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
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
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银监会82号文【全文】
银监会82号文【全文】
银监会4月28日下发第82号文件,该文就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提出相应具体要求。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82号文的原文内容,欢迎查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8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
(一)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
(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
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23
•【文号】银监发[2009]113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导言】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且未收回的未偿还贷款及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定客户或金融市场等方,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流通、优化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行为。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部门及其经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及在实践中从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业务规则】
1、信贷资产转让前置条件
(1)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向银行提出抵销债务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2)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形成逾期和呆账,且未将质押物和抵押物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3)确保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之间的双方约定的担保权利已经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
2、信贷资产转让方式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分为公开转让和私募转让两种:
(1)公开转让,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发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发行金额和份额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发放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私募转让,是指通过促销和通讯等形式向特定投资人销售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方式,不进行公开发行或者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信贷资产转让基本规则
(1)银行与受让人应签订文本清晰、无悬空条款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2)银行应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贷资产清单、确权文件和其他信贷资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
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
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
(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
(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
(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
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
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
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
(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
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办理信贷资产的登记、存管与流转业务。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需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规则。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登记流转中心的设立与管理
- 登记流转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备案。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流程的
规范与有效性。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以保障资产登记与流转业务的安全性。
2. 信贷资产登记流程
-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与金融机构建立银行间合作
关系,确保信贷资产的信息传递与沟通畅通无阻。
- 信贷资产登记流程包括资产登记、存管、交易与确认等环节,应遵循合规原则,确保业务的透明度与准确性。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与信息系统,确保资产
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规则
- 信贷资产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有序的原则,任何
机构不得违法抵押、担保或变相提供担保。
- 信贷资产流转应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和披露,确保
债务人及其财务状况真实可信。
- 信贷资产流转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通过竞价或协商等方式确定资产转让价格。
4. 登记流转中心的监督与风险管控
- 登记流转中心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贷资产登记与流转相关的信息和业务报告。
- 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贷资产流转风险的预警和防控措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
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臵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
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管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岀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
流转业务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则
一、总则
1.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是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信贷
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确保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金
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是金融市场中的信贷资产登记信息平台,旨在促进信贷业务的安全、高效、便捷流转。
3.本规则适用于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借款人以及其他相关参与方。
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的申请与审批
1.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
准入条件。
2.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要求进行审批。
3.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机构。
三、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的标准与管理
1.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评级和登记。
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贷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贷资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3.参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提供信贷资产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的交易与清算
1.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提供交易平台,方便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产的买卖和流转。
2.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的买卖和流转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3.交易完成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交
易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
五、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的风险防控
信贷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精选多篇)
信贷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精选多篇)
第一篇:信贷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业务规定
一、信贷资产转让直接规定
1、正常类信贷资产可转让,不良类不可转让;转让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
2、转让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做好信贷资产转让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风险评估、重签协议和担保物权转移等工作,防范“不当销售”、担保落空等合规与法律风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4、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5、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6、转让方应进行项目贷后管理。
7、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批注:整体遵循真实、完整转让原则,相应担保一并转移。】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1、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2、因无法实现收益权对应基础资产的真实转移,可能带来相应的管理风险。
3、收益权本身在民法上的定义不明确带来的转让标的不确定性风险。【批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除了收益权等的既定风险,未见
其他特别禁止性规定。】
三、投资人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臵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贷资产转让实施方案
信贷资产转让实施方案
一、前言。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原有的信贷资产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
给其他投资者,以实现资金回笼和风险分散的一种金融手段。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信贷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推动信贷资产转让工作,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资金利用效率,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迫切。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贷资产转让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
责任人员及相关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资产评估、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转让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 提高资产质量。
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待转让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清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以增强转让的吸引力和可行性。
3. 开展市场调研。
在确定信贷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前,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市场调研,了解投资者
的需求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转让对象和时机,确保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信息披露。
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地
披露资产的相关信息和风险情况,提高转让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和参与度。
5. 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
在实施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让工作的监管和风险
控制,确保转让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结语。
信贷资产转让是金融机构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风险和增强
资本实力的重要手段。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对于推动信贷资产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希望金融机构能够充分认识到信贷资产转让的重要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市场调研,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为信贷资产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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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
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
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交易中,回购合同到期时,若出让方无力回购标的物,则受让方享有依法处置回购标的物、收回回购资金本息的权利。
第九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总行统一授信额度内,按照本行授权权限,逐级报批。审批内容包括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
第十条交易对手的选择原则:
一、交易对手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一般要求与我行建立资金业务合作关系。
四、资本充足、不良贷款以及拨备覆盖率等各项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