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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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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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

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

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交易中,回购合同到期时,若出让方无力回购标的物,则受让方享有依法处置回购标的物、收回回购资金本息的权利。

第九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总行统一授信额度内,按照本行授权权限,逐级报批。审批内容包括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

第十条交易对手的选择原则:

一、交易对手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一般要求与我行建立资金业务合作关系。

四、资本充足、不良贷款以及拨备覆盖率等各项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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