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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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文本23.4相同
4.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
新《规范》总则4.8.3规定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文件: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施工合同 1. 竣 工 结 算 的 依 据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 投标文件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 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 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 (条文说明)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
条文4.7.7: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运至 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 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 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未在规 定的核对时间内 进行计量 ,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计 量报告已经认可
如发包人未在规定 的核对时间内通知 承包人 ,致使承包 人未能参加计量 , 则由发包人所作的 计量结果无效 ;
对于承包人超 出施工图纸范 围或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返工 的工程量 ,发 包人不予计量
如承包人不同意发 包人的计量结果 ,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 述结果后 7天内向 发包人提出 。发包 人收到后 ,应在2 日内重新检查对有 关工程量的计量 , 或予以确认 ,或将 其修改
5
人工单价的调整
条文4.7.6: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 本信息进行调整。
6
物价波动,工程价款的调整
条文4.7.6 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 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新《规范》条文 说明4.4.1中规定 工程合同价款的 约定应满足的要求
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 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4.1.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约定 新《规范》总则4.4.4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9项事项进行约 定。若合同中没有对这9项内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 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新《规范》执行。
工程进度款申请 承包人
发包人
否
7 天内核对完毕
是 14 天内支付工程 进度款 按合同约定 , 扣 回工程预付款
从第 8天起 , 工程 进度款申请视为 被批准 工程进度款
60 % ≤ ≤ 90 %
工程计量工程价款
按时支付
否
承包人 及时 通知
是 结束 是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 付的时间及应付款 的利息
发包人 否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按时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是 承包人审查核对意见
是否认可
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提出异议 ,否则视为发包人 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 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交 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4.1
4.4.2
4.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按新《计价规范》: 当合同中未对工程量 的计量时间、程序、 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 按此程序处理
承包商递交已完工程量 报告
) 发包人核对 (7 天内完成
如发、 承包双方均 同意计量结果 ,则 双方应签字确认
如承包人未按通知 参加计量 ,则由发 包人批准的计量应 认为是对工程量的 正确计量
3、若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对索赔事件的确认做具体 规定,应按新《规范》条文说明4.6.2规定程序办理:
承包人
确认索赔事件 28 天内 是 索赔通知
否
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 款 , 竣工时间不能延长
承包人
同时 , 承包人要在现场或发包 人认可的其他地点 , 保持证明 索赔的记录 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 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 录 , 并可指
确认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新《规范》条文说明4.7.9中规定,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 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 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调整因素确定
否 受益方递交调整 工程价款报告 14 天内
视为不调整工
程价款
是 对方确认或提 出协商意见 是 结束 否 视为工程价款 报告已经确认
工程 预付款
工程 进度款
工程 竣工 结算款
工程 质量 保证金
工程计量 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变化的原因
工程量清单 中出现漏项
工程量计算 偏差
工程变更引起工 程量的增减
计算 标准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 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进度款支付
新《规范》4.5.6规定: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
发包人
检查索赔记录 的保持情况
承包人
索赔事件是否 有连续影响 是 按月递交中间索赔报 告 , 计算累计索赔金额
否 详细索赔报告 42 天内
否
影响结束 是 最终索赔报告 28 天内 发包人 回应 是 表示批准或不批 准 , 并附意见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 一步的资料 , 但仍要在上述期 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否 视为索赔报告已 经认可 28 天内
3
图纸错误单价的调整
条文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 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综合单价。
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 原因的工程变更
条文4.7.3:(1)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31.1对变更价款的调整相同)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 总则4.7.4:(2)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 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 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合同约定时间
发包人签收
签收 是
否
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合同约定时间 是 承包人催告 否 达成协议 总体程序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条款 相同 是 否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 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 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4规定56天内仍不支付, 按此处理
支付
签订延期付款 协议书 是
否 承包人停工 , 发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
4.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
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地质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
1. 产 生 索 赔 的 原 因
(2)工程变更索赔
业主提出的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 新增工程引起单价的变化 工程延期及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 增加、改变或取消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或限制条件 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中标示的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作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 合同价款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价款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支付
目录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
4.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约定
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承包人递交进度款 支付申请
(7 发包人核对 天内 完成)
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 14天 内, 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 60%, 不高 于计量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比例 (或金额 )扣回工程预付 款。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工程价款结 算与支付
4.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约定
新《规范》对合同价款的其它规定:
条款号 内容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 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 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 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新《规范》4.6.3对索赔事件处理程序的规定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 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 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 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
新《规范》规定竣工结算程序(.14)
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书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 是
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33.2规定在28天内
同一工程竣工核对完成 ,发、承包双 方签字确认后 ,禁止发包人要求承包 人与另一或多个成成造价咨询人重复 核对竣工结算 。 否 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 ,发 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2
综合单价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说明4.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 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 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 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 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注: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 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
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文本36条 “索赔”相同
4.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调整
新《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1
工程价款调整时间
条文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 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