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武汉大道、二环线、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桥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汉口火车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车、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桥限高3.3米,限重20吨。
二、下列道路全日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一)武昌地区1、楚善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张之洞路方向)行驶;2、体育街(彭刘杨路至张之洞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彭刘杨路方向)行驶;3、红楼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黄鹤楼向湖北剧院方向)行驶;4、九龙井正街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黄鹤楼南路向体育街方向)行驶;5、体育街(彭刘杨路至西厂口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西厂口方向)行驶;6、烈士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读书苑向张之洞方向)行驶;7、复兴路(张之洞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8、后长街(彭刘杨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9、读书苑(后长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后长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驶;(二)汉口地区1、惠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香港路向澳门路方向)行驶;2、光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澳门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驶;3、开明路(澳门路至惠济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澳门路向惠济路方向)行驶。
4、绿缘路(澳门路至解放公园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澳门路向解放公园路方向)行驶;5、胜利街(旅顺路至卢沟桥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旅顺路向卢沟桥路方向)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石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
石家庄市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石家庄市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禁止机动车通行的路段、车型、时间1、外埠大型运输车辆途经石市,只准经二环路绕行通过,不准进入二环路以内。
2、昼夜禁止注册在二环路以外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外地(含所辖县市)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畜力车和未改装全封闭装置拉送渣土、砂石等建筑垃圾的车辆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上述车辆,禁止超越辖区向市中心区通行,禁止在市区主干道通行。
对出入市场、施工场地和运输生活必需品的上述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3、7:00至20:00,禁止大型货车(黄色牌照货车)在友谊大街以东、和平路以南、体育大街以西、槐安路以北(含上述路段)道路上通行。
其中,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站前街、公里街、维明街、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昼夜禁止大型货车通行。
4、7:00至12:00、14:00至18:00,禁止6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公交车除外)、0.5吨(含)以上小型货车、布篷吉普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和平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维明街(兴凯路至裕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谈南路)通行(星期六、星期日6座以上载客汽车不受限制)。
5、禁止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从事客运。
禁止普通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在市区主要道路(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兴凯路、友谊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公里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青园街、体育大街)通行,禁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门前停放。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西瓜销售摊位的通告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西
瓜销售摊位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
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西瓜销售摊位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现将二二年关于禁止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置西瓜销售摊位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今年西瓜摊位的设置,本着严格控制、按程序申报、规范化设置的原则,由区城管局按统一规划报市城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市区一环道路(指中华大街以东、体育大街以西、裕华路以北、和平路以南之间的区域)内禁止设置占道西瓜摊点或流动西瓜摊位。
此区域内的西瓜供应点一律进入市场或门市(店)内经营。
三、市区一环道路与二环道路之间区域的非主干道可按设置规划经审批后设置部分西瓜供应点,但禁止在此区域内设置汽车、拖拉机销售摊点,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西瓜摊位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划定经营面积、统一设置围护挡板、统
一配备保洁工具(含扫帚、簸箕、垃圾桶等)、统一使用经营器具(桌、凳)。
所设摊位必须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经营,对随意扩大面积、不设置围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坚决予以取缔。
此通告自二00二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依照《石家庄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都市规划以及在上述都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都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治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操纵建设区的规划治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爱护区、文物古迹爱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打算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治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治理权。
县(市)、矿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治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编制编制都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都市规划应当取得都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自然环境、都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都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都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都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都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都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都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石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根据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已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对无证占道摊贩的三项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环境保护(部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石家庄市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市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5•【字号】市政[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中村改造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而且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中村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据统计,目前二环以内城中村还有45个,占地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636万平方米,居住4.77万户、14.93万人。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政府组织、协调、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3.总体目标从2002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把二环路以内45个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到2010年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优惠政策1.二环路以内城中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的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上缴市级以下政府(含市级)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二环路以内二产企业实施“退二进三”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桥西区、桥东区、新华区、长安区、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关于鼓励二环路以内二产企业实施“退二进三”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鼓励二环路以内二产企业实施“退二进三”的若干政策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盘活城区土地资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鼓励二产企业特别是污染严重和亏困工业企业通过“退二进三”(退市进郊,下同)摆脱困境,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利用城区优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拓宽“退二进三”政策适用范围(一)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鼓励二环路以内的二产企业(特别是国有工业企业)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通过不同形式实施“退二进三”。
