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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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720(颁布时间)
20000901(实施时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文号)
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
经二○○○年七月十二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二环路管理,维护二环路正常秩序,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环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环路管理包括:二环路设施管理和车辆通行费收缴管理。二环路设施是指下列二环路规划范围内及专属的设施和收费站设施。
(一)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照明、泵站和雨污排水管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
(二)道路绿化设施:花草、树木、护栏、雕塑、水栓、喷泉、座椅、甬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池、垃圾筒等。
收费站设施:收费站、照明、护栏、挡车器、安全岛、隔离墩、防撞墩等。
第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对二环路实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二环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对二环路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委托管理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沿二环路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管理处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维护管理二环路设施。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收存、妥善保管二环路建设资料;
(二)及时保养维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桥梁地面平整畅通,排水设施完好,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适时补植、及时养护花草树木,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外形美观,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四)建立清扫保洁组织,坚持每日清扫,并实行全天候保洁,定期清理垃圾;
(五)环卫设施做到完好洁净。
第六条 二环路应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并根据规划设立垃圾转运站。
第七条 沿二环路两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兴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环路内外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处应协助规划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二环路管理中的下列事项,经管理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一)

占用、动迁二环路设施或依附二环路设施架设、铺设管线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修剪、伐移二环路树木和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
(三)在二环路规划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设施的。
第九条 未经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二环路桥梁及其附属场地和绿地内摆设摊点或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条 管理处可根据二环路管理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路段管理责任人,并与确定的路段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养护、绿化和清扫保洁合同。
第十一条 沿二环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占、损坏二环路各类设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 建成区范围内沿二环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门前和便道的环境卫生整洁。具体卫生保洁区域按《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管理处应加强对二环路范围内散落、飞扬、洒漏物品和随意倾倒垃圾车辆的监督管理。对严重妨碍二环路环境卫生和破坏管理秩序的,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管理处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二环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在二环路上设卡检查。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通过二环路收费站点必须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并遵守限速行驶等有关规定,严禁闯岗、逃费等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二环路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缴纳二环路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责令补交外,可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管理处应在收费站点公示收费标准和在岗人员身份。收费工作人员应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使用规范用语,按规定收取通行费。
第二十条 管理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2000年8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

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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