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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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实施日期】2019.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邓沛然2019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一)《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发布)(二)《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7号发布)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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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文审[2007]007号)各有关县(市)交通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石家庄市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经营性公路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和政府还贷公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公路收费权,同时履行收费期间的改建、养护、绿化、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

第三条市交通局为全市收费公路的主管部门;市路桥投资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代表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养护等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石发改价检〔2018〕10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价格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石发改价检〔2018〕1040号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要求,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并按照相关政策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

标价牌由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停车场地机动车标价牌采用两种颜色。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红底(国旗色)白字色,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地标价牌使用蓝底(天蓝色)白字色。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标价牌,经营单位在格式和内容上可以稍作调整,公示包括以下内容:机动车: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及电话、定价类型、停车场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规格、计量单位、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号、白天与夜间的时间分段计价说明。

价格政策的备注说明内容,包括短时免费标准、军警及其他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市价格举报电话、监制部门、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及审批认定的编号。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相关政策自定,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

2021年石家庄停车场管理

2021年石家庄停车场管理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发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__年第170号《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九月九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艾文礼??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工作,接受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设置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人员着装、统一人员管理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正定停车场收费标准

正定停车场收费标准

正定停车场收费标准
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正定停车场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一、停车场收费时间。

停车场收费时间为每天24小时,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

二、停车费用。

1. 小型车辆(轿车、微型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上限为50元/天。

2. 大型车辆(SUV、面包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8元,最高收费上限为80元/天。

3. 超大型车辆(客车、货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上限为100元/天。

三、计费规则。

1. 计费时间以停车场入口获取的停车卡时间为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2. 车主在停车场内逗留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逗留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四、优惠政策。

1. 停车场对残疾人车辆免收停车费。

2. 对停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车主,可享受8折优惠。

3. 对停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主,可享受5折优惠。

五、其他规定。

1. 车主在停车场内遇到问题,可拨打停车场服务电话寻求帮助。

2.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占用多个车位、乱泊乱放。

3. 车主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不得逃费,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4.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打闹等行为,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和秩序井然。

六、收费标准调整。

停车场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提前15天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网站公告,以确保车主充分知情。

以上就是正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环境。

感谢您的配合!。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住宅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为机动车停放设置的泊位。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道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智能型城市停车体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停车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石政函〔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二、城建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178元/平方米,非住宅158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

执行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一)减免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收费窗口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1998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消防通道和盲道;(二)配建停车场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三)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围内的。

第八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

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设施的设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03年8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交通行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是指出租车、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及与此相关的停车场、车站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负责本市公共交通治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出租车的治安管理第七条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出租车经营者应按出租车数量向公交分局申领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度审验一次。

第八条公交分局对出租车司机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出租车司机运营时,应当携带准驾证。

准驾证每年度审验一次。

第九条公交分局应当建立出租车经营单位、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档案。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停业、歇业、更新车辆、过户、地址迁移、产权转让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十日内,到公交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车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向公交分局备案;(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治安安全教育;(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专卖店)
批发市场
泊位/100 ㎡建筑面积 1.2 1.1 0.7
农贸市场 综合医院
住院部 其它部分
泊位/100 ㎡建筑面积 1.3 1.2 0.7
泊位/床位
1.1 1.1 0.95
泊位/100 ㎡建筑面积 1.25 1.2 1.2
医院
疗养院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 0.6 0.4 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 0.4 0.3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停车泊位配 建参考指标、停车设施建设要求,共五章。附录为不同车型泊位换 算系数。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管理,由河 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河北省建筑科学研 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 395 号,电话: 0311-89919538 邮编:050021,Email:HBJYYCJS@)联系,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前言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日益 普及,在城市核心区和老旧居住区表现尤为突出的城市停车问题, 亟待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予以解决。与此同时,解决停车问题,提升 街区品质,让居民感受美好生活,也是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 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编制本 导则。
4.1 区域划分......................................................................... 6 4.2 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5 4.3 机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8 4.4 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9 5 停车设施建设要求................................................................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配建停车场(库)....................................................... 13 5.3 路外公共停车............................................................... 14 5.4 路内公共停车............................................................... 16 5.5 老旧居住区停车........................................................... 17 5.6 新能源汽车停车........................................................... 17 5.7 机械式停车................................................................... 18 5.8 智慧停车....................................................................... 20 附录........................................................................................... 21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衡水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按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桃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停车需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应用新技术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停车秩序。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四章收费与监督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3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

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以上。

要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

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结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以适应当地停车设施发展形势。

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不低于《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下限值。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二、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永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附则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包括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智慧管理、公益优先、市场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区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建设、升级改造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依法管理中心城区人行道停车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河北省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停车需求,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与许可第四条停车场的分类停车场根据所属单位和使用性质可划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或社会机构经营的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市民和社会车辆。

2.商业停车场:由商业机构经营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商业及相关经营活动。

3.居民小区停车场:由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小区业主及其访客。

4.专用停车场:由特定机构或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该机构或单位的车辆。

5.其他停车场: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停车场。

第五条许可申请开设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停车场规划图纸;3.停车场建设方案;4.停车场管理制度;5.申请人的有关资格证明。

第六条许可条件停车场许可应满足下列条件:1.停车场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停车场所在地符合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和要求;3.停车场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4.申请人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三章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第七条停车场的服务内容停车场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2.提供便捷的停车缴费方式;3.提供24小时监控和安全防范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开、合理、透明,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停车场的运营许可证停车场经审批后,应领取停车场运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

第十条管理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应保证停车场设施安全、运行正常,并负责停车场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罚与申诉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过程中,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超时未缴费;2.非法占用停车位;3.损坏停车设施;4.其他违规行为。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枣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枣庄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科学设置停车设施,满足群众停车需求,构建良好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推进停车资源共享。

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1.0.5 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1
2 术语
2.0.1 停车场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 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 停车库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 层、多层、地面及地下车库。 2.0.3 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 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 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 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5 配建停车场(库) 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 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6 公共停车场(库) 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4.1 区域划分......................................................................... 6 4.2 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5 4.3 机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8 4.4 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9 5 停车设施建设要求................................................................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配建停车场(库)....................................................... 13 5.3 路外公共停车............................................................... 14 5.4 路内公共停车............................................................... 16 5.5 老旧居住区停车........................................................... 17 5.6 新能源汽车停车........................................................... 17 5.7 机械式停车................................................................... 18 5.8 智慧停车....................................................................... 20 附录...........................................................................................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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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政府令第170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70号)
(2009年9月9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属公共停车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

属自设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公共停车场设置完成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交由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停车场交由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自设停车场应对外开放,并不得设置专用停车泊位。

自设停车场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设置自设停车场应当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自设停车场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自设停车场设置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前提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准。

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施划停车区域、安装停车场标志。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未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拔。

鼓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收费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场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辆在道路停车场停放的,应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场收费人员不按规定着统一款式服装和配戴服务标识、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道路停车场收费人员服装款式标准和服务标识式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工作人员着统一款式服装,配戴统一服务标识;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票据;
(九)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公共停车场转包或转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回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自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道路停车场设置标准设置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撤除,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设备及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暂停使用或免费提供使用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超过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停车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市公安交管、城市管理、规划、财政和物价等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停车秩序混乱,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咪表停车泊位按自设停车场管理,设置、管理和使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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