今后,一般不得在二环路以内安排建设生产性工业企业。
市计划、经贸、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支持二产企业有偿转让全部或部分厂址,利用地价级差收入,实施技术改造,到二环路以外高标准建设新厂并开发生产新产品。
其原址由受让方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商贸流通、文化科技、餐饮服务和金融保险、公寓住宅等三产项目。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全部或部分厂址,就地转办或以参股的形式发展三产项目。
(四)鼓励地处繁华市区(特别是一环以内)的非经营性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全部或部分原址,利用转让收入,到二环路以外建设新址。
其原址由受让方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经营性三产项目。
(五)支持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利用全部或部分原址,就地改造建设经营性三产项目。
(六)对于污染严重,就地治理困难、亏困微利或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生产企业,要分期分批做出规划安排在三年内实施“退二退三”。
二、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对经批准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有偿转让或出售房地产的企事业单位,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只收缴省以上部分,其余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建设,作为国有资本金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8【实施日期】199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8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不含矿区,下同)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石家庄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章机动车加强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类的助力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
(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下同)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含本数)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石政办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五日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工程是改善铁路周边环境,展现省会窗口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打造省会新风景线的重要举措,也是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省会街道景观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制定铁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会街道景观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为指导,按照铁路和地方相结合、市区县联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动员社会各界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地对全市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着力改善铁路沿线环境面貌和城乡环境,美化沿线城镇景观,切实提升铁路沿线景观的整体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整治范围是京广铁路新乐至高邑段,全长114.58公里,其中市区段实施滹沱河至南三环(全长21公里),石太(德)铁路东三环至西三环(全长31.58公里)。
沿线两侧综合整治控制范围是市区二环路以内按照两侧各30米,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按照两侧各50米,三环路至新乐、高邑段按照两侧各15米。
主要任务是对铁路沿线两侧综合整治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简陋建筑、破旧建筑以及裸露的沙场、煤场、预制场和居民住宅、楼寓建筑、广告牌匾、乱倒垃圾等进行综合整治。
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搞好沿线景观规划设计按照提升沿线环境质量、突出景观效果的原则对铁路沿线的既有建筑、标志性建筑、园林绿化设施、夜间景观照明等进行整体规划设计,达到整洁、美观、舒适的视觉效果(规划设计方案详见附件1)。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最新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有权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九条 管理处应在收费站点公示收费标准和在岗人员身份。收费工作人员应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使用规范用语,按规定收取通行费。
沿二环路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管理处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维护管理二环路设施。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收存、妥善保管二环路建设资料;
(二)及时保养维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桥梁地面平整畅通,排水设施完好,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适时补植、及时养护花草树木,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外形美观,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四)建立清扫保洁组织,坚持每日清扫,并实行全天候保洁,定期清理垃圾;
(五)环卫设施做到完好洁净。
第六条 二环路应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并根据规划设立垃圾转运站。
第七条 沿二环路两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兴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剪、伐移二环路树木和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
(三)在二环路规划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设施的。
第九条 未经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二环路桥梁及其附属场地和绿地内摆设摊点或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条 管理处可根据二环路管理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路段管理责任人,并与确定的路段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养护、绿化和清扫保洁合同。
(三)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池、垃圾筒等。
收费站设施:收费站、照明、护栏、挡车器、安全岛、隔离墩、防撞墩等。
第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对二环路实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二环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对二环路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委托管理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管理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2000年8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二环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在二环路上设卡检查。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通过二环路收费站点必须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并遵守限速行驶等有关规定,严禁闯岗、逃费等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二环路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720(颁布时间)
20000901(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文号)
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
经二○○○年七月十二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二环路管理,维护二环路正常秩序,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沿二环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占、损坏二环路各类设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 建成区范围内沿二环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门前和便道的环境卫生整洁。具体卫生保洁区域按《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环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环路管理包括:二环路设施管理和车辆通行费收缴管理。二环路设施是指下列二环路规划范围内及专属的设施和收费站设施。
(一)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照明、泵站和雨污排水管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
(二)道路绿化设施:花草、树木、护栏、雕塑、水栓、喷泉、座椅、甬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管理处应加强对二环路范围内散落、飞扬、洒漏物品和随意倾倒垃圾车辆的监督管理。对严重妨碍二环路环境卫生和破坏管理秩序的,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管理处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环路内外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处应协助规划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二环路管理中的下列事项,经管理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一)占用、动迁二环路设施或依附二环路设施架设、铺设管线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