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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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石国资[2012]21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4

【实施日期】2012.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石国资〔2012〕219号)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

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石家庄市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公开进行。实物资产确需在出资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之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资等。

单宗原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或批次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物资由企业自行公开处置。

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以及生产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废品原料由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自行处置。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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