出了第一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作为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从此,尽管进入法院和检察院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通过考试的人们至少在理论上有了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
这对于希望通过考试来改变命运的芸芸众生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福音。
于是成千上万的人磨刀霍霍,开始踏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征程。
因为司法考试改革,原定的2001年律考没有进行,相应的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时间由秋天前移到了春天。
2002年3月30日、31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
本年度,因为汇集了两届司法考试(律考)参考人员,全国共有36万人多人报名,31万多人参加考试。
【重要知识点】超越法定职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超越法定职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一、定义超越法定职权,顾名思义,超越其权力范围,如上例,侦察队队长有权指挥其工作,但是无权管理和干涉其私人生活,比如婚姻。
二、效力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三、超越法定职权的认定第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根据这些规定,在市、县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只能由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实施行政许可,其他公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只能由所经过的区、县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区、县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比如,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能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实施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三,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比如,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类,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类,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考生在此了解一下主体有这么三类即可,后面会在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中详尽讲述。
点击听课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
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传闻证据规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真伪。
但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应,因而很难判断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法律教育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从原则上确认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陈述的,应视为不具有证据能力。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3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及时地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也有利于方便、有效地核实其他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例如,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
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教育网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法律文书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 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 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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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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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学员问题】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回复】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 是职权行政主体, 如街道办事处(不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可以管自已街道内的事务(地域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的, 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如税务所(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管理有关税务事务(公务性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别在于:(1)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2)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 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3)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是职权行政主体, 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此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也属于派出机关。
这还需要您记忆一下。
我国的派出机构如:税务所, 派出所, 工商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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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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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
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2年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
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