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讲座(精选)
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楼宇环境规范及公共设施维护
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楼宇环境规范及公共设
施维护
序言
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楼宇及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对楼宇环境规范及公共设施的维护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楼宇环境规范
第一条整洁卫生
楼宇环境的整洁卫生是保障居民生活品质的基础。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楼宇内外的环境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清理工作。居民也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保持楼道、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第二条垃圾分类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居民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物业公司要配备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并定期安排垃圾分类指导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三条绿化环境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楼宇周边绿化环境的管理,确保植被的健康生长。同时,物业公司应定期修剪树木、修整草坪,并及时清理落叶、杂草等。
第四条噪音污染控制
居民在楼宇内的生活中应注意控制噪音污染,避免产生过大的噪音影响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应设置噪音监测设备,并根据规定要求居民遵守相应的噪音控制标准。
第二章公共设施维护
第五条电梯管理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楼宇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同时,物业公司要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梯的日常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水、电、气设备维护
物业公司应确保楼宇内的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设备的故障、损坏应及时修复,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条消防设备管理
河北省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石家庄市内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
物业管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委托方,对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签订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
2.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维护和保养所管理的房屋和设施设备。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 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 业主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设备,爱护和规范使用公共空间。
4. 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其良好状态。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居民提出的公共设施设备问题和意见。
第七条安全管理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和业户的利益,加强公共设施的保护,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业主和业户。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业主和业户,保障公共设施的有序
运营,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主和业户的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等形式,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守职业道德,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
水平提升,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业主和业户的需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安保措施的配备等在内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示或通知等方式,向业主和业户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公正、公开,提供明确的服务准则。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和业户的信息
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
户代表大会,听取业主和业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该修订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伴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然而,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缺少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导致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如物业费用的乱收费、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石家庄市政府决定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修订内容
1. 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
修订案明确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并要求物业公司将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维修、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同时,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并且不得擅自提高费用。
2. 监督与投诉渠道
修订案要求物业公司建立完善的监督与投诉渠道,方便居民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同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居民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3. 服务规范与提升
修订案强调物业公司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服务期限内及时响应居民的需求,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4. 物业管理流程优化
修订案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流程的优化和规范,减少居民的办事环节和复杂程序。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发挥其在小区管理中的作用。
5. 具体环境整治与改善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10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讲座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 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 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 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 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 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 主大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 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 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 管理区域。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 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 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 服务。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 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 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 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 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 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石家庄市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不动产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区物业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类物业进行维修、养护、保洁、安全防范等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体制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组织体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和运营计划;
(二)维修、养护物业设施设备;
(三)保洁、绿化、环境卫生工作;
(四)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
(五)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六)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预物业管理规划和运营计划的制定;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合理使用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
(四)享受物业管理服务;
(五)参预物业管理费用的决定。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二)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合理使用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
(四)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任务
为了规范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定义
物业管理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行使管理、维修、保养、公共设施使用和维护等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监管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3. 维护业主的权益,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维修请求;
4.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共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
业主可自行选择或通过投票决定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业主的权益
楼房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业主配备电梯、消防设备、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并解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大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并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意愿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自愿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协商解决小区内的管理问题,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有权享受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商
和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
类不动产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提供优质、高效、诚信、和谐的服务,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
正常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与居民自治相结合,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整体居住环境的品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具体组织形式以业主大会决定为准。
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能力,并
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设立物业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共
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环境卫生及绿化管
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包括协助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妥
善处理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服务商之间的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
的协调合作,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得有歧视、差异待遇等情况出现。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
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维护业主、住户的正当权益,促进社区和睦共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委托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范,完善服务流程。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清洁等服务,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设施设备故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小区内外人员和车辆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居民的文明管理,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工程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住户家庭维修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其管理进行评价。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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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
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维护、运营和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管理活动。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承担以下职责:
1. 管理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组织、监督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3. 组织、协调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停车等工作;
4. 组织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履行与住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6. 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 维护业主与住户的关系,及时处理各类纠纷和投诉;
8. 完成其他由政府委托的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2. 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管理;
3. 故意隐瞒或拖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合法需求;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2. 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3.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 合规经营,依法纳税。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效率便捷的原则,注重居民的参与和自治,增强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服务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物 业 事 项
第八条 物业管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
(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和保洁工作;
(三)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和景观维护;
(四)小区公共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六)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和规划;
(七)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安防设备维护;
(八)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和,确保物业管理事务的正常进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物业服
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费用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和谐、高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业主和住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文明创建工作,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依法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主席负责组织召集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召集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2.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3. 筹集物业费用,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进行合理使用;
4. 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解聘;
5. 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提出改进小区环境和设施的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2. 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
3. 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 住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